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办法(闽高指总工[2017]124号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等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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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涉路工程施工图(高速公路相关部分); 三、高速公路交通保通便道施工图。 第三十四条涉路工程施工图应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 范和文件编制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涉路工程所处位置的地形与地貌、水文与气象、场地地 震效应等; 二、涉路工程所处位置的工程地质条件(含涉路工程和高速 公路的地质情况说明、钻孔平面位置图、工程地质纵断面、土层 分布表、不良地质现现象等); 三、涉路工程所处位置的高速公路平纵线形、横断面、工点 情况、路面结构形式、地基处理、交通量情况等; 四、涉路工程地理位置示意图、平面布置图(含高速公路桥 涵、地下构造物与管线等平面布置)、立面布置图(含高速公路 桥涵、地下构造物与管线等立面布置,以及涉路工程与高速公路 间的立面、平面、横断面和各部分主要尺寸等)、地质钻孔图及 其他必要图纸; 五、涉路工程施工图(含设计图表及相关计算、验算资料); 六、涉路工程施工期间,影响高速公路路基(含边坡)、路 面、结构物、构造物稳定和安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含监控措施) 及设计图,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及设计图; 七、涉路工程运营期间,保障高速公路改(扩)建、养护维 修、交通安全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保障涉路工程运营安全的安 全保障措施(含监管措施):
八、高速公路改建的施工图(含设计图表及相关计算、验算 资料); 九、高速公路交通保通便道施工图(含设计图表及相关计算 验算资料)。 前款第六项内容视实际影响需要进行编制,并应附相关图纸 (含平面图、立面图、横断面图);没有影响的,不编制。第七 项内容应根据相关规范、管理规定、安全监管实际需要等进行编 制,必要时应附相关图纸;不需要的,不编制。第八、九项内容 视需要进行编制,不需要的,不编制。 第三十五条经审查审批并修改完善的施工图(附审查审批 意见)应报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备案。运营管理公司或 在建项目公司应对备案的施工图进行复核,符合已批准的设计方 案和施工图审查审批意见的,应予书面同意;不符合的应退回修 改。 第三十六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审 查同意的施工图进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一般应包括工程概 况、施工总体布置图(含平面布置图、立面布置图)、施工技术 方案(含施工工艺、工序和方法)、工期安排(含施工进度计划 图表)及保证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安全施工保证措 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 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及设计图、影响高速公路结构稳定和安全的安 全保障措施(含监控措施)、影响高速公路交通的交通保通措施 及设计图(含平面布置图、立面布置图)、环境保护措施、文明
施工要求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第三十七条需封道或者封闭交通进行施工的涉路工程,运 营管理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审查同意 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交通组织 设计方案一般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总体布置图(含平面布置图、 立面布置图)、工期安排(含施工进度计划图表)、影响高速公路 交通安全的安全保障施措施及设计图、影响高速公路交通的交通 保通措施及设计图(含平面布置图、立面布置图)、施工作业控 制区布置图(按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下 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顺序依次布置)、施工安全设施(含临时标 志、临时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布置图。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图、 施工安全设施布置图及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应按《公路养护安全 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编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 第三十八条涉及运营高速公路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交通 组织设计方案应由运营管理公司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应予书 面同意。审查不通过的,经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同意。 涉及在建高速公路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由在建项目公司 组织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运营管理公司应组织运营管理相关部门对涉路 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进行审查,必要时请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高速公路设计单位和专家参加;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或者涉及 非省高速集团及其权属企业全资、控股的高速公路,应请其经营
企业参加。 在建项目公司应组织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和相关单位对涉路 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请 运营管理公司和专家参加。 第四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 公司应督促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审、报批 手续: 一、涉路工程施工图与批准的设计方案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涉路工程实施时,施工技术方案和工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涉路工程实施时,施工图发生较大变更的; 四、涉路工程实施时,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发生较大变更的。
第四十一条涉路工程施工、运营造成高速公路损坏或者危 及结构稳定、运行安全的,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应要求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自费按照不低于既有建设标准、质量标准和稳 定安全要求,予以修复、加固或改建。 第四十二条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同意涉路工程建 设时,应根据涉路实际情况,向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收取下列费用: 一、占用、利用高速公路用地修建的涉路工程,属于非营利 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一次性收取实际使用年限的用地使用 费;属于营利性的工程或者设施的试验、检测与鉴定,应当经评估一次性收取用地 使用费:
二、涉路工程需封道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进行施工造成通行 费损失的,应当收取通行费损失补偿费; 三、涉路工程施工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收取路产赔偿费或 者恢复费; 四、涉路工程利用公路结构物进行修建的,应当一次性收取 实际使用年限的路产使用费: 五、为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需要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使高速公路改建或者新增高速公 路设施形成的路产归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所有,改建或者新增 设施造成养护费用增加的,运营管理公司应向涉路工程建设单位 一次性收取养护增加费用。 第四十四条涉路工程建成投入运营后,运营管理公司或在 建项目公司应要求其运营管理单位严格落实批准的设计方案和 施工图中列明的运营期保障高速公路改(扩)建、养护维修、交 通安全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保障涉路工程运营安全的安全保障 措施(含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涉路工 程运营不影响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五条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应要求涉路工程 运营管理单位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为高速公路改(扩)建、养护 维修等提供便利条件(包括临时停止涉路工程运营及免收停运费 用等),并积极做好配合和协助。 除前款规定外,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运营管理公司 或在建项目公司应要求其运营管理单位保证高速公路改(扩)建
养护维修等作业需临时搬迁、改移或停止运营相关设施时,自行 免费实施。 第四十六条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在作出涉路工程 施工同意前,应与涉路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涉路施工协议。协议内 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一、保障涉路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组织设 计方案和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如需要)进行实施、完成和运营维 护等约定及违约条款; 二、高速公路改建工程及损坏设施修复或恢复的质量标准、 验收要求和费用承担等约定和质量责任条款; 三、涉路工程施工、运营期间保障高速公路结构稳定安全、 交通安全畅通等措施、费用约定及责任条款; 四、涉路工程运营期维护管理、安全保障等约定及责任条款 五、涉路工程施工工期(含高速公路改建工期、损环设施修 复或恢复工期、占路时间及恢复通车时间等)约定、保证及责任 条款; 六、涉路工程施工安全约定及责任条款; 七、为高速公路改(扩)建、养护维修等提供便利、配合协 助及其它条件条款; 八、涉路工程产权划分及养护费用条款; 九、按本办法规定应当收取的各种费用及支付条款; 十、缴交安全风险、施工工期、损环设施修复、履约等保让 金的约定条款:
十一、涉路工程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以及高速公路运营 管理公司、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在建项自公司等各方在涉路工程 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条款: 十二、涉路工程建成投入运营后,协议双方的责任、权利、 和义务的移交条款; 十三、协议双方违约责任条款; 十四、协议双方认为必要的其它条款。 前款第十二项规定的移交条款,应当明确涉路工程建设单位 必须移交给运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公司必须移交给运 营管理公司。 第四十七条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在收取本办法规 定的相关费用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文件进行收取;没有 规定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测 算、评估后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多收费、乱收费,也不得 免收、减收应当收取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涉路工程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 承担,其中下列涉路工程还应具备: (一)涉路工程使高速公路改建的,高速公路改建工程应当 由具备高速公路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二)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广(场)区道路以及涵洞 通道、水利隧洞等穿越式涉路工程,其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
第四于八条涉路工程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 承担,其中下列涉路工程还应具备: (一)涉路工程使高速公路改建的,高速公路改建工程应当 由具备高速公路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二)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广(场)区道路以及涵洞 通道、水利隧洞等穿越式涉路工程,其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
部分工程施工,应当由同时具备高速公路和涉路工程相应施工资 质的单位承担。 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应当核查前款第一、二项工程 的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暂停施工。 第四十九条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应督促涉路工程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或同意的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 组织设计方案、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如需要)以及施工技术标准、 规范和相关规定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五十条运营管理公司、在建项目公司应当定期不定期对 涉路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涉路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止确实 施以及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一)对涉路工程位置、交角、平纵横设计要素尺寸以及结 构形式等与审查批准或同意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的符合性、一致 性进行检查与监管; (二)对施工期间保障高速公路结构稳定安全、交通安全、 交通保通等保障措施与审查批准或同意的设计方案、施工图、施 工组织设计方案、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的符合性、一致性以及现场 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检查与监管; (三)对施工技术方案、工期进度与审查批准或同意的设计 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符合性、一致性进行检查与监管; (四)对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恢复和修复工程以及成为高速 公路组成部分的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管:
(五)对高速公路交通保通与运行安全进行检查与管控; (六)其它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涉路工程施工期间,涉及高速公路路基(含边 坡)、路面、结构物及构造物安全稳定的,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 项目公司应要求其建设单位委托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申 级的检测单位对高速公路的位移、沉降、变形、结构病害等进行 监测,必要时应进行工后监测,监测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高速 公路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应审查监测方案并建立监测 数据联动机制及应急预案。 第五十二条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在监督检查时, 发现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不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质量标准要求 的,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结构稳定安全的,或者影响高速公路交通 安全畅通的,或者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的,或者其它影响工程质量 安全的隐患和行为的,或者违反协议约定的,应要求限期整改, 并按协议约定没收相关保证金:拒不整改的可代为履行,相应的 费用在缴纳的相关保证金中扣除,且不免除涉路工程建设单位的 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涉路工程施工结束并经检验合格,应由运营管 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组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涉路工程不得投 入使用。 第五十四条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应及时组织验
收,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评 定。 第五十五条涉路工程完工验收应请涉路工程建设、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相关专家参加验收。 第五十六条涉路工程完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路工程位置、交角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要求; 二、涉路工程是否侵入高速公路的建筑限界; 三、高速公路及其桥下空间的净空、净距以及与涉路工程间 的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要求; 四、保障高速公路结构稳定安全和交通安全的设施否符合批 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要求; 五、保障高速公路改(扩)建、养护维修的安全保障措施, 以及保障涉路工程运营安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含监管措施)是否 落实到位: 六、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恢复和修复工程以及成为高速公路 组成部分的工程质量是否满足标准规范要求; 七、其它需要验收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涉路工程通过验收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 或在建项自公司应要求其建设单位在一个月内移交涉路工程的 相关资料档案,资料清单详见附件5。 第五十八条涉路工程通过验收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
或在建项目公司应要求其建设单位必须明确涉路工程的运营管 理单位,落实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涉路工程设施维护管理责 任。需委托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管养的,应当签订委托管养协 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福建 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未明确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高速公路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高指印发的《福 建省高速公路交叉工程管理暂行办法》(闽高总工(2011】31号) 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福建 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未明确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高速公路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高指印发的《福 建省高速公路交叉工程管理暂行办法》(闽高总工(2011】31号 同时废止。
附件: 1、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技术文件要求 2、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3、涉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要求 4、涉路工程交通组织设计文件要求 5、涉路工程交工资料移交清单
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技术文件要求
步路工程设计方案技术文件要求
一、涉路工程所处位置的地形与地貌、水文与气象、场地地 震效应等。 二、涉路工程所处位置的工程地质条件(含涉路工程和高速 公路的地质情况说明、钻孔平面位置图、工程地质纵断面、土层 分布表、不良地质现现象等)。 高速公路的地质资料以峻工图为准(在建的以批准的施工图 为准,涉路工程地质资料以实地勘探成果为准。 三、涉路工程所处位置的高速公路平纵线形、横断面、工点 情况、路面结构形式、地基处理、交通量情况等;横断面、工点 情况的各部尺寸,包括中分带、路基边缘、边沟、碎落台、边坡 隔离栅等应按比例绘出。 四、涉路工程地理位置示意图、平面布置图(含高速公路桥 涵、地下构造物与管线等平面布置)、立面布置图(含高速公路 桥涵、地下构造物与管线等立面布置:涉路工程与高速公路的 交叉桩号(按高速公路桩号)、交角,涉路工程及高速公路的宽 度、相邻墩台各自的编号,平面投影上的净距,交互段落各自工 程的设计高程及净空高度,立面图上应标注地质柱状图、上下部 结构的外形尺寸、桩底标高、桩长、桩型等。 五、涉路工程采用桥梁方案跨越高速公路时,还应有桥型立 面布置图、墩台立面、侧面、平面布置图等图纸。采用隧道方案 穿越高速公路时,还应提供隧道地质平面图、隧道地质纵断面图、 隧道净空限界图,并要求在平纵图上注明两者关系。涉路工程利
用高速公路桥下通过时,还应提供高速公路的桥型布置图以及涉 路工程的断面图。 六、涉路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工期安排和占用高速公路部 位、时间等。 七、涉路工程施工期间,影响高速公路路基(含边坡)、路 面、结构物、构造物稳定和安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含监控措施) 及设计图,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及设计图,需 封道或者封闭交通进行施工的的交通保通措施。 八、涉路工程运营期间,保障高速公路改(扩)建、养护维 修、交通安全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保障涉路工程运营安全的安全 保障措施(含监管措施)。 九、涉路工程施工期间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初步应急 预案。 十、高速公路改建的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 前款第(七)项内容视实际影响需要进行编制,并应附相关 图纸(含平面图、立面图、横断面图);没有影响的可不编制。 第(八)项内容应根据相关规范、管理规定、安全监管实际需要 等进行编制,必要时应附相关图纸;不需要的可不编制。
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的组成至少包括“概述”、“涉及 的相关法规、标准及规定”、“工程概况”、“设计或施工方案论 证”、“安全保障措施”、“结论与建议”章,并附必要的图纸和专 题研究。 评价报告应对涉路工程选址、设计或施工方案是否规范、施 工期限是否合理、防护措施是否科学、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等 方面提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一、概述的编制 概述应从整体上阐述涉路工程及评价的基本情况,包括“工 作背景”、“编制依据”、“工作过程”和“工作内容”等4个部分。 (一)工作背景应说明涉路工程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 方案、立项情况及评价任务来源和评价目的等,要求如下: 1、涉路工程建设背景应阐明项目性质、工程任务和所涉高 速公路的关系。 2、涉路工程建设地点应包括涉路工程所处的具体地理位置 对应高速公路的桩号、范围、走向等。 3、涉路工程建设方案应包括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 4、立项情况应列出涉路工程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5、评价任务来源应列出委托单位名称和评价项目名称。 6、评价自的主要阐述涉路工程的需求和工程实施对高速公 路的影响。 (二)编制依据应包括与评价工作相关的国家现行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相关依据文件,依据
的技未资料,要求下: 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列出名称、 颁布时间、颁布部门等。技术标准应列出评价所依据的国家现行 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发布年份。 2、依据文件应列出文件名称、文号、发文单位、发文日期。 其中重要文件应全文附后,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依据文件应包 括: (1)项目合法性证明文件,如项目规划批准文件、项目建 议书批复文件或政府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审批方式等; (2)城市、路网、通道等规划; (3)行业相关规定; (4)有关部门对该涉路工程的会议纪要或重要函件; (5)其他有关文件。 3、依据的技术资料应列出资料全名、编制单位和日期,并 应包括: (1)相关勘测、研究报告: (2)涉路工程的施工图、施工组织和应急预案; (3)受影响高速公路施工图、峻工图资料; (4)其他作为报告编制依据的技术资料。 (三)工作过程宜阐述项目委托时间、项目组成立情况、现 场踏勘和报告编制等情况。 (四)工作内容应简述评价范围和主要分析对象等。 二、涉及的相关法规、标准及规定的编制 涉路工程涉及的相关法规、标准及规定应列出名称、颁布时 间、颁布部门和相关的条文等内容。 三、工程概况的编制
工程概况应包括“自然地理及区域地质概况”、“涉及的高速 公路概况”、“涉路工程概况”等3个部分,要求如下: (一)自然地理及区域地质概况应包括: 1、项目所处地区的地形与地貌、水文与气象、场地地震效 应; 2、项目拟选位置的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地质情况说明、钻 孔平面位置图、工程地质纵断面、土层分布表、不良地质现象等。 (二)涉及的高速公路概况应包: 1、涉及的高速公路在路网中的功能、主要技术指标等; 2、涉路工程所处高速公路路段的宽度、高度、工点情况、 路面结构形式、地基处理和日交通量等。 (三)涉路工程概况应包括: 1、涉路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既有高速公路交互关 系; 2、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交通组织和应急预案等。 四、设计或施工方案论证的编制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对涉路工程的分类,各类涉路工程的安全 影响评价报告需重点论证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跨越式涉路工程 1、上跨构造物: (1)论证上跨构造物的平纵指标、净空、交角、视距、排 水、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及其合理性,还应说明受影 响道路是否有改扩建计划及其规模。 (2)重点论证上跨构造物的结构安全性,采用非通用图构 造物宜进行结构验算。 (3)论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对既有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
影响。 (4)论证新增的附属设施(照明、标志、标牌等)的结构 可靠性和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2、上跨电缆: (1)论证电缆塔的塔型、净空、交角、电压等级、安全防 护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及其合理性。 (2)重点论证电缆塔基础的上拔、下压、抗倾覆稳定性。 (3)论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对既有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 影响。 (二)穿越式涉路工程 1、道路下穿: (1)论证下穿道路的平纵指标、净空、交角、视距、排水 安全防护措施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及其合理性。 (2)重点论证交互影响段既有构造物结构和涉路工程结构 的安全性。 (3)论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对既有道路的通行安全影响。 2、管线下穿: (1)重点论证穿越点的工程地质条件与地下障碍、交义角 度、埋置深度、工作井设置位置等的合理性。 (2)必要时应论证管道结构的安全性。 (3)论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对既有道路止常运营安全的 影响。 (三)并行式涉路工程 1、重点论证并行段地质条件、平面线形、平面位置、净距 等的合理性。 2、论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建成后对现有高速公路整体稳
定性及通行安全的影响。 (四)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 1、重点论证平面交叉的交叉口间距、平纵指标、交角、视 距、排水、安全防护措施的合理性。 2、论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对既有道路止常运营安全的影 响。 (五)利用高速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 1、利用桥梁: (1)重点论证桥梁结构和涉路附加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 应采用原设计标准和新技术标准分别进行验算。 (2)论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对既有桥梁止常运营安全的 影响。 (3)论证工程实施对既有桥梁耐久性影响。 2、利用小型构造物: (1)重点论证涉路工程对小型构造物功能的影响。 (2)必要时应论证小型构造物的安全性。 五、安全保障措施的编制 施工方案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应含安全保障措施评价,应至少 包括“施工期安全保障措施”、“运营期安全保障措施”等2个部 分。 (一)施工期安全保障措施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 方案和应急预案等,对需要提前或同步实施的施工期间人员安全 保障措施、施工期间高速公路安全保障措施及交通保通措施的可 靠性与可行性进行评价,并提出对涉路工程方案的原则要求,应 包括以下内容: 1、涉路工程施工总体进度计划;
2、各项资源需要量计划; 3、质量保证措施和工期保障措施; 4、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5、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调查分析; 6、交通组织方案及保通措施。 (二)运营期安全保障措施应根据相关规范、管理规定、安 全监管实际需要等建设工程标准规范范本,研究提出运营期间需要采取的相关安全保障 措施和监管措施。 六、结论和建议的编制 结论和建议应包括“结论”和“建议”等2个部分。 (一)结论应对报告论证分析情况进行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1、涉路工程选址、地质情况结论; 2、涉路工程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规程的符合性评价; 3、工程施工和运营对高速公路的安全影响分析评价: 4、施工和运营安全保障措施等。 (二)建议应提出涉路工程对高速公路影响存在的主要问 题,并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七、附图的编制 (一)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的附图应满足涉路工程安 全影响评价分析的要求。 (二)附图宜包括: 1、工程地理位置示意图; 2、工程平面布置图(包括既有高速公路桥涵、地下构造物 与管线等平面布置); 3、工程立面布置图(包括既有高速公路桥涵、地下构造物 与管线等立面布置);
4、地质钻孔图; 5、其他必要图纸。 (三)附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地理位置示意图应示出涉路工程在交通网络图中的 立置、涉路工程名称、高速公路名称、与涉及高速公路间的关系、 路由方向和主要地名等。 2、工程平面布置图应示出涉路工程附近的地形、位置、高 速公路与涉路工程名称、路由方向、指北针、高程系统、角度、 设计桩号、高速公路里程桩号、长度、构筑物与隔离栅间的关系、 钻孔位置等。 3、工程立面布置图应示出涉路工程与高速公路间的立面、 平面、横断面和各部分主要尺寸等。示出路基(桥梁)高度、净 空、净宽、路面(地面)高程、涉路工程高程、理置深度、地质 柱状图、隔离栅(边沟)位置、角度和方向等。 4、地质钻孔图应示出孔口位置、编号、孔口高程、孔深、 孔底高程、各层土性、技术参数等。 5、其他图纸标示内容应满足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分析要 求。
涉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要求
涉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描述涉路工程及相关高速公路的概况。明确交互段落涉路工 程设计桩号及高速公路的运营里程桩号(在建高速公路提供设计 桩号)、路线平纵曲线要素,交互段落高速公路结构形式,涉路 工程与高速公路交义时需注明交义角度等。 二、施工总体布置图(含平面布置图、立面布置图) 三、施工技术方案(含施工工艺、工序和方法) 四、工期安排(含施工进度计划图表)及保证措施 五、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六、安全施工保证措施 七、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八、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及设计图 九、影响高速公路结构稳定和安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含监控 措施) 十、影响高速公路交通的交通保通措施及设计图(含平面布 置图、立面布置图) 十一、环境保护措施 十二、文明施工要求等 设计图表应标明各部位尺寸、标高、净空等
步路工程交通组织设计文件要求
涉路工程交通组织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施工总体布置图(含平面布置图、立面布置图) 三、工期安排(含施工进度计划图表) 四、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安全保障施措施及设计图 五、影响高速公路交通的交通保通措施及设计图(含平面布 置图、立面布置图 六、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图(按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 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顺序依次布置) 七、施工安全设施(含临时标志、临时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 布置图 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图、施工安全设施布置图及采取的其他 安全措施应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编制
地质灾害标准规范范本涉路工程交工资料移交清单
涉路工程交工资料移交清单
一、交工验收文件(综合资料) 二、建设依据及上级有关文件(综合资料)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四、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六、施工许可批准文件 七、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监理资料) 八、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施工资料) 九、桥梁荷载试验报告(若有) 十、桥梁基础检验汇总资料(若有) 十一、施工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处理方案、施工工艺、质 量检测记录及观察记录、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十二、交工验收施工单位的直检评定资料 土三、缺陷责任期资料(施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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