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13199-2017 重介质浅槽分选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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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B/T 13199-2017  重介质浅槽分选机

    4.2.1分选机各零件的未注尺寸公差应符合GB/T1804一2000中m级的规定,未注儿何公差应符合 GB/T1184一1996中k级的规定。 4.2.2分选机焊接结构件的焊接质量应符合JB/T5000.3的规定。 4.2.3一般焊接结构件的尺寸公差、角度公差应符合JB/T5000.3一2007表9中C级的规定,几何公差 应符合JB/T5000.3一2007表9中G级的规定。 4.2.4槽体等主要焊接结构件的尺寸公差、角度公差应符合JB/T5000.3一2007表9中B级的规定,几 何公差应符合JB/T5000.3一2007表9中F级的规定。 4.2.5槽体各焊缝处应焊接牢固,不应有渗漏现象。 4.2.6分选机的铸钢件应符合JB/T5000.6的规定。 4.2.7底部耐磨板、上升流入料槽及水平流入料槽应选用耐磨材料,耐磨材料厚度为10mm~14mm。

    4.3.1减速器箱体中的润滑剂应使用极压齿轮

    减速器箱体中的润滑剂应使用极压齿轮油。 各轴承座和滚子链处润滑脂应采用锂基润滑脂

    4.4.1分选机的装配应符合JB/T5000.10的要求。 4.4.2分选机安装时应进行水平校准,在全长范围内的水平误差不应大于2.0mm给排水管理,每米 大于0.5mm。

    4.5.1电控系统的容量、性能、操作元件和信号指示应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 4.5.2电控系统应具备手动和集控两种控制方式

    4.5.1电控系统的容量、性能、操作元件和信号指示应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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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3电控系统应具备检测到断链信号后自动停机报警整的功能。

    4.6.1空运转试验要求

    分选机经2h的空运转试验应达到以下要求: a)各运动部件应运转平稳,无卡阻现象; b)各连接件、紧固件不应松动; c)电控系统应动作灵敏、可靠,维护方便: d)减速器各密封处不应渗油: e)减速器油池温升不应超过30℃,最高温度不应超过70℃; f)主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0℃,最高温度不应超过60℃; g)整机噪声不应大于85dB(A)

    4.6.2负荷运转试验要

    分选机的负荷运转试验应在空运转试验合格后进行。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分选机进行不少于4h的 负荷运转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a)重介质应沿水平流入料槽全宽方向均匀分布进入; b)减速器密封处不应渗油: c)减速器油池温升不应超过40℃,最高温度不应超过80℃; d)主轴承温升不应超过40℃,最高温度不应超过75℃; e)传动部分卡链时应能及时停机,过载保护装置应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f)处理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4.7.1易触及的传动机构或其他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用红色箭头标明运转 方向。 4.7.2各电控装置均应接地,且应设置安全警示牌,并有接地标志。 4.7.3在井下或有爆炸性介质的环境下使用的分选机,其电控系统、电动机及减速器应具有矿用产品 安全标志证书。 4.7.4在井下或有爆炸性介质的环境下使用的分选机,其电控系统应符合GB3836.1的规定,有相对 摩擦和撞击的运动部件不准许产生火花。 4.7.5操作位置应有便捷的通道及良好的可视性,以保证对人员不构成危险

    分选机的成套供货范围应包括:

    a)全套机械设备: b)电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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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分选机各零部件的尺寸偏差、安装尺寸误差用一般通用量具进行测量 5.2外观质量用目视检验。 5.3用盛水试验法检验槽体各焊缝渗漏情况,即向槽体内注入清水静置3h,观察各焊缝的密封性。 5.4自动停机报警功能试验:系统运行时采取断电、过载、取掉接近开关等方法,观察系统的动作是 否符合要求。 5.5噪声按GB/T3768的规定进行检测。 5.6用红外温度仪检测主轴承及减速器油池温度。 5.7处理量用连续作业折算法测定,即用皮带秤在不少于0.5h的时间内对入选物料进行称重,重复三 次,计算出平均值,再折算成每小时处理量。 5.8用于井下或有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电控系统按GB3836.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分选机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每台分选机需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起重机标准规范范本,并附有证明产品合格的 6.2.2出厂检验项目为4.4、4.5、4.6.1、4.7.1~4.7.4和4.8。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产品结构、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6.3.2型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6.3.3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如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检,若仍不合 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产品结构、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6.3.2型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6.3.3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如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检,若仍不合 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园林工艺、表格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产品标牌。标牌应将合GB/T13306的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地址及商标;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主要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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