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269A-2018 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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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除特殊情况外,指路标志宜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 当公路单向车道数大于或等于3条、交通量较大、大型车辆较多 路线线形影响右侧标志的视认性时,可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左侧
3.1除特殊情况外,指路标志宜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 公路单向车道数大于或等于3条、交通量较大、大型车辆较多 线线形影响右侧标志的视认性时,可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左侧
(即中央分隔带处)重复设置:指路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公路的 停车视距。 3.3.2指路标志的设置位置应考虑到公路宽度、车辆的运行速 度、驾驶者的反应能力等因素,设置在驾驶者视野范围内易引起 注意的地点。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的公路,其指路标志 之间的间隔不宜小于60m,其他公路指路标志之间的间隔不宜小 于30m。如必须在保持最小间隔的标志之间增设新的标志,则应 采用互不遮挡的支撑结构形式。 3.3.3指路标志应沿公路横断面设置于路侧安全净区以外,否 则,应采用解体消能结构或设置护栏加以防护。 3.3.4指路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人公路建筑限界以内,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路侧住式交通标志的安装高度应考虑其板面规格、所在 立置的线形特点和地形特征等因素,根据表3.3.+的规定选取。 悬臂式、门架式等悬空标志净空高度应预留余量;新改建工程中 标志净空高度预留余量应不小于50cm,大中修及专项工程中标 志净空高度预留余量应不小于20cm。
矿产标准表 3.3. 4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cm
:①选择高度值时,可根据标志所在位置的现场条件及板面规格确定。如上坡段可 取下限值,其他路段可取中值。板面较高时,可取下限值 ②主标志的安装高度应考虑辅助标志也能足公路建筑限界的要求
内边缘距土路肩边缘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5cm。设置于中央分隔 10
带上的指路标志板或立柱与中央分隔带边缘线的间距每侧均应 大于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中C值的规定。 没置了桥梁「的交通标志如受案间条件的限制,其立柱可以落在 昆凝土护栏上,但应进行必要的防护。 5.3.5指路标志安装时,标志板面的法线应与公路中心线平行 或成一定角度,路侧安装的指路标志为0°~10°;悬臂、门架或附 着式悬空标志安装时,标志的安装角度应与公路中心线垂直或前 倾0°~15°,如图3.3.5所示。
图3.3.5指路标志安装示意
3.3.6高速公路主线设置的指路标志所显示的“距离”应指其与 相关互通式立体交叉或服务区、停车区、停车场等沿线设施的前 基准点的间距。当按规定设置的指路标志所在位置受到遮挡或 不具备设置条件时,该指路标志可适当移位。指路标志与前基准 点间距小于或等于3km时,指路标志设置位置可允许偏差 土50m;间距为3km以上时,可允许偏差为二250m
3.4.1指路标志的支撑方式可分为柱式、悬臂式、门架式和附着 式四种。 3.4.2指路标志支撑方式应根据交通量、车型构成、运行速度 公路宽度、车道数、沿线构造物分布以及路侧条件等因素综合确
3.4.1指路标志的支撑方式可分为柱式、悬臂式、门架式和附 式四种。
公路宽度、车道数、沿线构造物分布以及路侧条件等因素综合确
公路宽度、车道数、沿线构造物分布以及路侧条件等因素综合
定,并尽可能经济、美观。 1小指路标志宜采川单柱式支撑方式,中、人型指路标志 可采用双柱式、悬臂式或门架式。 2当符介下列条件时,优先选择恐臂式或门架式,版而内容 少时,宜采用悬臂式: 1)路侧安装空间不足或受遮挡时; 2)交通量达到或接近设计通行能力,或单向有3个及以上 车道,或大型车辆所占比例很大时; 3)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或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较近,或 穿越多个互通式立体交叉,为保持标志信息设置位置的 致性时; 4)高速公路出口为多车道,或为左向出口时; 5)平面交叉路口标志或位于互通式立体交叉前基准点处 的出口预告标志。 3公路沿线设置有上跨天桥、路侧设置有高挡土墙或照明 灯杆等时,交通标志在满足公路建筑限界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 附着式支撑方式
3.5.1标志版而反光材料及照明应采川环保节能材料,并应符 个下列规定: 1标志版面在白天和夜间的颜色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道 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5768.1的规定。 2标志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版面,也可根据地形、观测角 变、日照等情况增加主动发光式或外部照明设备。 3逆反射材料的逆反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 通反光膜》GB/T18833的规定,使用中当其性能不能满足该标准 最低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3.5.3支撑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支撑件可选用钢管、型钢或钢桁架,也可根据需要采 用铝合金型材、合成材料、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制作。 2标志基础采用的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大于或等于(C30, 且作为背包设置在桥梁上的基础不得低于防撞墙的混凝土等级。 3位于桥梁段的单柱式交通标志可采用钢结构附着在桥 沙
3.6.1标志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1 标志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通标志支撑方式确定后,应对同一支撑结构类型的标 志进行合理分组,并减少不同支撑结构的材料规格类型 2风荷载计算中的设计风速,应采用标志所在地距离平坦 空旷地面10m高、重现期50年、10min的计算平均最大风速值。 上海地区设计风速为30m/s 3交通标志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构造和工艺方面要求。 4交通标志的结构重要性系数%=1.0,安全等级为二级。 5交通标志结构的荷载计算与组合、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地 来础的设计等,均应衍介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现行行业标准《公路交 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等的规定
3.6.2标志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标志板》JT/T279 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2标志板应有底板、反光材料、滑栅、支撑件、紧固件组成, 外部或内部照明标志还应包括其照明系统与结构;标志的外形应 美观,并采用统一的形式,各组成部件应牢固、防腐、耐用,紧固件 应通用。 3标志底板的厚度应符合强度要求,其最小厚度宜符合表 3.6.2的要求;当标志底板面积大于或等于9m时,宜采用挤压成 型或压边的铝合金板拼接制作
表3.6.2标志底板最小厚度
主:标志底板面积大于或等于9m*时应视为大型标志板。
3.6.3标志支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6.3标志支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支撑件中采用的所有钢制部件均应采用热浸镀锌或 他防腐艺处理,钢律顶端应封闭;各利支撑件的断而尺、连 接部件等均应根据标志板面的大小、所设置地点的受风力及支撑 方式由计算确定 2标志支撑件的基础宜采用刚性扩大基础,当刚性基础过 天或基础设置处土质不良时,可采用桩基础;基础的金属预埋件 必须进行除锈处理;基础的埋设深度和构造尺寸应由计算确定。 3标志板与支撑件应采用适当的连接方式,连接部件的设 计应安装方便、连接牢固、保持板血平整
4公路指路标志信息分类分层
4.1.1指路标志的版面信息主要包括公路编号(或名称)、目的 地名称、地理方位和距离等四大信息。其中,公路编号(或名称) 确定了公路的总体地理走向,有利于简化交通标志的版面信息数 量,应优先选取
4.1.1指路标志的版面信息主要包括公路编号(或名称)、目的 地名称、地理方位和距离等四大信息。其中,公路编号(或名称) 确定了公路的总体地理走向,有利于简化交通标志的版面信息数 量.应优先选取
4.2.1公路指路标志信息可分为四类:路线名称信息、地区名称 信息、交通枢纽信息、其他重要信息。 .2.2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各级公路的服务对象和功能,指路 标志信息可分为Λ层、B层、C层和D层,如表1.2.2所示。
表4.2.2上海市公路指路标志信息分层表
续表 4. 2. 2
主:1公路有正式缩号时,应首选公路编号。公路编号或名称应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 县、乡道在地图中有时不出现编号,此时可采用其路线名称。 园区道路应根据其道路等级归人1B或C类。 4—上海市指路标志信自分层风本标准附录主囊公路方向节点风本标准附录 C
4.3.1高速公路与各等级道路连接时,可参考表4.3.1选取信息层 次,同时还应考虑道路服务区域的特点和交通流的流向与流量。
4.3.1高速公路与各等级道路连接时,可参考表4.3.1选取信息层
表4.3.1高速公路指路标志信息要素选取参考
主:1表中不带括号的信息为首选信息:带括号的信息适用于无首选信息时,或根据 需要作为第2个信息 当接近首选信息所指示的目的地时,该信息作为第1个信息.如需选取第2个 则仍按本表的顺序筛选
方向有同层次多类信息时,应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对表4.2.2的 言息类型加以选择,直至满足规定的信息数量为止,当同一方向有
司层次同类多个信息时,应按照由近到远的顺序加以选择, 4.3.3当无法按照表+.3.1的规定选取必要的信息时,可降级 选取催。必要时,也可升级选取催息,
4.4普通公路指路标志信息选取
表1.3.1的规定。 5.1.2高速公路指路标志按照标志的功能可分为路径指引标 志、沿线信息指引标志和沿线设施指引标志。 1路径指引标志是为高速公路用户提供行驶过程中所经路 我信息的交通标志,包括路线的编号(或名称)、沿线可达地区或 也点的名称、行驶的方向及到达目的地或出口的距离等信息,根 居高速公路用户在行驶过程中对指路信息的需求,路径指引标志 可分为: 1)入口指引系列标志。包括:人口预告标志,人口处地点、 方向标志,高速公路入口标志(命名编号标志),路名标 志(本标准附录E中E.2)。 2)行车确认系列标志。包括:地点距离标志、命名编号标 志、路名标志。 3)出口指引系列标志,包括: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出口预告标 志,出口标志及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本标准附录E中E. 1) 2沿线信息指引标志是为高速公路用户提供所处位置信息 的标志。包括:起点标志、终点预告标志、终点提示标志、终点标 志、著名地点标志、分界标志、交通信息标志、停车领卡标志、车道 数变少标志、车道数增加标志、交通监控设备标志、车距确认标 志、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隧道出口距离预告标志
为绿底、白字符、白图形、白边框、绿衬底,特殊规定除外。
图 5. 1. 5标志版面颜色的确定
2版面中出现的国道编号标志,应为红底、白字符、白边框; 省道编号标志,应为黄底、黑字符、黑边框;县道编号标志,应为白 底、黑字符、黑边框:省级高速公路的编号标志的颜色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采用路线名 称时,应为绿底、白字符、白边框。出现在指路标志版面中的编号 标志,可不设学衬底,仙独立设置各类公路编号标志时,应有与底 膜颜色相同的衬底, 3版面中作为指路标志目的地的旅游区(点)信息,可为棕 底、白字符。独立设置旅游区(点)标志时,应为棕底、白字符(图 案)、白边框、棕衬底。 4信息板标志和辅助标志应为白底、黑字符、黑边框、白 衬底。
出口编号的数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口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数值等于该出口所在互通 式立体交叉中心桩号的整数值;桩号值超过千位时,仅 保留后三位有效数字。 2)本市以高速公路及构造物里程桩号复核确认结果的各 互通立交的中心位置桩号,作为出口预告标志出口编号
5.1.9国家高速公路编号标志应符合以下规定:
5.1.10高速公路接城市快速路最后一块预告标志应设置反色, 如图5.1.10所示。 5.1.11行驶方向指引信息、地理方向信息的选取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 28
图5.1.10高接快出口预告标志反色示低
1在车辆的行驶方向较明确,不易引起误解的路段,可选取 路线总体走向作为行驶方向指引信息。 2对驾驶考容易产生行驶方向迷惑的路段,立选择具有代 表意义的下游远程目的地作为行驶方向指引信息。 3带有地理方向信息内容的标志可单独设置,也可结合高 速公路指路标志进行设置。当与高速公路指路标志结合设置时 宜在版面中增加东、南、西、北等地理方向信息,设置在标志左上 或右上角处,所增加的内容不得影响其他指路信息的表达。 4指路标志版面布置示例见本标准附录D。 5.2路径指路标志
5.2.1人口指引系列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人口指引系列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地区环线或城市绕城环线高速公路与其他高速公路 有重合路段时,应优先保留地区环线或城市绕城环线的 编少(名称)路桥管理及其他,
3命名编号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国家高速公路命名编号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国家高速公路命名编号标志设置于国家高速公路的起
104位数的国家高速公路命名编号标志
省级高速公路 命名编号标志示例
地点距离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点距离标志宜设置在距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的 后基准点1km以上、容易被驾驶者识别辨认的适当位 置,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10km时,地点距离标志 可重复设置。地点距离标志的信息应与入口指引标志、 出口指引标志信息相呼应酒店标准规范范本,重复设置的地点距离标志应 保持地点信息的关联性。 2)地点距离标志宜采用3行按由近到远的顺序排列: ①第1行地点为近程Ⅱ的地,应选川经山下,个通式立 体交叉可到达的目的地信息。根据被交道路的等级按 照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选取信息等级,然后根据第 +.2.2条的规定确定信息的内容,所选信息应与前方设 置的出口预告及出口系列标志中的指路信息相一致
②第3行地点为远程目的地,即路线的方向节点,可参照 本标准附录C,当城市绕城环线高速公路里程较长时, 可选川距当前所在地最远的A层信息,并相对固定;当 里程较短时,可选取前方第3个互通式立体交叉可到达 的目的地信息,并依次变化:城市放射线高速公路可选 用城市范围内距起点最远的A层信息作为远程目 的地。 ③第2行地点为中间远程目的地,宜选取上述两个目的地 之间的最近的其他A层信息(重要地区);若无,可按表 4.2.2所列顺序选取其他A层信息或B层信息(重要 地区)。城市绕城环线和城市放射性高速公路可选取前 方第2个互通式立体交叉可到达的目的地信息。
3)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途径城市区域、区域内有多个出 口时,应预告前方出口数量以及每个出口所能到达的地 点信息、距离、 4)地点距离标志中高速公路信息只出现编号,不出现名称。 5)第3行为"上海市区S20"时,对应距离为该位置距离外 环高速的距离;外省市高速公路除G15外,地点距离标 志中“[游”对应的距离为该位置至外环高速的距离 6)本市出省高速公路应在起点和出上海境位置附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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