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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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验收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第三条 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件1,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第四条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 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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