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493-2019 普通国省道公路标志标线维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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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加固维

    a)构件锈蚀的除锈补漆; b)螺帽松动的应拧紧,缺失的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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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除锈、防腐、

    镀铬标准a)漆层剥落或鼓泡面积9平方厘米及以上; )划伤或损伤触及结构的; )防腐层锈蚀鼓泡但未损伤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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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使用时间达到寿命期限的; b)腐蚀面积达到10%及以上的; c)变形校正后不能满足承载要求的; d)损伤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不能满足需求的。

    5.1.2.3紧固件、衔接件松动应拧紧,影响净空应调整校正。

    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实施版面擦洗: a)尘土等污染信息视认的: b)贴图等干扰信息视认的; C)积雪等覆盖信息视认的

    5.1.4.1公路标志净空不满足规定要求,应对公路标志进行改造或调整。公路交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 当检验公路标志的净空值: a)路面标高变化的;

    a)路面标高变化的!

    b)货车类型变化的; c)公路标志板面经常刮碰损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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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紧固件松动滑脱因素,调整安装高度并重新固定; b)杆件变形导致板面下垂,修复或更换杆件; c)刮碰损伤导致板面变形,修复并重新固定。

    a)版面内边缘侵入公路建筑界的; b)基础设置在路面的。

    b)基础设置在路面的。 ,1.5.2公路标志视认区出现障碍物遮挡的应及时处理(视认区可参照运行或设计速度选取,即: 00km/h取100m或80km/h取80m,以下类推): a)行道树修剪或迁移; b)非公路标志拆除或迁移; c)障碍物优先迁移或拆除,无法迁移拆除的调整位置; d)其它标志或交通管理设施,宜综合选取设置位置

    5.2.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设警告标志

    5.2.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设警告标

    a)路面出现塌、水毁、隆起的,以及出现车辙、坑槽、桥头跳车等严重病害的: 服务平 b)乡村道交叉且没有设置相关设施的; c)新增信号灯等设施驾驶人无法正常处置的; d)满足事故易发条件的。

    5.2.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拆除警告标

    a)窄路、窄桥、事故易发、过水路面、铁路道口等情形,通过工程改造或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改善已经恢复技术状态的; b)通过指路标志、道口标柱、立面标记已经能够体现平面交叉等情形的; C)信号灯、交叉口、村庄等驾驶人能够符合视认要求的:

    d)临水、高路堤等安全风险已经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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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1公路技术条件、交通构成、行车环境、自然环境、管理需求等变化,增设、调整、拆除禁令标志, 应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a)桥梁等公路设施技术状态得到改善或恶化等承载能力变化的; b)货运车辆类型变化带来公路交通功能变化的; c)路面标高改变带来跨越等设施净空控制条件变化的; d)对向车行道物理分隔设施等安全保障条件改善的; e)公路沿线连片住宅、厂矿企业增加等横向干扰增多的; f)其它交通安全条件变化的

    5.3.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设禁4

    a)桥梁等设施技术状况低于技术标准的; b)路面净空变化低于标准规定限值的; c)施工作业直接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 d)交通组织需要控制车辆正常行驶的; e)治安、超限等新增路面控制节点的; f)学校、幼儿园等新增平面交叉路口的; g)恶性事故易发其它措施效果不良的; h)限制超车等其它交通行为的。

    5.3.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宜拆除禁令标志:

    a)桥梁、穿跨越等受限路段经改造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 b)实施对向车行道物理分隔等工程措施的; c)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路面控制卡口等设施已经拆除的; d)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沿线干扰源迁移或得到有效控制的: e)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施工作业已经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 服务平 f)线路及其路网条件改善等可以取消交通行为限制的; h)行政界、国省道相交路段等区域或线路功能变化的; i)其它已经不需要限制交通行为的

    5.4.1公路技术条件、路权分配、安全需求、交通管理等发生变化的,应增设或调整指示标志及其信息。 5.4.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设或调整指示标志: a)交叉路段转换车道非常态分配设置的:

    b)靠右侧或靠左侧行驶路线可能出错的; c)双向改单向行驶或环岛改平交等交叉形式变化的; d)弯道、坡道、平交等视距不良需要提醒的; e)快速路需要控制或调整最低行驶速度的; f)增设人行通道的; g)增设公交车等专用车道的: h)增设校车停靠点的; i)增设专用掉头车道的等。

    5.4.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宜拆除指示格

    a)因掉头车道被取消或单向行驶恢复双向行驶的; b)因侧分带开口封闭而机动车、非机动车指示标志等不需要的 c)因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已经具有靠右侧道路行驶等功能的; d)弯道、平面交叉视距障碍物已经清除等驾驶人能够自行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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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1线路相交、路网通连、交通功能、交通流量、地域名称、线路名称等发生变化的,应增设或调整 指路标志及其信息。

    5.5.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指路标志信

    a)线路交通功能变化,线路及其相交道路目的地信息应进行优化; b)新建重要道路与之相交或衔接的,路段目的地信息应进行调整; c)相交道路及其连接道路功能提升的,节点目的地信息应进行调整; d)线路及区域路网公路标志A层信息名称设置差异引起歧义的; e)互通、枢纽等远程目的地信息引导间断缺失的,

    5.5.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指路标志版

    a)交叉形式变化的, b)驾驶人需要进行二次及以上信息处理的; c)驾驶人认知有歧义的。

    5.5.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指路标志线

    a)路网规划调整经批准的新线路; 息服 b)线路名称及编号重新命名的; c)国省道线路改线老路下放的

    a)路网规划调整经批准的新线路; b)线路名称及编号重新命名的; c)国省道线路改线老路下放的。

    5.5.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路段、线路及其路网信息评估并优化引导信

    a)驾驶人经常误判走错路的; b)具有干线功能的相交公路建设带来路网结构变化的; c)城镇区域变化带来路网引导路径变化的。

    5.6.1旅游景区功能及其引导起点、线路、路网变化的,应增设或调整旅游标志及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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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新增旅游景区,应依据景区进出口道路及其路网关系,选取引导起点及其线路: b)需要调整或设置旅游景区信息的线路,优先作为指路标志目的地信息进行设置。 5.6.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设旅游标志或信息: a)新增旅游景区引导线路各重要转换节点; b)旅游景区引导线路重要转换节点信息缺失的: c)路网结构变化带来旅游引导线路变化的。 5.6.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拆除旅游标志或信息: a)旅游景区引导线路范围之外的或驾驶人不需要的; b)指路标志与旅游标志重复设置的; c)路网引导线路结构出现变化的

    5.7.1施工作业区标志、辅助标志、告示标志、信息告知等适用条件变化的,应增设、调整 的标志及其信息。

    a)施工作业占用路面或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 b)禁令、指示等标志无法完整表达含义的; c)交通拥堵、分流、雨、雪、冰、雾等特殊情形的。 5.7.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拆除相关标志或信息: a)施工作业已经完工并完成路面及其设施技术状态恢复的施工区标志; b)驾驶人无法准确掌握或操作的辅助标志信息; c)急弯、下坡、校车停靠点等险要情形消除的; d)交通拥堵、分流、雨、雪、冰、雾等特殊情形已经消除的

    b)禁令、指示等标志无法完整表达含义的; c)交通拥堵、分流、雨、雪、冰、雾等特殊情形的 5.7.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拆除相关标志或信息: a)施工作业已经完工并完成路面及其设施技术状态恢复的施工区标志; b)驾驶人无法准确掌握或操作的辅助标志信息; c)急弯、下坡、校车停靠点等险要情形消除的; d)交通拥堵、分流、雨、雪、冰、雾等特殊情形已经消除的,

    a)砂石泥土等污染无法视认的; A b)老旧标线残余并存的; c)轮胎刹车痕迹残余的; d)积雪覆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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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线条磨损导致功能丧失或缺失的; b)人行通道标线等局部磨损影响功能的: c)图案或文字等标记磨损或缺失影响视认的; d)逆反射性下降导致夜晚等时段视认不良的; e)路段线条排水孔堵塞的。

    a)标线涂料使用寿命到期的: b)标线厚度低于规定要求的,其中:热熔类低于0.7毫米,双组份低于0.4毫米的; c)标线逆反射性低于规定值白色反光标线的逆反射系数应不小于45mcd.1x".m;黄色标线的逆反 时系数应不小于30mcd.1x.m的

    a)对向车流标线分隔改为物理分隔的,黄色双实线应改为白色(路缘带)实线; b)一级公路缩短中央分隔带增加相交道路开口长度路段,白色标线应改为黄色实线 c)二级及以下公路弯道路段,通视区域障碍物清除之后,黄色实线可改为虚线

    6.2.2公路交通转换环境变化,应增设禁止标

    a)增设搭接或相交道路,主线与接入道路设置停止线或停车(减速)让行线; b)增设铁路平交口,主线设置停止线; C)增设人行通道标线,同步设置停止线

    6.2.3安全使用需求变化,应优化禁止标线的设

    a)大型车交通转换需要改变停止线位置的; b)接入道路停止线距离路口过近或过远的; c)对向车行道分隔线间距增大达到50cm及以上的; d)需要限制机动车辆随意停放的等。

    a)新增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接入或交叉路段,应增设人行横道标线。其中:弯道通视 区域受障碍物遮挡视距不良的,增设人行横道预告标识; b)村道、机耕道、村民住宅出入道路等搭接路口,车道边缘线应改为虚实线。其中:中间带开口 且转换交通量大的,入口段车道分界线应由虚线改为实线; c)新设公交站点、校车停靠点等设施或原来站点改造与迁移,同步实施上下游过渡标线、停靠站 示线,以及路段车道分界线、车道边缘线改造; d)具备条件重要交叉口左转专用车道设置,增设左转弯等待区线。

    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出现下列需求之一的,应优

    a)人行横道线与低等级的相交道路错位或偏离设置,需要改造人行横道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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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一级公路中间带或侧分带开口实施封团或物理隔离,需要连续设置路缘带的: c)标线分隔改为物理设施分隔对向车流路段,需要调整对向车行道、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的; d)交通构成复杂或交通拥堵路段,需要设置路面限速标记或文字信息标记的; e)重要平面交叉路段非机动车无路权,需要实施地面标线同步改造的等。

    6.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设宽度渐变段标线: a)路桥不同宽的; b)路面宽度不等的; c)路口车道不对应的; d)车道数量增多或减少的。 6.4.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设路面障碍物导流线: a)路面(行车道或非机动)跨线墩台等; b)高出路面的井盖等; c)进入路面的桥梁墩台等。 6.4.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设减速标线: a)视距严重受限的平交过村路段; b)一级公路急弯入口路段; c)运行速度超过60km/h的环岛入口路段。 6.4.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设立面或实体标记 a)设置在路面的固定或移动设施; b)路面之外3米以内且没有相应等级防护设施的构筑物; c)路基、桥梁护栏的迎面; d)隧道入口轮廓面; e)跨线设施轮廊面

    6.4.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设立面或实体

    a)设置在路面的固定或移动设施; b)路面之外3米以内且没有相应等级防护设施的构筑物; c)路基、桥梁护栏的迎面; d)隧道入口轮廓面; e)跨线设施轮廊面。

    7.1.1标志、标线及其信息的增设、调整、优化应综合考虑和配套设置。 7.1.2标志与标志、标志与标线、标线与标线的信息不得冲突和矛盾。 7.1.3 主线与相交道路不配套的应予调整。

    7.2.1按照线路技术等级和运行速度, 及其信息的数量:

    b)悬臂式支撑结构的版面(含附着)并设不得超过3块; c)门架式支撑结构的版面并设不得多于4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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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增的标志与标线应同步设置。其中:移交或接养线路,相互之间矛盾的 应予调整,缺少标志或标线的应予补充:

    7.3.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增的标志与标线应同步设置。其中:移交或接养线路,相互之间矛盾的 应予调整,缺少标志或标线的应予补充: a)人行横道标志和标线; b)禁止借道(二三级公路)或超车(一级公路)标志和标线; C)单行路; 心拮头在造一站头和去挂合用在道。

    a)人行横道标志和标线: b)禁止借道(二三级公路)或超车(一级公路)标志和标线; c)单行路; d)掉头车道、掉头和左转合用车道; e)允许掉头; f)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

    4.1具有下列情之一的,新增的主线和支线路权标志标线应协调设置。其中:移交或接养线路,相 间矛盾的应予调整,缺少标志或标线的应予补充: a)优先通行路口:主路设置路口优先通行标志,接入道路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及其标线 b)无主路路口:各路口同时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及其标线。

    8典型路段标志标线维护

    3.1.1标志、标线及其信息维护,需要体现不同路段的特殊保障需求 8.1.2路段公路交通条件相同而标志标线设置差异大的应实施调整。 3.1.3交通、人文、自然、安全等保障条件改变的标志标线应优化。 8.1.4禁令、指示、指路、警告比选情形优化选取功能更高的,

    8.2.1对于公路线形技术指标极限值以下的,沿线无险要、村庄、集镇、非机动车、行

    服务 a)以中短距离为主的,增设本线路限速标志; b)以长距离为主的,增设注意疲劳驾驶标志; c)交通环境突然变化的,增设减速标线等设施

    a)绕城(市)区路段,增设城区多入口预告标志; b)与高速公路并行路段,增设高速多入口指路标志; c)多条国省道共线路段,增设线路名为主的重合段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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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互通等组合入口路段,增设转换路径引导指示标志或地面引导标记; e)枢纽等复杂立交路段,各岔口可连续设置出口线路远程目的地信息。 .2.3国省道的县级及以上交界调整的,应设置体现辖区线路技术状态的控制信息标志: a)省际界:增设行政界、本线路一般路段限速、桥梁限载等标志; b)市际界:增设行政界、本线路一般路段限速等标志; c)县际界:增设行政界等标志。

    a)省际界:增设行政界、本线路一般路段限速、桥梁限载等标志; b)市际界:增设行政界、本线路一般路段限速等标志; c)县际界:增设行政界等标志。

    8.3.1新增交义和搭接路段,应依照交义类型,完善交义路段和相交线路的公路标志、标线等设施: a)依照交义类型系统设置预告、告知、确认等指路标志,或警告标志、道口标注。其中:国省道 交叉口之后设置本线路限速标志; b)依照信号灯控制、主路优先、无主路优先等交通组织方式,设置车道引导、车道分配、车道指 示、“停”“让”标志标线等路权设施; c)依照新增交义类型等级,调整本线路上、下游及相交线路重要转换节点指路标志目的地信息, 8.3.2交通量、交通构成、断面分布、交通组织方式等发生重要变化的交叉路口,应调整车道引导、车 道分配、车道指示及其路权、引导、控制等标志标线: a)拓展中间带开口增设左转车道,同步做好对向车行道分界线的设置

    a)拓展中间带开口增设左转车道,同步做好对向车行道分界线的设置; b)压缩行车道宽度增设机动车道,依照运行速度保障机动车道: c)压缩硬路肩宽度增设机动车道,综合论证非机动车基本通行需求,最低宽度不得小于1.6m d)标线改实体导流岛,设置立面标记、岔道指路或诱导标志; e)物理分隔设施压缩中间带开口,调整对向车行道分界线为路缘带标线。

    3.3因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处治或交通事故控制需求,实施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相关措施 标志标线设置的,应同步实施调整完善:

    a)通视区域的民房等障碍物无法清除的,增设人行横道标线和标志或纵向导流线; b)环岛、非标准畸形交叉等事故多发路口,增设阶梯限速标志、纵向减速标线等; c)中间带开口、掉头车道封闭,拆除相关的指示或诱导标志并调整路缘带设置; d)增设减速垄等强制减速设施的路段,配套设置路面障碍物警告标志及标线

    其中: a)桥梁位于全封闭式路段的,在各入口前适当位置增设限载标志; b)桥梁位于江、河等重要转换节点的,在本线路及连接线路转换节点增设告知标志; c)运行速度达到80km/h及以上的路段,在桥梁前方适当位置增设限载预告标志; d)桥梁入口设置限高架(墩)等控制设施的,依照规范增设阶梯限速标志、立面标记等。 3.4.2桥梁及其交通环境复杂组合路段,应围绕公路交通安全保障需求,优化桥梁及其路段禁令、指示 警告等标志标线: a)桥梁护栏防护等级不满足规范要求,增设限速标志和振荡式车道边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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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宽路窄桥及机非混合交通路段,增设导流线和注意非机动车警告标志; c)中小桥与桥头平面交叉路段,增设桥梁路段网格线,同时可采用信号灯控制方式; d)大桥、特大桥路段,增设法规限速标志,同时配套设置区间测速设施,

    8.5.1宽路窄隧的入口路段和没有照明设施的隧道路段,隧道进口导流标线或标记及其标线白色反光标 线的逆反射亮度系数应不小于80mcd.1x".m"、黄色反光标线的逆反射亮度系数应不小于50mcd.1x".m。 3.5.2平、纵线形不良与隧道组合路段,应依照公路运行安全状态,优化调整禁止变道标志标线、禁止 昔道标志标线、路段速度限值及其起点位置的设置。 3.5.3限制高度、宽度的隧道路段,应依据本线路路网交通转换关系的变化,调整绕行线路的引导设施 支其位置设置。 8.5.4限制拖拉机、非机动车、行人等通行禁令标志,宜设置在隧道连接线路相交道路的入口路段。

    a)路面摊铺或改造等净空不满足要求的,增设或调整限高标志的净高限值; b)路面渗漏增设易滑警告标志; C)路面冰冻设置警告、限速等标志; d)净高不足的调整限高标志及其位置; e)新增桥梁等跨线设施,公路连续下穿路段,依据其中最低的高度,调整限高的限值及其位置 3.6.2限制高度、宽度的下穿路段,应依据本线路路网交通转换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绕行线路的引导 设施。

    a)下穿路段前,设置交叉警告标志,同时可增设鸣喇叭指示标志; b)平面交叉口路段,增设人行横道标志和标线等,

    8.7.1新增学校接入路段,应按照平面交叉渠化要求,设置完善的控制、指示、警告等标志标线。其中: a)主线:依照平面交叉渠化要求,结合学校性质、公路技术等级、路口交叉结构等因素,设置限 速、警告、人行横道、诱导或指示等标志标线; 小 b)接入道路:依照平面交叉渠化要求,结合接入功能、交通构成、安全视距等因素,设置“一停二 看三通过”警告标志,“停”或“减”速让行标志标线; c)辅道搭接:参照相关规定设置辅道搭接道口标志标线,主道一般不设。 3.7.2公路技术条件、交通环境、安全环境等变化路段,应设置必要的标志或调整相关标志标线及其信 息: a)接送学生车辆占用公路停车等待的,设置禁止停车标志;

    a)接送学生车辆占用公路停车等待的, 设置禁止停车标志: b)校车停靠点学生出入通道路段,设置注意儿童警告标志和禁止停车的网格线; c)搭接或相交道路通视区域存在无法移除障碍的,设置人行横道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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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路侧增设家长接送学生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区的,增设相关指示标志。 .7.3路段控制、指示、警告标志标线设置不适用的应优化调整: a)速度限值过高或过低的; b)限速时段设置无法操作认定的; c)人行横道标志位置不当的。

    8.8.1.1新增村民集中居住区道路搭接,应实施渠化设计:

    )依照主路优先的要求,设置交义路口标志标线: b)依照平面交叉类型,设置简易指路或警告标志,

    8.8.1.3通过物理隔离的路段,应完善路权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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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1进入弯道路段之前,应依照公路技术等级、平曲线指标、交通构成、路侧环境等因素,设置相应 的禁令、指示、警告等标志标线: a)综合弯道路段的技术等级、弯道前运行速度、平曲线半径、路侧(外侧)险要等因素,设置警 告(或:指示)或限速(或:建议限速)标志并选取限值; b)综合弯道路段的技术等级、断面布设、交通构成等因素,选取对向车行道、同向车行道等禁止 借道或变道标线设置起点及禁止超车标志设置位置; c)综合弯道路段技术等级、平曲线半径、弯道前运行速度等因素,设置诱导标志; d)依据路段安全运行状态、驾驶人构成等因素,设置纵向或横向减速标线; e)依据弯道路段视距等因素,设置鸣喇叭指示标志: f)弯道路段内侧视距、外侧防护、中间分隔等条件得到改善的,应当调整相关标志的设置。

    告(或:指示)或限速(或:建议限速)标志并选取限值: b)综合弯道路段的技术等级、断面布设、交通构成等因素,选取对向车行道、同向车行道等禁止 借道或变道标线设置起点及禁止超车标志设置位置; c)综合弯道路段技术等级、平曲线半径、弯道前运行速度等因素,设置诱导标志; d)依据路段安全运行状态、驾驶人构成等因素,设置纵向或横向减速标线; e)依据弯道路段视距等因素,设置鸣喇叭指示标志; f)弯道路段内侧视距、外侧防护、中间分隔等条件得到改善的,应当调整相关标志的设置。 8.9.2弯道路段及弯道路段之后,依照公路标志和标线设置相关要求,设置诱导标志、对向车行道标线, 同向车行道标线、解除限速标志或增设新的限速标志等: a)一级公路弯道路段视距符合技术要求且线路设计速度为70km/h及以下的路段,对向车行道分界 线可设置能够借道的虚线: b)二级及以下公路视距不良的路段,对向车行道应设置禁止借道标线; c)二级及以下公路弯道路段,通视区域障碍物清除之后,可设置能够借道的虚线; d)弯道之后优先设置新的限速标志。

    同向车行道标线、解除限速标志或增设新的限速标志等: a)一级公路弯道路段视距符合技术要求且线路设计速度为70km/h及以下的路段,对向车行道分界 线可设置能够借道的虚线: b)二级及以下公路视距不良的路段,对向车行道应设置禁止借道标线; c)二级及以下公路弯道路段,通视区域障碍物清除之后,可设置能够借道的虚线: d)弯道之后优先设置新的限速标志。

    8.9.3弯道与其它复杂组合路段,宜优化公

    a)弯道设有平交路段,增设或延长纵向减速标线的设置,车道边缘线可改为振荡标线; b)弯道接桥梁路段,增设导流线、纵向减速标线等; c)弯道旁路侧险要路段,增设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增设或延长纵向减速标线的设置。

    8.9.4连续弯道路段,应综合考虑弯道路段

    )起点路段设置连续弯道路段警告标志,路段之间一般不再设置弯道警告标志: )需要设置限速标志的连续弯道路 以平曲线指标最低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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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3路段交通环境变化的,宜增设或调整标

    8.12.1新建校车停靠点,应依照公路行业技术要求,结合公路技术等级、线形指标、交通状态等因素, 通过标志标线划分功能区域,即:示警区、上游过渡区、停车区、下游过渡区: a)示警区:选取停车区前方适当位置,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志; b)上游过渡区:调整路段车道边缘线,设置校车驶入停车区过渡标线; c)停车区:设置网格线及“校车”标记和校车停靠指示标志; d)下游过渡区:调整路段车道边缘线住宅标准规范范本,设置校车驶出停车区过渡标线。

    a)非机动车需要通行的校车停车区路段, 上游过渡区增设非机动车标识; b)跨线设施设置在公交站点上游通视区域的,设置“校车停靠避让通行”警告标志

    DB32/T34932019

    3.12.3校车停靠和公交站点并设的路段,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 a)公交站点前适当位置,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志; b)校车停靠指示标志与公交站名牌并设的,公交站名牌居上或居左; C)过路通道,视情设置人行横道标志标线。

    c)过路通道,视情设置人行横道标志标线。 8.12.4校车行驶线路或学生上(放)学通道,宜设置相应的指示或警告标志: a)校车掉头路段或路口,设置“黄底黑图案”主标志和“校车”辅助标志; b)接入道路校车经常出入的路段角钢标准,设置“校车图案”+“校车出入”文字和“前方XX米”辅助标志; C)学生上放学或家长接送学生的路段,设置“学生通道注意避让”警告标志。

    8.12.4校车行驶线路或学生上(放)学通道,

    a)校车掉头路段或路口,设置“黄底黑图案”主标志和“校车”辅助标志; b)接入道路校车经常出入的路段,设置“校车图案”+“校车出入”文字和“前方XX米”辅助标志; C)学生上放学或家长接送学生的路段,设置“学生通道注意避让”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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