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9028-2012 运输绞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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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9028-2012 运输绞车
5.1.1出厂试验在制造厂内进行,型式试验应在专用试验场或具备试验条件的使用单位进行。
5.1.1出厂试验在制造厂内进行,型式试验应在专用试验场或具备试验条件的使用单位进行。
B/T 90282012
5.1.2试验所用的测量仪器、仪表等均应附有合格证和周期检定证书石化标准,试验时额定电压的允差为士5%。
用垂直提升重物的方法进行负荷试验,提升高度不得低于8m,且: a)用额定负荷作正、反向试验的次数各不得少于20次; b)用超过额定负荷的20%作上出绳方向的超负荷试验,次数不得少于3次。 5.4噪声试验 用精度不低于土1dB(A)的声级计按GB/T3768的规定测量绞车的噪声。 5.5静张力试验 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力装置测定连接在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的加载负荷,即静张力。 5.6.钢丝绳速度试验 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速装置测量钢丝绳的速度。 5.7 减速器温升试验 用精度不低于土0.5%温度计在试验前和负荷试验后3min内,测量出减速器内部的油温差即为 开。 8减速器速法述验
5.8减速器清洁度试验
5.10手把作用力试验
绞车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见表
6.2.1每台绞车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6.2.1每台绞车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6.2.1每台绞车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JB/T 90282012
6.2.2出厂检验时,应逐台进行外观检查及空负荷试验。 6.2.3若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被检验绞车不合格,
a)新产品研制、老产品转厂生产和停产两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产品在设计、工艺、原材料等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每四年进行一次;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6.3.3型式检验抽样在出厂检验合格的绞车中随机抽取台。 6.3.4若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被检验绞车不合格。
7 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购存
7.1.1每台绞车应在适当明显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牌。 7.1.2产品标牌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型式和尺寸应 符合国家有关机构的规定。 7.1.3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内容如下:
a)制造厂名称、商标;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主要技术参数; d)制造日期和产品编号; e)“MA”标志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编号
a)制造厂名称、商标;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主要技术参数; d)制造日期和产品编号 e)“MA”标志和煤矿矿
绞车应有使用说明书,其编写应符合GB/T9969的规定。 7.3包装
使用说明书胶合板标准,其编写应符合GB/T9969的规定
7.3.1绞车外露加工表面应按GB/T48791999中3级包装的要求进行防锈包装。 7.3.2绞车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包装箱体外表面文字、储运图示应符合GB/ 7.3.3随机应附带下列技术文件:
a)产品使用说明书; b)产品合格证; c)装箱单; d)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7.4运输 绞车的运输应符合陆路、水路的规定。 7.5贮存 综在应存动在通风陆而(重)的场所
a)产品使用说明书; b)产品合格证; c)装箱单; d)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7.4运输 绞车的运输应符合陆路、水路的规定。 7.5贮存 绞车应存放在通风、防雨(雪)的场所
形位公差标准打印日期:2013年3月8日F007
打印日期:2013年3月8日F007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书号:15111:10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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