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2763-202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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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的采坑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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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要求,应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协调一致,应与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土资源保护要 求相一致。
5.2.1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可选用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按照HJ557规定方法获得的浸出液 pH值在6~9范围之外,但经预处理后pH值可控制在6~9范围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如下工业 固体废物:
拉伸强度测试标准6采坑本底调查与固体废物污染特征调查
6. 1. 1调查范围
应根据采坑及受其影响区域所在水文地质单元,结合大气沉降、地表径流或地表水流域的影响 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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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3调查方法
现场踏勘,调查方法应符合相关调查规范
6. 1. 4自然环境调查
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与土地利用、生态现状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a)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地质结构:调查采坑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地层稳定性、岩性等; 地形地貌:调查影响采坑安全的危岩体、高边坡和破碎斜坡等主要岩体形态的规模、分布 及发育程度等,说明采坑地质灾害隐患的类型、分布、规模及状态等; 3) 水文地质条件:按照DZ/T0282和HJ610调查采坑及所在流域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基本水 文特征,重点调查包气带特征、地表水系分布、多年来平均径流量及特征值、地下水类型、 含水层分布特征、水力联系、地下水补给与排泄、地下水动态等。 b)气象与土地利用调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气象:调查采坑所在地光、热、水等气象条件; 2)基本现状:调查采坑的面积容积、历史演变、治理现状等; 3)土地利用情况: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类型、规模、分布和权属情况。 c)生态现状调查可包括植被类型、生物量、生物多样性等情况的调查,
6.1.5环境质量本底调查
内对照值。 a)土壤: 1)表层土壤样品:根据采坑及其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地形特征、主导风向、地面径流方 向等情况,设置表层样采样点。其中,涉及大气沉降影响的,应在采坑外主导风向的上、 下风向各设置至少1个表层样采样点。涉及地表径流影响的,应结合地形地貌,在采 坑范围外的上、下游各设置至少1个表层样采样点。采坑范围内和采坑范围外采样点数原 则上均不少于4个。如采坑内已裸露基岩,可根据现场条件减少或不设置采坑内采样点 数,并注明理由; 2 深层土壤样品:应根据采坑区域地层情况及采坑回填深度,确定土壤的采样深度,并结合 采坑外表层土壤样品采样点位采集深层土壤样品。土壤样品采集以等间距采样为主,每个 采样点位深层壤样品不少于3个; 3) 土壤样品检测指标: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用途,结合GB36600或GB15618规定、土地利用 历史情况、拟回填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成分特征等确定检测指标。 b)地表水:采坑周边如有受影响的地表水,按照HJ/T91、GB3838进行地表水采样。 1 地表水样品:采样点位的布设按照HJ/T91、HJ2.3的规定,在可能受到导排水、渗滤液 影响的下游布设采样点,每次同步连续采样2d~4d,每个采样点位每天采1组样品; 2) 地表水样品检测指标: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照GB3838要求,并结合 拟回填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特征确定检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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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 1)地下水样品:在采坑区域地下水流向上游、下游,以及可能受污染物扩散影响的周边区域 内布设监测井,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按HJ164的规定执行。已有的地下水取水井、观测井 和勘测井,如满足上述要求可作为地下水监测井使用。地下水有多个含水层的,主要监测 最容易受污染的含水层,以及可能受污染物扩散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 层。每个监测井至少采取1组样品。原则上潜水含水层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3个,其中, 采坑区域上游及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应少于1个,可能受影响且具有饮 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不少于1个。 2 地下水监测指标:按照GB/T14848、HJ610以及拟回填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特征确 定地下水检测指标。 3) 在包气带厚度超过100m的评价区或监测并较难布置的基岩地区,若掌握近3年内至少 组枯、平、丰水期的监测资料,可不进行地下水水位、水质现状监测;若无上述资料, 至少开展一组现状水位、水质监测。
6.1.6环境保护目标调查
调查采坑周边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它公共场所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分布、规 护要求等情况,以及调查范围内的构筑物、工程设施等其它情况
6.1.7区域污染源调查
调查采坑内及其周边1km范围内是否有历史遗留固体废物,调查其来源、主要成分、固体废物属 染特征等。
6.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特征调查
6.2.1产生来源分析
调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来源,根据产生的原料特性、工艺特点、特征污染物等情况分析其潜 在污染特征,为后续开展采样和检测分析提供依据
a)连续生产工艺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在设施运行稳定、原辅材料类别和来源固定的时间 段,按照HJ/T20的要求,等时间间隔采集样品。每次采样在设备稳定运行的8h(或一个生 产班次)内完成,份样数不少于5个。 位于贮存场所内堆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网格法结合堆积高度确定采样点位数,采样深 度原则上应达到堆场底部,每个采样点位原则上采样不少于3个深层样品。根据资料及现场踏 勘情况,单一类别固体废物且来源明确的,原则上采样点不少于3个;无法采集深层样品的, 采样不少于9个表层样品:固体废物来源及类别清晰,但存在混合堆存情况的,采样点不少于 5个;无法采集深层样品的,采样不少于15个表层样品;固体废物来源不明确的可酌情加密 布设采样点。
6. 2. 3 分析检测
采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样品,按照HJ557规定方法获取浸出液,并按照GB8978测定特征污 类、浓度、pH值等。按照HJ761测定有机质含量。按照NY/T1121.16测定水溶性盐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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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环境影响预测及风险评估
2.1环境影响预测分析
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及采坑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以本底调查和环境保护目标为评价目标,按 照HJ964、HJ2.3、HJ610、HJ19,对土壤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生态影响等开展环境影 向预测分析,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时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范围,以及特征 亏染物在环境中的迁移转化和生态环境影响途径。 对于无适用预测模型或迁移转化条件不明确的,可通过根据当地自然环境条件设计试验,模拟自然 变化条件下特征污染物在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的迁移转化情况,根据试验结果开展环境影响预测分 斤
7. 2. 2 环境风险评估
根据生态恢复后土地利用性质、 自等要水,开展环境风险评 估,重点评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周边土壤的环境污染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判断采坑回填和生态 恢复的可行性,并给出环境风险管控目标、措施要求、监测计划等,确保环境风险可接受, 对于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估,后期拟用于建设用地的,按照HJ25.3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的计算 方法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回填材料中污染物限值,技术路线见图2
图2环境风险评估技术路线图
8. 1 ±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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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回填及生态恢复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 求。 8.1.2回填作业实施之前,应制订回填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内 容,明确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同时施工方案中还应 包括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 8.1.3对于不满足5.2.2要求回填的,回填作业主体工程应根据实际需求设计。一般可包括自下而上 的基础层、回填区、顶部阻隔层、覆土层。对于满足5.2.2要求回填的,可不设顶部阻隔层。如有必要, 设计截排水及导排系统等。回填区域竖向设计应结合原有地形,做到有利于雨污分流和减少土方工程量 优化土石方平衡。 8.1.4采坑回填区域占地边界原则上不应超过其历史边界,除必要的边坡修正等安全措施外,不应扩 大采坑范围。可根据采坑的规模和建设条件进行分期、分区设计建设。作业面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 主要功能区包括回填作业区、安全隔离区、管理区、进出场道路等。分区设置应有利于物料运输、回填 等作业,并与各类车辆进出场道路合理衔接。 8.1.5回填区域基础应为天然或经清理、平整、修复的连续、稳定地层。全部或部分利用经预处理的 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的采坑,基础表面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5m以上的距离。当基 础表面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5m时,应根据地下水水量测算及水文地质情况,采取填高平 整、疏干排水或抽提等措施,确保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回填区基础表面1.5m以下。不可使用含硫量高于 1%的煤研石、废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填高平整材料。 8.1.6回填工程经环境风险评估可能对地下水有潜在影响的,应首先对回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预 处理,确保其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如有需要的可在回填区与基础层之间设置隔水层,其隔水效力应至少 相当干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5cm/s日厚度为075m的天然其础层
8.2.1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回填时,应根据回填区域稳定及污染防治要求,合理设计回填施工 方案,并规范实施。 8.2.2应确保回填过程及回填区域长期安全稳定,堆体单级边坡高度不应高于10m,回填边坡坡面角 一般不大于25°。回填过程中需对回填物进行分层碾压,以防止沉陷。 8.2.3回填过程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堤、坝、挡土墙、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 能或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正常运行。 8.2.4利用煤研石回填采坑,应采取上覆压实土层或其他具有阻隔空气效果的覆盖材料等安全措施防 上自燃和爆炸。覆盖材料的压实系数、厚度以及每层煤研石堆存厚度需经评估后确定。采坑周围应设安 全防护设施及不少于8m宽度的防火隔离带,填埋作业区应设防扬散设施。
8.3.1采坑回填完成后,应在堆体建设顶部阻隔层对回填区域进行封闭,防止雨水等进入回填区域。 回填区域封闭结构可根据风险控制要求,设置阻隔层、覆盖土层、雨水导排系统等。 8.3.2阻隔层可采用改性压实粘土类材料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其防渗性能应至少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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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场地坡度和高度,以利于回填后区域排水为宜,防止雨水侵蚀和过度冲刷。 8.3.4封闭施工可分期实施。
9.1.1当采坑完成回填区域封闭后应及时开展生态恢复,应满足当地地形条件、水资源及表土资源等 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发展需求。 9.1.2根据土地利用规划需开展土地复垦的,应满足TD/T1036规定的相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要求, 土地复垦后开发利用的,应符合相应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堆体稳定性等因素 9.2.2进行植被恢复时,不应使用外来有害植物种。应遵循因地制宜、乡土适生植物优先、构建近自 然植物群落的原则,优先使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恢复生物 多样性。初期采取加强管护等措施确保取得修复成效,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并符合下列规 定: 抗旱、抗寒、抗薄、抗病虫害能力强,适应土壤贫的恶劣环境中生长; 6 萌芽能力强,能够有效固结土壤,防止水土流失; 成活率高,繁殖能力强。 9.2.3 植被恢复应与周边自然景观协调,按土壤种植区域和岩基种植区域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
10.1回填过程中不应掺加除回填方案之外的其它固体废物。 10.2应制定回填作业过程中的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土壤等 措施以及应急措施等,且应严格执行本文件第8章中关于地下水水位控制、隔水层,以及渗源 冲洗水收集、雨水截排、顶部阻隔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回填过程对周边大气、地下水、地表 造成污染。
10.3回填过程应避开雨天作业,做好防雨应急
10.4施工现场应设置收集设施,收集回填及生态恢复施工过程受雨水溶淋影响产生的渗滤液、排水或 抽提水,以及厂区内冲洗水、初期雨水等。收集设施渗透系数应小于1×10cm/s。收集水可用于回填 区等扬尘治理。如需排放的,应进行处理并满足GB8978的要求。 10.5回填及生态恢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气体排放应符合GB16297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相 关要求。环境噪声、恶臭污染物应符合GB12348、GB14554的规定
1结合环境质量本底调查,布设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监测对照点各1个,作为环境质量本底 对照点应保证不受回填及生态恢复施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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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回填及生态恢复施工及后期管理过程中,按照HJ819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制定水、大气、土 襄、噪声等环境质量监测方案,明确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建立信息档案,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和报告。 11.1.3环境质量监测指标应根据回填固体废物特性和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应与污染防治和环境 质量控制目标相衔接,且能表征固体废物污染特性
11.2回填过程环境质量监测要求
[11. 2. 1土壤监测要求
在采坑下游周边雨水易于汇流和积聚的区域以及采坑外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区域布设土壤采样监测 点,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结果,采集表层土壤样品或深层土壤样品,点位数量不少于4个。 土壤监测因子应根据场地环境质量本底情况及回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性提出,具有代表性且 能表征固体废物特性。土壤监测因子的分析方法按GB36600或GB15618的规定执行。 土壤监测点的自行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年1次。采样具体要求与6.1.3中要求保持一致。
11. 2. 2地下水监测要求
地下水常规测定项目应至少包括:浑浊度、pH、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 较盐(以N计),以及回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污染物。 地下水每年在丰、平、枯水期各监测1次。 监测点位和采样具体要求与6.1.5中要求保持一致。
11. 2. 3 地表水监测要求
对于存在影响地表水的回填项目,应按照H」819要求,确定地表水监测点位。 根据GB3838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特征污染物确定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半年1次。
11.2.4收集水监测要求
回填过程中,对渗滤液、抽提水、)区内冲洗水、初期雨水等进行收集,并根据GB8978及 固体废物特征污染物确定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
11.2.5大气监测要求
采样点布设、采样及分析方法按GB16297的规定执行,污染源下风方向应为主要监测范围。 无组织气体排放常规监测因子应至少包括颗粒物等, 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及时进行重新监测,间隔时间不应超过
11.2.6噪声监测要求
11.3生态恢复后环境监测要求
11. 3. 1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要求
基坑标准规范范本DB15/T 27632022
生态恢复后,工程区域土壤、地下水、 行,直到相关指标连续3年内不超出环境质量本底水平值20%。当监测发现超出环境质量本底水平值的幅 度超过20%后,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11.3.2收集水监测要求
主态恢复后,如因排水或抽提设施长期运行需要保留收集水处理设施的,按照本规范11.2.4的规定 理后水质进行监测,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半年1次,直到相关指标连续3年稳定达到控制要求,
11.3.3生态系统调查监测要求
其中,生物系统种类、数量、面积与分布的监测可按照LY/T2241的规定执行,监测周期原则 一次。
采坑回填及生态恢复应建立全过程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归 永久保存。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场址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验收资料: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污染特性、入场台账和回填位置等资料; C 各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及检查维护资料; d 渗滤液、收集水总量,以及渗滤液、收集水处理设备工艺参数及处理效果记录资料; 生态恢复及后期环境监测、应急处置等管理资料; 施工报告、全套竣工图、所有材料的现场及实验室检测报告等
生态恢复治理完成且各项环境质量监测指标连续3年不超过环境质量本底水平值,且波动范围不超 过20%,可依据所在区域土地再利用需要技术标准,向自治区自然资源相关部门申请土地再利用,并严格执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地方)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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