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 1083-2011 .pdf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 1083-2011 .pdf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0.5 M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2-10-13
  • 发 布 人: zgfshr
  • 原始文件下载:
  • 立即下载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AQ10832011

    作观测、记录、计算作业,确保按设计要求正确标定和及时准确实测各类工程的几何关系,认真编绘各类 工程的成图、成果资料。

    5.3.3并巷工程施工测量工作必须符合如下要

    8 在接近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其他巷道相距20m前),测量工作人员必须 及时、准确地掌握两条掘进巷道工作面之间的贯通安全距离,采用书面方式提前通知施工人员 b) 必须及时将已施工的井巷工程填绘在相应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C 临时停止施工的盲巷,在封闭前,测量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实测,并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d 测量标定工作,必须坚持业务联系书工作制度: e 对未按测量通知单要求施工的井巷工程起重机标准规范范本,测量工作人员有权阻止施工人员继续施工并及时上报

    6. 1. 1 一般规定

    5.1.1.1开凿平酮、斜并和立并时,自并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并必须砌,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 m 并口布置在山坡下时,并口顶、侧必须构筑防护墙和防洪水沟。防护墙必须进行稳定性计算,并能将 水引入排水系统。 6.1.1.2在表土中开凿立井,其临时锁口标高低于永久锁口设计时,应满足防洪、防滑坡、防沉降等要 求。 6.1.1.3掘进井巷和碉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 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立井凿井期间冻结段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宜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 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6.1.1.4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 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6.1.1.5因施工需要而开凿的井下临时巷道,其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 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a)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支护间距离不得小于0.5m,另一侧在自轨面起1.6m高度内必须留有 宽0.8m以上的人行道; b)信号室、躲避碉室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小于1.8m,碉室内严禁堆 放物料; c)在人车停车地点的上下人侧,从巷道底板起1.6m高度内,必须有宽1.0m以上的人行道: d 泵房、变电所以及绞车、电机车、充电等碉室必须按有关规定确定净断面; e)双轨运输巷(包括弯曲巷道),应使两列对开车辆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在矿车 摘挂钩地点,两列车辆之间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m,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底板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以上的人行道。 3.1.1.6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6.1.1.7立井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其中设计有永久梯子间 的,该设施必须保留至永久梯子间安装到位并投入使用,永久梯子间未投入使用的,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6.1.2立并普通法开凿和支护

    2.1表土段施工必须制定防片帮的专项安全措施;基岩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防止爆破损坏井口, 施的专项安全措施, 2.2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

    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2.3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一 开挖的深度、临时支护的形式。施工时应确保临时支护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 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及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 人员,进行处理。 1.2.4立井井筒采用井壁注浆堵水时,必须编制施工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a)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 b)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安装套管的钻孔深 度应小于井壁厚度200mm,套管安装牢固后在套管外端安装抗压能力大于注浆终压1.5倍的孔 口球阀,必须对套管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可在套管内打透井 壁并注浆封堵。并筒采用双层并壁支护进行壁间注浆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人外壁100mm。 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C 注浆管、套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抗压能力大于注浆终压的球形阀门; d 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牢固的工作台和注浆管路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 带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 e)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台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 f)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过程中必须观察井壁,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作 业,及时处理; 8 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 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h 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范6.8.2.8的容器与井壁之间的 规定。 1.2.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研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 安全措施。 1.2.6吊盘增加负荷时,必须对吊盘悬吊钢丝绳强度重新进行验算,并符合本规范6.8.3.3规定。 1.2.7严禁用吊桶、抓岩机等井筒内悬吊设备撞击模板进行脱模;拆除井筒内的设施时,不得用稳车, 交车强拉硬拽。 1.2.8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a)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b)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C)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d)在井圈、模板及井内临时作业平台上作业时: e)在倒研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立 更换。 1.2.9立井翻研台翻研时,井口所有盖门不得开启;双钩提升在井口上下人员时,另一个井盖门也不 寻开启。 1.2.10 严禁在井盖门上接卸研石,在封口盘、固定盘上接装砼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1.2.11 吊盘升降后,必须找平找正并稳固,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吊盘位置,空罐试运行后方可正常提 。 1.2.12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 、并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护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1.2.13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溜眼及倾角大于60°的煤仓时,应优先采用反井钻机施工,当采 月反井钻机施工不合理时,可采用人工反井法施工,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1.2.3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一 次开挖的深度、临时支护的形式。施工时应确保临时支护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 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及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 出人员,进行处理。

    AQ10832011

    a 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木均 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与溜研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 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研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将 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 方可进行作业; 6 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研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 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 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 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C 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 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d 正向扩并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围内的 木垛盘。 溜研眼内的研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影响通风。严禁站在溜研眼的研石上作业

    6.1.3立并特殊法开凿和支护

    6.1.3.1米用钻井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完整基岩至少延深5m; b) 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C) 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 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d 井筒允许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 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有 效断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 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验收。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措施,合格后方 可下沉井壁; f) 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标定实际的井筒中心坐标和井筒中心十字线,只有符 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 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并凿沉并并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 及其上方至少30m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8) 开凿钻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6.1.3.2采用冻结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冻结深度必须根据井筒检查孔提供的表土层厚度,风化带厚度,完整基岩深度及隔水性能,基 岩含水层埋深、层厚,预计井筒掘进时涌水量以及井壁结构等资料确定,并应进入不透水完整 岩层不小于10m。冻结段最深的掘砌位置必须浅于冻结深度5~8m; b 钻进冻结孔、测温孔、水文观测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 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相邻两孔的任意位置的间距和偏斜度超过规定时, 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C 并筒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并筒内。水文观察孔必须设在并内,偏斜不得超出并筒净径: 深度以不进入风化岩层为宜; d 当冻结孔穿过井下巷道时,下冻结管前应制定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充填的安全技术措施;在 巷道掘进进入冻结管区域前,除制定穿越冻结管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制定破除冻结壁后和 解冻后的防水措施。 e 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其材质为低碳钢时宜采用内衬箍对焊,且管箍、底锥材质应与冻结管

    AQ10832011

    致,焊条材质应与管材相匹配;冻结管下放深度不得小于设计冻结深度0.5m,每个冻结孔下 放的每一节冻结管应有长度和管径记录、编号,严禁冻结管内有任何杂物,冻结管下入冻结孔 后应进行试漏检验,发现渗漏现象必须及时处理; f 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 冻结壁已交圈后,且根据冻结温度场的观测资料分析,确认并筒掘至各层位时冻结壁的强度和 厚度能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 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锁口施工时,在静水位低于锁口底板1m时,可以提前开挖。但必须保护好水文观测管; 9) 在冻结的表土层开凿井筒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h) 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i 生根壁座应落在含水较少的完整坚硬的基岩中; 冻结深度小于300m时,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300m时, 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冻结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分析冻结壁发展的 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 k) 应尽可能避免在冻结段内设置梁窝,如必须设置应制定防止漏水的措施; 1) 不论冻结管能否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充填,充填容积不得小于计算容积 的95%; m)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含量,其浓度 不得超过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制定安全措施; ) 冷冻站拆除前,必须回收氨和盐水,严禁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3.3并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6 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m。并底的设计 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实际井深10m; C 地面预注浆的钻孔,除定向钻孔外,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d) 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浆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 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e 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f) 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8) 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h) 并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预留止浆岩帽或设置混凝土止 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预留止浆 岩帽或设置混凝土止浆垫。岩帽厚度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 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不能满足需 要时,应加固或提前加大支护强度; 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参数理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必要时安设防喷装置。注浆前,必须对止 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MPa; ) 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并使用能够防止钻具被水出的钻头: k) 井内应设排水设施,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水量接近额定排水能力, 必须停止钻进,提出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1 注浆站设在地面时,并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m) 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制浆站内应采取防尘措施;

    6.1.4平巷与斜井(巷)的掘进和支护

    6.1.4.1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

    6.1.4.1 环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平斜巷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6.1.4.2施工时,掘进工作面煤、和其它堆积物不得超过巷道断面的1/3。 6.1.4.3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手拧紧卡 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砌碴时,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 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6.1.4.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 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 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6.1.4.5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 没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斜 长较大时,还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防跑车装置。提升容器与提升绳之间还应设置保险绳。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设有躲避碉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 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行车时红灯亮并有语音提示,行人立即进入躲 避;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6.1.4.6斜巷采用多级提升和上山掘进提升时,绞车上方必须有坚固的遮挡。 6.1.4.7斜巷施工时,若绞车基础布置在煤层或软岩中,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6.1.4.8在煤(岩)层中掘进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预防瓦斯、煤尘、透水、冒顶、堵人等灾害的安全 措施。 6.1.4.9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作业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 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斜井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6.1.4.10 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 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b 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d 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e)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 用水压不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 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f 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 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g 检修掘进机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6.1.4.11 使用粑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粑装机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照明; b) 粑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C 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 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 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AQ1083—2011

    e) 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上方必须打护身 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上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粑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 措施; f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8 使用耙装机时,严禁手扶或碰撞运行中的钢丝绳。在倾斜巷道移动耙装机时,必须制定专项措 施。 .1.4.12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粑装机。 .1.4.13 使用液压凿岩台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液压凿岩台车必须配有专用电气控制开关,并配专用工具开、闭,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 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液压凿岩台车专用电控开关;液压凿岩台车必须装有前照明 灯和尾灯,通电后必须能正常照明。 6) 液压凿岩台车启动前必须检查各操作手柄位置,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电,并设专人警戒,确保 液压凿岩台车四周无人。 C 液压凿岩台车行走前必须将钻臂收拢并尽可能降低重心,抬起前支腿至水平位置,并设专人负 责拖拉动力电缆。 d 液压凿岩台车行走过程中必须有3人负责监视,台车前方两侧各1人,台车尾部1人,用哨音 联络。行走过程中,台车车体两侧严禁站人。 e) 液压凿岩台车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将钻臂和支腿落地,并断开专用电控开关。 f) 液压凿岩台车检修时必须断开专用电控开关,并悬挂警戒牌;需要在钻臂下检修机器时,必须 垫枕木支撑钻臂。 .1.4.14 掘进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 合器。 ,1.4.15掘进工作面各种移动式掘进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 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有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如果在立井井筒 则设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须设防护设施。 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进车侧应设置复式阻车器,出车侧设置单式阻 车器禁止用由机车顶车通过铺

    6.1.5.2下放电缆时,应制定防下滑措施

    6.1.5.4煤仓、溜煤()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研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研) 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研)眼兼作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研)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或疏干措施 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6.2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6.2.1.1煤矿施工单位应设立通风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通风、瓦斯技术管理人员。通风管理机构由施

    导,负责矿井的通风、防治瓦斯、煤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工作。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专职防突机构;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 积瓦斯抽放队伍,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6.2.1.2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掘进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表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6.2.1.3并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6.2.1.3并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并巷中的允许风流风速

    注1: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 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注2: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6.2.1.4进风并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千球温度,下同)应在2℃以上,否则必须采取并

    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应在2℃以上,否则必须采取井筒防结冰措施,已 要采取除冰措施。 目设计时,必须进行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吉冰的,要采取除冰措施。 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进行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陷

    AQ1083—201

    AQ1083—2011

    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碱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 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碉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 进行处理。

    6.2.1.5矿并施工所需风量应按下列要求计集

    a)立井人工开挖时所需风量可按每人每分钟不少于4m的标准计算; b)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必须保证井筒的平均风速不小于0.15m/s,确保有效排除炮烟。同时立 牛爆破作业所需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及温度,符合本规范的有 长规定; 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通常按排炮烟方法计算: 7. 8 [KA (S · L) ] 1/ 3/ T 式中: Q 工作面配风量,m/min; K 一 淋水系数,按表3(0.15~0.8)取值; A 一次起爆炸药量,kg; 巷道净断面,m; T 排炮烟时间,min(一般取40~60min); L 掘进井筒(巷道)通风长度,m。 C 其他施工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 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d 矿并施工总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 1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得少于4m; 2 按掘进巷道、碉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表3淋水系数K取值表

    6.2.1.6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对掘进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井筒施工进入 基岩段后,每10d进行1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根据井下有害气体变化、施工实际、测风结果采取措施,及时进行风量调节。 6.2.1.7立井施工必须有专用回风出口,确保风流畅通。 矿并二、三期工程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并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 措施。 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共用一个系统时,应由建设单位统一通风管理。 3.2.1.8主、副井掘至井底水平时,应尽快在它们之间掘一条联络巷道,以便尽早构成通风系统;主井 与副并贯通后,直至主、副并与风并贯通前,应利用贯通巷道及时构成通风系统。每完成一次贯通,应及 时调整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机及时移到合理位置。

    a)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须停

    AQ10832011

    AQ1083—2011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6.2.1.17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 员全部撤至新鲜风流中,并切断电源。 并下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6. 2. 2瓦斯防治

    6.2.2.1矿并在设计前,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

    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 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 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 本规范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 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范6.2.1.2规定不能立即处 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切断通往密闭墙内的铁轨和管线,并在密闭墙前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掘进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须

    AQ10832011

    利定安全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立井施工需要停风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2.2.12井下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 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本规范6.2.1.17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 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3.0% 寸,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技术 责人审批后实施,由两家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必须报建设单位审批,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回风 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警戒地点和警戒人员都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 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 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并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建井风机的停、送风必须执行上述有关规定。排放瓦斯时,并口周围20m范 同内严禁明火,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2.2.13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接近各煤层时,必须按有关地质资料预计煤层的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 卜开始打探煤钻孔,探明煤层赋存状况,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 查瓦斯。岩石井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构造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 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2.2.14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施工时,为避免误穿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事故,应布置超前探 占,探明前方煤层和水惠情况 2.2.1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a 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b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min 设计为1.0Mt1.5Mt的矿井,大于30m/min; 一设计为0.6Mt~1.0Mt的矿井,大于25m/min; 设计为0.4Mt0.6Mt的矿井,大于20m/min; 设计为或小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min。 C 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施工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形成瓦斯抽放系统,高瓦斯矿井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 斯抽放系统。 2.2.16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必须监测抽放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同 寸监测抽放泵站内瓦斯泄漏等。当出现瓦斯抽放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有瓦斯泄漏等情况时, 必能报警井使抽放泵主电源断电。 2.2.17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a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工、掘进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 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 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 b) 进入基岩段后,所有掘进工作面、碉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 纳入检查范围;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7

    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

    AQ10832011

    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 3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 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风电闭锁 装置。 d) 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 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 行工作的掘进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 的碉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e)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 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 超过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或变化异常时,瓦斯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 全地点; f 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并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大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 1次;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报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 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阅,并报建设单 位备案;建设项目实行单项工程分包的,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6.2.3.1建设项目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揭露煤层时,建设单位应 委托国家授权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提供给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2.3.2必须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掘进工作面不得施工。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 斜井与平巷、掘进巷道、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2.3.1建设项目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揭露煤层时,建设单位应 委托国家授权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提供给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2.3.2必须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掘进工作面不得施工。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 料井与平巷、掘进巷道、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6.2.3.3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a) 掘进工作面及特殊凿井法施工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范6.1.1.3的规定; b) 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范6.1.4.10e)的规定: C 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 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 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d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中掘进时,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 莲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地点同与其相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 粉棚隔开。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 6.2.3.4施工单位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每周至少 验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5.3.1.1并筒施工进人基岩段后,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后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 合本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6.3.1.2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转。 6.3.1.3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6.3.1.4矿并二期工程的施 全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

    AQ1083—2011

    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6.3.1.5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 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6.3.1.6地面中心站应设置在调度室内,实行24h值班制度。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掘进工作面瓦斯 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电状态。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 装置和防雷装置。

    6.3.2安装、使用和维护

    6.3.3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3.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 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3.2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4规定

    AQ10832011

    AQ1083—2011

    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

    6.4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AQ10832011

    6.4.1煤矿建设期间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工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规定》执行。

    6.5.2并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进行电焊、气焊和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项目由一家施工单位总承包的,由施工 单位负责人审批,由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并遵守下列规定: a 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6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 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 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d)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 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 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f 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 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或喷浆封闭的碉室和巷道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严禁在回风流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5.5.4地面要害车间、井上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酮室、检修碱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 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以及井下机动车和掘进设备应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应急预案中确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6.5.5每季度应对矿井消防管路及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5.6揭露新煤层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6.5.7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施工时,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6.5.8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施工时,对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6.5.9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 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调度室。调度室在接到并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应急预案通知有关人员组织 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值班调度和现场区、队、班组长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 织人员火火。电气设备看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火火器材进行火火。 抢救人员和火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 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6.5.9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 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调度室。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应急预案通知有关人员组织 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值班调度和现场区、队、班组长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 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 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6.6.1煤矿建设期间防治水工作,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6.2建设单位应将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详细情况)的相关资料 及时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AQ1083—201

    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工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 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6.6.4建设单位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 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6.6.5井筒临时锁口标高和工业场地临时建筑物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若低于最高洪 水位时,必须采取防洪措施;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6.6.6建设项目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和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 采的防治水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施工项目部应配备相应的水文地质专业人员或建立防治水机构。 3.6.7在斜、立井井筒施工过程中,永久排水设施未形成之前,对穿过的主要含水层(段),必须采取探 堵水的施工措施。

    6.6.8立并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并的原则,开遵守下列规定: 8 单层涌水量小于10m/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b 单层涌水量大于10m/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单层涌水量大于10m/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 短注、短掘; d) 对于采取何种探水注浆堵水的施工方案,还应结合特殊施工的深度(冻结、钻井深度)及其他 因素综合考虑。 6.6.9立井井筒采取工作面探水注浆,工作面的静水压力大于1MPa时,孔口管应安装防喷装置, 6.6.10探水注浆方案确定之后,必须编制探水注浆工程设计。 6.6.11当井筒深度较大时如果设置转水站,转水站平台外沿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安全护栏,受力钢 梁要进行承载强度验算同时还必须设置通讯和信号装置。 6.6.12井筒开凿到底后,临时水仓和排水碉室未形成前,可以利用井底水窝作临时水仓,在井底附近安 表具有一定排水能力的临时过渡排水泵和供电设备,确保安全。 5.6.13并筒或开拓新水平的暗斜并、暗立并到底后,或独立施工的区域,应尽快施工临时水仓和临时排 水碉室,安装临时供电和排水泵。应根据该区域涌水量确定排水能力和临时水仓容积,当预计涌水量小于 50m/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8h 正常涌水量。临时排水碱室必须采用混凝土砌筑或锚喷支护,不得有淋水,底板标高应比大巷轨面高300mm 断面应满足设备布置需要。 排水能力的配备应满足使用、备用和检修的要求,工作和备用的排水能力不小于正常涌水量的2倍。 井巷施工各阶段的临时排水系统,应在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矿井必须优先建立永久排水系统, 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3.6.14在井巷工程施工期间,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坚持有凝必探的原则,并于排除水患因素之后 再行施工: a)井巷工程要穿过主要导水断层破碎带; 6) 井巷工程临近岩溶富水地段; 井巷工程要穿过煤系地层主要含水层段; d) 井巷工程要穿过或者接近富水的陷落柱; e) 井巷工程接近老空区或被淹没的井巷工程区段; f 井巷工程贯通的掘进工作面有积水。 3.6.15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并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 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6.6.16抽排水恢复被漆没的井巷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共同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应包括

    AQ1083—2011

    地面水源和水文观测孔的观测。 6.6.17井巷工程施工的工作面或者其它地段发现有透水征兆(如水温异常、涌水量增大、水色发浑、压 力增大、出现雾气等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向矿总调度室报告、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 有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惠。

    6.7.1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建立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并负责管理;没有实行工程总承包 的,由建设单位建立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并负责统一管理,或者由建设单位指定一家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选址、库容、安全距离、照明、防火措施及附属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6.7.2必须建立爆炸材料运输、储存、发放、领退、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 6.7.3必须对爆炸材料押运员、放炮员、库管员等涉暴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 岗。 6.7.4井下爆破作业,除井筒冻结段外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6.7.5井筒冻结段爆破作业应采用与冻结温度相适应的防冻炸药。 6.7.6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6.7.7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 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并配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报警矿灯。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 6.7.8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6.7.9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5.7.10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a) 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 b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 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研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d)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e) 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5.7.11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设备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 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 兰杆或拉绳。 6.7.12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6.7.10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a 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 b)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C) 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研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d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e) 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6.7.11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设备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 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 栏杆或拉绳。 6.7.12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6.7.13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及爆破后的通风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7.14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 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5.7.12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6.7.13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及爆破后的通风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7.14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 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8.1.1在瓦斯矿并中使用机车运输,宜使用蓄电池电机车或防爆型柴油机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a 低瓦斯矿井运输: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大巷可采用矿用一般型蓄电池电机车;煤巷和采(盘) 区巷道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b 高瓦斯矿井运输: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C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 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8.1.2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 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8.1.3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

    AQ1083—2011f)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g)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6.8.1.11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在井下检修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制定专项措施。6.8.1.12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b)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c)严禁放飞车。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6.8.1.13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6.8.1.14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6.8.1.15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6.8.1.16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6.8.1.17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6.8.1.18斜并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6.8.1.19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斜井井口处必须安设安全挡车门;b)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c)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d)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e)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f)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莲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g)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并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并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但斜井施工期间,下部挡车装置必须处于关闭状态。6.8.1.20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范6.8.1.7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b)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c)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数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d)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碉室及躲避碉;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碉室,候车碉室具有足够的空间。斜并施工期间可不受此限。6.8.1.21斜井提升时,严禁钩、行人。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6.8.1.22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24

    AQ10832011

    a) 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辑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 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b 巷道内装载点、转载点、机头、机尾及过桥等处应有充分照明; 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d) 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e) 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 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f)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 装设制动装置: g) 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h) 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6. 8. 2 立并提升

    6. 8.2.1立并中升降人员,

    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立井施工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b) 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 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可以兼作罐道使用,但必须制 定安全措施; C) 必须佩带保险带; d) 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e) 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f) 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g) 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h) 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在井盖门关闭,吊桶停稳后从井口平台进出; i) 吊桶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2m。每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严禁超员。 6.8.2.2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b 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C) 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 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d) 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e) 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 得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f) 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严禁 超员。 5.8.2.3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重差运行。 84

    6.8.2.5立并使用罐笼提升时,并口、并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

    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 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 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

    AQ1083—2011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对罐座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6.8.2.6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6.8.2.7罐道和罐耳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a)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b)组合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c)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6.8.2.8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5规定。提升容器在安装或检修后,第1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车。表5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间的最小间隙值单位为毫米容器与容器之容器与井壁之容器与罐道容器与井梁之吊桶与罐罐道和井梁布置间间梁之间间道绳之间罐道布置在容器20015040150侧"罐道布置钢罐道20050200在容器两侧b15040150罐道布置钢罐道200200 50200在容器正20015040150面罐笼350钢丝绳罐道350100吊桶450a罐耳与罐道卡子之间为20。b有卸载滑轮的容器,滑轮与罐道梁间隙增加25c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300mm;300m~9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500mm:900m以上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m(H一提升高度,m)。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上述规定时,必须设防撞绳(防撞绳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但容器之间最小间隙不得小于上述规定最小间隙的70%。6.8.2.9每个提升容器(平衡锤)设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1个提升容器(平衡锤)只有2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2根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单绳提升的2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同一捻向或不旋转钢丝绳,吊桶提升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2根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6.8.2.10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b)必须佩带保险带;c)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26

    d)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a) 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6所列数值; b) 吊桶提升,其过卷高度不得小于按表7确定数值的1/2; C 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 容器或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弹)。吊桶提升不受此限; 临时改绞时,井底水窝的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纸箱包装标准表6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

    提升速度为表6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6.8.3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6.8.3.1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b) 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C) 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

    AQ1083—2011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进行本条8)、c)项所要求的检验。6.8.3.2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a)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b)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起12个月时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6.8.3.3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7的规定。表7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用途分类安全系数“的最低值专为升降人员9升降人员时9升降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时9单绳缠绕式提升装置升降物料时7. 56. 5专为升降物料摩擦轮式专为升降人员9.2—0.0005H升降人员时9.2—0.0005H升降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时9.2—0.0005H提升装置升降物料时8.2—0.0005H专为升降物料7.2—0.0005H6. 50.001Ld运人倾斜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但不得小于6机50.001L运物但不得小于4运人6.50.001L但不得小于6倾斜无极绳绞车50.001L运物但不得小于3.5架空乘人装置6悬挂安全梯使用的钢丝绳6罐道绳、防撞绳、起重用的钢丝绳6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模板、抓岩机等用的钢丝绳6悬挂风筒、风管、供水管、注浆管、输料管、电缆用的钢丝绳5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5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按动载荷计算)3a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b混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提升人员和物料:cH为钢丝绳悬挂长度,单位为米(m);dL为由驱动轮到尾部绳轮的长度,单位为米(m)。28

    .4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5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新绳悬挂前的检验: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 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路桥工程表格,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 作升降物料; 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范6.8.3.3的规定时,该钢丝绳 不得用于原设计的用途。 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 行计算和判定: 1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2 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范6.8.3.4的规定时,该钢丝绳 必须更换。 一 新绳和在用绵的韧指标必霜练合麦8的规宗

    表8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

    6.8.3.6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和 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 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薄。 6.8.3.7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a) 开降人员或开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b)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为10%; C) 罐道钢丝绳为15%; d) 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钢丝绳为25%。 6.8.3.8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a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
  • 相关专题:

相关下载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