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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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
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稳步推进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0726?/?102768?/?files_founder_2288921945?/?24683612.doc" "_blank?)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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