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10722-2021 矿井漏泄通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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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10722-2021 矿井漏泄通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a)额定电压:220V,380V,允许偏差一10%~十10%; b)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大于5%; c)频率:50Hz,允许偏差±5%
5.3.2并下设备交流电源:
a)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充许偏差: 1)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一20%~十10%; 2)其他井下产品:一25%~十10%。 b 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大于10%。 c)频率:50Hz.允许偏差士5%
起重机标准规范范本NB/T107222021
系统一般由移动台、基站、基站电源(可与基站一体化)、基地台(可与基站一体,也可缺省)、 览、中继器(可缺省)等组成。
5.5.15移动台宜具有脱网通信功能。
系统的通信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a)移动台至漏泄电缆之间的无线通信距离不小于5m; b)用于大、中、小各种矿井的系统,基站至移动台的通信距离不小于10km;用于局部通信的系 统,基站至移动台的通信距离应满足使用要求,由企业标准规定; c)中继器之间通信距离不小于150m
系统的通信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a)移动台至漏泄电缆之间的无线通信距离不小于5m; b)用于大、中、小各种矿井的系统,基站至移动台的通信距离不小于10km;用于局部通信的系 统,基站至移动台的通信距离应满足使用要求,由企业标准规定; c)中继器之间通信距离不小于150m
台数量和可同时通话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由企!
基站、移动台、中继器最大发射功率应符合GB3836.1的规定,移动台发射功率应不大于6
基站、移动台、中继器接收灵敏度应不大于3
基站、移动台、中继器接收灵敏度应不大于3U
工作频率宜在30MHz~2400MHz中选取,并
5.6.6移动台蓄电池连续工作时间
5.6.7基站备用电源工作时间
.8中继器备用电源工作
中继器宜由具有备用电源的本安电源供电,电网停电后正常工作时间宜不小于4h。
5.7电源波动适应能力
供电电源在规定的电压波动范围内变化时,系统的交换、接续、通话、通信距离、容量等应满足本 求。
系统应进行工作稳定性试验,通电试验时间应不小于7d,其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应 件的要求。
系统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不小于800h。
防爆性能应符合GB3836.1~GB3836.4、GB3836.9的规定。在爆炸性环境中传输的信号应为本
除环境试验外,试验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中进行: a)环境温度:15℃~35℃; b)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试验用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a)交流供电电源: 1)电压:误差应不大于2%; 2)频率:50Hz,其误差应不大于1%; 3)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大于5%。 b) 直流供电电源: 1)电压:误差应不大于2%; 2)周期与随机偏移,AU")/U."应不大于0.1%
6.3.1试验仪器和设备的准确度应能满足所测性能对准确度的要求,其自身准确度应不大于被测参数
6.3.1试验仪器和设备的准确度应能满足所测性能对准确度的要求,其自身准确度应不大于被测参数 1/3倍的允许误差。 6.3.2试验仪器和设备的性能应符合所测性能的特点。 6.3.3试验仪器和设备应检定或校准合格。 6.3.4试验仪器和设备的配置应不影响测量结果
5.3.1试验仪器和设备的准确度应能满足所测性能对准确 度的要求,其目身准确皮应不大于被测参数 1/3倍的允许误差。 6.3.2试验仪器和设备的性能应符合所测性能的特点。 6.3.3试验仪器和设备应检定或校准合格。 6.3.4试验仪器和设备的配置应不影响测量结果
6.4.1现场试验时,按实际配置的系统进行检验。 6.4.2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时,系统测试至少应具备下列设备: a)基站1台,若具备基站电源,应包括在其中; b) 移动台:出厂试验时,为订货的全部移动台;型式试验时应不少于系统容量;若有多种型式的移 动台或具有移动台功能的设备,每种至少1台; c) 漏泄电缆; d) 基地台(基站含基地台时可缺省)1台; e) 中继器:出厂试验时,为订货的全部中继器;型式试验时,应为系统规定的最大数量;若有多种 型式的中继器或具有中继器功能的设备,每种至少1种。 6.4.3受试系统中的设备应是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
现场试验时,按实际 .2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时,系统测试至少应具备下列设备: a)基站1台,若具备基站电源,应包括在其中; b) 移动台:出厂试验时,为订货的全部移动台;型式试验时应不少于系统容量;若有多种型式的移 动台或具有移动台功能的设备,每种至少1台; c) 漏泄电缆; d)基地台(基站含基地台时可缺省)1台; e) 中继器:出厂试验时,为订货的全部中继器;型式试验时,应为系统规定的最大数量;若有多科 型式的中继器或具有中继器功能的设备,每种至少1种。 4.3受试系统中的设备应是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
AU为周期与随机偏移的峰到峰值。 2)U。为直流供电电压的额定值
4受试系统按图1连接。每段漏泄电 定的无中继最大长度;每段仿真线, 拟无中继最大长度的漏泄电缆的传输特性;串入的漏泄电缆累计长度加上仿真线模拟的漏泄电 长度应不小于企业标准规定的最大传输距离
6.6主要技术指标测试
6.6.1通信距离测试
按图1的要求设置漏泄电缆、基站和中继器(若系统中包含),移动台距基站、移动台距漏泄电缆、中
继器(若系统中包含)之间通信距离均不小于企业标准规定的通信距离,检香系统是否能正常工作。
6.6.2系统容量测试
在规定的编码内,对不小于企业标准规定的最大数量的移动台进行注册设置,将这些移动台置于距 离漏泄电缆不小于企业标准规定的最大通信距离时,逐一检查其是否可以进行正常通话。使同时通话 的移动台不小于企业标准的规定,检查是否可以实现正常通话。
6.6.3发射功率测试
发射功率测试按GB/T12192中相关规定进行。
6.6.4接收灵敏度测试
接收灵敏度测试按GB/T12193中相关规定进行
6.6.5工作频率测试
工作频率测试按GB/T12192中相关规定进行
6.6.6移动台蓝电池连续工作时间测试
使可充电电池处于充满状态的移动台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开始计时,先通话2h(收、发等时),再 待机,直到可充电电池低于最小放电电压或不能保证移动台正常工作时,停止计时。移动台电池工作时 间为上述时间的80%
6.6.7基站和中继器备用电源工作时间测试
备用电池处于充满状态的备用电 切断交流电源,开始工作并计时,直到备 原停止工作时,停止计时。备用电池 可时80%
6.7电源波动适应能力试验
应按MT/T772一1998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应按GB/T17626.3—2016、GB/T17626.4—2018和GB/T17626.5—2019的规定进行,功能 成功能暂时丧失,但能自动恢复
检测试验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每套系统均需进行出厂检验,合格产品应给予合格证。 7.2.2出厂检验一般由制造厂质检部门负责进行。 7.2.3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中出厂检验项目的规定
7.2.1每套系统均需进行出厂检验,合格产品应给予合格证。
注1:O表示需要进行检验的项目。 注2:△表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的项目。 注3:一表示不需要检验的项目。
厂检验的各项性能和指标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7.3.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7.3.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定型时; b) 正式生产后环境标准,系统中设备或系统组成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系统性能时; c)1 正常生产时每5年1次; d 停产1年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7.3.2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中型式检验项目的规定。 7.3.3按照GB/T10111规定的方法,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受试系统的各组成设备。样品数 量应符合试验要求。 7.3.4型式检验的各项性能和指标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对A类项目,有1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不合格; 对B类项目,有1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检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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