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10723-2021 矿井透地通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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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10723-2021 矿井透地通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有瓦斯和煤尘,但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5.3.1地面设备交流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a)额定电压:220V,380V,允许偏差一10%十10%; b)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大于5%; c)频率:50Hz,允许偏差士5%。
5.3.2并下设备交流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a)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光伏发电标准规范范本,允许偏差: 1)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一20%~十10%; 2)其他井下产品:一25%~十10%。 b)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大于10%。 c)频率:50Hz,允许偏差士5%
由移动台、基站、基站电源(可与基站一体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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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无线通信距离宜不小
系统可配置的移动台数量应满足使
基站和移动台的接收灵敏度应不小于3uV
移动台的无线发射频率宜在300Hz30kHz中
5.6.6移动台蓄电池连续工作时间
5.6.7基站备用电源工作时间
在电网停电后,基站备用电源向基站连续供电时
5.7电源波动适应能力
5.9.1系统应能通过GB/T17626.3一2016规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1级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 验,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5.9.2系统应能通过GB/T17626.4一2018规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1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试验,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5.9.3系统应能通过GB/T17626.5一2019规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1级的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系 统应能正常工作
系统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不小于800
系统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不小于800h。
系统中用于煤矿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及其关联设备应符合GB3836.1~GB3836.4的规定。移动台 应为本质安全型设备
除环境试验外,试验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中进行: a)环境温度:15℃~35℃;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kPa~106kPa
试验用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a)交流供电电源:
试验用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a)交流供电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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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压:误差不大于2%; 2) 频率:50Hz,其误差不大于1%; 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大于5%。 b) 直流供电电源: 1)电压:误差不大于2%; 2) 周期与随机偏移:△U(周期与随机偏移的峰到峰值)/U。(直流供电电压的额定值)不大于 0.1% ,
3.1试验仪器和设备的准确度应能满足所测性能对准确度的要求,其自身准确度应不大于被测 3倍的允许误差。 3.2试验仪器和设备的性能应符合所测性能的特点。 3.3试验仪器和设备应检定或校准合格。
4试验仪器和设备的配置应不影响测量结果。
6.4.1现场检验时,按实际配置的系统进行检验
6.4.2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时,系统测试至少应具备下列设备: a 基站1台,若具备基站电源,应包括在其中; b) 移动台:出广检验时,为订货的全部移动台;型式检验时应不少于系统容量;若有多种型式的移 动台或具有移动台功能的设备,每种至少1台; c)基站天线1套; d)通信终端1台。 6.4.3受试系统中的设备应是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
6.6主要技术指标测试
6.6.1最大通信距离测试
6.6.2 系统容量测试
在规定的编码内,对不小 动台进行注册设置,将这些移动台置于距 无线通信的距离内,逐 行正常通信
6.6.3发射功率测试
发射功率测试按GB/T12192中相关规定进行。
6.6.4接收灵敏度测试
灵敏度测试接GB/T12193中相关规定进行
6.6.5工作频率测试
6.6.6移动台器电池连续工作时间测试
使可充电电池处于充满状态的移动台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开始计时,先通话2h(收、发 待机,直到可充电电池的电压低于最小放电电压或不能保证移动台正常工作时,停止计时。移 工作时间为上述时间的80%
6.6.7基站备用电源工作时间测试
6.7电源波动适应能力试验
按MT/T772一1998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按MT/T772一1998第10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中的测量时间间隔应不大于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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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T17626.3—2016、GB/T17626.4—2018和GB/T17626.5—2019的规定进行,功能正常 能暂时丧失,但能自动恢复。
按GB5080.7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用定时截尾试验方案。失效判定应符合GB/T5080.1—201 2的有关规定。
按GB3836.1~GB3836.4的有关规定进行
验验一般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两类
7.2.1每套系统均需进行出厂检验,合格产品应给予合格证。 7.2.2出厂检验般由制造厂质检部门负责。 7.2.3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中出厂检验项目的规定
7.2.1每套系统均需进行出厂检验路桥设计、计算,合格产品应给予合格证,
注1:○表示需要进行检验的项目。 注2:△表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的项目。 注3:一表示不需要检验的项目,
7.2.4出厂检验的各项性能和指标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否则按不合格
2.4出厂检验的各项性能和指标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2.4出厂检验的各项性能和指标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
b)正式生产后,系统中设备或系统组成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系统性能时
核电厂标准规范范本NB/T10723—2021
c)正常生产时每5年1次; d)停产1年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7.3.2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中型式检验项目的规定。 7.3.3按照GB/T10111规定的方法,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受试系统的各组成设备。样品数 量应符合试验要求。 7.3.4型式检验的各项性能和指标应符合本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A类项目,有1项不合格则判 该批为不合格:对B类项目,有1项不合格应加 ,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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