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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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
5.2.3技术设计内容
2.3.1爆破技术设计分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皮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 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 一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 安全设计及防扩、警戒图。 2.3.2合格的爆破设让应符合下列条件,
5.2.3.2合格的爆破设计应符合下列条件
药品标准设计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
设计文件通过安全评估或设计 审查认为爆破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 5.2.3.3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 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5.2.4施工组织设计
5.2.4.1施工红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写,编写负责人所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等 范围应与施I.I.程相符合。 5.2.4.2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爆破技术设计、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现场调查报告、业主委托书、 文件等进行编制
5.2.4.3爆破工税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内容
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 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文明施工、环境保扩、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应急预案。 4.4设计施工由同一爆破作业单位承扣的爆破工程,允许将施工组织设计一爆破技术设计合并
.3.2爆破安全评估的依据: 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规和设计标准;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单位主要人员资格材料: 安全评估人员现场踏勘收集的资料: .3.3爆破安全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用是否全面;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5.3.4A,B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有两名具有相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的持证爆破工程技术 、员参加: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 全评估报告: m
3.2爆破安全评估的依
5.3.6经安全评估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史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技
5.3.6经安全评估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史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技术设计文件,应 重新编写,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需修改原设计文件时,对重大 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
5.4.2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 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4.3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在详细了解安全技术规定、应急预案后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 副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4.4爆破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爆破器材领用、清退、爆破作业、爆后安全检查及盲炮处理的各环节上实 行旁站监理,并作出监理记录。 4.5每次爆破的技术设计均应经监理机构签认后,再组织实施。爆破工作的组织实施应与监理签认
5.4.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临理机构
爆破作业严重违规经制止无效时; 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停止爆破作业以消除隐患时。 5.4.7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定期间委托单位提交安全监理报告,工程结束时提交安全监理总结和相关 监理资料
爆破作业严重违规经制止无效时; 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停止 5.4.7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定期间委托单作 监理资料。
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1.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岩休有冒顶或边坡滑荠危险的; 确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表15规定的: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一光线不足且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本标准的要求作好维备工作的。 6.1.3露天和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以下恶势气 候和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大雾天或沙尘暴,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现场风力超过8级、浪高大于1.0m时或水位暴涨暴落时。 6.1.4应急抢险爆破可以不 标准的限和 全依微播开经应急验
6.1.5在有关法规不允许进行常规爆破作业的场合,但又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 作好安全防护,制定应急预案 6.1.6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 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6.1.7浅孔爆破应采用湿式凿岩,深孔爆破凿岩机应配收尘设备;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 饱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许钻残孔
6.2爆破工程施工准备
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 指挥部应设指挥长1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负责指挥部的全面工作并对副指挥长工作进 行分工: 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设置设计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组,警戒组,安全监测组和 后勤组等; 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6.2.1.2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 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6.2.2.1凡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被作业单位应于施工前3天发布公告,并在作业地点 张贴,施工公告内容应包括:爆破作业项日名称、委托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 位、爆破作业时限等。 6.2.2.2装药前1大应发布爆破公告并在现场张贴,内容包折:爆破地点、每年次爆破时间、安全警戒范 围、警戒标识,起爆信号等。 6.2.2.3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时,应预先巾请并至少提前3天由公安交管部门发 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5.2.2.4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T时,应在3天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6.2.2.5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输油管线等重要设施时: 应事先准备好相应的应急措施、应问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协调工作并在爆破时通知有关单位到场, 6.2.2.6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大、地下、水下爆破作业或几个爆破作业单位平行作业时,应由建设单 位组织协商后共同发布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
6.2.3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6.2.3.1爆破工程施工前,应根据爆破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并开展施工现 易清理与准备工作。 施1.场地规划内容应包括: 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相关的安 全措施;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施; 进出场主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 2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 6.2.3.2爆破工程施工之前,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5.2.4.1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方 破工程,在爆破组(人)、起爆站和警戒哨问应建立通讯联络,保持畅通。 6.2.4.2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或指挥组(人)决定
6.2.5装药前的施工验比
6.2.5.1装药前应对炮孔、确室、爆炸处理构件逐个进行测量验收,作好记录并保存。
6.2.5.1装药前应对炮孔、确室、爆炸处理构件逐个进行测量验收,作好记录并保存。 6.2.5.2凡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施T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6.2.5.3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确室、构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技不负责人进行设 计修改
6.3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加工和起爆方法
[6.3.2爆破器材现场检测
6.3.2.1在实施爆破作业前,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应包括: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 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6.3.2.2 爆破器材外观检香项目成包括: 雷管管体不应变形、破损、锈蚀; 导爆索表面要均勾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和穿孔,端头封口良好; 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不应破乳或变质; 电线无锈痕,绝缘层无划伤、开绽。 6.3.2.3起爆电源及仪表的检验包括: 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 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 各种连接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 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导通器的输出电流及绝缘性能
6.3.2.3起爆电源及仪表的检验包括
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 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 各种连接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 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导通器的输出电流及绝缘性能
6.3.2.4 A、B 级爆破工程检测及试验项目还成包括
6.3.2.4 A、B 级爆破工程检测及试验项目还成包括
炸药的殉爆距离: 延时雷管的延时时间; 起爆网路连接方式的传爆可靠性试验。
6.3.3起爆器材加工
6.3.3.1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住,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 6.3.3.2在水孔中使用的起爆药包,孔内不得有电线、导爆管和导爆索接头。 6.3.3.3当采用孔(酮)内延时爆破时,应在起爆药包引出孔(碉)外的电线和导爆管上标明雷管段别和 延时时间。 6.3.3.4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不得使用剪刀剪切
6.3.4.1电雷管应使用电力起爆器、动力电、照明电、发电机、蓄电池、干电池起爆。 6.3.4.2 电子雪管应使用配套的专用起爆器起爆 6.3.4.3导爆管雷管应使用专用起爆器、雷管或导爆索起爆。 6.3.4.4 导爆索应使用雷管正向起爆。 6.3.4.5 不应使用药包起爆导爆索和导爆管。 6.3.4.6 工业炸药应使用雷管或导爆索起爆,没有雷管感度的工业炸药应使用起爆药包或起爆器具 起爆。 6.3.4.7 各种起爆方法均应远距离操作,起爆地点应不受空气冲击波、有害气体和个别飞散物危害。 6.3.4.8 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爆破,应使用煤矿许用起爆器材起爆。 6.3.4.9 9在杂散电流大于30InA的T.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危险范用内(见表11表14),不应采用普 通电雷管起爆
5.4.1.1多药包起爆应连接成电爆网路、导爆管网路、导爆索网路、混合网路或数码电子雷管网路起爆, 6.4.1.2起爆网路连接工作应出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6.4.1.3雷雨天禁止任何露天起爆网路连接作业,正在实施的起爆网路连接作业应立即停止:人员迅速 撤至安全地点。 6.4.1.4名 各种起爆网路均应成使用合格的器材。 6.4.1.5起爆网路连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 6.4.1.6在可能对起爆网路造成损害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6.4.1.7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
6.4.2电力起爆网路
6.4.2.1同一起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 规定。 6.4.2.2电爆网路的连接线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照明线、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电爆网 路与电源开关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拉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6.4.2.4起爆电源能量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用变压器、发电机作起爆电源时,流经每个普通电雷 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股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碱室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 流电不小于2.5A。
官的电调足:一股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 流电不小于2.5A。 6.4.2.5用起爆器起爆电爆网路时,应按起爆器说明书的要求连接网路。 6.4.2.6电爆网路的导通和电阻值检查,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导通器和爆破电桥应每月检查 一次,其工作电流应小于30IⅡLA
6.4.2.5用起爆器起爆电爆网路时,应按起爆器说明书的要求连接网路。
6.4.3导爆管起爆网路
4.3.1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连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 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3.2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应遵守下列规处
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 成有防止雷管聚能射流切断导爆管的措施和防止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 导爆管应均勾地分布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拥扎牢固。 6.4.3.3使用导爆管连通器时,应夹紧或绑牢。 5.4.3.4采用地表延时网路时,地表雷管与相邻导爆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企距离,孔内应采用高段另 雷管,确保地表未起爆雷管与已起爆药包之间的水平间距大于20m
6.4.3.3使用导爆管连通器时,应夹紧或绑牢
6.4.4导爆索起爆网路
6.4.4.1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 的传爆方向。 6.4.4.2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连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搭按长度不应小于 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或炸药,捆扎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小于90° 6.4.4.3连接导爆索中间不应出现打结或打圈;交叉敷设时,应在两根交叉导爆索之间设置厚度不小于 10cm的木质垫块或土袋
6.4.5电子需管起爆网路
6.4.5.1电子雷管网路应使用专用起爆器起爆,专用起爆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 6.4.5.2装药前应使用专用仪器检测电子雷管,并进行注册和编号, 6.4.5.3应按说明书要求连按子网路,雷管数量应小于子起爆器规定数量:子网路连接后应使用专用设 备进行检测。 6.4.5.4应按说明书要求,将全部了网路连接成主网路,并使用专用设备检测主网路
6.4.6混合起爆网路
4.6.1大型起爆网路可以同时使用巾雷管、导爆管雷管、巾子雷管和导爆索连接成混合起爆网略 4.6.2混合网路中的地表导爆索与雷管、导爆管和电线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4.6.3用导爆索引爆导爆管时,应使用单股导爆索与导爆管乖直连接,或使用专用联结块连接,
6.4.7起爆网路试验
4.7.1桐室爆破和A,B级爆破工程:应进行起爆网路试验。 4.7.2电起爆网路应进行实爆试验或等效模拟试验,起爆网路实爆试验应按设计网路连接起爆, 拟试验,至少应选·条支路按设计方案连接雷管,其他各支路可用等效电阻代替
5.4.7.3天型混合起爆网路、导 应至少选一组(地下爆破选一个 分区)典型的起爆支路进行实爆;对重 下进行网路实爆
6.4.8起爆网路检查
6.4.8.1起爆网路检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组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大型或复杂起 爆网路检查应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
6.4.8.1起爆网路检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组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
6.4.8.2电力起爆网路,应进行下述检查:
6.5.1.1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室 进行检查。 6.5.1.2从炸药运人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药警戒区,警戒区内禁止烟火,并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 进人警戒区域;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时,不得携带于机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人警戒区。 6.5.1.3炸药运人警成区后,应迅速分发到各装药孔或装药码,不应在警戒区临时集中堆放人量炸 药,不得将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和炸药混合堆放。 6.5.1.4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装药时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6.5.1.5在铵油,重铵油炸药与导爆索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应采取隔油措施或采用耐油型导爆索。 6.5.1.6在黄昏或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逊行露天及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如确需迅行装药作 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 6.5.1.7炎热大气不应将爆破器材在强烈日光下暴晒。 6.5.1.8爆破装药现场不得用明火照明。 6.5.1.9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装药警戒区20m以外可装220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确室 内应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6.5.1.10从带有电亩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应采用安全 蓄池灯、安企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6.5.1.11各种爆破作业都应按设计药量装药并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折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 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6.5.2.2炮孔装药应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6.5.2.3不应往孔内投挪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卷 直接冲击起爆药包。 6.5.2.4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需管和起爆药包放人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人需管或起爆药包 后,不得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6.5.2.5在装药过程中,不得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引出线,
6.5.3.1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料箱和输料螺旋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车体应有良好的接地; 输药软管应使用专用半导休材料软管,钢丝与体的连接应牢固; 装药车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105 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隙,不应与壳体相摩擦: 发动机排气管成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成保持适当的距离; 应配备火火装置和有效的防静电按地装置: 制备炸药的原材料时,装药车制药系统应能自动停车。 6.5.3.2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料箱和输料部分的材料应采用防腐材料: 输药软管应采用带钢丝棉织塑料或橡胶软管: 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车上应设有灭火装置和有效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清洗系统应能保证有效地清理管道中的余料和积污: 应其有出现原材料缺项、螺杆泵空转、螺杆泵超压等情况下直动停车等功能 5.5.3.3现场混装重铵油炸药装药车除符合6.5.3.2的规定以外,还应保证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足 够的间隙井不成与壳体相摩擦。 6.5.3.4小孔径炮孔爆破使用的装药器应符合卜列规定: 装药器的罐体使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一输药软管应采用专用平导体材料软管: 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10°。 6.5.3.5采用装药车,装药器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输药风压不超过颖定风压的上限值: 装药车和装药器应保持良好接地; 拨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 返用的炸药应过筛,不得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人。
6.5.3.1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料箱和输料螺旋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车体应有良好的接地; 输药软管应使用专用半导休材料软管,钢丝与厢休的连接应牢固; 装药车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10°: 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隙,不应与壳体相摩擦; 发动机排气管成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成保持适当的距离; 应配备火火装置和有效的防静电按地装置: 制备炸药的原材料时,装药车制药系统应能自动停车。 6.5.3.2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料箱和输料部分的材料应采用防腐材料: 输药软管应采用带钢丝棉织塑料或橡胶软管: 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车上应设有灭火装置和有效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清洗系统应能保证有效地清理管道中的余料和积污: 一应其有出现原材料缺项、螺杆泵空转、螺杆泵超压等情况下直动停车等功能 6.5.3.3现场混装重铵油炸药装药车除符合6.5.3.2的规定以外,还应保证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足 够的间隙井不成与壳体相摩擦。 6.5.3.4小孔径炮孔爆破使用的装药器应符合卜列规定: 装药器的罐体使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一输药软管应采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 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10°α。 6.5.3.5采用装药车,装药器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输药风压不超过颖定风压的上限值: 装药车和装药器应保持良好接地; 拨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 返用的炸药应过筛,不得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人。
6.5.4压气装药孔底起爆
5.4.1压气装约孔底起爆应使用经安全性试验合格的起爆器材或采用孔底起爆具;孔底起爆具厂 场装人导爆管、击管和炸药,导爆管应放在装置的槽内,并用胶布固定在装置尾端。炸药的感度 均不应小丁2#粉状乳化炸药.装药密度应大丁0.95g/cm3
6.5.4.2孔底起爆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过激波管试验能承受6×10°Pa的气冲击波人射超压: 在锤重2kg、落高1.5m的卡斯特落锤试验中不损坏; 对导爆管应有保护措施:
能起爆孔底起爆具以外的炸药; 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现场装药空气相对湿度不小于80%; 装药器的工作压力不大于6×105Pa; 跑孔内静电电压不应超过1500V.在炸药和输药管类型改变后应重新测定静电电压
6.5.5现场混装炸药车装药
6.5.5.2混装炸药车驾驶员、操作工,应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应熟练掌握混装炸药车客部分 的操作程序和使用、维护方法。 6.5.5.3混装炸药车上料前应对计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测标定,配料仓不应有其他杂物;上料时不应超过 规定的物料量;上料后成检香查输药软管是否畅通, 6.5.5.4混装炸药车应配备消防器具,接地良好,进人现场应悬挂“危险"警示标识。 6.5.5.5混装炸药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40km/h,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平坦道 路上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200m。 6.5.5.6装药前,应先将起爆药柱、雷管和导爆索按设计要求加工并按设计要求装人炮孔内。 6.5.5.7 混装炸药车行车时严禁压坏、刮坏,碰坏爆破器材。 6.5.5.8装药前应对炸药密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装药。 6.5.5.9混装炸药车装药前,应对前排炮孔的岩性及抵抗线变化进行逐孔校核:设计参数变化较大的 应及时调设计后再进行装药。 6.5.5.10采用输药软管方式输送混装炸药时,对干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送至孔口填塞段以下0.5IⅡ~ 1m处;对水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下至孔底,并根据装药速度缓缓提升输药软管。 6.5.5.11装药过程中发现漏药的情况,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6.5.5.12装药时应进行护孔,防止孔口岩屑、岩渣混人炸药中。 6.5.5.13混装乳化炸药装药完毕10min后:经检查合格后小可进行填塞,应测量填塞段长度是否符合 爆破设计要求, 6.5.5.14混装乳化炸药装药至最后一个炮孔时,应将软管中剩余炸药装人炮孔中,装药完毕将软管内 残留炸药清理干净。 6.5.5.15现场混制装填炸药时,炮孔内导爆索、导爆管雷管、起爆具等起爆器材的性能除应满足国家标 准要求外,还应满足耐水、耐油,耐温、耐拉等现场作业要求;严禁电雷管直接人孔。 6.5.5.16孔底起爆时,起爆药包应离元孔底一定距离
6.5.6.1 进行预装药作业,应制定安全作业细则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批, 6.5.6.2 预装药爆区应设专人看管,并作醒自警示标识,无关人员和军辆不得进入预装约爆区。 6.5.6.3 击雨天气露天爆破不得进行预装药作业。 6.5.6.4 高温、高硫区不得进行预装药作业 6.5.6.5 预装药所使用的雷管,导爆管、导爆索、起爆药杜等起爆器材应具有防水防腐性能。 6.5.6.6 正在钻进的炮孔和预装药炮孔之间,应有10m以上的安全隔离区, 6.5.6.7 预装药炮孔应在当班进行填塞,填塞后应注意观察炮孔内装药高度的变化。 6.5.6.8 如采用电力起爆网路,由炮孔引出的起爆导线应短路,如采用导爆管起爆网路,导爆管端口
6.5.6.1进行预装药作业,应制定安全作业细则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批, 6.5.6.2 预装药爆区应设专人看管,开作醒目警示标识,无关人员和军辆不得进入预装药爆区。 6.5.6.3 雷雨天气露天爆破不得进行预装药作业。 6.5.6.4 高温、高硫区不得进行预装药作业, 6.5.6.5 预装药所使用的雷管,导爆管、导爆索、起爆药杜等起爆器材应具有防水防腐性能。 6.5.6.6 正在钻进的炮孔和预装药炮孔之间,应有10m以上的安全隔离区。 6.5.6.7 预装药炮孔应在当班进行填塞,填塞后应注意观察炮孔内装药高度的变化。 6.5.6.8 如采用电力起爆网路,由炮孔叫出的起爆导线应短路,如采用导爆管起爆网路,导爆管端口
6.5.6.1进行预装药作业,应制定安全作业细则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批,
可靠密封,预装药期间不得连接起爆网路。
6.6.1碱室、深孔和浅孔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6.6.2填塞炮孔的炮泌中不得混有右块和易燃材料,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6.6.3 用水袋填塞时,孔口应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 6.6.4 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得紧靠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楔人木。 6.6.5 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起爆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6.6.6 分段装药间填塞的炮孔,应按设计要求的间隔填塞位置和长度进行填塞 6.6.7 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6.6.8 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扩电雷管引出线。 6.6.9 深孔机械填塞应遵守下列规: 当填塞物潮湿,黏性较大或表面冻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将大块装人孔内 填塞水孔时,应放慢填塞速度,让水排出孔外,避免产生悬料。
6.6.1碱室、深孔和浅孔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6.6.2填塞炮孔的炮泌中不得混有右块和易燃材料,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6.6.3 用水袋填塞时,孔口应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 6.6.4 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得紧靠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楔人木。 6.6.5 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起爆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6.6.6 分段装药间填塞的炮孔,应按设计要求的间隔填塞位置和长度进行填塞 6.6.7 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6.6.8 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扩电雷管引出线 6.6.9 深孔机械填塞应遵守下列规: 当填塞物潮湿,黏性较大或表面冻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将大块装人孔口 填塞水孔时,应放慢填塞速度,让水排出孔外,避免产生悬料。
6.7.1.1装药警戒范用爆破技术负责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识并派出岗哨 6.7.1.2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识,并派出岗哨。 6.7.1.3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6.7.1.4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上述要求封锁陆岸爆区警戒范用外,还应对水域进行警 。水域警戒应配有指摔船和巡逻船,其警戒范围山设计确定
6.7.2.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6.7.2.2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 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现场指挥应再次确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然后下令起爆。 6.7.2.3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报请现场指挥 司意,方可发山解除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人爆破警戒范用。 6.7.2.4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放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6.7.2.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6.7.2.2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各安全起爆条 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现场指挥应再次确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然后下令起爆。 6.7.2.3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报请现场指挥 意,方可发山解除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人爆破警戒范用。 6.7.2.4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6.8.1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6.8.1.1露大浅孔、深孔,特利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 有无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人爆区检否。 6.8.1.2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区。 6.8.1.3地下工程爆破后,经通风除尘排烟确认升下空气合格,等待时间超过15min后,方准许检香人 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6.8.1.4拆除爆破,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人员进人现场检查。 6.8.1.5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检查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6.8.2爆后检查内容
爆破后应检查的内容有: 确认有儿盲炮: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危墙、危房及末炸倒建(构)筑物; 地下爆破有无瓦斯及地下水突出、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有害气体是否排除 在爆破警戒区内公用设施及重点保护建(构)筑物安全情况
3.1A、B级及复杂环境的爆破工程,爆后检查工作应由现场技术负责人、起爆组长和有经验的 、安全员组成检查小组实施。 3.2其他爆破1程的爆后检查工作由安全员、爆破员共同实施
6.8.4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6.8.4.1检查人员发现百炮或怀疑百炮,应向爆破负责人报告后组织进一步检查和处理;发现其他不安 伞因素应及时排否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得发山解除警戒信号,经现场指挥同意,可缩小警戒范围 6.8.4.2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6.8.4.3发现爆破作业对周边建(构)筑物、公用设施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及时组织抢险、治理:排除安全 隐惠。 6.8.4.4对影响范围不大的险情,可以进行局部封锁处理,解除爆破警戒
6.9.1.1处埋育炮前应由爆破技术负责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埋育炮时无关人 员不许进人警戒区 6.9.1.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育炮,确室爆破的育炮处埋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 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6.9.1.3电力起爆网路发生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育炮电路短路。 6.9.1.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索和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 破损或断裂的可修复后重新起爆。 6.9.1.5严禁强行拉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和雷管。 6.9.1.6盲炮处理后,应再次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统一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 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并派专人监督爆堆挖运作业。 6.9.1.7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言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效果和 预防措施
6.9.2裸露爆破的盲炮
6.9.2.1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安置新的起爆药包(或亩管)重新起爆或将未爆药包回收销毁。 6.9.2.2发现未爆炸约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约取出销毁,重新敷约起爆,
9.3浅孔爆破的盲炮处
6.9.3.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
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6.9.3.2可钻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育炮孔不应小于0.3Ⅲ。 6.9.3.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6.9.3.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6.9.3.5 处理非抗水类炸药的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6.9.3.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 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洁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9.4深孔爆破的育炮处理
6.9.4.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接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 全距离,并加人警戒范围后,冉莲接起爆, 6.9.4.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 员确定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 6.9.4.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 步处理,但应回收雷管
6.9.5确室爆破的言炮处理
6.9.5.1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巾 量最小批机线 重划警戒范围,连接起爆 6.9.5.2可沿竖升或平硼清除填 起爆体
6.9.6水下爆破的盲炮处理
6.9.6.1因起爆网路绝缘不好或连接错误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连接起爆。
6.9.6.1因起爆网路绝缘不好或连接错误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连接起爆。 6.9.6.2对填塞长度小于炸药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的水下炮孔盲炮,可另装人起爆药包诱爆, 6.9.6.3处理水下裸露药包盲炮,也可在盲炮附近投人裸露药包诱爆, 6.9.6.4在清渣施工过程中发现未爆药包:应小心地将雷管与炸药分离,分别销毁
建筑技术交底6.9.7其他言炮处理
6.9.7.1地震助探爆破发生盲炮时应从炮孔或炸药安放点取出拒爆药包销毁;不能取山拒爆药包时,可 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6.9.7.2凡本标准没有提到处理方法的言炮,在处理之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处理法及操作细则,经爆 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6.10爆破有害效应监测
5.10.1D级以上爆破工程以及间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工程,均应进行爆破有害效应监测。监测项月由 设计和安全评估单位提出: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6.10.2监测项目涉及:爆破振动、空气或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爆破噪声、飞散物、有害气体、瓦 斯以及可能引起次生灾害的危险源。 6.10.3监测单位应经有关部门认证具有法定资质,所使用的测试系统应满足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 6.10.4爆破振动有害效应测试系统应在工程爆破行业测试标定中心定期标定,并将校核标定和测试 信息,测试仪器设备标识信息输人中国爆破网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利用中国爆破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远 程校核标定与数据处理。 6.10.5D级以上或需要仲裁的爆破工程,爆破振动有害效应监测信息应纳入中国爆破网信息管理 系统
6.10.6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及其处理 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6.10.7重复爆破的监测项目:应在每次爆破后及时提交监测简报。 6.10.8爆破有害效应监测单位,不应作为本单位承担爆破工程仲裁的监测方,
11.1爆破作业单位应在一项爆破工程结束或告一段落时,进行爆破总结。 11.2爆破总结应包折: 设计方案和爆破参数的评述ZJM0标准规范范本,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论述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隐患以及防范办法; 安全评估及安全监理的作用: 经验和教训,提出类似爆破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建议。 11.3爆破总结资料应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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