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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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要求,《义煤集团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义煤集团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等相关规定、标准,建立了新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第二条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适用于新安煤矿井田范围内进行瓦斯抽采。
第三条 新安煤矿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 新安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确保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确保瓦斯抽采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并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
第五条 进行瓦斯抽采的工作面应当落实瓦斯抽采的主体责任,推进整个矿井的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矿级领导负责瓦斯抽采工作的指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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