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勘探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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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3导线绝缘电阻每千米应大于2MQ/500V。 7.1.4 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知识。 7.1.5 供电电极附近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7.1.6 观测前,操作员和电机员应检查仪器和通讯工具工作性能,测量供电回路电阻,在确认人员离开 供电电极后,方可进行试供电。 7.1.7导线铺设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必须经过高压输电线路时,应有隔离保护措施。 7.1.8在雷雨天气时,禁止进行电法野外勘探作业,

    2.1仪器操作应按仪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将仪器输出专用插口与其他仪器连接。 2.2仪器工作不正常或出现错误指示时,应先排除电源不足、接触不良及电路短路等外部原因, 仪器自检程序检查仪器。

    7.2.3启动仪器激发按钮时,禁止触摸探头中元件。

    7.3.1车载仪器设备应安装牢固并具有抗震功能,电路布设合理。 7.3.2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7.3.3爆破工作站应设立在上风侧安全区内,并与孔口保持良好视通。 7.3.4炮点与爆破工作站之间应避开输电线路。 7.3.5同一爆破工作站,只准使用一套起爆网路作业,同一炮点只准存在一个起爆药包(组合爆破 除外)。 7.3.6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在通航河道、海域和桥梁、水库、堤坝、地下通道、铁道、公路、工业 设施、居民聚居区安全距离内进行爆破勘探作业。在通航河道、海域进行地震爆破作业施工组织设计标准规范范本,应设置临时航 标信号。 7.3.7在井内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探明井内情况。在浅水区或水坑内爆破时,装药点距水面应至少 1.5m。 7.3.8汽车收、放电缆时,车辆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 7.3.9排列地震电缆应使用导向轮和导引拨叉。 7.3.10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最小安全距离, 由设计确定,但应大于150m。

    7.4.1放射性地质勘探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天常委会2003) 7.4.2放射性地质勘探活动应遵守《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一2002) 7.4.3地质勘探单位贮存、使用放射源应建立严格的领取、退还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并建立放射源 登记档案,按规定建设放射源贮存库。 7.4.4高辐射地区野外地质勘探,应设立洗浴设施,并按规定配备辐射防护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 员经常修剪指甲、头发,勤换洗衣服,保持皮肤清洁。 7.4.5职业照射剂量,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 50mSv。 7.4.6放射源运输应专车专人押运;装卸、使用时应采取辐射防护措施。 7.4.7每日野外工作结束,辐射仪应及时放置于指定地点。禁止辐射仪、放射源与人员共处一室。 7.4.8发生放射源丢失、污染和危及人体健康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 欧山市址士址城

    7.5井中地球物理勘探

    7.5.1测并前应对钻孔地质、孔身结构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7.5.1测并前应对钻孔地质、孔身结构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AO20042005

    2外接电源电压、频率,应符合仪器设备要求。仪器、设备接通电源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3绞车、井口滑轮,应固定平整牢靠。绞车与滑轮应保持一定距离。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 术指标要求。

    .5.2外接电 7.5.3绞车、井口滑轮,应固定平整牢靠。绞车与滑轮应保持一定距离。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 技术指标要求。 7.5.4地表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电缆绝缘电阻,应大于5MQ/500V。 7.5.5井下仪器应密封,与井上仪器、设备连接良好,经试验工作正常后方可下井作业。 7.5.6测井作业中,应密切注意井下情况,根据不同物探测井方法,控制升、降速度。 7.5.7在雷雨天气时,应暂停作业,断开仪器、设备电源,并将井下仪器提升至孔口。 7.5.8放射性测井应遵守7.4放射性勘探规定。

    7.6.1野外地球化学勘探工作人员应配备手电筒、蛇药、跌打损伤等外用药品, 7.6.2每日外出作业应有当日的采样路线、汇合地点及宿营计划。 7.6.3在血吸虫疫区野外作业应配备高筒套鞋、胶手套。返队后,应及时进行血防检查。 7.6.4现场分析药品,应由专人保管:现场试验,应保护环境,禁止随地丢牵药品

    航空地球物理勘探、地质

    飞行勘测时,机上勘测技术人员应与机组人员密切配合,随时检查记录飞行速度、离地高度,确保不 突破飞行安全边界。 7.7.8非封闭舱航空器飞行高度3000m以上勘测作业,应装备氧气瓶;海区飞行勘测作业,应配备救 生衣。 7.7.9航空勘探作业应遵守航空磁测、航空遥感摄影技术规范规程。 7.7.10航空勘探空勤技术人员,每天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h,每次飞行不超过6h,168h内最长飞行 小时不得超过50h。

    8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

    3.1.1水点调查应观察调查点周围稳固等情况

    8.1.2泉水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山泉水源调查,在遐到风暴、悬崖、峭壁、峡谷、雷雨等情况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b 露天泉水源调查,调查人员应确认周围是否是沼泽地或泥泞地。 8.1.3矿坑水点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下井调查前,应了解矿山井巷涌水量、含水层特点及其变化情况和地下水进人坑道的状态、坑 道充水水源、井巷涌水点分布、矿井排水系统等。

    6) 老矿区、废弃坑道地区调查,应观察坑道口灌水、草遮盖情况。下坑观测前,应通风并进行块 内有毒有害水体、气体检测。 陡峭险峻河岸及容易发生地质滑坡、山崩和塌方的倾斜河岸观测,应采取防护措施。 3.1.4 动态观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观测员应掌握安全信号含义和发出方法。 夜间动态观测,观测员应佩戴个人照明器具。 c) 禁止观测员在草丛、灌木中或其他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休息。 8.1.5观测井(孔、泉)布设与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观测孔台应高出地面0.5m。 b) 选用饮水井或浅井作动态观测点,井口应安装防护井栏。 选用露关泉并水作观测点,泉并、引水渠、测流池、测流堰等应设置防护栏栅。 B.1.6 抽水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a)靠近试验点的渠段及井口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栅。 b)压风机抽水试验,高压风管、水管接头应严密、牢固

    8.1.4动态观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a)靠近试验点的渠段及井口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栅。 b)压风机抽水试验,高压风管、水管接头应严密、牢固。 c)潜水泵抽水试验,潜水泵供电应使用漏电保护器。 d)注意观测地面塌陷和建筑物位移

    8.2.1梅雨季节,江河流域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制定防洪、防涝措施。 8.2.2在山地崩塌和滑坡区以及泥石流发生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放 8.2.3在高原冻土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避开冬季。 8.2.4在平原沙漠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有防风、防沙措施或避开风沙季节。

    在工业及民用设施区工程地质施工,对工业及民用建筑物应有监测措施,同时应了 麟和拿蓬 网设施的埋设情况。 2工程地质野外测试应遵守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水上工程地质勘察应遵守10.10.1水上钻探施工规定

    9.1.1海洋地质调查每个航次应制定航行、作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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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1海洋地质调查作业人员应与船员密切配合,并遵守海洋地质取样、地震测量、磁力测量、重力测 量、钻探、测深、海底摄像等机械、仪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2.2使用水下设备作业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9.2.1海洋地质调查作业人员应与船员密切配合,并遵守海洋地质取样、地震测量、磁力测量、重力测

    9.2.2使用水下设备作业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检查船舶设备是否正常。 b) 检查水下设备电缆、钢缆、保险绳接口是否牢固。 c) 检查绞车、吊机液压泵油位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查阅航海图书资料,核实海底地形、地貌是否符合拟使用设备的安全技术参数。 9.2.3 使用水下设备作业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船舶操纵应满足水下设备技术参数和施工设计要求。 船舶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悬挂危险信号和旗帜。 c) 船舶收放电缆尾标应停车进行。 d) 收、放电缆航速应小于3kn;拖网作业,航速稳定在2kn。 e 船上应建立、完善观察瞭望体系。 9.2.4 特殊情况下应采取下列措施: a) 船舶拖带水下设备在渔船活动多或国际航道附近海区作业时,应配备护航船只。 b) 作业区渔船、渔标、渔网过多,严重危及作业安全时,应收回水下设备,停止作业。 水下拖拽设备、吊放设备拉力超过钢缆最大扩张力时,应立即降低航速。 d 发现半潜状态漂浮物时,应迅速操纵船舶躲避。 9.2.5海上钻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抛锚后应检查锚链受力强度是否均匀、刹车是否紧固。 b) 按规定悬挂锚泊信号和作业信号。 ) 钻机应按下列程序操作:断开离合器、启动动力机、合拢离合器、挂挡、启动水泵、加压 d 设置水文气象观察、记录员,海面风力大于6级、浪高大于2.5m时,应停止钻探作业 e) 值班驾驶员和水手应进行不间断巡视,保持船舶平稳,

    a)船舶操纵应满足水下设备技术参数和施工设计要求。 b) 船舶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悬挂危险信号和旗帜。 c) 船舶收放电缆尾标应停车进行。 d) 收、放电缆航速应小于3kn;拖网作业,航速稳定在2kn。 船上应建立、完善观察瞭望体系

    9.2.4特殊情况下应采取下列措施:

    a)船舶拖带水下设备在渔船活动多或国际航道附近海区作业时,应配备护航船只。 b) 作业区渔船、渔标、渔网过多,严重危及作业安全时,应收回水下设备,停止作业。 c)水下拖拽设备、吊放设备拉力超过钢缆最大扩张力时,应立即降低航速。 d)发现半潜状态漂浮物时,应迅速操纵船舶躲避。 9.2.5海上钻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9.2.5海上钻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抛锚后应检查锚链受力强度是否均匀、刹车是否紧固。 b) 按规定悬挂锚泊信号和作业信号。 c) 钻机应按下列程序操作:断开离合器、启动动力机、合拢离合器、挂挡、启动水泵、加压 d) 设置水文气象观察、记录员,海面风力大于6级、浪高大于2.5m时,应停止钻探作! e) 值班驾驶员和水手应进行不间断巡视,保持船舶平稳

    10.1.1机场地基应平整、坚固、稳定、适用。钻塔底座的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1/4。 10.1.2在山坡修筑机场地基,岩石坚固稳定时,坡度应小于80°;地层松散不稳定时,坡度应小于45° 10.1.3机场周围应有排水措施。在山谷、河沟、地势低洼地带或雨季施工时,机场地基应修筑拦水坝 或修建防洪设施。 10.1.4机场地基应满足钻孔边缘距地下电缆线路水平距离大于5m,距地下通讯电缆、构筑物、管道 等水平距离应大于2m。

    10.2钻探设备安装、拆卸、搬迁

    0.2.1钻塔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安装、拆卸钻塔前,应对钻塔构件、工具、绳索、挑杆和起落架等进行严格检查。 b) 安装、拆卸钻塔应在安装队长或机长统一指挥下进行,作业人员要合理安排,严格按钻探操作 规程进行作业,塔上塔下不得同时作业。 c 安装、拆卸钻塔时,起吊塔件使用的挑杆应有足够的强度。拆卸钻塔应从上而下逐层拆卸。 d) 进人机场应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不得赤脚或穿拖鞋,塔上作业应系好安全带 禁止穿带钉子或者硬底鞋上塔作业。 e 安、拆钻塔应铺设工作台板,塔板台板长度、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f)夜间或5级以上大风、雷雨、雾、雪等天气禁止安装、拆卸钻塔作业。 10.2.2钻架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起、放钻架,应在安装队长或机长统一指挥下,有秩序地进行。 b) 竖立或放倒钻架前,应当埋牢地锚。 c 竖立或放下钻架时,作业人员应离开钻架起落范围,并应有专人控制绷绳。 d) 钻架钢管材料应满足最大工作强度要求。 e) 钻架腿之间应安装斜拉手,应在钻架腿连接处的外部套上钢管结箍加固。 f)起、放钻架,钻架外边缘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钻架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10.2.3钻机设备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a)各种机械安装应稳固、周正水平。 b)安装钻机时,井架天车轮前缘切点,钻机立轴中心与钻孔中心应成一条直线,直线度范围 ±15mm。 c) 各种防护设施、安全装置应当齐全完好,外露的转动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或者防护栏杆。 d) 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地方。 10.2.41 设备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机动车搬运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人工装卸时,应有足够强度的跳板;用吊车或葫芦起吊时, 钢丝绳、绳卡、挂钩及吊架腿应牢固。 b) 多人抬动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相互配合。 C 轻型钻机整体迁移时,应在平坦短距离地面上进行,并采取防倾斜措施。 d 禁止在高压电线下和坡度超过15°坡上或凹凸不平和松软地面整体迁移钻机。 e) 使用起重机械起吊钻机设备时,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一1985)

    3.21 使用钢丝绳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大于7。 提引器处于孔口时,升降机卷筒钢丝绳圈数不少于3圈。 c) 钢丝绳固定连接绳卡应不少于3个;绳卡距绳头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d 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变形、磨损、断丝钢丝绳应按《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5972—1986)的规定报废。 3.3 升降机,应平稳操作。严禁升降过程中用手触摸钢丝绳。 3.4 提引器、提引钩,应有安全连锁装置;提落钻具或钻杆,提引器切口应朝下。 .3.5钻具处于悬吊或倾斜状态时,禁止用手探摸悬吊钻具内的岩心或探视管内岩心。 ,3.6操作拧管机和插垫叉、扭叉,应由一人操作;扭叉应有安全装置。 .3.7发生跑钻时,禁止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杆

    10.4.1开孔钻进前,应对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措施进行检查验收。 10.4.2机械转动时,禁止进行机器部件的擦洗、拆卸和维修;禁止跨越传动皮带、转动部位或从其上方 传递物件;禁止戴手套挂皮带或打蜡;禁止用铁器拨、卸、挂传动中皮带。

    10.4.1开孔钻进前,应对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措施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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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4调整回转器、转盘时应停机检查,并将变速手把放在空挡位置。 10.4.5转盘钻机钻进时,严禁转盘上站人。 10.4.6扩孔、扫脱落岩心、扫孔或遇溶洞、松散复杂地层钻进时,应由机(班)长或熟练技工操

    10.4.5转盘钻机钻进时,严禁转盘上站人,

    10.5孔内事故处理 10.5.1孔内事故处理前,应全面检查钻塔(钻架)构件、天车、游动滑车、钢丝绳、绳卡、提引器、吊钩、地 脚螺丝、仪器、仪表等。 10.5.2处理孔内事故时,应由机(班)长或熟练技工操作,并设专人指挥;除直接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 应撤离。 10.5.3禁止同时使用升降机、千斤顶或吊锤起拨孔内事故钻具。 10.5.4禁止超设备限定负荷强行起拔孔内事故钻具。 10.5.5打吊锤时,吊锤下部钻杆处应安装冲击把手或其他限位装置;禁止手扶、握钻杆或打箍;人力拉 绳打吊锤时,应统一指挥。 10.5.6使用千斤顶回杆时,禁止使用升降机提吊被顶起的事故钻具。 10.5.7人工反钻具,扳杆回转范围内严禁站人;禁止使用链钳、管钳工具反事故钻具。 10.5.8 反转钻机反钻具应采用低速慢转。 10.5.9使用钢丝绳反管钻具连接物件应牢固可靠。 10.5.10钻孔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0.6机场安全防护设施

    0.6.1钻塔座式天车应设安全挡板;吊式天车应安装保险绳。 0.6.2钻机水龙头高压胶管,应设防缠绕、防坠安全装置和导向绳。 0.6.3钻塔工作台,应安装可靠防护栏杆。防护栏杆高度应大于1.2m,木质踏板 或采用防滑钢板。 0.6.4塔梯应坚固、可靠;梯阶间距应小于400mm,坡度小于75° 0.6.5 机场地板铺设,应平整、紧密、牢固;木地板厚度,应大于40mm或使用防滑 0.6.6 活动工作台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工作台应安装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 b) 工作台底盘、立柱、栏杆应成整体。 c 工作台应配置30mm以上棕绳手拉绳。 d) 工作台提引绳、重锤导向绳应采用9mm以上钢丝绳。 e) 工作台平衡重锤应安装在钻塔外,与地面之间距离应大于2.5m。 活动工作台每次推乘一人。 g) 乘工作台高空作业时,应先闭锁手动制动装置后方可进行作业。 10.6.7 钻塔绷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钻塔绷绳应采用12.5mm以上钢丝绳。 b) 18m以下钻塔应设4根绷绳;18m以上钻塔应分两层,每层设4根绷绳。 C 绷绳安装应牢固、对称;绷绳与水平面夹角应小于45°。 d) 地锚深度应大于1m。 10.6.8雷雨季节,落雷区钻塔应安装避雷针或采取其他防雷措施。 安装避雷针应符合下列要求: a)避雷针与钻塔应使用高压瓷瓶间隔。

    10.6.1钻塔座式天车应设安全挡板;吊式天车应安装保险绳。 10.6.2钻机水龙头高压胶管,应设防缠绕、防坠安全装置和导向绳。 10.6.3钻塔工作台,应安装可靠防护栏杆。防护栏杆高度应大于1.2m,木质踏板厚度应大于50mm 或采用防滑钢板。

    b)接闪器应高出塔顶1.5m以上。 c)引下线与钻塔绷绳间距应大于1m。 d)接地极与电机接地、孔口管及绷绳地错间距离 主5

    10.7.1钻探施工用电应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B50194一1993)。 10.7.2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 10.7.3每台钻机应独立设置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 10.7.4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固定支架上,并有防潮、防雨、防晒措施。 10.7.5机场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4α。 10.7.64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遵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3787—1983)的规定。 10.7.7机场照明应使用防水灯具;照明灯泡,应距离塔布表面300mm以上。 10.7.8在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并挂警示牌或设专人监护。

    U.0. 5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正钻探作业,并应做好以下工作: a) 卸下塔衣、场房帐篷。 b) 钻杆下人孔内,并卡上冲击把手。 c) 检查钻塔绷绳及地锚牢固程度。 切断电源,关闭并盖好机电设备。 封盖好孔口。 10.8.2大风后重新开始钻探作业前,应检查钻塔、绷绳、机电设备、供电线路等的情况,确认安全后方 可继续钻探作业。

    a) 卸下塔衣、场房帐篷。 b) 钻杆下人孔内,并卡上冲击把手。 c) 检查钻塔绷绳及地锚牢固程度。 切断电源,关闭并盖好机电设备。 封盖好孔口。 0.8.2大风后重新开始钻探作业前,应检查钻塔、绷绳、机电设备、供电线路等的情况,确认安全后方 可继续钻探作业。

    10.9机场防火、防塞

    10.9.1钻探机队应成立防火组织;作业人员应掌握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10.9.2机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合理摆放,专人管理,禁止明火直接加热机油,及烘烤柴油机油 底壳。 10.9.3寒冷季节施工,作业场所应有防寒措施和取暖设施。机场内取暖,火炉距油料等易燃物品存放 点应大于10m,距机场塔布应大于1.5m。

    诺探机队应成立防火组织;作业人员应掌握火火器材使用方法。 10.9.2机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合理摆放,专人管理,禁止明火直接加热机油,及烘烤柴油机油 底壳。 0.9.3寒冷季节施工,作业场所应有防寒措施和取暖设施。机场内取暖,火炉距油料等易燃物品存放 点应大于10m,距机场塔布应大于1.5m。

    10.10.1水上钻探应遵守下列要求

    a) 掌握工作区域有关水文、气象资料,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 通航河流或湖泊施工作业应遵守航务、港监等有关部门规定,勘探船舶停泊作业,应设置信号 灯或航标。 ) 钻塔(架)地脚应与钻探船牢固连接。 钻探船舶地锚应稳定、牢固可靠,钻探船舶平台拼装应使用同吨位船只,钻探船四周应设置牢 固防护栏杆,平台铺设稳固可靠。 禁止在钻探船上使用千斤顶及其他起重设备 f 钻探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并经常检查。 g)4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h) 浮筒、木筱作为钻探作业平台时,其平台基础和结构应稳定、牢固。 0.10.2 坑道钻探应遵守下列要求: a) 坑道钻探施工应编制施工设计,施工前应进行场地安全检查和钻室支护。 b) 遇含水层或涌水层时应立即采取排水措施,禁止将钻具提出钻孔,并立即采取预防措施,确保

    a 掌握工作区域有关水文、气象资料,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 通航河流或湖泊施工作业应遵守航务、港监等有关部门规定,勘探船舶停泊作业,应设置信号 灯或航标。 c) 钻塔(架)地脚应与钻探船牢固连接。 d) 钻探船舶地锚应稳定、牢固可靠,钻探船舶平台拼装应使用同吨位船只,钻探船四周应设置牢 固防护栏杆,平台铺设稳固可靠。 e 禁止在钻探船上使用千斤顶及其他起重设备。 f 钻探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并经常检查。 g)4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h) 浮筒、木筱作为钻探作业平台时,其平台基础和结构应稳定、牢固。 10.2坑道钻探应遵守下列要求: a 坑道钻探施工应编制施工设计,施工前应进行场地安全检查和钻室支护。 b) )遇含水层或涌水层时应立即采取排水措施,禁止将钻目提出钻孔并立肌平酸预防拱施确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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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人员安全。 c)坑道内应有良好通风,作业点应有充足的照明。 d)悬挂在港道壁的滑轮支撑点应牢固,其强度、附着力应满足钻机起吊最大负荷要求。

    11.2坑探工程断面规格与使用条

    11.2坑探工程断面规格与使用条件

    11.2.1探槽长度应以地质设计为准,深度应小于3 m,赠底苑 两壁坡度,应根工 质、探槽深浅确定:槽深小于1m的浅槽,坡度应小于90°;1m~3m的深槽,结实土层,坡度应为75°~ 80°,松软土层,坡度应为60°~70°,潮湿、松软土层,坡度应小于55° 11.2.2浅井深度应小于20m。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2确定。

    表2浅并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11.2.3斜井长度应小于300m,斜井高度应大于1.6m,斜井倾角应小于35°。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按表3确定,

    表3斜并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11.2.4竖并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4确定。

    表4竖并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2.5平巷掘进断面高度应大于1.8m。 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巷道一侧的安全间隙应大于0.25 行道宽度应大于0.5m。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5确定。

    表5平巷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11.3.1人工掘进探槽时,禁止采用挖空槽壁自然塌落方法。 11.3.2槽壁应保持平整,松石应及时清除。槽口两侧1m内不得堆放土石和工具。 11.3.3在松软易塌地层掘进探槽时,两壁应及时进行支护。 11.3.4槽内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相互间距应大于3m。 11.3.5探槽满足地质要求后应及时回填

    11.4.1井口应设置防护围栏,井口段井壁应支护,并应高于地面200mm。 11.4.2在井壁不稳定砂砾层、含水层掘进时,应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措施。 11.4.3提升吊桶时,井下应有安全护板。木质护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 11.4.4作业人员上、下井应佩挂安全带。禁止乘坐手播吊桶(筐)或者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升井、 下井。 11.4.5在山坡上掘进浅井时,应清除井口上方及附近浮石(土)。上、下坡均有井位时,应先完成下坡 线井后,再掘进上坡浅井。 井口1m内不准堆放工具、物料,5m内不准堆放重型设备和石殖等。 11.4.6拆除浅井支护时应由下而上,边拆除边回填。

    11.4.7在满足地质要求后,浅并应及时回填

    11. 5 平巷、斜井、竖并掘进

    1.5.十平卷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坑口上方应有防、排水措施,坑口应稳定、坚固。 b) 地处道路上方或者陡坡坑口,应有防护措施。 交通干线下部坑探施工,坑道上方覆盖岩体厚度应大于15m。 d) 坑道穿过铁路、公路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11.5.2 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b) 运输物料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隔墙。 c) 斜井井口应设挡车器、阻车器。 11.5.3 竖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竖井掘进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一1996)规定。 b) 梯子间梯子倾角应小于80°,相邻两梯子平台距离应小于6m,梯子平台长、宽应分别大于 0.7 m和 0. 6 m。 c 井口应设围栏、井口盖,井下应设护板。 d) 使用吊桶升降人员,吊桶上部应有保护装置。 e 井下作业人员携带工具、材料应装人工具袋。 f)在井架上、井筒内或者吊盘上作业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AO20042005

    11.6.1凿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坑探工程应采用湿式凿岩,并有防噪声、振动危害措施。 b) 凿岩前,应检查和清除盲炮、残炮、炮烟;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及支护的不安全因素。 c) 禁止戴手套扶钎杆,禁止肩钎杆作业,禁止站在凿岩机钎杆下方。 d) 流砂层或者突然涌水等地段凿岩应制订安全措施。 11.6.2 风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操作者应站在后侧面,一脚在前,一脚在后。 b) 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压气胶管接头、机械联结部分。 c) 储气罐、高压水箱安全部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灵活可靠。 11.6.3 电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巷道有瓦斯或者煤尘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b) 电动凿岩机绝缘电阻应大于50MQ,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凿岩机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胶鞋。 11.6.4 禁止在坑道、浅井、巷道使用内燃凿岩机凿岩。 11.6.5钎头修磨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砂轮机或者磨钎机应安设防护罩。 b) 操作者应佩戴防护眼镜。 操作者应站在砂轮侧面操作。禁止操作者利 生正

    11.7.1放炮后,工作面应通风、处理浮石、检查支架,并处理完残炮、盲炮后,方可进行其他工序作业。 11.7.2贯通爆破,测量人员应及时提供两个贯通工作面间距离数据。两工作面间相距小于15m时, 应停止一方掘进,并封闭一侧,设立明显标志。 11.7.3在有矿尘、煤尘、易燃易爆气体爆炸危险的工作面放炮时,应使用导爆管、瞬发电雷管、煤矿安 全炸药。 11.7.4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有冒顶或者顶帮滑落危险。 b) 通道不安全或者通道阻塞。 爆破参数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d) 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易燃易爆气体含量大于等于1%,或者有易燃易爆气体突出征兆。 e)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者炮眼温度异常。 f 危及设备或者建筑物安全。 g)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h) 光线不足或者无照明。 11.7.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 浅井、竖井、盲井、倾角大于30°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b) 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 需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点火的爆破。 小深井爆破

    11.8.1井巷空气成分按体积计,氧气应大于20%,二氧化碳应小于0.5%。 11.8.2井下作业点空气粉尘含量应小于2mg/m。人井风源空气含尘量应小于0.5mg/m。 11.8.3并下风速:工作面应大于0.15m/s;巷道应大于0.25m/s,并下使用柴油运输设备时,工作面

    11.8.1井巷空气成分按体积计,氧气应大于20%,二氧化碳应小于0.5%。

    应大于0.5m/s:巷道应大于0.6m/s

    a1:8.4井巷深(长)度大于7m,平确长度大于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11.8.5风筒口与工作面距效应符合以下规定

    AO20042005

    a)压人式通风不得超过10m。 b)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 混合式通风时,压入风简不得超过10m,抽出风筒应滞后压人风筒5m以上。 11.8.6项目施工单位,应配备气体、粉尘检测仪器,定期检测井下空气尘、毒和氧气含量。

    [11. 9装岩与运输

    有无残留的炸药和雷管)。 11.9.2 运输巷道应凿设安全躲避碉,安全躲避间距20m~25m。 11.9.3 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有瓦斯或者矿尘爆炸危险的坑道应使用防爆型电瓶机车。 b) 使用内燃机车时,应有尾气净化装置。 c) 采用架线式电机车时,电线悬挂高度应大于2m,电线与顶板或者棚梁距离应大于0.2m。 11.9.4 斜井和竖井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一1996)规定。 b) 提升装置应有齐全的电气控制系统和安全保护系统。 C 提升系统应设定明确的声光信号

    11.9.2 运输巷道应凿设安全躲避碉,安全躲避间距20m~25m。 11.9.3 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有瓦斯或者矿尘爆炸危险的坑道应使用防爆型电瓶机车。 b) 使用内燃机车时,应有尾气净化装置。 c) 采用架线式电机车时,电线悬挂高度应大于2m,电线与顶板或者棚梁距离应大于0.2m。 11.9.4 斜井和竖井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一1996)规定。 提升装置应有齐全的电气控制系统和安全保护系统。 提升系统应设定明确的声光信号。

    11.10.1坑口应进行支护,支护体在坑口外部分应大于1m。 11.10.2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地层掘进应及时支护。 11.10.3架设、维修或者更换支架时应停止其他作业。 11.10.4回收平巷支架应由里向外进行,回收井框及斜井支架应由下而上进行。 11.10.5坑口及交叉处支架应采取加强措施 10

    1.11.1坑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1m以上。坑口上方应有排水沟或者修建防水坝。 1.11.2井巷排碴应避开可能形成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通道。 1.11.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接近水源可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 1.11.4在掘进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出汗”、顶板滴水变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口 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所有井下人员。 1.11.5排水应根据水文资料和施工情况进行设计,确定排水方法和排水设备。 11.11.6斜井、竖井、浅井掘进应使用移动式水泵排水。 1.11.7涌水的井下巷道应在井底开凿泵房和水仓。 1.11.8瓦斯或者爆炸性粉尘井巷应使用防爆型排水设备

    11. 12并下供电与照明

    11.12.1井下供电电压应小于380V。 11.12.2并下供电应采用不接地电网,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11.12.3井下配电箱应设在无滴水、无塌方危险地点。 11.12.4井下电缆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a)竖井井筒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b)平巷和斜井电缆悬挂应设置在风水管路另一侧。

    11.12.1井下供电电压应小于380V。

    法兰标准AQ20042005

    c)电缆接地芯线不准兼作其他用途。 d)通讯线路与照明线路不得在同一侧,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应保持0.2m距离。 11.12.5明火照明只准用于无瓦斯、无矿尘爆炸危险的井巷。使用明火照明的井巷不准堆放易燃物 料。使用电石灯照明时,井下不得存放电石桶。 11.12.6电气照明、运输主巷照明电压应小于220V,工作面照明电压应小于36V。 11.12.7运输巷道应每隔10m~15m安装照明灯。

    c)电缆接地芯线不准兼作其他用途。 d)通讯线路与照明线路不得在同一侧,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应保持0.2m距离。 11.12.5明火照明只准用于无瓦斯、无矿尘爆炸危险的井巷。使用明火照明的井巷不准堆放易燃物 料。使用电石灯照明时,井下不得存放电石桶。 11.12.6电气照明、运输主巷照明电压应小于220V,工作面照明电压应小于36V。 11.12.7运输巷道应每隔10m~15m安装照明灯。

    12.1.1实验室位置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等要求。 12.1.2 实验室建筑材料和室内采光应符合消防和职业健康设计标准。 12.1.3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有通风、降尘处理等措施。 12.1.4 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2.1.5 禁止在实验室操作间内进食、吸烟、加工和存放食物。 12.1.6金属器皿不得直接在电炉上加热。 12.1.7精密仪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2.1.1实验室位置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等要求。 12.1.2实验室建筑材料和室内采光应符合消防和职业健康设计标准。 12.1.3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有通风、降尘处理等措施。 12.1.4J 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2.1.5禁止在实验室操作间内进食、吸烟、加工和存放食物。 12.1.6金属器皿不得直接在电炉上加热。 12.1.7精密仪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2.1.1实验室位置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等要求。

    12.3危险化学品管理、储存和使用

    12.4.1压力容器使用、运输和储存,应遵守压力容器安全规定。 12.4.2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钢瓶,应有明显标签,并存放于安全、阴凉处。禁止不同性质气瓶混合 存放。 12.4.3禁止氧气瓶与油脂接触;乙炔钢瓶应有防回火装置。 12.4.4一氧化氮气体使用应在通风条件下进行

    ,4.1压力容器使用、运输和储存无损检测标准规范范本,应遵守压力容器安全规定。 .4.2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钢瓶,应有明显标签,并存放于安全、阴凉处。禁止不同性质气瓶 放。 .4.3禁止氧气瓶与油脂接触;乙炔钢瓶应有防回火装置。 4.4一氧化氮气体使用应在通风条件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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