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596.1-2015 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设施设置规范 第1部分:设施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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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速公路智能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6.1.1在高速公路路段上,应设置超速违法监测及应急车道监测设备,平均间隔应不少于15土5km。 3.1.2高速公路进出市界的路段或收费站上游路段应设置一套车辆智能记录设备。
路桥图纸6. 2交通流检测设备
6.2.1高速公路平均每隔1km~2km宜设置一处具备交通流检测功能的设备。 6.2.2在高速公路沿线的特大、大桥或特长、长大隧道上游路段,宜设置交通流检测设备 6.2.3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形成的枢纽互通立交之间的基本路段上,应至少布设一个交通流检测设备 (交通量调查设备)。 6.2.4高速公路与普通国省道互通立交之间的路段上,应至少布设一个交通流检测设备(交通量调查 设备)。 6.2.5连接港口、交通枢纽、重要旅游景区、城市快速路的出口上游路段上,应布设一个交通流检测 设备(交通量调查设备)。 6.2.6省界(与北京、河北交界处)处,应布设用于反映路网宏观交通量特征的交通流检测设备(交 通量调查设备)。
在高速公路特大桥、特殊结构桥处,宜设置轴
4.1在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国道节点交叉且有分流条件的地方,应设置可变情报板, 4.2在高速公路与易拥堵、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省道节点交叉且有分流条件的位置,应设置 报板, 4.3收费站进站口前,应设置提示信息用可变情报板,
6.4.3收费站进站口前,应设置提示信息用可变情报板。
6.4.3收费站进站口前,应设置提示信息用可变情报板。
6.5道路交通气象监测设备
6.5.1在高速公路沿线湿、滑、雾、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应设置具备相应检测功能的道路 交通气象监测设备,监测设备间距应不大于15km。
6.5.1在高速公路沿线湿、滑、雾、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应设置具备相应检测功能的道路
6.5.2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二
a)3 年平均因低能见度导致被封闭次数达到6次(含)以上的路段,或小于200m的雾日数达到8天 (含)以上的路段; b) 年平均有20天(含)以上出现八级以上的大风的路段; ? 年平均有七天(含)以上出现严重路面结冰的路段; d) 三年内因恶劣气象条件发生两起(含)以上重特大公路事件的路段; 三年内因恶劣气象条件发生两起(含)以上公路基础设施严重水毁的路段。
在关键节点(高速公路与快速路、主干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等的交叉节点)上游路段以及事 路段,宜设置车道控制设备。
7国省干线公路智能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规范范本国道进、出市界的路段上游路段应设置一套车辆智能记录设备。
应根据管理需求,布设一个交通流检测设备(交 通量调查设备)。 7.2.2普通国道与普通国省道交叉,应根据管理需求,在普通国道和省道各布设一个交通流量检测设 备(交通量调查设备)。 7.2.3普通省道应至少布设一个交通流检测设备(交通量调查设备)。 7.2.4连接港口、交通枢纽、重要旅游景区、城市快速路的出口上游路段上,应布设一个交通流检测 设备(交通量调查设备)。 7.2.5省界(与北京、河北交界处)处,应布设用于反映路网宏观交通量特征的交通流检测设备(交 通量调查设备)
7.3.1在国道上特大桥处,宜设置轴载检测设备。 7.3.2在重型货车通行的重要路段,宜结合超限站设置轴载检测设备
7.3.1在国道上特大桥处,宜设置轴载检测设备,
7.4.1在国道与国道、主干路及以上道路相交且有分流条件的四个方向,宜设置可变情报板, .4.2在国道与省道相交处,根据周边路网情况,宜设置可变情报板;可变情报板的设置位置及发布 内容应确保交通分流信息能够被正确发布。
3.1.1城市道路建设,应确保新建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 有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的通信实现联 网。 3.1.2高速公路通信系统应满足《天津市高速公路通信技术要求》相关规定,应为市级通信骨干网预 留8芯光纤。 3.1.3新建或改建国、省干线公路,应根据管理需求敷设光纤。
8.2.1新建或改建城市道路,供电接入点应根据各类设施供电需求预留供电输出。 8.2.2使用公共供电电源的交通智能管理设备均应设置过载、接地、漏电、短路、防雷保护装置并符 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具备来电后自动恢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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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新建或改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根据管理需要,确保道路一侧预留一孔通信联通管道及一孔 供电联通管道,并与公共通信、供电管井有管道沟通。 3.3.2机柜及杆件旁设置大窖井,井径宜采用Φ600,管道节点处设置小窖井,井径宜采用Φ300。路 段中平均每50m宜设置1个通信窖井管道标准规范范本,最长不超过100m。 8.3.3其他设置应按照GA/T652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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