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GHP-014-2018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技术规程(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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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
监测项目承担单位应综合考虑地质灾害的类型与特点、地质灾害产生的地质背景与形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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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锻件标准,以及监测目的、任务要求及测区条件等因素,编制监测设计书
4.4.2 监测设计书宜包括以下内容,并按附录A的规定编写: a) 监测目的。 b) 地质灾害体特征。 c) 地表变形监测分级、监测内容。 d) 监测网点布设及建造。 e) 人工巡视、地表变形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f) 监测期及观测频率。 g) 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 h) 资料整理与分析。 提交成果内容
4.4.2监测设计书宜包括以下内容,并按附录A的规定编与:
4.5.1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工作应按经批准的监测设计书实施。 4.5.2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应根据监测级别确定监测项目、监测网点、监测方法、精度要求及监 测频率。监测方法及精度宜根据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特征、变形速率等因素适当调整。 4.5.3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应按确定的观测期与总次数进行观测。地表变形监测频率与监测期 的确定应以能系统反映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并综合考 虑单位时间内变形量的大小、变形特征、观测精度要求及外界因素影响情况。
d)地质灾害体已有明显的变形迹象, 4.5.5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项目首次观测应在监测标志埋设完成并稳固后连续进行2次独立观 测.并取观测结果的中数作为变形观测初始值
4.5.6对同一监测项目,宜符合下列要求
4.5.7监测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d)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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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4.5.9在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期间,应按设计书要求对地质灾害体进行地面巡查。地面巡查宜 包括下列内容: a)地质灾害体地表裂缝的发生与发展变化。 b)地质灾害体及其附近地表水体、泉水点数与泉水流量及露头变化情况。 地质灾害体及其周边建(构)筑物的变形破坏和树木歪斜情况。 地质灾害体局部有无塌、鼓胀、陷落、剪出现象。 4.5.10 当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 整变形监测方案: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监测数据达到或超出预警值。 c) 周边建(构)筑物突发较大或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明显倾斜。 4.5.11 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5.1.1实施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前,应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等级和地质灾害体稳定性状态进行地 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分级。 5.1.2在监测实施过程中,若地质灾害体的稳定状态发生变化时,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级别应按 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5.2.1地质灾害危害对象应根据地质灾害所危及的范围确定,包括城镇、村镇、主要居民点以及矿 山、交通干线、水库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 5.2.2地质灾害危害等级应根据经济损失和危害对象,按表1的规定综合确定。工矿交通设施重 要性根据表2确定。
表1地质灾害危害等级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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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工矿交通设施重要性分类表
5.3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级别划分
3.1崩塌、滑坡地表变形监测级别应根据地质灾害体的稳定现状及危害等级,按表3的 定。
表3崩塌滑坡地表变形监测级别划分表
5.3.2崩塌、滑坡稳定现状宜由地质灾害勘查或危险性评估结果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崩塌的稳 定现状宜采用地质分析法、赤平极射投影、力学分析法等确定;滑坡的稳定现状宜采用地质分析法、 极限平衡法等确定,也可依据滑坡野外特征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DZ/T0286)的相关 条款确定。
3.3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级别应根 体的稳定状态及危害等级,按表4的规定
表4地面場陷地表变形监测级别划分表
3.4地面塌陷稳定现状宜由地质灾害勘查或危险性评估结果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采空 陷稳定现状宜采用工程地质分析方法、地表移动变形判别法、极限平衡方法和数值模拟方法 ,也可依据采深采厚比或依据地表变形实测资料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D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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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判定。岩溶地面塌陷稳定现状可根据岩溶区微地貌、堆积物性状、地下水埋藏及活动情 况,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DZ/T0286)的相关规定判定。 5.3.5地面沉降监测级别应根据地面沉降发育程度及危害等级,按表5的规定确定
表5地面沉降变形监测级别划分表
5.3.6地面沉降发育程度宜由地质灾害勘查或危险性评估结果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地面沉降 发育程度可依据近5年平均沉降速率或20年以来的累计地面沉降,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 范》(DZ/T0286)的相关规定确定。 5.3.7地裂缝地表变形监测级别应根据地裂缝灾害规模及危害等级,按表6的规定确定
表6地裂缝地表变形监测级别划分表
度,按《地裂缝灾害监测规范》(T/CAGHPO92 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级
6.1.1监测项目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特点、发生机理、可能的变形破坏形式等综合确定。 6.1.2监测对象应为由于地质灾害活动造成的地表变形及危害对象的变形。 6.1.3在监测实施过程中,若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的监测级别发生变化时,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项 目应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但不宜减少监测项目。 6.1.4监测网点包括基准点、工作基点和观测点,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类型与规模、地质条件、变形特 征、影响范围、监测分级、地形地貌、通视条件和施测要求进行布设。 6.1.5监测网点的选择应能反映地质灾害体的整体变化趋势,突出对关键和敏感部位的监测,并力 求构成纵、横剖面线。 6.1.6观测点可根据地质灾害体和危害对象的变形特征布设,应布置在地质灾害变形关键特征部 位、位置,以下部位应增加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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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变形速率较大的地段或块体。 b)对地质灾害稳定性起关键作用的地段或块体。 c)控制变形位移的裂缝等。 6.1.7观测点的位置应避开障碍物,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
6.2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项目
表7崩塌、滑坡地表变形监测项目表
表8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项目表
6.2.3地面沉降监测项目应根据灾害体的特点和监测级别,按表9的规定确定
表9地面沉降监测项目表
6.2.4地裂缝地表变形监测项目应根据灾害体的特点和监测级别,按表10的规定确定。
表10地裂缝地表变形监测项目表
表11危害对象变形监测项目表
6.3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控制网布设
6.3.1监测控制网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一般监测区域应设置不少于3个基准点(平面和高程基准分别要求,但可以共点位埋石): 重要地区应再增设1~2个基准点。 工作基点根据需要设置,应便于校核。 6.3.2 监测控制网基准点和工作基点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区域以外、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稳定岩层或原土层上。 b) 工作基点宜埋设在方便观测和稳固的基础上 工作基点应与基准点构成合理的网形,并应满足监测精度的要求。 d 基准点应选在视线开阔地区,与工作基点便于联测。 6.3.3 当使用卫星定位系统测量方法进行平面或三维控制测量时,基准点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点位周围应便于安置接收设备和操作。 b) 视场内障碍物的高度角不宜超过15°。 C 离电视台、电台、微波站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离高压输电线和微 波无线电信号传输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附近不应有强烈的反射卫星信号的大面积 水域、大型建筑以及热源等。 d)通视条件好,应方便其他测量手段扩展和联测
6.4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网布设
6.4.1地表变形监测网的布设应能达到系统监测地质 时空动态和发展趋势。 6.4.2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部面、观测点的数量均应以充分反映地质灾害体的变形大小、方向为 原则。监测网可参照附录B选择,可采用其中一种网型,也可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网型,布成综 合网型。 6.4.3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部面和观测点布设宜根据表12的规定选择,具体剖面数和测点数应 根据地质灾害体的规模来确定
表12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数量表
4.4崩塌、滑坡地表变形监测网点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监测剖面及观测点应根据崩塌、滑坡的规模、变形方位和形态特征进行布设。 b 当崩塌、滑坡有明确的主滑方向和滑动范围时,监测网可布设成十字形和方格形;当变形具 有2个以上方向时,监测剖面应布设2条以上;滑动方向和滑动范围不明确的,监测网宜布 设成扇形。 ) 监测剖面布设应穿过崩塌、滑坡的不同变形地段或部位,兼顾到崩塌、滑坡以外的小型崩 塌、滑坡及次生复活的崩塌、滑坡。 纵向监测剖面应与崩塌、滑坡变形方向一致,由中部向两侧对称布设。横向监测部面宜与 纵向剖面垂直,由中部向上下方向对称布设。 e) 观测点可布设在监测剖面或监测剖面两侧2m范围内,以绝对位移监测点为主,并在剖面 所经过的裂隙、滑带、软弱带上布设相对位移监测点。 在滑坡体的鼓张裂隙带、拉张裂隙带、剪切裂隙带,以及在崩塌体顶部拉张裂隙带,地裂缝 中部最大拉张部位、两端延展部位等加密布设地表变形观测点。 4.5地面沉降地表变形监测网点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地面沉降水准监测网根据监测级别宜采用水准闭合环方式布设。对于不同地质单元的区 域,水准剖面应垂直(或斜交)于线型工程走向,宜与国家水准网联测。 b)水准路线宜穿越不同方向的构造带、地下水开采区、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漏斗中心,并沿道路 等较平缓、通视条件好的区域;而应尽量避开堆土区、河湖、山谷等阻碍观测地带以及可能 遭受较大震动和交通影响的区域。 C) 观测点距应根据监测对象和监测等级确定,一般宜按0.5km~1.0km布设。地面沉降强 发育区、地下水过度开采区或超采区和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密集区应适当加密布设水准点。 d 地面水准点应选择在地势平坦、坚实稳固、通视条件较好处,并应避开地下设施地段。 e) 水准监测起算点应采用国家各等级水准点,水准点应尽量来用基岩标或基岩水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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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网点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网点应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条件、灾害规模、地面塌陷的范围及特征 等因素布设。
6.4.6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网点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6.4.6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网点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网点布设应符合以下
a)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网点应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条件、灾害规模、地面塌陷的范围及特征 等因素布设。 b 采空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剖面应平行和垂直于矿层走向布置,至少有1条面应设在移 动盆地的中心部位,长度宜大于地表移动变形预计范围。 C 采空地面塌陷监测剖面应在移动盆地的中间区、内边缘区、外边缘区及采空的影响带布置 观测点,其观测点间距根据开采深度按表13的规定确定
表13采空地面塌陷观测点间距
d)监测剖面上观测点的布置,应采用测区平均布点与移动盆地内边缘区与中间区向内边缘区 密度逐渐加大。 e) 岩溶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剖面宜平行和垂直于溶洞的长轴方向,数量不宜少于2条, 面长度宜大于溶洞最大孔径。 f 岩溶地面塌陷观测点宜等间距布置,其间距根据岩溶的埋深参照表12的规定确定。每条 监测剖面的观测点不应少于3个。 6.4.7 地裂缝地表变形监测网点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根据地裂缝活动程度,宜采用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组成地裂缝监测网。 b 应选择活动性较强的地裂缝建设监测网点,监测剖面宜垂直于地裂缝走向,且在地裂缝两 侧影响带布设观测点。 每条地裂缝带上宜根据地裂缝发育的宽度和长度,布设不少于3条短水准监测面,长度 宜穿过地裂缝带(含次生地裂缝带)宽度并向两侧各外延100m左右。短水准副面观测点 间距宜5m~10m,向两侧由近及远间距可逐渐增大。 d)地裂缝水准监测对点应垂直于地裂缝带发育方向在地裂缝上下盘分别布设,间距应根据地 裂缝上下盘影响宽度而定。每条地裂缝带上宜布设不少于3个监测对点。
7.1.1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方法应考虑地质灾害的类型、监测级别、设计要求、变形阶段、当地经 验和方法的适用性等因素,本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 7.1.2地质灾害地表变形可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组合监测,监测数据应互相校核、互相验证,做出综 合分析。 7.1.3在满足精度要求的前提下,宜选择经济实用的监测方法。在经济、技术允许条件下,宜实行 数据自动化采集和实时监测。 7.1.4当地质灾害监测范围较大且监测精度要求较低时,可采用GNSS测量、近景摄影测量、三维 激光扫描或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InSAR)等监测方法,监测网布置应满足监测精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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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水平角观测可采用方向观测法、全组合测 角法或其他满足精度要求的方法。 7.2.2采用方向观测时,若方向数不多于3个可不归零。当导线点上多于2个方向时,应按方向法 观测。
表14水平角观测测回数
7.2.4各级别水平角观测的限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方向观测法观测的限差应符合表15的规定
7.2.4各级别水平角观测的限差应符合下孕
a)方向观测法观测的限差应符合表15的
表15方向观测法限差
准方向垂直角超过土3°时,该方向的2C互差可按同
b)全组合测角法观测的限差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全组合测角法限差
测角网的三角形最大闭合差,不应大于2V3ms;导线测量每测站左、右角闭合差,不应大于 2mg;导线的方位角闭合差不应大于2nm(n为测站数)。
a 使用的仪器设备在项目开始前应进行校验。 观测应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稳定时段进行。晴天的日出、日落前后和太阳中天前后不宜 观测。作业中仪器不得受阳光直接照射,当气泡偏离超过一格时,应在测回间重新整置仪 器。当视线靠近吸热或放热强烈的地形地物时,应选择阴天或有风但不影响仪器稳定的时 间进行观测。当需削减时间性水平折光影响时,应按不同时间段观测。
控制网观测宜采用双照准法,在半测回中每个方向连续照准两次,并各读数一次。每站观 测中,应避免二次调焦,当观测方向的边长悬殊较大、有关方向应调焦时,宜采用正倒镜同 时观测法,并可不考虑2C变动范围。对于大倾斜方向的观测,应严格控制水平气泡偏移, 当垂直角超过3°时,应进行仪器竖轴倾斜改正。 2.6当观测成果超出限差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重测: 当2C互差或各测回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超限方向,并联测零方向。 b) 当归零差或零方向的2C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该测回。 c 在方向观测法一测回中,当重测方向数超过所测方向总数的1/3时,应重测该测回。 d 在一个测站上,对于采用方向观测法,当基本测回重测的方向测回数超过全部方向测回总 数的1/3时,应重测该测站;对于采用全组合测角法,当重测的测回数超过全部基本测回数 的1/3时,应重测该测站。 e) 基本测回成果和重测成果均应记入手薄。重测成果与基本测回结果之间不得取中数,每 测回只应取用一个符合限差的结果。 全组合测角法,当直接角与间接角互差超限时,在满足本条款要求,即不超过全部基本测回 数1/3的前提下,可重测单角。 g)当三角形闭合差超限需要重测时,应进行分析,选择有关测站进行重测
表17水准测量的仪器型号和标尺类型
注:表中“/”表示允许使用;“×”表示不允许使用。
7.3.2使用光学水准仪和数字水准仪进行水准测量作业的基本方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 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的相应规定。 7.3.3水准测量的观测方式应符合表18的规定
表18水准测量观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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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水准观测限差应符合表19的
4水准观测限差应符合表19的规定
表19水准测量限差要求
.5使用的水准仪、水准尺在监测开始前和结束后应进行检验,监测实施中也应定期检验。 成果出现异常,经分析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对仪器进行检验与校正。检验和校正应按现行 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白 执行。
7.3.6水准观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气温突变时以及标尺分划线的成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进行观 测。阴天可全天观测。 b) 观测前半小时,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设站时,应用测伞 遮蔽阳光。使用数字水准仪前,还应进行预热。 C 使用数字水准仪,应避免望远镜直接对着太阳,并避免视线被遮挡。仪器应在其生产厂家 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工作。振动源造成的振动消失后,才能启动测量键。当地面振动较大 时,应随时增加重复测量次数。 d)每测段往测与返测的测站数均应为偶数,否则应加人标尺零点差改正。由往测转向返测 时,两标尺应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整置仪器。在同一测站上观测时,不得两次调焦。转动仪 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 对各周期观测过程中发现的相邻观测点高差变动迹象、地质地貌异常、附近建筑基础和墙 体裂缝等情况,应做好记录,并画草图。
7.3.7静力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表20静力水准观测技术要求
7.3.8静力水准测量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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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连通管应平放在地面上,当通过障碍物时,应防止连通管在竖向出现“Q”形而形成滞气“死 角”。连通管任何一段的高度都应低于蓄水罐底部,但最低不宜低于20cm。 C 观测时间应选在气温最稳定的时段,观测读数应在液体完全呈静态下进行。 d 测站上安置仪器的接触面应清洁、无灰尘杂物。仪器对中误差不应大于土2mm,倾斜度不 应大于10。使用固定式仪器时,应有校验安装面的装置,校验误差不应大于士0.05mm。 e 宜采用两台仪器对向观测。条件不具备时,亦可采用一台仪器往返观测。每次观测,可取 2~3个读数的中数作为一次观测值。根据读数设备的精度和沉降观测级别,读数较差限值 宜为0.02mm~0.04mm。 3.9使用自动静力水准设备进行水准测量时,应根据变形测量的精度级别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参 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作业中,应定期对所用设备进行检校,
7.4.1对于监测级别为三级竖向位移观测的高程控制测量,当不便使用水准测量时,可使用电磁波 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并使用专用规牌和配件。对于更高精度或特殊的高程控制测量需采用三角 高程测量时,应进行详细设计和论证。 7.4.2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视线长度不宜大于700m,最长不得超过1000m,视线垂直角 不得超过10°,视线高度和离开障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2m。 7.4.3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应优先采用中间设站观测方式,也可采用每点设站、往返观测方 式。当采用中间设站观测方式时,每站的前后视线长度之差,对于二级不得超过15m,三级不得超 过视线长度的1/10;前后视距差累积,对于二级不得超过30m,三级不得超过100m。 7.4.4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应在成像清晰和信号稳定时进行垂直角和斜距观测。斜距观测两 测回(每测回读数4次)各读数较差和测回中数较差均不得超过10mm,每站应量取气温、气压值。 垂直角采用中丝法观测4个测回,测回差和指标差互差均不得大于5"。
7.4.5观测读数和计算取位宜符合表21的
表21观测读数和计算取位
7.5 GNSS 测量
表22GNSS接收机的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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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静态观测基本技术要求按表23的规定执行
表23GNSS静态观测基本技术要求
7.5.3一般情况下,GNSS测量作业参照《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有关条款 执行。山区监测时,应适当延长观测时段长度。 7.5.4插点或双插点的形式加密控制网。插点均要求有足够的多余条件,并采用严密平差的方法 对插点进行精度评定
7.5.5插点应满足下列条件:
a 采用单插点,应有不少于5个内外交会方向,当图形欠佳时其中至少应有外交会方向 b) 采用双插点,交会方向数为单插点的2倍,但其中不应包括两待定点间的双向观测方向, c 当采用边角联合交会时,多余观察数必须与上述插点规定相同。 插点的水平角观测、导线边(交会边)观测和相邻点位中误差的要求均同于同级网点。
7.6.1裂缝收敛观测根据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特点、监测要求可采用简易观测和专业观测方法。 7.6.2裂缝收敛简易观测可采用埋桩法、标尺法、贴片法、埋钉法、上漆法等简单易行的测量工具和 方法进行测量。 7.6.3裂缝收敛专业观测可采用精密钢尺、游标卡尺、百分表、钢尺收敛计、位移传感器、全站仪等 专业仪器设备进行测量。 7.6.4采用全站仪进行裂缝收敛观测可采用视准线法、激光准直法或极坐标法测量,观测方法应符 合《建筑变形观测规范》(JGJ8)有关条款规定。 7.6.5裂缝水平位错可采用精密钢尺、游标卡尺等仪器设备进行测量。 7.6.6裂缝垂直位错可采用水准测量的方法测得各观测期内观测点的沉降,根据观测点的沉降差 求得裂缝的垂直位错
7.7.1地面倾斜观测方法应根据观测对象、现场观测条件和要求,可选用经纬仪观测、铅锤法观测、 水准测量以及倾斜仪测记法。 7.7.2危害对象的倾斜观测可采用经纬仪观测法或铅锤观测法。 7.7.3经纬仪观测可选用投点法、测水平角法、前方交会法等,铅垂观测法可选用吊垂球法、激光铅 直仪观测法、激光位移计自动测记法、正锤线法等,具体观测方法应符合《建筑变形观测规范》(JGJ8) 有关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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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地表竖向位移观测应设置高程基准点。 b) 地表水平位移、地面倾斜、裂缝变形观测应设置平面基准点,必要时应设置高程基准点。 当基准点离监测对象距离较远致使变形观测作业不方便时,宜设置工作基点。在通视条件 良好、距离较近、观测项目较少的情况下,可直接将基准点作为工作基点。 8.1.2地表变形监测控制网应由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构成。监测控制网的复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定期检查基准点的稳定性, b) 应定期复测,复测周期宜6个月一次,当复测发现基准控制网点有明显的位移时,应找出有 问题的点位,重新选点并相应缩短复测周期。 c) 当3次及以上的复测证明控制网点无明显位移时,可适当延长复测周期。 8.1.3变形监测基准点的标石、标志埋设后,应达到稳定状态后方可开始观测。稳定期应根据观测 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宜少于15天, 8.1.4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水平位移基准网可采用独立坐标系统,必要时可与国家坐标系统联 测。垂直位移基准网宜采用地质灾害所在区域原有的高程系统。 8.1.5当有工作基点时,每期地表变形观测时均应将其与基准点进行联测,然后再对地表变形观测 点进行观测。 8.1.6地表变形监测控制网的精度级别应根据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级别确定
3.2.1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形式及理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平面控制点宜采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或埋设专门观测标石,点位标志、标石埋设 可参照附录C。 b 照准装置应具有明显的几何中心或轴线,并应符合图像反差大、图案对称、相位差小和本身 不变形等要求。 照准标志宜采用强制对中装置的规牌,强制归心时对中中误差不得大于士0.2mm。 d 对用作平面基准点的深埋式标志、兼作高程基准的标石和标志以及特殊土地区或有特殊要 求的标石、标志及其埋设应另行设计。 3.2.2 高程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形式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高程基准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可根据点位所处的不同地质条件,选埋 基岩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混凝土基本水准 标石。 b 高程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按点位的不同要求,选用浅埋钢管水准标石、混凝土普通水准标 石等。 ) 标石、标志的形式可按附录D的规定执行,亦可理设在观测墩上,观测墩形式可参照附录 D。特殊土地区和有特殊要求的标石、标志规格及埋设,应另行设计。
B.2.2高程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形式及埋设应
a)高程基准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可根据点位所处的不同地质条件,选埋 基岩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混凝土基本水准 标石。 b 高程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按点位的不同要求,选用浅埋钢管水准标石、混凝土普通水准标 石等。 ) 标石、标志的形式可按附录D的规定执行,亦可埋设在观测墩上,观测墩形式可参照附录 D。特殊土地区和有特殊要求的标石、标志规格及理设,应另行设计。 323应加强对观测占的保护,必要时应设置观测占的保护装置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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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平面监测网一般由基准线、三角形、大地四边形及中点多边形等基本图形构成,根据测区情 况布设成基准线、三角网、测边网、边角网或GNSS控制网。 8.3.2平面控制网可采用三角测量、导线测量、GNSS测量及电磁波测边网等方法测量。 8.3.3平面控制测量的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测角网、测边网、边角网、导线网或GNSS网的最弱边边长中误差,不应大于所选级别的观 测点坐标中误差。 b)工作基点相对于邻近基准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相应级别观测点点位中误差。 c 用基准线法测定偏差值的中误差,不应大于所选级别的观测点坐标中误差。 8.3.4 平面控制测量网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测角网、测边网、边角网、GNSS网应符合表24的规定。 6) 各级测角、测边控制网宜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网,其三角形内角不宜小于30°或大于 150°;当受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时,个别角可放宽,但不宜小于25°或大于155°。宜优先使 用边角网,在边角网中应以测边为主,加测部分角度,并合理配置测角和测边的精度。 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5的规定
表24平面控制网技术要求
注1:最弱边边长相对中误差中未计及基线边长误差影呼 注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宜按本规定,应另行设计: (1)最弱边边长中误差不同于表列规定时: (2)实际平均边长与表列数值相差大时; (3)采用边角组合网时。
表25导线测量技术要求
注1:C、C为导线类别系数。对附合导线,C,=C.=1;对独立单 合点与结点或结点间的导线长度,取Cj≤0.47、Cz=1。 注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宜按本规定,应另行设计: (1)导线最弱点点位中误差不同于表列规定时; (2)实际导线的平均边长和总长与表列数值相差大时
C为导线类别系数。对附合导线,C,=C=1;对独立单一导线,C=1.2,C=2;对导线网,导线总长系指 结点或结点间的导线长度,取C≤0.47、Cz=1。
注1:C;、C2为导线类别系数。对附合导线,C, 合点与结点或结点间的导线长度,取C≤0.47、Cz=1。 注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宜按本规定,应另行设计: (1)导线最弱点点位中误差不同于表列规定时; (2)实际显线的平均边长和总长与表列激值相差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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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高程控制网应布设成闭合环、结点网或附合高程路线。 8.4.2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液体静力水准测量和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 8.4.3高程控制测量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对于监测级别为三级且不便使用水准测量时隧道标准规范范本,可 使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表26高程控制点精度要求
9.1.1水平位移观测应根据地质灾害规模、特征等因素和监测要求做好水平位移观测方案的设计。 9.1.2水平位移观测可根据现场地质灾害体类型、规模、变形特征、作业条件和经济因素选用视准 线法、小角度法、测角交会法或方向差交会法、极坐标法、电磁波测距导线法和GNSS法等。 9.1.3水平位移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根据地质灾害监测级别、地质灾害规模、性质及变形速 率的大小确定。 9.1.4水平位移观测应根据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
9.2水平位移观测点埋设
9.2.1水平位移观测的标志应根据不同地质灾害体的特点进行设计。标志应牢固、适用、美观,便 于保护。 9.2.2水平位移观测点一般应设置有强制对中装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精密的光学对中装置。 9.2.3土体上的地表水平位移观测点可埋设预制混凝土标石。根据观测精度要求,顶部的标志可 采用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活动标志或嵌人加工成半球状的钢筋标志,点位标志、标石形式可参照附 录C。标石埋深不宜小于1m,在冻土地区应埋至当地冻土线以下0.5m。标石顶部应露出地面 20cm~30cm。 9.2.4岩体上的地表水平位移观测点可采用砂浆现场浇固的钢筋标志。凿孔深度不宜小于10cm。 标志埋好后,其顶部应露出岩体面5mm。 9.2.5必要的临时性或过渡性观测点以及观测周期短、次数少的地质灾害地表水平位移观测点,可 埋设硬质大木桩,但顶部应安置照准标志,底部应埋至当地冻土线以下
装修标准规范范本9.3水平位移观测点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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