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部长 黄明2022年1月6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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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部长 黄明2022年1月6日)
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 口姓 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 较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 (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全孔取芯,以验证并筒检查孔资料的可靠性。 (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天间隔不 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 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四)水文观测扎应当打在并筒内,不得偏离并筒的净断面,其深度不得 超过冻结段深度。 (五)冻结管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 钻孔后应当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观 测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观测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 点且稳定上开7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才可以进行试挖。在冻结和开谨 过程中,要定期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并帮温度和位移,以及并帮和工作面 盐水渗漏等情况。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七)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制定专项措施 爆破技术参数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八)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管等的安全措 施。 (九)生根壁座应当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
正冻结;冻结深度大于300m时,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和监 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 (十一)冻结并筒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复合并壁,并筒冻结段施 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当不低 于4℃,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 (十二)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者后凿梁窝。 (十三)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碉室的岩层时,应当采用缓凝浆液 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 (十四)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者混凝王将冻结扎全于 充满填实。 第四十六条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并并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 隔水地层5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 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m。 (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 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漆 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第四十七条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装置。定 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0.004%。站内严禁烟火 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输、使用、充
注、回收期间,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 回 第四十八条冬李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泳凌的 措施。 第四十九条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 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 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 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 第五十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并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 基岩中5m以上。 (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天于4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m以上,遇特 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 (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钻井泥浆浆面 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1m;并口必须安装泥 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 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畜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设施。泥浆的 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 (五)钻并时必须及时测定并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 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 必须绘制并筒的纵横剖面图,并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 (六)并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1.5m以上。并壁对接找止 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 (七)下沉并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
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回 第五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 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 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二条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 列规定: (一)最大注浆压力必须小于井壁承载强度。 (二)位于流砂层的井筒段,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并壁厚度200mm。井筒 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当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 须采用破壁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并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 当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与扎壁的 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后才可使用。 第五十三条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 须有天轮平台、翻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研等 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四条延深立并并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 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 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第五十五条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 蔓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深度天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密封圈标准, 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碉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 回强 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 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研(煤)道与人行道分 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 专项措施。 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 反并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力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研孔内的研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 施。严禁站在溜研孔的研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正人员进入。 第五十八条施工岩(煤)平巷(碉)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 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 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二)距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对爆破崩倒 萌环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 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三)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
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回车 第五十九条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 没计中验算和明确。 (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伞钻在并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 由专人监视。 (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 第六十条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 (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1次。 (三)抓研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 第六十一条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 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巷道拐 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 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 乍业规程中明确。 (五)粑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粑装机运行时, 亚禁在粑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 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挡板,
开在粑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并巷使用装机时,必须有防 回 上机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充许距离必须在作业 规程中明确。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 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六十二条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当明确各自的 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 (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 滑措施。 (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六十三条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六十四条并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 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 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第六十五条并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 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并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 设计。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
损探伤检测。 回 (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当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 力。 第六十六条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简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简装备安 装施工。 (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当符合通风要求。 (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 (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 (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 不得大于0.2m/s。 第六十七条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在主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 进行验算。 (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 (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 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
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凿并期间,并简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第七十四条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起 (三)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四)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 (五)吊桶翻研时严禁打开井盖门。 (六)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
式中V一 一最大提升速度,m/s;H 提升高度,m。 (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 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8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2m/s。 V=0. 4 H (八)在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于表2确定的 值。
表2提升速度与过卷行程
(九)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当接入报警回路
第七十五条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 (二)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执行本规程第三白三十九条 的规定。 (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 亭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严禁超员。 第七十六条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 铺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研平台与绞车房、并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 信号装置。并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
和语音提示装置。 尚雄 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者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 栏。 第八十一条在吊盘上或者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带 呆险带。保险带必须控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保险带应当定期按有关 现定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必须立即更换。 第八十二条并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 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并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预计浦水量不天于50m/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天于4h正常浦水 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8h止常涌水量。临 时水仓应当定期清理。 (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 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 (三)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当与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当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断面 应当满足设备布置需要。 第八十三条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位于井口主导风向 上风侧。 (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满足本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要求 (三)立井施工应当在并口预留专用回风口,以确保风流畅通,回风口的 大小及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一)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与风井 贵通后,应当先安装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其备安装主要通风机 条件的,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但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局部通风机群代 替临时通风机。 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不同的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内不能 与风并贯通的,主并与副并贯通后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并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 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矿并采用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须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 须能在10min内启动。 第八十五条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 (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 不合理的。
第二章 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 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第八十七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 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并,设计中应当规定并由边 口 界的安全出口。 新建、扩建矿并的回风并严禁兼作提开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 安全出口。 第八十八条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 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 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 并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天于45。时, 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 角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并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 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 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八十九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天、保证行车时不 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 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 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 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
支护,且加强支护的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 尚 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 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充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表3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渣面起 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 并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并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 设置躲避碉,2个躲避碉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碉宽度不得小于1.2m,深 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 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 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 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 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
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酮室,并设置向标识。 尚 第九十三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 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 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 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九十四条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 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九十五条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 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 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 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 (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 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 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严禁任意开采非跨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 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
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尚群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 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第九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 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 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 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 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 、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 方法。 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得意留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 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 第九十九条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 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价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 定。 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 损的坑本、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回群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 施。 单体液压支柱人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 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 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 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研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 注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 付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 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 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 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 质区,以及托伪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白零二条采用锚、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 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 业规程中明确。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面爆破。打锚杆眼前,必
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 回强 (三)锚杆拉拨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 进行质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 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在并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四)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 支护。 第一百零三条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 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 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并巷支架 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 切喧时,喧体与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 支护材料接顶,但在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一百零四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 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跨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 不跨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 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 距离,放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 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
(三)顶底板容易泥化或者底鼓的煤层。 尚群 (四)容易自燃煤层。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厚度、倾角、瓦斯涌 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面设计。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 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研 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 天于25。时,必须有防正煤(研)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 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 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片帮时 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煤层变 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当 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九)工作面转载机配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 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 回 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当设 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第一百一十五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并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 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 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 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 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 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 和直接顶充分跨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 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 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研)。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 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 措施。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 回 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 (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三)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 顶板跨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四)放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五)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 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 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 (二)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 (二)运输巷与短壁工作面或者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须加强支护。 (四)回收煤柱时,连续采煤机的最大进力深度应当根据顶板状况、设备 配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采用跨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时冒落时 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者其他处理措施。 (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时,应当有防 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跨塌的措施。 (七)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 (八)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须在自然发火期 内回采结束并封闭。 看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
(一)突出矿并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min的高瓦 斯矿井。 (二)倾角大于8°的煤层。 (三)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 第三节 采掘机械
(三)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 第三节 采掘机械 第一百一十七条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上装有能停正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启动采煤 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发出预警信号,确认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 通电源。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 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具隔离开关,断开采 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研或者黄铁矿结核时,应当采取松动爆破处理措 施,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 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者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者 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连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五)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必须护帮护,禁止 操作液压支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升 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六)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 挡煤板导向管的连接情况,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
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好,开经常检查。 回能 第一百一十八条使用刨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 者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二)刨煤机应当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 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 装置。 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 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 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前,必须发出报警 信号。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 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 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 联动联控的除降尘装置。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 壁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第一日一十东使用运午 俊十、俊市式文米、 回 猫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 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安装机载照明的后配套设备启动前必须开启照明,发出开机信 号,确认人员离开,再开机运行。设备停机、检修或者处理故障时,必须停 电闭锁。 (二)带电移动的设备电缆应当有防拔脱装置。电缆必须连接牢固、可靠 电缆收放装置必须完好。操作电缆卷简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者踩踏电缆。 (三)运煤车、铲车、梭车制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作业时,行驶区间 严禁人员进入;检修时,铰接处必须使用限位装置。 (四)给料破碎机与输送机之间应当设联锁装置。给料破碎机行走时两侧 严禁站人。 (五)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者作 业。 (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须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须将临时支护顶 朋开至顶板。非操作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者作业。 (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当具有预警延时后动装置、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 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 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二)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天小,注入规 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
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尚 (三)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 施。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 措施。
回 (三)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正人和质倒支架的安全措 施。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环设备的安全 措施。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 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第一白二十二条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和岩层移动与变形,查明跨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 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的实际资料作为本并由建(构)筑 物下、水体下、铁路下的以及主要并巷煤柱开采的依据。 第一百二十三条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 开采,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 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第一百二十四条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 巷工程及其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点设置以及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 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受护体,必须及时维修。试采结 束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一白二十五条矿并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并巷维修,保证通 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一百二士六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并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产防顶板管落伤人、堵人 回链 和支架企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须有冒顶堵塞并巷时保证人员撤退的出口。在独 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保证通风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人员进入 维修地点以里。 撤掉支架前,应当先加固作业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 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业。撤换支架的工作应当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 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 维修锚网并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正失修范围扩天的措 施。 维修倾斜并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 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 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帮活研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 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研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 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 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白三十五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从报废的并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 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 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一百三十条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
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尚 第一百三十一条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 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平碱)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 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表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第六节防止坠落
兰门。并简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者车辆 时打开。 立并并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 提升间。 罐笼提升的立并井口和并底、并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第一百三十三条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歼)眼、人行道 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煤仓、溜煤(研)眼必须有防止煤(研)堵塞的设施。检 查煤仓、溜煤(研)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当遵 守本规程第三白六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研)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研)眼内有淋水时,必 采取封堵疏十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第二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淀
第一百三十五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 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矿并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表5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设有梯子间的并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 经封闭后,并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表5规定执行。无瓦斯涌出的架线 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低0.5m/s。综合机械 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地基标准规范范本,其最大风速 高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三十七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 2℃以上。 第一百三十八条矿并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 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 4m3。 (二)按采掘工作面、碱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 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 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 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 4m/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煤矿企业应
第一百三十九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并生产和 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 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四十一条矿并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四十二条矿并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并通风系 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 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 系统的准备工作。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 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 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 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 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 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 须有专人警戒。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 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以上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 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 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四十五条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 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并现有箕斗提升并兼作回风并时,并上下装、卸载装置和并 塔(架)必须有防尘和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装有带式输送机的 并筒兼作回风并时,并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申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开并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并筒兼作进风并时,箕斗提开并 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 并有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并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火火装置、敷设 消防管路。 第一百四十六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 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当制定安全措 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 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 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
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 回鲜 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并中,开拓新水平和 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道 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人生产水平的 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 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白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 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 长壁布置的,天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 地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 采。 高瓦斯、突出矿并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目燃煤层的采(盘)区,必 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 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五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 之间串联通风。 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 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审 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 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
旦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 尚 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 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 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白三十五条的要求。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 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五十一条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 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 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二条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 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第一百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 通风机稀释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正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 同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 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和连续采煤机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口 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 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 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 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 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五十五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 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 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 年至少测定1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 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 的安装地点。必须按李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 的矿并,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立当绘制矿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并通风网络图。 第一百五十八条矿并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 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白二十六条的要求。 回 (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 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目 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 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 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备用 高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者正常工作的 高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 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 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 能投入正常工作。 (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止常工作的 高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 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 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剪力墙标准规范范本,必须人工开启局部 通风机。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申烷电闭锁,保证 当止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 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当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
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申烷电闭锁。 (八)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应当进行 次止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 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九)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 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一百六十五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 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 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第一百六十六条并下爆炸物品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 须直接引入矿并的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并采用对角式通风系 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 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物品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物品库每小时能有其总 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一百六十七条并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当弓 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 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 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并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一百六十八条并下机电设备碱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 风的碉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并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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