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1424-2017 高速公路路侧安全设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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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不同路侧护栏最低防撞等级与护栏型式
b)碰撞时事故车辆侵入区与车辆高度、护栏高度和强度、碰撞速度和角度以及路拱横坡有关。高 速公路和一级干线公路侵入区宽度为1.2m 5.5.4 护栏立柱至路堤坡顶的距离应满足护栏立柱最小保护层厚度要求。 5.5.5 最小保护层厚度与车速、边坡坡度和基础埋深有关,若条件允许,最小保护层厚度设置为250mm 5.5.6若护栏设在边坡上,边坡坡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a)对新建高速公路,不应大于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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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现有高速公路,不应大于1:6; c)因条件限制而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根据边坡具体情况和交通量、预期事故程度及工程造价 等综合确定。
5.6.1护栏纵向长度应刚好截断车辆驶出轨迹,按式(1)计算:
式中: L一一护栏总长度(m): L一一障碍物同侧上游护栏长度(m); L。一一障碍物纵向长度(m) L一一障碍物对侧上游护栏长度(m) 5.6.2障碍物同侧或对侧上游护栏长度可参考图2按式(2)和式(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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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护栏斜展率1/a推荐值
5.6.5驶出长度与设计车速和交通量大小有关,其值可参考表6选择。
5.6.5驶出长度与设计车速和交通量大小有关,其值可参考表6选择。
表6护栏设计驶出长度L推荐值
5.7.1护栏端部处理基本要求如
1)阻挡和遇制事故车辆并使其重新定向; 2)使事故车辆在较短的距离内减速并安全停车; 3)允许并确保事故车辆驶入到规定预期的区域 5.7.2护栏端部处理设施的主要类型有端头式和防撞垫式,前者用于波形梁钢护栏,后者用于中央分 隔带内水泥混凝土护栏及刚性障碍物上游端部处理。 5.7.3护栏端部处理设施类型的选择应根据设计车速、护栏终端位置、地形、护栏类型和障碍物类型 等因素综合考虑
6.1.1中央分隔带护栏可阻止失控车辆翻越护栏 无其可减轻车辆对撞事故的严重程度 6.1.2不同型式的护栏之间或护栏与桥梁等构造物护栏之间应进行刚度过渡处理。 6.1.3平曲线半径较小的路段,设置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尤其是混凝土护栏应保证不影响停车视距。
5.1.1中央分隔带护栏可阻止失控车辆翻越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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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当整体式路基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应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大于12m时, 应分段确定是否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b 分离式路基上下行路基高差大于2m时,可仅在路基较高一侧设置。 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应设置半刚性护栏,护栏最小长度为25m。
6.5.1中央分隔带混凝
6.5.2中央分隔带混
图3整体式混凝土护栏断面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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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中央分隔带分离式混凝土护栏
6.6.1活动护栏主要用于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其防撞能力应与相邻中央分隔带护栏协调一致。 6.6.2可移动护栏主要用于车道管理或作业区,可参考第9章的有关要求设置,碰撞时最大横向变形 不超过1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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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损毁护栏应及时修复,修复时间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 6.7.2因事故损毁路段的护栏修复时,应考虑增加一级防撞等级
6.7.1损毁护栏应及时修复,修复时间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
8.1.1路侧净区范围内外的主要排水设施包括路缘石、边沟、排水沟、涵洞、进水口及泄水口等。
.1.2路侧净区范围内外的排水设施所形成的障碍物主要有: a) 高出路面100mm以上路缘石; b) 不可驶过的边沟或排水沟; c) 高出地表以上100mm的涵洞端墙或冀墙。 . 1.3 路侧净区和事故车辆可能到达范围内,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基本原则有消除、移开、穿越及隔离。 .1.4 路侧净区和事故车辆可能到达范围内,排水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如下: a) 路缘石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7 高速公路确需设置路缘石时,其正面应为斜面,如图5所示,超出路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100mm; 2) 设有水泥混凝土护栏的路段不应设置路缘石: 3) 路缘石泄水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的立面开口式泄水口,如图6所示; 4)开口尺寸与汇水流量和纵坡坡度等因素有关,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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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宽涵洞洞口和翼墙应采用钢管滚环或钢管格栅封盖,如图7所示,其高度不应超出地表 100mm;涵洞斜面跨径与钢管滚环内径应满足表9要求。
图7涵洞出入口防护措施 表9涵洞斜面跨径与钢管滚环内径关系
8.2立柱和照明灯杆防折
9.1.1作业区为特殊的路侧障碍物,分长期、短期和流动作业区。 9.1.2作业区安全防护应符合第4章的相关要求。 9.1.3作业区安全净区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应根据道路作业性质设置长期、短期或流动性防护设施 9.1.4作业区护栏基本要求同固定护栏,具体防撞等级应计算后确定。 9.1.5作业区护栏选型应与交通组织设计相协调。
长期和短期作业区、开放车道与封闭车道或路肩之间应采用作业区护栏分隔。流动作业区应 载式护栏、交通桶或交通锥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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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作业区护栏须采用有效措施阻止失控车辆穿越,对事故车辆正确导向,减轻事故严重程度。
9.3.1限速不大于70km/h的长期和短期作业区,宜采用混凝土护栏或充水护栏。 9.3.2限速大于70km/h的长期和短期作业区时检测试验,采用拼装式混凝土护栏。 9.3.3流动作业区可采用车载式可移动护栏。
9.4.1作业区护栏采用F型拼装混
4.1作业区护栏采用F型拼装混 4.2单片拼装长度小大于6m 足使用要求的槽孔
6.1长期和短期作业区水泥混凝土护栏基础应平整,护栏段落之间应采用穿钉铰接。 6.2单侧可能受撞的护栏,被撞一侧2个锚钉应钉牢;两侧可能受撞的护栏,两侧4个锚钉均 6.3锚钉宜采用直径25cm,长度60cm的铁条。
9.7护栏端部处理 9.7.1临时护栏起终点和开口处应进行端部处理,可采用外展式处理,外展斜率为1:20。 9.7.2有条件时或外展空间受限时,可设沙桶或考虑实施解体消能端头。
7.1临时护栏起终点和开口处应进行端部处理, 可采用外展式处理,外展斜率为1:20。 7.2有条件时或外展空间受限时, 可设沙桶或考虑实施解体消能端头
bs标准附录A (规范性附录) A级波形梁护栏一般构造图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水泥混凝士护栏一般构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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