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T50759-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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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3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的内浮顶、拱顶和低压储金

    3.0.5储存或装载系统排放油气的浓度大于30g/m时,宜

    油气回收装置当油气浓度小于或等于30g/m或油气难以l 时水库标准规范范本,宜设置油气处理装置。 3.0.6尾气排放中的有机气体含量应满足国家相关污染物 指标的要求。

    3.0.7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前宜设分液罐。

    设计流量下的压降不宜大于0.3kPa。

    3.0.11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0MPa,真空管道的设 计压力应为0.1MPa外压。油气管道和真空管道系统的公称压力 不应低于1.6MPa。

    3.0.1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的管道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 2油气管道用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 3弯头、三通、异径管、管帽等管件的材质、压力等级应与所 连管道一致。 3.0.13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 体检测器,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 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的相关规定。 3.0.14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入口管道上应设置流量、 温度、压力检测仪表;油气处理装置还应在油气收集总管或装置入 口管道上设置在线油气浓度检测及其高高浓度联锁保护措施 3.0.15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尾气排放管道及其附件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工程中,尾气管排放口的高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的规定; 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中,尾气管排放口应高出地面 15m以上 3 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采样口和阻火设施; 尾气排放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 5m 以上。

    1石油库工程中,尾气管排放口的高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的规定; 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中,尾气管排放口应高出地面 15m以上 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采样口和阻火设施; 尾气排放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 5m 以上 。

    4.0.1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靠近油气排放源

    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血、NV级铁路设计规范 50012的有关规定。 4.0.6储罐区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布置在 堤外。

    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液储罐总容积小于400m时,可与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 中布置,吸收液储罐与油气回收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氵 处理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0.9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紧布置,且应满足安

    置,可按油气回收装置来确定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 4.0.11装卸车设施内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及吸收液储 罐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置,可按油气回收装置来确定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4.0.11装卸车设施内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 装置及吸收液储罐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起止点见附录A。

    2可燃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2可燃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3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4D为相邻较大罐的外直径。

    2可燃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3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4D为相邻较大罐的外直径。

    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3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4D为相邻较大罐的外直径。 4.0.1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 装置与企业内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产生明火或处理温度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 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4.0.1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王

    2汽车装卸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周边 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汽车装卸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 确定; 3铁路装卸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周达 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铁路装卸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 确定; 7 4罐组专用的油气回收装置宜与其专用泵区集中布置,其 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罐组专用泵的防火间距确定,且 与油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5m; 5两个及以上罐组或装载设施用油气回收装置与周边相邻 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罐区里、乙类泵(房)的防火间距确定,且与 甲、乙类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0.13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 装置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X 4.0.14石油库工程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石油库外 居民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及石油库内建(构)筑物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 规定。 4.0.15码头前沿区域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相邻设 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

    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 规范》JTS196一12的规定

    5.1.1储存与装载设施的油气宜按区域进行收集、回收或处理

    应避免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储存、装载设施不应与污水提升及 污水处理设施、工艺装置储罐及设备、酸性水罐等共用油气收集 系统。

    5.1.3油气收集系统应根据储存或装载系统中的油气性质、操件

    温度及操作压力等因素合理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与储罐、油罐 珀应密团连接; 2与储罐、装车鹤管和气相臂连接管道上应设爆轰型阻 火器; 3凝缩液应密闭收集,不得就地排放; 【大油气收集系统应采取防止系统压力超高或过低的措施。 5.1.4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紧急排放管。紧急排放管宜与油气 回收装置或低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的尾气排放管合并 设置,不应与产生明火或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的尾 气排放管合并设置。

    5.1.5油气收集总管应采用地上敷设,并宜坡向油气回收装置木

    5.1.6管道阻火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阻火器的类型和技术安全等级应根据介质的火焰传 播速度、介质在实际工况下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值和安装位置 确定; 2 阻火器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气体管道阻火

    器》GB/T13347和《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 收标准》SH/T3413的规定; 3当用于易聚合、结晶等导致堵塞的场合时,管道阻火器两 端宜设置压力监测,并应采取防堵措施。 5.1.7储罐呼吸阀应配置阻火器,阻火器应为耐烧爆燃型

    5. 2储罐油气收集系统

    5.2.1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内浮顶拱顶和低压储罐的油气收 集系统的连接宜采用单罐单控或直接连通方式;为保证安全和产 品质量,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不同种类介质、性质差别较大的同类介质、火灾危险 性类别不同的介质的储罐,其油气收集系统不应采用直接连通; 2储存极度、高度危害液体的储罐与储存非同类物料的储罐 3不同罐组的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不宜采用直接连通; 4不同罐型的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不宜采用直接连通; 5成品储罐与其他储存非同类物料的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 不应采用直接连通。 5.2.2下列储罐应独立设置油气收集系统,当经过预处理后可与 其他油气收集系统合并设置: 苯乙烯等易自聚介质的储罐; 操作温度大于120℃的高温物料储罐; 3 油气中硫化物体积含量大于或等于5%的储罐; 4 遇其他气体易发生化学反应的物料储罐; 其他需要独立设置气相收集系统的储罐。 5.2.3油气收集系统应根据储存物料的性质、火灾危险性、储存 当多座储罐的油气收焦系统

    温度、排气压力和罐型等因素设置。当多座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 直接连通,共用一个压力控制阀时,其储存的物料应为同一品种或 性质相近的物料。

    5.2. 41 储罐油气排放压力的设定值不应与呼吸阀和紧急泄放阀

    5.2.4储罐油气排放压力的设定值不应与呼吸阀和紧急泄放低 等的动作压力区间有交集

    等的动作压力区间有交集

    5.2.5储罐顶部气相空间的操作压力,无气体密封时,不应低手

    呼吸阀的吸人整定压力;有气体密封时,不应低于0.2kPa(G) 油气排出压力不应高于呼吸阀的呼出整定压力,并应设置压力京 地及远传仪表。

    5.2.6油气收集系统的能力应满足同一系统内所有储罐最大温

    5.2.7储罐的油气排放量应根据大呼吸气量、小呼吸气量、高温

    5.2.8储罐的保护气体用量应考虑物料性质、物料输出量和气温

    变化引起物料的温升或温降等因素。对于储存易聚合、氧化结晶 的物料储罐,还应设置下列措施: 1储罐气相空间应设置低压力报警,报警值不应低于储罐呼 吸阀的设定值; 2储罐气相空间应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及联锁保护。 5.2.9常压储罐排出的油气不宜排入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 当受条件限制,需排至全厂低压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气体热值和氧含量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性 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的相关要求; 2油气收集管道上应设在线氧含量分析仪和氧浓度高高联 锁切断设施; 3油气收集管道上应采取防止全厂可燃性气体倒流人储罐 区的油气收集管道的措施

    2.11油气自收集系统进入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前应 置切断阀和阻火设备。当多个油气收集系统共用一套油气回收 置或油气处理装置时,在进入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处理装置前 分别设置远程控制切断阀。切断阀应具有手动和远程操作功 ,其与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5.3装车设施油气收集系统

    5.4装船设施油气收集系统

    5.4.1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装船设施宜设置液相臂和气相臂, 气相臂与油气收集系统应密闭连接。 5.4.2油气收集系统的压力不应高于船舶上呼吸阀呼出整定压 力,不应低于吸阀的开启压力。 5.4.3装船设施应设置船岸安全装置,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TS196一12的规定。 5.4.4装船设施的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远程控制切断阀;远程控制

    5.4.3装船设施应设置船岸安全装置,并应满足现行行业

    5.5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

    气性质、油气浓度和尾气控制指标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选综合确 定工艺方案

    5.5.2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规模宜为储存或/利

    5.5.2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规模宜为储存或/禾

    月的油气平均浓度。储存系统油气浓度可根据物料性质、操作条 件、罐型、油气挥发量等计算确定

    1用于吸收汽油石脑油、芳烃、溶剂油等单一品种的油气 时,吸收液宜选用同种物料或性质相近不易挥发的液体; 2用于吸收混合油气时,吸收液宜选用挥发性小的低标号柴 油或专用吸收液; 3吸收液可采用降低温度的方法提高吸收效果。 5.5.5吸收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吸收塔宜为填料式;人 填料宜为低压降、规整填料,压降不宜高于1kPa; 3 填料层上下段宜设置压力仪表,塔底液体段应设置液位就 地指示及远传仪表,并应采取高低液位联锁控制措施; 4 吸收塔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0.35MPa。 5.5.6 分离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个膜组件的油气处理能力不宜小于100Nm3/h 2 膜组件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OMPa; 3 有机材料分离膜的膜组件操作温度不应超过50℃; 分离膜组件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8a: 5 分离膜对正丁烷的透过选择性不应低于对氮气的20倍; 6 分离膜组件应预留备用口;

    7 吸附罐应采取失电保护措施

    5.5.10换热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热器宜选用低压降换热器,压降不宜高于300Pa,设计 压力不应低于1.OMPa; 2换热器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和温度仪表; 3换热器的总传热系数不应低于50W/(ml?℃)。 5.5.11制冷系统油气冷凝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气冷凝通道应设置自动除霜系统,冷凝后的油水混合物 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采用水冷凝器的制冷装置应采取防冻措施; 2当制冷系统连续操作时油气冷凝通道应设置全通量的备 用通道。 5.5.12油气处理装置人口的油气浓度宜低于其爆炸极限下限 的25%。 5.5.13燃烧法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产生的氮氧化物、二嗯英、硫化物等污染物应满足相 关排放限值和控制指标的要求; 2装置入口应设置防回火措施 5.5.14,氧化法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气处理装置的反应器、换热器、电加热器等设备的设计 压力不应低于1.0MPa,并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 2催化剂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a; 3 反应器的催化剂床层应设置温度检测报警及过热保护 措施; 4反应器前的油气管道上应设置油气浓度检测及高高联锁 关闭切断阀,并应采取防回火措施

    5.10换热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5.5.10换热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热器宜选用低压降换热器,压降不宜高于300Pa,设 压力不应低于1.0MPa; 2换热器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和温度仪表; 3换热器的总传热系数不应低于50W/(m?℃)。

    1油气冷凝通道应设置自动除霜系统,冷凝后的油水混合物 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采用水冷凝器的制冷装置应采取防冻措施 2当制冷系统连续操作时,油气冷凝通道应设置全通量的备 用通道。 5.5.12油气处理装置人口的油气浓度宜低于其爆炸极限下

    1等离子体反应器前后应设置孔径不超过100μm的气体过 滤器; 2 等离子体反应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反应器内被处理气

    体的最大爆炸压力,并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 3等离子体发生器电极表面运行温度应低于200℃; 4等离子体后应设置臭氧分解装置,且应控制氮氧化物的排 放浓度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5.5.16机泵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增压用压缩机宜选用液环式压缩机;制冷用压缩机宜选用 往复式或螺杆式压缩机,制冷剂宜选用环保型制冷剂 2真空泵宜选用螺杆式或液环式: 3液体输送用泵宜选用离心泵; 4真空泵、压缩机的进出口应设压力仪表,出口应设温度仪 表;输送泵出口应设压力仪表。

    6.0.1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宜与储存、 装载设施的自动控制系统统一设计。 6.0.2当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设置安全联锁系统时,安 全联锁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设置。 6.0.3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 测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设置。 6.0.4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启停宜与其口的油气 压力联锁。 6.0.5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设置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油气 浓度等参数,应远传至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6.0.6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的机泵运行状态、控制阀门的开关状 态,应在基本过程控制系统显示。 6.0.7现场电动仪表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防爆要求,宜选用隔 爆型仪表

    7.1.1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界区内宜设置地面冲洗水 设施,冲洗用水可采用生产给水或中水 7.1.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产生的含可燃液体污水、被污染的雨水 应排人生产污水系统,且排水出口处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 于250mm。

    7.1.3油气的凝缩液不得排入污水系统

    7.2.1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宜与储存或装载设施 的用电负荷等级一致。 7.2.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7.2.3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 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规定;石油库工程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 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 规定。 7.2.4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的“第二类防 雷建筑物”及《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的规定。石 油库工程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的“第二 雷建筑物”及《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的规定 油库工程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准《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的规定。

    准《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的规定

    7.2.6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视频系统宜与相邻设 的视频系统统一设置。

    消防安全的视频系统统一设置。

    8.0.1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相邻设施的消防 给水系统统一设置。 8.0.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 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应小于0.15MPa,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 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2h。 8.0.3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周围的道路应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宜大 于60m,且应满足可使用消火栓的数量不少于2个。 8.0.4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应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型灭火 器,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提式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每个配置点 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具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量 不宜小于4kg; 2推车式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量不宜小于35kg/台。

    8.0.3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周围的道路应设置消火栓,间距不

    9安全、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

    9.0.2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

    9.0.4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

    9.0.6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区域的防渗设计应符合理 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的规定。

    路桥施工组织设计 A.0.1 设备防火间距计算的起止点应按下列位置确定: 1 汽车装卸鹤位:鹤管立管中心线; 2 铁路装卸鹤位:铁路中心线; 3 设备:设备外缘; 4 缓冲罐、吸收液罐:罐外壁; 5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最外侧设备的外缘或建筑 物最外侧轴线; 6 计量衡:衡器设备外缘 A.0.2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计算的起止点应按下列位置确定: 1 建筑物(敬开和半开式厂房除外):建筑物的最外侧 轴线; 2敲开式厂房:设备外缘; 3半散开式厂房: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形式确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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