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改项目审批管理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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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和煤炭系统内的煤炭加工转化及多种经营第三产业项目)
矿区总
体规划 1、依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煤炭资源开发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矿区综合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
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开发的指导性文件,投资者必须在总体规划指导下依法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
2、200万吨/年及以上的大中型矿区总体规划由县、市煤炭局初审,省煤炭局审核后报省计委,由省计委报国家计委审批;200万吨/年以下的矿区总体规划,由县、市煤炭局初审,省煤炭局审核后报省计委审批。
立
项 1、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必须进行办矿审批。按晋政办法(2002)49号和晋煤行发(2002)440号文件执行。
2、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1)煤矿和洗煤厂的项目建议书由县、市煤炭局初审,省煤炭局审核后报省计委审批。(2)矿区综合开发项目(煤的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等)按国家现行限额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县、市煤炭局初审,省煤炭局审核后上报省计委;限额以下项目由县局初审,市局审批。(3)技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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