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10881-2021 井下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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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0881-2021 井下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车
并下装药车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4.4乳胶基质和乳化炸药性能要求
乳胶基质和乳化炸药应符合表2的规定。
.1.1并下装药车基质箱内装的原料应符 GB694 2012中第5类5.1项氧化剂的要求。 1.2声明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井下装药车 制具有雷管感度的炸药。
5.2.1声明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井下装药车混凝土结构,应严格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2.2井下装药车应符合GB16423的要求。 5.2.3井下装药车的易损件、通用件应保证互换性能。 5.2.4井下装药车结构参数应设计合理,充分考虑矿山井下特殊的使用环境,外延、外露部件应能承 受矿物及围岩的撞击。可开式口(孔)的结构和位置应避免因矿物及围岩的散落而造成堵塞及损坏。 5.2.5井下装药车的焊接件应符合JB/T5943的规定。 5.2.6并下装药车的装配应符合JB/T5945的规定。 5.2.7井下装药车的涂装应符合JB/T5946的规定。 5.2.8井下装药车应设置动态监控信息系统、车辆和柴油机运行监视仪表。 5.2.9井下装药车应设有有效的照明装置。
JB/T108812021
5.4.1并下装药车适应直径为40mm以上、深度为40m以内的炮孔。 5.4.2输药软管外径应符合炮孔的要求,最大工作压力为1.6MPa。 5.4.3装药机构液压系统中液压油的工作温度为38℃~80℃。 5.4.4整车外形轮廓尺寸应符合井下巷道断面要求。 5.4.5整车长度、摆角及转弯半径应符合在井下巷道中行驶的要求。 5.4.6井下装药车的装药计量误差不应大于2%。
5.5主要部件的技术要求
5.5.1并下装药车所配套的柴油机,尾气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GB20891的要求。 5.5.2井下装药车的水、气、液压管路部件,不应有漏水、漏气、漏油等缺陷。总装前应 件做渗漏试验。
5.5.3井下装药车电气设备应符合GB/T5226.1的要求,各控制开关、按钮及操作手柄应灵活可靠。 5.5.4电缆卷筒工作应平稳、可靠、灵活。 5.5.5自动化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预置单孔装药量,并在装药结束时自动停止; b)输送过程中,炸药组分比例自动跟踪、闭环反馈; c)生产过程中应能自动记录孔数、单孔装药量、累计装药量、温度及螺杆泵压力; d)应配置与计算机进行数据交换的接口; e)送管过程中对送管阻力应能监测反馈,输药软管若遇较大阻力应能自动回撤并再次输送,如此 往复直至通过高阻力区段。 5.6井下装药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并下装药车作业时,应自动采集、存储生产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应少于90天; b)作业地理位置信息自动采集保存; c)具有生产数据和地理位置信息上传功能; d)具有开机自检和故障自诊断能力; e)车载视频监视系统应采用广角防爆摄像机,视频图像应覆盖装药车输药软管出口,图像保存不 应少于90天。 5.7并下装药车应设有通信装置。 5.8井下装药车的装药平台在举升、下降时应动作平稳、准确,无爬行、振颤、冲击等现象。 5.9整车上升、下降时液压支腿应动作平稳,无爬行、振颤、冲击等现象。 .10原料箱和输药部分的材料应使用防腐材料
5.6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
5.6.1井下装药车混装系统应安装安全联锁装置。 5.6.2井下装药车混装系统应安装泄爆装置。 5.6.3井下装药车应设置水清洗系统,在完成混装作业后,能有效地清洗管路中的余料和积污。 5.6.4井下装药车应设置应急水清洗系统,当电气控制系统失效时,能及时清洗管路中的余料和积污。 5.6.5井下装药车的制动系统应符合GB21500—2008中6.6.1.1、6.6.2.1a)、6.6.2.3、6.6.3、6.6.4的 规定。 5.6.6井下装药车的转向系统应符合GB21500—2008中6.7.1、6.7.4的规定。 5.6.7并下装药车在方便操作的位置应设置急停装置。 5.6.8井下装药车应安装导静电拖地带。
6.9井下装药车排烟管应安装火花熄灭器。 6.10井下装药车应设两具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规格应符合GB21500一2008中表8的规定。
5.7.1油漆表面应美观大方、漆层牢固、色泽均匀、光滑平整,不应有皱纹、起泡、起层、失光及流 痕等缺陷。 5.7.2标志涂漆应美观、清晰、醒目,边角线整齐、清楚,不同颜色涂漆不应相互沾染
5.8.1成套供应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5.8.1成套供应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5.8.2随机技术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5.8.2随机技术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的安全手册; b)产品合格证; c)随机备件及附件清单; d)装箱单。
6.1.1各操作手柄、控制开关处于关闭位置。 6.1.2清理各料箱中的异物。 6.1.3液压油加至规定油量。 6.1.4检查汽车底盘。
6.2.1每合并下装药车总装完成后均应做空载试验 6.2.2空载运行试验应进行前进、后退、左右转弯、制动等操作,各项不少于三次,应正常无干涉 现象。 6.2.3装药平台应进行上下、左右、伸缩试验,各项不少于三次,无异常现象。 6.2.4起动主液压泵、调整液压系统至规定压力,并将液压油预热至工作温度。 6.2.5分别起动下列系统的马达,其应转动灵活,方向正确,工作正常,无异常噪声; a)基质泵送系统马达; b)敏化剂马达; c)催化剂马达; d)清洗系统马达; e)软管卷简马达。
6.3.1空载试验合格后,用模拟物料校准下列
物料进行输料试验,整机性能指标应达到4.3及
6.4.1混制炸药检验应在矿山或使用现场进行,整机性能指标应达到4.3及第5章的规定。 6.4.2炸药成品性能应达到表2的要求。 6.4.3炸药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则:
6.4.1混制炸药检验应在矿山或使用现场进行,整机性能指标应达到4.3及第5章的规定。
a)新车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炸药成品检测,并符合6.4.2的规定; b)每次加料后装药前,应对炸药外观、密度进行检测。
管接头标准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按5.2.1、5.2.8、5.4.3、5.5.1~5.5.5、5.5.6a)、5.5.8~ 5.5.10、5.6~5.8 进行检验。
7.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老产品转厂生产和停产两年以上又恢复生产; b)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每四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7.3.2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7.3.3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若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 若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装药车应具备整机产品标牌,并在明显位置处固定,整机产品标牌的型式应符合GB/T13306 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8.1母合装药车应具备整机产品标牌, 的规定。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主要技术参数; c)制造日期及出厂编号; d)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e)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8.2汽车式底盘井下装药车应具备车辆产品标牌,并在车后部固定,车辆产品标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车辆产品标牌首行应显示制造该产品的公司或厂家; b)车辆产品标牌中部应显示底盘车辆识别代号; c)车辆产品标牌末行应显示底盘制造厂和底盘型号。 8.3井下装药车应在显著位置粘贴5.1项氧化剂标牌。
式底盘并下装药车应具备车辆产品标牌,并在车后部固定工业标准,车辆产品标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车辆产品标牌首行应显示制造该产品的公司或厂家; 车辆产品标牌中部应显示底盘车辆识别代号; 年辆产品标牌末行应显示底盘制造厂和底盘型号。 下装药车应在显著位置粘贴5.1项氧化剂标牌。
8.4井下装药车应在驾驶室顶部安装危险品三角警示灯。 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8.6随机产品技术文件应装入专用的塑料袋,并放置在随车工具箱内。 8.7井下装药车应符合陆路、水路运输的要求。 8.8并下装药车在贮存时,应置于通风和于燥的仓库内,并采取有效的防锈、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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