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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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稳步推进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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