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1518-2022 页岩气勘探开发油基岩屑处理方法及控制指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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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溶剂萃取技术
采用溶剂萃取技术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溶剂萃取技术应包括固液分离、萃取等; b) 经处理后油基钻井液、油品应回收利用; c) 脱附使用的萃取剂应重复利用; d)萃取剂不应使用含有国际公约禁用的化 用无毒化学剂
.6.之资源化利用于铺设通开路、铺率开场 土应满足以下要求: a)油基岩屑经处理后剩余固相含油率应小于2%,处理后剩余固相宜作为油气田建设基础材料 用于铺设通井路、铺垫井场、制砖、拌制混凝土等; b) 剩余固相用于上述油气田建设基础材料时,其产品浸出液污染物浓度应低于GB8978一级标 准要求。 4.6.3油基岩屑经处理后剩余固相通过水泥窑资源化利用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30485中相关 规定。 4.6.4油基岩屑经处理后的剩余固相进行安全处置应满足GB18484、GB18598中相关规定。
5.1油基岩屑经处理后的剩余固相含油率应小于2%。 5.2油基岩屑经处理后的剩余固相若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且符合国家、地 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5.3回收的液相用于配制油基钻井液应满足钻井液设计要求。 5.4油基岩屑处理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应符合GB8978中相关规定,废气应符合GB13271、GB16297 中相关规定,噪声应符合GB12348中相关规定。 5.5质量检测频次为每批产品不少于一次,经处理后剩余固相中石油烃总量检测方法符合GB5085.6一2007 中附录的要求。
计算机标准6.1油基岩屑的采集、制样与保存应符合HJ/T20中相关规定 6.2油基岩屑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过程对周边土壤的取样和监测应符合HI/T166中相关规定。水体
6.1油基岩屑的采集、制样与保存应符合HJ/T20中相关规定,
的取样和监测应符合HJ91.1、HJ164中相关规定。 6.3油基岩屑贮存和处理、处置场所的大气污染物监测布点、取样和监测应符合HJ/T55、H 中相关规定。
7.1油基岩屑产生单位的产生记录、油基岩屑运输单位的转运记录、油基岩屑处理单位的处置情况记 录以及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 7.2油基岩屑产生单位、处理单位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度,设置环境保 护部门及专(兼)职人员,负责监督油基岩屑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 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Z3油基岩屑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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