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547-2022 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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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547-2022 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ailingsembank
尾矿生产过程中在初期坝坝顶以上用尾矿堆筑而成的坝。
whole storage capacity
坝顶标高平面与尾矿堆积体外坡面以下、库底面以上所围, 它间的容积,不含非尾矿构筑的坝体体积
暖通空调设计、计算设计最终状态时的全库容。
total storage capacity
depositedbeach
水力输送排放尾矿冲积形成的沉积体表层,按库内集水区, 面划分为水上和水下两部分
beach crest
沉积滩面与坝体外坡面的交线
库内水边线至滩顶的水平距离
2. 0. 11 浸润线
phreaticline
注:1总库容与总坝高指标分属不同等别时,应按高的等别确定;等别相差大于 一等时,应按高等别降低一等确定。 2干式尾矿库的总坝高为尾矿坝顶面最高点与坝脚最低点的高差,当尾矿坝 坝脚有初期坝或拦砂坝作为支撑体时,总坝高为尾矿坝顶面最高点至初期 坝坝顶轴线处或拦砂坝坝顶轴线处原地面的高差;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湿式 尾矿库,总坝高为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轴线处原地面的高差;采用中 线式和下游式筑坝的湿式尾矿库,总坝高为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坝顶轴线处 原地面的高差。 3除一等库外,当尾矿库下游有城镇、工矿企业、铁路等级为I级的铁路或高 速公路等时,经论证后,等别应提高一等。
注:1总库容与总坝高指标分属不同等别时,应按高的等别确定;等别相差大于 一等时,应按高等别降低一等确定。 2干式尾矿库的总坝高为尾矿坝顶面最高点与坝脚最低点的高差,当尾矿坝 坝脚有初期坝或拦砂坝作为支撑体时,总坝高为尾矿坝顶面最高点至初期 坝坝顶轴线处或拦砂坝坝顶轴线处原地面的高差;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湿式 尾矿库,总坝高为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轴线处原地面的高差;采用中 线式和下游式筑坝的湿式尾矿库,总坝高为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坝顶轴线处 原地面的高差。 3除一等库外,当尾矿库下游有城镇、工矿企业、铁路等级为I级的铁路或高 速公路等时,经论证后,等别应提高一等。
3.0.2尾矿堆积坝的勘察等级应根据尾矿堆积坝级别确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I级至Ⅲ级尾矿堆积坝的勘察等级应定为甲级; 2V级和V级尾矿堆积坝,场地为复杂场地且下游1km范 围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铁路、公 路等重要设施时,勘察等级应定为甲级;其余IV级和V级尾矿堆积 坝的勘察等级应定为乙级; 3专项勘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勘察等级; 4场地的复杂程度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 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 3.0.3尾矿堆积坝勘察类别应分为运行期勘察、扩建和改建勘 察、闭库勘察和专项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等及三等以下的尾矿库堆至1/2~2/3总坝高时、二等尾 矿库堆至1/3~1/2和1/2~2/3总坝高时、一等尾矿库堆至1/3~ 1/2和1/2~2/3总坝高时、运行达到一等等别及一等等别之后坝高 每增高20m时,应进行运行期勘察; 2尾矿库在扩建、改建前应进行扩建和改建勘察; 3对达到设计最终堆积高度或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高度而 提前停止使用的尾矿库,在闭库前应进行闭库勘察; 4对需要进行尾矿回采的尾矿堆积坝应进行回采专项勘 察;对没有在线监测系统的尾矿堆积坝或需对已有在线监测系 统进行调整时,应进行在线监测专项勘察;尾矿堆积坝在运行过 程中有异常情况且危及尾矿库安全时,应进行隐患治理专项 勘察。 3.0.4尾矿堆积坝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定量分析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3.0.5尾矿根据粒度成分和塑性指数可划分为砂性尾矿、粉 性尾矿和黏性尾矿。尾矿的分类和定名应符合表3.0.5的
3.0.2尾矿堆积坝的勘察等级应根据尾矿堆积坝级别确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I级至Ⅲ级尾矿堆积坝的勘察等级应定为甲级; 2V级和V级尾矿堆积坝,场地为复杂场地且下游1km范 围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铁路、公 路等重要设施时,勘察等级应定为甲级;其余IV级和V级尾矿堆积 坝的勘察等级应定为乙级; 3专项勘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勘察等级; 4场地的复杂程度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 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
3.0.5尾矿根据粒度成分和塑性指数可划分为砂性尾矿、粉
表 3. 0. 5 尾矿的分类和定名
注:1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2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圆锥仪沉人土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 算而得
寸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
4.1.1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勘察应依据勘察任务书进行,尾矿堆 积坝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1.2尾矿堆积坝勘察工作前应编制勘察纲要,勘察实施过程 中,应根据场地地质条件的变化对勘察纲要进行调整。 4.1.3尾矿堆积坝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工程物探 钻探、并探、槽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方法进行。 4.1.4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的项目应根据设计要求、工程特点和 尾矿类别确定。 4.1.5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察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 4.1.6除长期观测孔外,坝体上的钻孔、探并和探槽使用完毕后 应回填封堵。 4.1.7尾矿、尾矿库水含有害物质时,应对现场作业人员和设备 仪器采取防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4.2.1尾矿堆积坝运行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查明初期坝及尾矿堆积坝的组成、堆积厚度、密实程度 堆积规律及分布特征; 2应查明尾矿堆积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化学性质,总坝高 应力状态下的强度指标及变形特性,并应分析尾矿的固结
3应查明堆积体内浸润线位置; 4应提供尾矿的渗透系数; 5 需进行动力稳定性分析时,应提供动力稳定性分析所需的 参数; 6 应评价尾矿堆积坝在地震作用下的液化可能性; 7 应评价坝体在不同工况下的稳定性及堆积至总坝高的适 宜性。
4.2.2尾矿堆积坝运行期勘察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尾矿的原矿类别、选矿方法与工艺、尾矿的矿物成分和化 学成分、尾矿的颗粒组成等: 2初期坝、尾矿堆积坝的结构形式,反滤和排渗设施的设置 及运行情况; 3尾矿库的设计参数及使用后尾矿排放堆积方式、逐年堆积 高度和运行情况、沉积滩的分布及变化情况; 4尾矿堆积坝及排洪设施分布情况; 5尾矿堆积坝所在地区的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资料, 水文气象资料,前期勘察资料; 6尾矿堆积坝的变形、浸润线、排渗及排洪的监测设施的设 置情况及观测数据; 7尾矿堆积坝的历史隐惠、险情及治理情况; 8区域生态环境资料; 9类似尾矿堆积坝的工程经验资料。 4.2.3勘探线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基础上,布置在对坝体 稳定性评价有代表性的地段,勘探线方向宜垂直于坝轴线。每个 尾矿堆积坝在预估稳定性较差的地段布置的主要探线不应少于 1条,下游端达到趾下游不宜小于30m,上游端宜达到自坝顶起
稳定性评价有代表性的地段,勘探线方向宜垂直于坝轴线。 矿堆积坝在预估稳定性较差的地段布置的主要勘探线不应 1条,下游端达到坝趾下游不宜小于30m,上游端宜达到自坝 可库内方向拟评价坝高2倍~3倍的距离,一般勘探线的长 按实际条件控制。
4.2.4湿式堆存的Ⅱ级及Ⅱ级以上尾矿堆积坝的主要勘探 进入库区水位线内
4.2.4湿式堆存的Ⅱ级及Ⅱ级以上尾矿堆积坝的主要勘探线宜 进入库区水位线内。 4.2.5尾矿堆积坝运行期勘察垂直主坝轴线的勘探线数量不 应少于3条,其中1条应沿沟谷谷底且垂直主坝轴线布置,其余 勘探线尚应根据尾矿堆积情况,在最不利于主坝稳定的部面 布置。
4.2.6屋矿堆积坝的勘探线勘我
规定,控制性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且每条甚 线上不应少于3个。
表4.2.6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及数量
注:1拦截沟谷建库的尾矿堆积坝,在堆积过程中沿支沟方向形成的副坝应布置 勘探线;围地筑坝建库的尾矿堆积坝,每个坝坡应布置勘探线。 2 勘探点间距在主要勘探线上宜取小值,在一般勘探线上的坝体地段宜取 小值。
注:1拦截沟谷建库的尾矿堆积坝,在堆积过程中沿支沟方向形成的副坝应布置 勘探线;围地筑坝建库的尾矿堆积坝,每个坝坡应布置勘探线。 2 勘探点间距在主要勘探线上宜取小值,在一般勘探线上的坝体地段宜取 小值。 3存在软弱夹层、可能产生滑动的夹层时,应增加勘探点,
.2.7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
1勘探孔深度进入天然地面以下不应小于3.0m,控制性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表4.2.7的规定;当坝体和库区内设有防渗 层时,勘探孔深度不应穿透防渗层,宜采用工程物探方法或收集 已有资料查明防渗层以下地层分布特征,深度应符合表4.2.7 规定; 2当需进行动力稳定性分析时,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表 1.2.7的规定外,每条主要勘探线上不应少于3个孔的深度进入 基岩或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稳定土层且不应小于3.0m,当场 地内已有满足要求的资料时,可选择利用。
表4.2.7控制性勘探孔进入天然地面以下深度(m)
注:1表中所列勘探孔深度以下存在软弱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穿过软弱地层, 2在勘探深度内遇见稳定基岩或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稳定土层时,进 中风化基岩或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稳定土层深度不应小于3.0m。 3场地内存在岩溶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勘探点深度应满足场地稳定性评 要求。
.2.9岩土试样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和探井应取样,不扰动试样取样的垂直间距宜为 1.0m~3.0m; 2对以粉性和黏性为主的尾矿,应使用薄壁取土器或双管单 动取土器进行不扰动试样取样;对以砂性为主的尾矿,应使用取砂 器进行不扰动试样取样;扰动试样宜在贯入器中进行取样; 3软黏性尾矿和软土宜使用薄壁取土器静压法进行不扰动 式样取样;胶结的尾矿和坚硬的黏性土,宜使用三重管回转取土器 进行不扰动试样取样; 4每个主要尾矿层和土层的不扰动试样数量应根据试验项 目和统计分析要求确定,并不应少于6个; 5对可能产生滑动的夹层及软弱夹层,应进行不扰动试样取 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6当尾矿层和岩土层不均匀时,应增加取样数量; 7每次标准贯入试验应在贯入器中进行扰动试样取样; 8尾矿堆积坝场地应进行水、土试样取样,并应进行水、土对 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试验,水、土试样数量分别不宜少于3件。
4.2.10尾矿堆积坝运行期察的资料整理,应符合
章的有关规定,并应分析评价现状坝体的稳定性和预测达到总坝 高时坝体的稳定性
4.3.1尾矿堆积项扩建和改建勘察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 第4.2.9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收集尾矿库扩建和改建的背景资料; 2应收集尾矿库建库和运行期间的地质及水文资料、运行期 隐惠及治理资料; 3勘探工作量应满足扩建和改建工程分析评价的要求; 4应根据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特点提出工程措施建议。 4.3.2尾矿堆积坝扩建和改建勘察的资料整理,应符合本标准第 9章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析评价现状坝体的稳定性; 2应根据扩建和改建尾矿库中尾矿的性质、工艺、放矿方式 模拟尾矿堆积坝堆积规律、浸润线变化规律及尾矿性质,为扩建和 改建提供岩土设计参数; 3应分析扩建和改建的可行性,并应提出工程措施建议; 4应预测达到总坝高时坝体的稳定性及扩建和改建后坝体 的稳定性。
4.4.1闭库勘察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第4.2.9条的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收集尾矿库建库和运行期间的地质及水文资料; 2应收集初期坝、尾矿堆积坝、排洪系统、监测系统及尾矿库 隐惠治理资料; 3应调查评价影响尾矿库安全的不良地质作用,对存在的隐 患应进行分析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
4应对闭库尾矿库提出监测建议。 4.4.2对当地植被状况及类似已复垦的尾矿库的植被覆盖情况 应进行调查,并应对复垦材料和植被提出建议。 4.4.3尾矿堆积坝闭库勘察的资料整理,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 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析评价周边影响尾矿库安全的不良地质作用,并应提 出治理措施建议; 2应分析评价闭库尾矿库坝体的稳定性,并应提出治理措施 建议; 3应提出尾矿库复垦措施及监测建议。
4.5尾矿回采专项勘察
4.5.1尾矿回采专项勘察应根据尾矿回采工艺,在收集分析
4.5.1尾矿回采专项勘察应根据尾回采工艺,在收集分析 个大 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钻探、工程物探、原位测试等工作。 4.5.2尾矿回采专项勘察的资料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尾矿库各时期的勘察资料及专项勘察资料; 2 尾矿库原设计资料及拟采用的回采工艺; 3 运行期尾矿堆积坝监测资料或闭库后尾矿库管理及监测 资料; 4 尾矿库治理资料; 5库区内水文地质条件; 6区域气象、水文资料。 4.5.3尾矿回采专项勘察应查明地层结构、地层岩性及尾矿的物 理力学性质。当采用水采工艺时,还应查明尾矿颗粒组成及胶结 程度、固结程度,库内水的深度分布特征、尾矿的渗透特性;当采用 干采工艺时,还应查明各层尾矿的承载力及抗剪强度指标。
理力学性质。当采用水采工艺时,还应查明尾矿颗粒组成及 程度、固结程度,库内水的深度分布特征、尾矿的渗透特性;当 干采工艺时,还应查明各层尾矿的承载力及抗剪强度指标。
4.5.4尾矿回采专项勘察的资料整理,应符
关规定,应提供库内水的等深度曲线图,并应根据回采工 要求,分析回采边坡的稳定性。
4.6在线监测专项勘察
4.6.1在线监测专项勘察应以资料收集、环境调查、工程地质测
度与多年冻土层厚度、土的冻胀和多年冻土融沉性等级。 4.6.5在监控管理站、监控中心及室外监测设备安装地段 行电阻率测试,
4.6.6尾矿堆积坝在线监测专项勘察的资料整理,除应符
准第9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在线监测工作布置的要求,并应 提出监测内容和监测方法建议
4.7隐患治理专项勘察
4.7.1隐患治理专项勘察应进行现场踏勘、调查隐患形成过程,
.7.1隐惠治理专项勘察应进行现场踏勘、调查隐惠形成过程 应初步分析隐患类型、形成过程、产生原因、发展趋势及造成后 等,并应编制隐患治理勘察纲要,
4.7.2察工作应采用收集资料、现场调查、钻探、工程物探等方
4.7.3尾矿堆积坝隐患治理专项勘察的资料整理,应
第9章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 2应提出隐患治理措施建议
4.8.1静力触探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4.8.1静力触探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条主要勘探线上静力触探试验孔不应少于钻孔数量的 1/2;每条一般勘探线上静力触探试验孔数量不应少于2个;静力 触探试验孔与钻孔间距不宜大于1.5m; 2静力触探试验孔深度宜穿过潜在滑动面; 3静力触探试验应在钻探和十字板剪切试验前进行。 4.8.2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碎石类土及极软岩,可进行重型或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 试验; 2当采用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条探线上的试验 孔不宜少于3个。 4.8.3标准贯入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准贯入试验孔数量不应少于钻孔数量的1/2; 2标准贯人试验点的垂直间距宜为1.0m~1.5m。 4.8.4十字板剪切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具有饱和软黏土特征的尾黏土或尾粉质黏土,宜进行十 字板剪切试验; 2十字板剪切试验测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m。 4.8.5原位直剪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尾矿堆积坝,应进行原位直剪试验; 2试验场地应根据尾矿的沉积特征,布置在尾矿堆积坝外坡 面或干滩面上具有代表性的地段; 3每个代表性地段上尾矿的原位直剪试验数量不宜少于
1每条主要勘探线上静力触探试验孔不应少于钻孔数量的 1/2;每条一般勘探线上静力触探试验孔数量不应少于2个;静力 触探试验孔与钻孔间距不宜大于1.5m; 2静力触探试验孔深度宜穿过潜在滑动面; 3静力触探试验应在钻探和十字板剪切试验前进行。 4.8.2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碎石类土及极软岩,可进行重型或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 试验; 2当采用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条勘探线上的试验 孔不宜少于3个。
1标准贯入试验孔数量不应少于钻孔数量的1/2; 2标准贯入试验点的垂直间距宜为1.0m~1.5m。 4.8.4十字板剪切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具有饱和软黏土特征的尾黏土或尾粉质黏土,宜进行十 字板剪切试验; 2十字板剪切试验测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m。 4.8.5原位直剪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尾矿堆积坝,应进行原位直剪试验; 2试验场地应根据尾矿的沉积特征,布置在尾矿堆积坝外坡 面或干滩面上具有代表性的地段; 3每个代表性地段上尾矿的原位直剪试验数量不宜少于 3组。
4.8.6扁铲侧胀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具有饱和软黏土特征的尾黏土或尾粉质黏土,宜进行扁 铲侧胀试验; 2扁铲侧胀试验测点的竖向间距宜为0.5m。 4.8.7 波速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波速测试应在钻孔中进行,波速测试孔数量不应少于 3个; 2 波速测试宜在全孔段进行,测点间距不应大于1.5m。 4.8.8尾矿堆积坝勘察宜进行抽水试验或注水试验测定尾矿的 渗透系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沉积滩上宜进行不少于3组的抽水试验或3处的注水 试验; 2在浸润线以下砂性和粉性为主的尾矿层中,宜采用抽水 试验; 3 注水试验可在探井或钻孔中进行。 4.8.9 尾矿应进行一般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应按工程要求进行下 列试验项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进行尾矿堆积坝抗滑稳定性分析时,应根据计算方法 和土的类别按本标准表8.1.5的规定进行三轴压缩试验和直剪 试验; 2需要进行尾矿坝的沉降变形计算时,应对坝体和坝基土层 进行压缩一固结试验; 3对于Ⅱ级及Ⅱ级以上尾矿堆积坝或地震设计烈度为7度 及7度以上地区的血级尾矿堆积坝,应对尾矿和坝基土进行动力 性质试验; 4各类尾矿应进行垂直和水平方向的渗透试验。
现场进行含水率及密度试验。
5.0.1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搜集尾矿库前期资料,并应进行分 析研究,资料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区域性的地质、地震、地质灾害、水文、气象、植被等资料; 2尾矿库前期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设计资料、安全评价资 料等; 3初期坝及尾矿堆积坝已有排渗体及加固设施的设计与施 工及运行情况; 4尾矿库排洪系统的设计、施工及运行情况; 5尾矿堆积坝变形监测及浸润线监测资料: 6尾矿库运行异常情况,发生原因、处理措施和治理效果。 5.0.2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范围应包括尾矿堆积坝及有影响 的区域;当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Ⅲ度及地质条件复杂时,宜扩 大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范围;测绘的比例尺和精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尾矿库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500~1:2000,库 外有影响的区域比例尺宜为1:2000~1:5000;当地质条件复杂 或需要解决某一影响坝体稳定性的问题时,宜放大比例尺; 2对尾矿堆积坝有影响的坝体变形、裂缝、渗漏、流土、管涌 等隐惠及滑坡、断层、软弱夹层、洞穴等地质单元体,宜放大比 例尺; 3地质界线和地质观测点的测绘精度在相应的比例尺图上 的误差不应大于3mm。
5.0.3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查明场区地形、地貌特征及其与地层、构造、不良地质价
用的关系,划分地貌单元; 2应查明地下水的类型、补给来源、径流及排泄条件,并泉位 置,含水层的岩性特征、理埋藏深度、水位变化、水质情况及其与地表 水体的关系; 3应查明尾矿堆积坝是否存在变形、裂缝、渗漏、流土、管涌 等现象; 4应调查尾矿堆积坝是否发生过滑坡、坝面塌陷、坝面沼泽 化等隐惠及治理措施; 5应调查排洪系统的运行情况; 6应调查库区流域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评估对库区的影响; 7应调查人类活动对场地稳定性和环境的影响。 5.0.4地质观测点的布置、密度和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质观测点宜按网状布置,应布置在具有代表性的天然或 已有的人工露头、地层界线、地下水露头、不良地质作用、特殊岩土 界限等处,对尾矿堆积坝稳定性有影响的地质单元体的点和边界 应布置地质观测点; 2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应根据场地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确定 在测绘比例尺图上的间距宜为20mm~50mm; 3地质观测点宜采用仪器法或半仪器法定位。 5.0.5在尾矿库区、高风险地质灾害隐惠点宜采用遥感技术进行 工程地质测绘;利用遥感影像解译资料时,现场检验地质观测点数 不宜少于工程地质测绘点数的10%。
5.0.4地质观测点的布置、密度和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质观测点宜按网状布置,应布置在具有代表性的天然或 已有的人工露头、地层界线、地下水露头、不良地质作用、特殊岩土 界限等处,对尾矿堆积坝稳定性有影响的地质单元体的点和边界 应布置地质观测点; 2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应根据场地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确定, 在测绘比例尺图上的间距宜为20mm~50mm; 3地质观测点宜采用仪器法或半仪器法定位。 5.0.5在尾矿库区、高风险地质灾害隐患点宜采用遥感技术进行 工程地质测绘;利用遥感影像解译资料时,现场检验地质观测点数 不宜少于工程地质测绘点数的10%。
5.0.6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成果宜包括文字说明、图表、照片及 视频。
6.1.1勘探孔应满足取土试样、水试样及孔内原位测试的要求 并应对岩芯进行鉴别和编录。 6.1.2钻探过程中,不应对防渗层、反滤层、排水棱体、排渗褥垫 水平排渗管沟、垂直排渗井等设施和自然环境造成破坏。 6.1.3尾矿和土样质量等级的划分标准、取样工具或方法的选用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和《建筑工程 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的有关规定。 工公
6.1.4勘探、取样、原位测试作业时应采取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GB/T50585的 有关规定。
6.2.1钻探方法应根据尾矿的分类和特点进行选用。 6.2.2钻探施工前,应根据钻探技术要求、场地地层岩性分布情 况和现场施工条件等,编制钻探施工方案。 6.2.3在尾矿和土层中回次进尺不宜大于1.0m,在岩体中回 次进尺不宜大于1.5m,在软弱层地段回次进尺不宜大于0.5m。 对坝体沉陷与变形部位、滑动面、渗漏带应连续取芯,岩芯采取 率不应小于85%,对破碎带应连续取芯,岩芯采取率不应小 王65%
6.2.1钻探方法应根据尾矿的分类和特点进行选用。
6.2.4水上钻探时,应根据现场地形、水情和现有水上设备能力, 制定专门施工措施。
6.2.4水上钻探时,应根据现场地形、水情和现有水上设备能力,
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的有关规定。
6.3.1并探和槽探的深度、长度、断面尺寸应根据勘探任务书要 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并深度不应超过地下水位,并应采取井壁支护措施,井 内应采取通风、照明措施; 2探井断面可采用圆形或矩形,圆形探井直径不宜小于 0.8m,矩形探井不宜小于1.0m×1.2m;根据土质情况需要放坡 或分级开挖时,井口宜加大; 3探槽深度不宜大于3.0m,并应采取支护措施。 63.2探共的共口探洞的洞口宜选择在坚固日稳定的位置作
6.3.2探井的并口、探洞的洞口宜选择在坚固且稳定的位置,作 业时,井口不应少于2名操作人员。
6.4.1在钻孔中进行1级、Ⅱ级试样取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套管护壁时,取样位置应低于套管底部3倍孔径的 距离; 2放置取土器前应清孔,孔底残留的浮土厚度不得大于取土 器上端废土段长度; 3取土器应缓慢匀速下放,不得冲击孔底; 4 不得使用刃口卷折、内壁锈蚀或活塞不灵的取土器; 5取土器提出地面后,应使用专用工具取出土试样,并应密 封存放。 6.4.2在探井、探槽中进行不扰动土试样取样时,应在井壁或槽
壁150mm外人工刻取I级土证
号、取样深度、试样等级、试样方向、试样目测定名、取样日期和 样人等内容。
6.5.1野外记录应按回次逐次编录,不得事后追记或涂改,记录 人应签名。
6.5.2钻进过程中应量测各项深度,充许累计误差
6.5.7对工程成果有数字化交付要求的工程,应采用数字
6.6.1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勘察可采用工程物探方法探查下列 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探查尾矿堆积坝中粗细尾矿分层规律和密实程度; 2 应探查原始地形界面,初期坝堆填的密实程度; 3应探查初期坝和尾矿堆积坝下的软弱地层,以及堆积形成 软弱夹层的厚度与分布; 应探查基岩面理深、隐伏地质构造和岩溶分布; 5 应探测地下水的埋深、尾矿库坝体浸润线的变化情况; 6 应探测坝体塌陷、管、渗漏等地质隐惠的位置和范围; 应测试尾矿纵波与横波波速、动弹性模量与动剪切模量
6.6.2工程物探方法的选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探测对象与相邻介质之间应存在可量测的物性差异; 2 探测对象的信号应具有可区分的信噪比; 3选择的方法应能适应地形条件。 6.6.3工程物探方法的选用应满足表6.6.3条的规定,并宜通 物探方法确定工程物探技术参数
6.2工程物探方法的选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物探方法确定工程物探技术参数
表6.6.3常用工程物探方法
注:O表示适用,△表示较适用,/表示不适用。
5.6.4工程物探成果应结合钻探或其他勘探手段做出综合解释。 5.6.5工程物探成果报告内容应包括地球物理条件、方法选择、 仪器使用、技术措施选取、数据采集及处理、成果分析解释、工程物 探工作质量、结论和相应的图表。
仪器使用、技术措施选取、数据采集及处理、成果分析解释、二 探工作质量、结论和相应的图表。
7.1.1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的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条件,应 根据勘察技术要求和尾矿特征确定。 7.1.2尾矿的一般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应在工程现场进行,尾矿样 品数量应满足试验要求。 7.1.3室内试验的尾矿试样宜采用天然结构的试样,并应进行描 述;采用扰动样制备时,应控制含水率和密度。 7.1.4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仪器设备应进行校检。 7.1.5应用原位测试成果时,应注明测试数据是实测值还是修 正值。
7.1.5应用原位测试成果时,应注明测试数据是实测值达
7.2.1静力触探试验可用于砂性、粉性和黏性尾矿的测试
1静力触探可根据工程需要采用单桥探头测定比贯人阻力 ps;或采用双桥探头测定锥尖阻力q、侧壁摩阻力f。;当测定贯入 时的孔隙水压力u时,应采用带孔隙水压力量测的单桥或双桥 探头; 2试验设备贯入能力应满足探测深度的要求; 3试验时,应匀速垂直压入,贯人速率宜为20mm/s; 4试验设备应具备量测孔斜的功能。
1应绘制各种测试指标与深度的关系曲线,进行孔压 验时,还应绘制孔压消散曲线;
2应根据贯入曲线的特征,结合相邻钻孔资料,判别和划分 土层,计算相关测试数据的平均值,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确定各 土层的静力触探测试指标
7.3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7.3.1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可用于初期坝筑坝的碎石类土、坝基和 军底碎石类土、极软岩的测试,
7.3.1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可用于初期坝筑坝的碎石类土、坝基和
1冲击方式应采用自动脱钩落锤装置; 2触探杆最大偏斜度不应超过2%,试验过程中,应采取挂 探杆的偏斜和侧向晃动措施,锤击速率宜为15击/min~3 /min。
7.3.3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成果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绘制单孔触探试验锤击数与贯入深度关系曲线; 2应分层统计触探入锤击数的平均值,统计时应删除异常 ,并应分析原因
7.4.2标准贯入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自动脱钩的自由落锤装置进行试验,试验锤击速率宜 小于30击/min; 2试验过程中,应记录每10cm的锤击数,累计打入30cm的 锤击数应为标准贯入试验的锤击数; 3在孔壁不稳定时,宜采取套管护壁或泥浆护壁的回转钻进 法钻进,钻进至试验标高以上15cm处时,应清除孔底残土后再进 行试验。
7.4.3标准贯入试验的成果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绘制单孔标准贯入锤击数与深度关系的直方图,或将锤 击数直方图标注在钻孔柱状图及工程地质剖面图的相应深度上; 2应分层统计标准贯入锤击数N值的平均值闸阀标准,统计时应删 除异常值,并应分析原因
7.5.1十字板剪切试验可用于具有饱和软黏土特征的黏性尾矿 的测试。
7.5.2土字板剪切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尾矿堆积体中存在厚度大于0.5m的饱和软塑、流塑状态 黏性尾矿时,宜在钻孔过程中进行十字板剪切试验,应测定不排水 抗剪强度及灵敏度; 2对于均质土层,十字板剪切试验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m, 司一层位测定总数不宜少于3个;对于非均质或夹薄层粉性、砂性 尾矿,宜在进行静力触探试验后,结合土层变化,选择软黏土部位 进行十字板剪切试验; 3试验点的深度超过10.0m时,应安装导正系统及测试 设备。
7.5.3十字板剪切试验的成果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计算各试验点饱和软塑、流塑状态黏性尾矿的不排水抗 剪峰值强度、残余强度和灵敏度; 2应根据土层条件和工程经验,对实测的十字板不排水抗剪 强度进行修正; 3应绘制单孔不排水抗剪峰值强度、残余强度和灵敏度随深 度的变化曲线
施工组织设计原位直剪试验可用于尾矿、尾矿软弱夹层接触面的测试。 原位直剪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7.6.1原位直剪试验可用于尾矿、尾矿软弱夹层接触
1试验场地应根据尾矿的沉积特征,选择尾矿层或尾矿软弱 夹层接触面的地段进行试验; 2试验的剪切方向应与尾矿堆积体可能发生的滑动方向一致; 3每组试验不应少于3个试验点,每组试验点的岩性应相 同,试验体的高度不宜小于200mm,并不宜小于最大粒径的8倍, 剪切面积不宜小于0.25m; 4试验施加的最大法向应力应大于试验剪切面上实际受力 状态下的最大法向应力。 7.6.3原位直剪试验的成果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绘制剪应力与垂直应力关系曲线、剪应力与剪切位移关 系曲线; 2应确定强度参数。 7.7扁铲侧胀试验 7.7.1扁铲侧胀试验可用于具有饱和软黏土特征的黏性尾矿的 测试。 7.7.2扁铲侧胀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孔试验前后应进行探头率定,应取试验前后的平均值 作为修正值; 2试验时,应以静力匀速将探头压入尾矿中,贯入速率宜为 20mm/s;试验点间距宜取0.5m。 7.7.3扁铲侧胀试验的成果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绘制侧胀模量、侧胀土性指数、侧胀水平应力指数和侧 胀孔压指数与深度的关系曲线; 2应根据扁铲侧胀试验指标和同类尾矿经验,确定尾矿的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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