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七章 技术规范(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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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安全知识的岗位培训,做到人人懂质量、人人抓安全、科学管理、文明施

    102.03施工测量、设计及放样

    1.承包人应检查工程原测设的所有永久性标桩,并将遗失的标桩在接管工地 4d之内通知监理人;然后根据监理人提供的工程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承包人应 在28d之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人。上述测量标志经检查批准后,承包人应进行施 工测量设计和补充测量,并在监理人批准后,在工地正确放样。 2.经过复测,对持有异议的原地面高程,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列出有 误的高程和相应的修正高程表。在监理人和原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确定正确高程之 前,对有争议的高程的原有地面不得扰动。 3.结构物应完成全部现场放样并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施工。在合同执行期 间,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的标桩,包括转角桩、中桩、桥涵结构物和隧道的起 终点、控制点以及监理人认为对放样和检验有用的标桩等,进行加固保护,并对 水准点、三角网点等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承包人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保 护航空标准,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整地交给监理人。 4.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供全部的测量标记资料。所有测量标 记应涂上油漆,其颜色要取得监理人同意,易于辨别。 5.承包人应按照上述测量标志资料完成全部恢复定线、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 放样。承包人应对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工作的质量负责到底。 6.承包人要求得到由监理人提供的测量资料时,应在3d前通知监理人。 7.合同执行期间,当监理人需要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提供所需要的辅助测 量员、司仪员和助手。 8.各合同段衔接处的测量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由相邻两合同段的承包人 共同进行,将测量结果协调统一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02.04施工工艺图

    1:承包人应仔细阅读图纸,发现疑问应及时向监理人提出,当图纸内有关施 工说明与本规范规定有矛盾时,以图纸为准。图纸及本规范均缺少有关的要求和 规定时,由监理人参考国内外已建同类工程及相应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或规 定,同时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和编绘施工工艺图,以适应 工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部分的补充,送监理 人审香批准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技术规范

    3.所有施工工艺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 纵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 4.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由于施工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设 计,如细部布置图、装配详图、安装图、设备表,以及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 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监理人审查的其他资料。 5.承包人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的木 宠、围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临建工程的施工工艺 图。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术宠、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 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 6.承包人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不少于28d,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报监理人审 批,以保证按时施工。 7.施工工艺图应符合A3的标准尺寸。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 称及其他注解。至少应向监理人提交3套图纸,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增加必要的注 解后,退还承包人。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

    102.05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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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质量要求 (1)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 料,并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人的 司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 (2)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 亚禁进入施工现场。 (3)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监理人指示的质量要 求。 (4)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 (5)监理人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 格,监理人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 6)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人批准的材料,不论该作业正在进行或已完 成,均应由承包人拆除并重建,并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搬运与储存 (1)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集料的 车辆运送应防止运送途中漏失和分离。 (2)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 (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储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粉质材料应有遮盖。应保 证材料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 (4)除非监理人准许,材料不应储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 3.取样与试验 (1)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 人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 (2)试验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人另有 现定者除外。 (3)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已包括在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内。 (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

    2.07进度照片与录像

    1.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人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 色照片副本两份或数码图片电子文件,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 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人同意。对于关 键性的施工程序,承包人应用数码摄像机拍制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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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承包人应提供监理人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色照片及承包人 拍摄的录像带应是发包人的财产。

    102.08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1.承包人应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 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峻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 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人。其中发包人 和监理人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3.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峻(交)工验收办法》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其中峻工图应包含经批准的施工图及设计变 更实施的工程图、施工工艺图与数量表,临时工程的设计与计算说明书等。全部 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 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 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02.09关于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保护

    1.发包人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迁工作。 旦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 并进行适当的测量。 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 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信 没施等及其他财产免遭损失,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 立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人并按监 理人的指示办理。 4.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 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 5.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 筑物和影响财产的安全, 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影 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或修复。

    102.10线外工程

    102.10 线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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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他设施。 对受干扰或被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责任 范围内的工程,均被列为线外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委托当地政府部 门或其他人员进行线外工程施工,承包人应通过监理人的联络与线外工程施工的 其他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占用等方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 量减少各方面的互相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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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隧道弃渣点应选择植被稀疏的荒地。弃渣的下部和边角宜砌筑拦渣坝或 墙,以防止水土流失。 e.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处理,运至监理人及当地环保 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或泄洪系统和污染水源,并防止 汛期淹没农由或村庄。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4.防止和减轻水、大气受污染 (1)保护水质 a.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和水库,严禁排入 饮用水源。 b.公路工程施工区域、砂石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应妥善处理以减 少对河道、溪流的侵蚀,防止沉渣进入河道或溪流。 c.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应采取过滤、沉淀池处理或其他措 施,做到达标排放。 d.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 上在雨李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e.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严禁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 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 f.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环保 标准后,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承包人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 的水,排入河流、水道或灌溉系统中。承包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道中的悬 浮物或造成河道冲刷、水流污染。 g.保护农田排灌系统。当路线经过农田灌溉区域时,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采取 必要的临时措施,以保证不影响或中断农田的排灌作业。修建的临时设施应保证 施工不影响当地农田的高峰排灌作业。在软土地区施工时,应注意路堤沉降对水 源和排灌系统的影响。 承包人应根据路线经过水田地区的情况,拟定需采取的措施,确定设计方案 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但监理人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控制扬尘 a.为减少公路工程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在施工区域内及附近主要运输通道 应随时进行洒水或采取其他抑尘措施,确保不出现明显的降尘。 b.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应予遮盖或适当洒水润湿;运输时,应用帆 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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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多年的经济作物区或重要的绿化带,不得设置取主坑。 (3)在河床开采砂砾材料时,必须注意防止河流状态的改变,并应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经 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 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4)采石场的位置,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其中包括噪声、爆破引起的 地下震动、公共安全问题等。采石场的位置,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的 司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5)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教育,在雇用合同中规定严 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 7.现有公用设施的保护 (1)对于受本工程影响或正在受影响的一切公用设施与结构物,承包人应在本 工程施工期间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以保护。 (2)靠近公用设施的开挖作业,承包人应通知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部门代表 在施工时到场。承包人应将上述通知与邀请的副本提交监理人备查。

    102.12交通流计划和控制

    1.承包人在安排和组织施工时,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 干扰。为此,承包人应适当地考虑便道的位置和通行能力。 2.已有的各种道路应向施工车辆开放。按照计划或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可 没置支线。在需要调节交通流的情况下,承包人可公共交通开放本工程的一部 分,并应设置适当的照明、警告信号和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还应采取预防措 施保护本工程和公众的安全。 3.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 告信号等。 4.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之后的49d以内,应制订一份详细的交通流计划报监 理人审查批准。这个计划应说明现有各种等级道路和河流的交通流量和通行能 力;临时道路、桥梁和码头的修建计划;对现有道路、河流和临时道路、码头构 成的交通网的通行能力和流量分析:施工材料的运输量和运输计划以及防止交通 堵塞的措施。交通流计划应避免在运输高峰期间进行本项目的高峰运输。 5.交通流计划应考虑充分利用当地河道的特点,尽量安排水路运输。在通航 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设置导航和通航标志。 6.施工期间,承包人应照交通流计划安排本项目运输,并在必要时请求监理 人召集有当地交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讨论和修改本计划。承包人使用当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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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13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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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直上而下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做到专人专职,明确工作 职责,落实岗位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有力,反应迅速。 (5)承包人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特殊工种人员须持 证上岗。 驻地管理人员一律佩证上岗。佩证内容有姓名、职务和本人相片。安全员的 佩证为红色,以示醒目。 6)承包人应建立并落实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及紧急 情况;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迅速采取措施,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7)承包人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编制本项目安全生产紧急预案,并上报监理 人批准;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启动预案,尽可能减少损失, 2.安全员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的数量和条件在施工现场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熟悉所施工的工作类型。专职安全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 场监督检查,查看所有安全规则与条例的实施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专职安全员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3.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现场周围配备、架立并维修必要的标志牌,以为其雇员 和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2)标志牌应包括: a.警告与危险标志; b.安全与控制标志; c.指路标志与标准的道路标志。 (3)所有标志的尺寸、额色、文字与架设地点,均应经监理人认可;临时安全 标志应设在监理人认为必须设置的一切位置上。 4.事故报告 (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的 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项 目的施工。 (2)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上报监理人 和发包人。同时,承包人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 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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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 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在质量监督机构初步 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 告制度应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 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 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a.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b.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方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 桥主体结构跨塌、特长隧道结构塌的事故。 c.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 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跨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塌、路基(行车 道宽度)整体滑移的事故。 d.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 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跨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塌的 事故。 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承包人负责人报 告。承包人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h内报发包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h内,核实、 汇总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4)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a.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名称。 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 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 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 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 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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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监理人视察了事故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 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d之内,可向监理人提交复工报告, 请求批准复工。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人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承 包人不得复工,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5.炸药的使用 (1)进行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使用标准的爆炸警告信号(此种信号应事先取 得书面批准),并应对人员、本工程及所有财产采取一切防护措施。承包人应对爆 破引起的任何人身伤亡和造成的工程或财产的任何损害单方面负责。 (2)炸药库的位置与设计、炸药运输方法、炸药的管理使用以及防止事故所采 取的预防措施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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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1 一般要求

    第103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1.临时工程与设施应包括为实施永久性工程所必需的各项相关的临时性工 作,如:临时道路、桥涵的修建与维护,临时电力、电信线路的架设与维护,临 时供水、排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其他相关的临时设施等。承包人应按不同 的类型和需要,对临时工程与设施进行设计。 2.承包人在进行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时,应遵守当地运输管理、公 安、供电、电信、供水、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按本节提供的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费用,应被认为 已包括了有关永久工程中所需要的所有临时工程与设施的全部费用。 4.承包人应将临时工程的设计与说明书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的详细图纸,在 开工前至少21d报监理人审批。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在现场开始进行任 何临时工程的施工。 5.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临时工程和设计图纸后的7d内完成审批并通 知承包人,这种批准是对于该项临时工程与设施开工的书面同意。 6.各项临时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取得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他当事人的 司意,并取得书面协议。监理人将据此作为审批开工的条件。 7.除非另有协议,当永久性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移去、拆除和处理好全部 临时工程与设施,并将临时工程所占用的区域进行清理或恢复原貌后,报监理人 检查验收。

    1.供电 (1)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实施与维修所需全部电力(包括提供监理人驻地的用 电)的供应与分配做出配置。此外,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发电机组,作为后 备电源,以保证电网停电时能继续进行施工。承包人应负责安装、连接、操作、 维修、燃料供应等,直至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止。 (2)承包人应将拟议的发电与配电系统的说明与图纸,报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的电力安装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电力标准或监理人批准的其他标准。 (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协助下,负责就建立临时电力系统同当地政府和电力 部门联系并取得批准。承包人应负担此项设备的修建、安装和维修的费用,并向 供电管理部门缴纳有关费用。 (5)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所安装的发电与配电系统(监理人驻地除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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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3临时道路、桥涵

    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将拟修建的临时道路和桥涵的详细设计与说明,提交监理人批 准。 (2)修建的临时工程,应包含设置标志、护栏、警告装置以及其他工程安全设 施。临时道路、桥涵的标准应满足施工条件的需要,且不低于现有道路、桥涵的 际准。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临时道路、桥涵的宽度应不小于现有道路、桥涵的 宽度。 2.临时道路、桥涵 (1)本工程的施工与现有的道路、桥涵发生冲突和干扰之处,承包人都要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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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之前完成改道施工或修建临时道路。临时道路应满足现有交通量的要 求,路面宽度应不小于现有道路的宽度,且应硬化。 (2)如果承包人利用现有的乡村道路作为临时道路,应将该乡村道路进行修 整、加宽、加固及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方可通行。 (3)其他临时道路(包括进出取、弃土场的临时道路)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要 求。 (4)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配备人员,对临时道路进行养护,以保证临时道 路和结构物的正常通行。 (5)工程结束时,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应将临时道路和结构物做一次全面维 修保养,恢复原有的交通标志。凡因施工需要而临时增加的设施均应拆除,并应 经监理人检验合格。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 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 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 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 要。 2.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 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 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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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01 一般要求

    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

    1.承包人应按改善提高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促 进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总体要求,合理规划、布置和建造驻地建设。 2.承包人应建立、配备施工与管理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医疗卫生、车间、 工作场地、仓库与储料场及消防设施。 3.驻地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地质条件好、不受自然灾害的地方,但应服从合同 条款的有关规定。 4驻地建设的总平面布置包括防护、围墙、临时便道和安全、环保、防火安 排,应经监理人事先批准。 5.驻地建设的管理与维护,应满足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的要求。工程交工之 后,承包人应将驻地恢复原貌,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但交工时双方另有协议者 除外。

    104.02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

    1.承包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布置生产、生活设施并随时保持施工营地的 整洁、卫生、有序。 2.承包人应在其中心驻地区域内,建造现场办公室、会议室和供所有人员使 用的住房和生活区。驻地用房根据需要采用砖混结构或其他结构,但不得采用简 易棚式结构。 3.承包人应配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现场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联网所需的机 型及软件)、测量仪器、试验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承包人应绿化、美化生产、生活营地。承包人应将消防、安全设施配备齐 全:并处理好监时雨、污水排放,以防止污染环境

    L04.03工地试验室

    1.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在大桥、隧道工 地及拌和站(场)或独立工点建立工地试验室或流动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 程质量的控制试验。工地试验室应在取得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 正书后方可后用。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 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试验室用房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 包人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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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采用的材料进行标准试验及混合料配合比试验等有关的试验。 3.承包人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技术人员开展试验工作,并负责设 备维护、检修等工作。 4.工地试验室及流动试验室的试验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送交监理人批准。 5.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工地试验室必须配备的设备、仪 器、物品清单及试验室平面布置图,报监理人审查批准。 6.工程交工后,承包人应将工地试验室与流动试验室的所有设施、设备、器 材及其他物资等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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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车间与工作场地 (1)为了本工程使用的所有施工机械进行养护、检修或改进以及工程材料(如 钢筋、钢板等)的再加工,车间必须配有相适应的加工设备。 (2)施工机械停放场应保持整洁和便于工人操作,并保证出入通道畅通。 2.仓库、储料场及拌和场 (1)仓库区的规模和组成应能为储存材料、燃料、备件及其他物件提供足够的 面积,所储存的材料及备件数量能保证本工程的需求。仓库、储料场及拌和场应 保持整洁,地面应硬化,不同材料应设标识分别堆放,灰粉状材料应遮盖,并应 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和混杂于其他物质之中。 (2)预制(拌和)场占地面积应满足施工需要。 (3)桥涵梁板及其他预制构件不得零星生产,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段桥涵分布及 小型预制构件的工程量,建立集中预制场统一预制。 3.车间、库房等其他建设,应固定、稳定,布置合理,不得采用彩条布等易 老化的材料做车间、库房的立墙,也不得使用油毡、石棉瓦等作屋顶。 4.承包人应合理选择预制(拌和)场设置地点,并修筑隔离围墙和设置监控系 统;材料堆放区、拌和区、作业区、模板及钢筋制作区应分开或隔离;场内主要 作业区、堆放区及场内道路应做硬化处理

    104.06承包人驻地设施的拆迁

    工程交工时,承包人驻地中的一切建筑物及其固定设备和附件均属承包人财 产,承包人应全部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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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1 一般要求

    1.对于高等级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应充分发挥 工厂化、集约化施工的优势,按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组织施工;对于 一级及一级以下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可参照本节的 标准化要求执行。 2.施工标准化应始终贯穿于整个施工周期,承包人应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与管 理,确保各种设施始终保持良好的状况。 3.各种标志标牌、展板及图表应统一设计、制作,规范布置。 4.标准化设施应符合合同约定

    105.02工地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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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试验室应备有专门的发电设备(功率≥15kW),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 常、连续开展。试验室电路应为独立的专用线,在总闸及力学室、标准养护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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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漏电保护器。 (5)办公室及功能室外应悬挂或张贴有统一规格的门牌标识。 (6)办公室内墙体上应悬挂工地试验室组织机构框图及人员配置图。条件允许 的工地试验室可将主要管理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同时上墙,但应注意布局协调、 美观。 (7)功能室内主要设备旁边墙体上应悬挂统一规格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8)对有环境条件要求的功能室,应配置相应设施,如喷湿装置、温控装置、 抽湿装置、防振动装置等。 3.拌和站 (1)拌和站建设应综合考虑施工生产情况,合理划分生活区、拌和作业区、材 料存放区及机械设备停放区等,必须严格分开,各功能区面积满足规定要求,区 内场地及主要通路应做硬化处理,排水设施完善。 (2)应根据工期及拌和量等确定拌和站面积,每座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场地占地 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0m,每座基层拌和站的占地面积(含备料场)一般不少于 15000m,每座面层拌和站的占地面积(含备料场)一般不少于40000m。 (3)拌和站的所有场地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面层宜用水泥混凝土面层, (4)凡用于工程的砂石料应根据配料要求,按不同粒径、不同品种分仓存放, 不得混堆或交叉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识。 (5)储料仓的容量应满足最大单批次连续施工的需要。水泥混凝土、面层储料 仓必须搭设顶棚,严禁太阳直接照晒或雨淋。 (6)拌和楼应用彩钢板设置封闭式防晒防雨设施, (7)应配备性能优良的拌和设备,具有自动控制、电子计量系统。设备配置 数量应满足施工需要,并有适当富余。 4.钢筋加工场 (1)应按集中加工配送方式设置钢筋加工场。功能区划分包括加工制作区、原 材料堆放区、半成品堆放区、成品堆放区、废料堆放区、运输及安全通道等。废 料堆放区设置于场外。 (2)钢筋加工场面积一般不少于3000m。 (3)钢筋棚设置应满足通风、采光、防雨雪、防晒要求。宜采用彩钢瓦搭建, 钢筋棚起拱线高度不小于8米。 (4)钢筋加工区场地应硬化。 (5)加工设备应满足施工需要,应使用数控加工设备,其中包括数控钢筋弯曲 机和数控钢筋弯箍机等。 5.预制梁(板)场及预制构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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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道。错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7.5m,路面宽度不小于6.5m,长度不小于20m;设计 亍车速度不小于35km/h。 (2)各场(站、区)、桥隧工程等大型作业区,进出场的便道200m范围应采 用水泥混凝土硬化。 (3)便桥结构按照实际情况专门设计,满足防洪及荷载要求。

    105.03施工标准化

    1.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要求饮用水标准,优化施工工艺,严格工艺管理,提高施工效率和 实体工程质量。 2.规范质量检验与控制,强化各类验证试验和标准试验,做到检测项目完整 齐全、检测频率符合要求、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3.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确保工程各项指标抽检合 格率达到规范要求。 4.施工过程中,施工原始记录应与施工工序同步,工程现场验收应与施工资 料签认同步,对隐蔽工程应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5.严格执行试验路、试验段及首件工程验收制,未经验收总结,不得进行规 模生产。

    105.04管理标准化

    承包人应格执行公路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工程管理中查找薄弱 环节,健全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把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落实到 施工全过程,实现工程进度合理均衡,安全措施落实,节能环保措施到位,档案 资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统一从业人员持证和着 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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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为路基工程,其工作内容包括路基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及路基防护工程 施工及其有关的作业。 1.路基土石方工程包括: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和特殊路基处理及其有关的作 业。 2.排水工程包括:坡面排水施工及其有关的作业。 3.路基防护工程包括:石砌护坡、护面墙、挡土墙、抗滑桩、河道防护及锥 坡和其他防护工程的砌筑,以及其基础开挖与回填的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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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砾砂及粗粒反滤层的空隙率均不得小于35%。 (3)用作反滤层的材料应清洗干净,不充许含有有机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粗 砾和卵石应质地坚硬、耐久。 9.土工织物 用于防水的土工织物应符合图纸及本规范第205节有关要求,

    1.路基土石方工程 (1)施工测量 a.承包人应在开工之前进行现场恢复和固定路线。其内容包括:导线、中线 的复测,水准点的复测与增设,横断面的测量与绘制等。 b.承包人应对所有的测量进行记录并整理这些资料。每段测量完成后水利标准,测量 记录本及成果资料由承包人的测量员及其主管技术人员共同签字,送交监理人核 查。 c.在监理人核查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测量成果时,承包人应无偿提供设 备及辅助人员。 d.在监理人核准测量成果后,承包人应按图纸要求现场设置路基用地界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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