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1125-2015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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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交通量较大、大型车辆较多或道路线形影响右侧标志的视认性时,可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左侧(即中 央分隔带处)重复设置,但不得影响停车视距。 4.3.3高速公路交通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高速公路建筑限界以内。柱式标志板的内边缘、悬臂式 标志和门架式标志的立柱内边缘距土路肩边缘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5cm。 4.3.4高速公路标志之间应保持合理的间距:标志之间的间隔不宜<100m,否则应采用互不遮挡的结 构支撑形式。柱式标志前100m范围内不宜种植乔木。 4.3.5隧道内的交通标志,可附着于隧道侧壁或顶部
4.4.1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支撑方式选取应考交通量、车型构成、车道数、沿线构造物分布、风荷载 大小及路侧条件等因素,并应尽可能经济、美观。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和小尺寸指路标志宜采用单柱 式支撑方式,中、大型指路标志可采用双柱、悬臂式或门架式支撑方式。 4.4.2路侧柱式标志的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线形诱导标为150cm(设置在中央分隔内时,应根 据防眩设施的高度适当调整),其他标志统一为250cm:悬臂式、门架式等悬空类标志净空高度为550cm。
4.5.1交通标志支撑方式确定后,应对同一支撑结构的标志进行合理分组房地产项目,并尽量减少不同种类支撑 结构的材料规格类型。 4.5.2交通标志结构的荷载计算与组合、极限状态设计、地基基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GB50017、JTGD60 JTGD63等的规定
4.6.1设置在高速公路上的路侧柱式标志一般采用IV类反光膜,警告、禁令标志和行车安全提醒告示 标志宜采用V类反光膜;门架式、悬臂式标志,以及附着于跨线桥上的交通标志应采用V类反光膜。设 置在高速公路连接线上的交通标志宜采用IV类反光膜。 4.6.2交通标志板一般应采用铝合金板材,板厚不应小于3mm;小型交通标志板(<1.5m)可采用合成 树脂类材料,板厚不应小于3mm。 4.6.3交通标志立柱、横梁等可采用钢管、H型钢、槽钢等材料制作,钢管顶端应设置柱帽。钢构件 应进行防腐处理。
5.1.1警告标志的设置应以驾驶人为出发点,使其注意到公路本身及沿线环境中存在影响行车安全且 不易被发现的危险地点或状况,设置时应综合考虑交通量、车辆构成、运行速度、路线交叉、气象环境、 路侧条件及事故构成等因素。 5.1.2警告标志的设置应注意适量,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原则上只设置其 中最需要的一个。如果必须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警告标志并设时,应将提醒驾驶人危险主因的标志设置 在上部或左侧。 5.1.3警告标志应从G5768规定的警告标志中选用,采用规定以外的警告标志应执行GB5768.1附录 A的建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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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建议速度标志示例
6.1.1禁令标志所设位置应醒自、通视性良好,便于受限车辆驾驶人观祭前方路口,并易于转换行驶 或行走方向。部分禁令标志可套用于开始路段前的交叉口指路标志上,提前对相关禁止信息进行预告。 6.1.2禁令标志应从GB5768规定的禁令标志中选用,采用规定以外的禁令标志应执行GB5768.1附录 A的建议程序。 6.1.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禁令标志并设时,应按禁止、限制的严厉程度,或按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 影响程度,将相对较重要的禁令标志设置在上部或左侧。 6.1.4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形,图形压杠。 6.1.5禁令标志的形状为圆形,但“停车让行标志”为八角形,“减速让行标志”为顶角向下的倒等边 三角形
6.2与交通管理有关的禁令标志
.2.1在需要对车辆的行驶速度进行限制的路段起点处,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在限速路段终点处, 应设置新的限制速度标志,不再设置解除限速标志。 6.2.2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按以下要求设置限速标志: a): 设计速度≤100km/h,宜采取单一限速方式,即统一设置最高限速和最低限速,如图4a); b) 设计速度120km/h,宜采取分车型限速方式,如图4b)。 c) 对于超过设计交通量、大车占道现象严重,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受到较大影响的局部路段,可 根据交通管理需要采取分车道限速方式或分车道限速与分车型限速相结合的方式。 6.2.3 双向六车道及双向六车道以上高速公路按以下要求设置限速标志: a) 设计速度≤100km/h,宜采取分车道限速方式,如图4c): b) 设计速度120km/h,宜采取分车道限速与分车型限速相结合的方式,如图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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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隧道路段、视距不良路段及其他超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惠的路段应设置禁止超车标志,行车条件 改善后应设置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6.2.5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部的端部应设置禁止掉头标志,该标志采取单柱双面的设置方式。 6.2.6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前和省界处应设置禁止拖拉机、摩托车驶入标志。高速公路的某些特长隧 道、特大桥禁止某类机动车(例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驶入时,应在以下位置分别设置禁止某类机 动车驶入标志: a)特长隧道或特大桥入口前最近的中央分隔带开口或回转车道前约100m的位置; b)进入特长隧道或特大桥的前一互通出口前适当位置,并应同时设置辅助标志准确说明禁止驶入 的路段位置。 6.2.7高速公路入口前应设置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标志、禁止畜力车进入标志和禁止行人进入标志
3与公路建筑限界及汽车荷载有关的禁令标志
a) 收费站入口前: b) 通道; C) 上跨地方道路,且净空高度小于5m的桥梁。 6.3.2上跨高速公路的车行天桥应在桥梁两端的相应位置设置限制质量、限制轴重标志。
6.4与路权有关的禁令标志
1高速公路连接线与地方道路相交的平交口应根据 需要设置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志。
5.4.1高速公路连接线与地方道
.1高速公路指路标志的设置应以路网分析和驾驶人的信息需求分析为基础,遵循“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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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人性化”的基本设置原则。 7.1.2分段修建的高速公路,指路标志应根据路网总体规划按照“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设置, 指路信息应依据各路段建设情况及时增加、更改或去除,标志支撑方式、标志板尺寸的选择应为指路信 息调整预留条件。 7.1.3指路标志的信息应根据道路服务功能定位,按层次性原则分类选取,信息应保持连续性,构成 完整的信息链,不应突然中断。 7.1.4高速公路主线、相连的匝道和收费广场的指路标志,以及设置在地方道路上的高速公路入口预 告标志应为绿底、白字、白边框、绿色衬边;高速公路连接线、被交道路上的指路标志版面颜色应为蓝 底、白字、白边框、蓝色衬边。
表2高速公路指路标志信息分层表
有正式编号时,应首选公路编号。公路编号(名称)应符合国
7.2.2控制性信息根据距当前位置的距离可分为远程控制性信息和中间控制性信息,湖南省主要高速 公路的控制性信息参见附录B。 7.2.2.1国家高速公路的远程控制性信息以A层信息中的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副省级城市, 或在国内、国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级市(如:张家界)为主,中间控制性信息以地级市为主。 7.2.2.2省级高速公路的远程控制性信息以A层信息中的地级市为主,中间控制性信息以县或县级市 为主。 7.2.2.3 远程控制性信息和中间控制性信息以地区名称信息为主,当地区名称信息级别较低时,可选 取所连接高速公路的编号(名称)作为控制性信息。 7.2.3高速公路的远程控制性信息(地区名称信息)可作为沿线的基准地区。城市绕城高速宜选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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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相交的放射线高速公路编号(名称)或城市范围内最远处的卫星城镇、城市城区作为基准地区。 7.2.4高速公路与各等级道路连接时,指路标志信息的选取可参考表3,同时还应综合考虑相交道路 的主要服务区域、通行条件(道路等级、路况等),以及交通流的流向和流量等。
表3互通式立体交叉处标志信息要素选择参考表
2.5地区名称信息后一般不加行政区划单位,如长沙不表达为“长沙市”,但对于存在重名现象、不 1行政区划单位容易产生歧义的地区名称信息应增加,如衡山既是县名,也是国家级景区名称,应表达 “衡山县”。 2.6当地区名称信息需附加方位信息时,一般不加括号,如湘潭东、株洲北,但对于地区名称信息 位为“东”、“南”、“西”、“北”时,应加括号,如衡东(南)、邵东(东)。 2.7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的编号信息应符合以下规定: a)出口编号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枢纽互通有多个出口时,可附加A、B等英文字母。出口编号 数值等于该出口所在互通式立体交叉公路主线的中心桩号。里程数超过1000km时,保留后3 位有效数字。 b)国家高速公路出口编号的顺序应符合国家高速公路的路线走向。省级高速公路出口编号的顺序 应符合省级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的路线走向。城市绕城高速出口编号顺序应为顺时针方向; 联络线高速公路出口编号的起点应为与主线互通式立体交叉的交点,然后依次增加。 c)当路段重复时,应保留行政等级最高的高速公路出口编号。如行政等级相同,则应保留编号较 小的高速公路的出口编号。当城市绕城高速公路与其他高速公路有重合段时,应优先保留城市 绕城高速的出口编号。 d) 相同的出口编号所代表的前进方向应相同。 2.8高速公路主线设置的指路标志所显示的距离信息,应指其与相关互通式立体交叉或服务区、停 区等沿线设施的前基准点的间距。
7.3路径指引标志的设置
7.3.1.1高速公路路径指引标志一般依下列顺序设置:入口预告标志→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高速 公路入口标志(命名编号标志)→下一出口标志→地点距离标志→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下互通后 平面交叉口的指路标志。 7.3.1.2路径指引标志各版面信息之间应保持 一致性和连续性,如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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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路径指引标志信息传递连续性示例
标志的信息量应适中,同一方向指示的主要信息
7.3.2入口指引标志
7.3.2.1入口预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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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预告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入口预告标志应包括高速公路编号信息和地名信息,地名信息的层次和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国家级高速公路的入口预告标志指路信息数量一般为4个,两个行驶方向分别选取远程目的地 和中程目的地各一个。其中,远程目的地宜选取距当前所在地最近的基准地区,中程目的地宜 为最近的其他A层信息,如图6
图6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示例1
2)省级高速公路的入口预告标志地名信息数量一般为2个,宜选取距当前所在地最近的基准地区。 当所选取的基准地区为高速公路编号时,宜增加A层或B层的地区(点)名称信息,但指路信 息总数量不超过4个,如图7。
图7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示例2
3)所进入高速公路为两条高速公路的共线段时,入口预告标志应同时指出两条高速公路的编号信 息,指路信息数量一般为4个,每一条高速公路的两个行驶方向各选取一个,宜选取距当前所 在地最近的基准地区,如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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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示例3
4)通过入口只能进入高速公路一个方向时,应在地名信息后增加“方向”字样,高速公路走 明确时可增加方向信息,如图9
图9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示例4
b)入口预告标志的设置范围、数量和形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距高速公路(510)km范围内、距城市绕城环线和放射线高速公路入口(2~5)km范围内 的道路平面交叉处,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条件及交通管理的需求在主要平面交叉处设置入口 预告标志。 2)独立设置的入口预告标志,以被交道路与高速公路连接线平面交义路口或减速车道起点为基准 点,被交道路为一级、二级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时,应在距基准点0m、500m、1km和2km处预告 四次,为其他公路或一般城市道路时,应在距基准点0m、200m和500m处预告三次。 3)当受环境景观及设置位置限制无法独立设置入口预告标志时,高速公路的编号应作为平面交叉 指路标志的一部分。 入口预告标志的指路信息数量≥4个时,不同方向的信息之间宜加白色竖线进行分隔
3.2.2入口处地点、方
入口地点、方向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入口地点、方向标志的信息应与入口预告标志的信息保持一致。如版面允许,在目的地信息之 上,可增加前往高速公路的编号(名称)信息。 b)入口地点、方向标志设置在高速公路的匝道分岔点处,标志支撑宜采用双悬臂式结构
7.3.2.3命名编号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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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编号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命名编号标志应设置目的地方向信息,一般选取入口预告标志中层级较高的地名信息。当高速 公路走向较明确时,还可增加地理方位信息。 b)命名编号标志设置在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后基准点后约100m的位置。
7.3.3行车确认标志
7.3.3.1地点距离标志
地点距离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地点距离标志宜设置三行地点距离信息,地点信息由近及远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如图10 地名信息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第一行为近程目的地,应选用经由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可到达的目的地信息,所选取的信息 应与前方设置的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的指路信息相一致。 2)第三行为远程目的地,一般应选用沿线距当前位置最近的基准地区作为目的地信息,当沿线不 存在基准地区时,应选取距当前所在地最远的其他A层信息作为远程目的地,该信息在一定距 离内应保持相对固定。 3)第二行为中间远程目的地,一般应选取上述两个目的地之间最近的其他A层信息(重要地区)。 如无重要地区,则可按表2所列顺序选取其他A层信息或B层信息(主要地区)。当接近基准 地区时,应选用基准地区作为第二行的地点,
图10地点距离标志示例
b)地点距离标志信息选取应以地点为主,无合适地点可供选择时,可选择公路编号(名称)等其 它信息。 c)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或等于5km时,应设置地点距离标志。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10km 时,地点距离标志可重复设置。 d)地点距离标志宜设置在距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后基准点后约2km的适当位置。重复设置的 地点距离标志应相隔5km以上。
.3.3.2下一出口标志
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口的信息一般应包括下一出口的编号和距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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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或等于3km时,应设置下一出口标志。
7.3.3.3路网距离标志
枢纽互通前适当位置应设置路网距离标志,预告前方可到达的高速公路编号、名称和距离信息, 般宜在前一互通地点距离标志后500m左右设置, 路网距离标志宜设置三行路网距离信息,并由近及远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如图11b)
7.3.4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
图11下一出口标志和路网距离标志示例
7.3.4.1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信息一般为两行,第一行应为出口所连接的公路编号(名称)信息;第 二行应为所连接道路可前往的地区或地点名称信息,选取地名信息数量和信息层次的相关要求见 7.3. 4.2 和 7.3. 4. 3 。
7.3.4.2一般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设量
一般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规定: a)一般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信息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地名信息应选取互通服务范围内层级较高的地区(点),具体可参考表2和表3。地区(点) 中心距互通出口的行驶里程一般应小于60km,行程时间不超过1小时,若为乡、镇、村等C 层信息,行驶里程一般不宜大于15km。 2)宜有一个地名信息与收费站名称保持一致。 3)公路编号(名称)信息一般为与互通匝道相交的地方道路的编号或名称;当互通设有连接线时, 可选取与互通匝道顺接的连接线编号或名称作为公路编号(名称)信息,当前进方向明确时, 还宜增加地理方位信息。 4 除编号外,公路有地方惯用名称时,宜增加惯用名称信息;位于城区周边的道路同时有公路编 号和城市道路名称时,宜优先选用城市道路名称。 5) 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地名信息一般为1~2个,不宜超过4个。 01 在距互通前基准点2km、1km、500m和0km处,应分别设置2km、1km、500m出口预告标志和出 口预告(行动点)标志,示例参见附录C。连接省会城市、地级市或县城的互通,在前基准点 处宜并设直行方向指路标志,该标志包含两行信息,第一行为本路的编号(名称)信息,第二 行为前方的目的地信息,一般选取2个,其中一个为前方可到达的最近的基准地区名称,另 个为最近的其他A层信息(一般选取重要地区),当无A层信息时,可降级采用B层信息,如 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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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一般互通出口预告标志示例
C)在互通驶出匝道的分流端部应设置出口标志。 d)在距互通前基准点1km和Okm处,应分别设置互通名称标志。互通名称应与该互通的收费站名 称保持一致。互通名称标志的版面参见附录I图I.1。 e)一般互通的出口预告标志宜全部采用单悬臂式结构,当设有直行指路标志时,应采用门架式结 构:出口标志宜采用双柱式结构
7.3.4.3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设置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规定: )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应包含相交高速公路的编号(名称)信息及地名信息。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地名信息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地名信息中应包含相交高速公路的中间远程目的地和远程目的地信息。其中,远程目的地一般 选取1个,中间远程目的地可以为1个或多个。远程目的地应选取距当前位置最近的基准地区 中间远程目的地可按照由近及远的顺序依次选取A层信息中的重要地区或高速公路编号(名 称)信息,无A层信息可选取时,可降级选用B层信息中的主要地区,对于省内的地级市名称 信息宜全部选取,如图13。
区纽互通出口预告标志示
2)两条相邻高速公路与同一高速公路相交的两个枢纽互通之间行程距离≤30km,或行程距离大于 30km,但两条相邻高速之间存在较大的交通转换需求时,相邻高速公路的编号(名称)信息应 作为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指路信息,示例参见附录G图G.1。 3)一般情况下不应选取通过其他高速公路间接到达的地名信息,若需选用,应在地名信息前增加 所经高速公路的编号(名称)信息,并在地名信息外加括号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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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个出口方向的地名信息一般为4个,不宜超过6个。 C) 在距枢纽互通前基准点2km、1km、500m和0km处,应分别设置2km、1km、500m出口预告标志 和出口预告(行动点)标志;在互通驶出匝道的分流端部应设置出口标志;在距枢纽互通前基 准点3km处,应设置出口预告图形化版面标志。 d)在枢纽互通前基准点处,与出口预告标志一起,应同时设置直行方向的指路标志,该标志包含 两行信息,第一行为本路的编号(名称)信息,第二行为前方的目的地信息,一般选取2个, 一个为前方可到达的最近的基准地区名称,另一个为最近的其他A层信息、(一般选取重要地 区),当无A层信息时,可降级采用B层信息,如图14。
图14枢纽互通直行方向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e)对设有集散车道的单出口枢纽互通,设置在高速公路主线上的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应采用 司一编号,进入集散车道后,再设置地点、方向标志分别指示各个出口,出口编号标志以“又 X×A”、“×××B”对各出口分别进行指引,示例参见附录D:对未设集散车道的多出口枢纽 互通,出口预告标志和出口标志应根据出口的分布分别设置独立的指路标志,出口编号标志以 “×××A”、“×××B”对各出口分别进行指引,示例参见附录E。 f)Y型枢纽互通分岔方向的的出口预告标志宜全部采用图形化标志(如图15),示例参见附录F。
图15Y型枢纽互通图形化出口预告标志示例
g)当一个枢纽互通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的高速公路行驶路径汇集,且各条路径由此互通前往同一主 要目的地在行程时间、里程和费用等方面相差不大时,互通的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应包含多路 径指路信息,示例参见附录G图G.2。多路径指路信息一般应包括路径的终点和中间控制性信 息,终点信息宜采用城市名称加方位信息或城市名称加行政区划信息,如衡阳东、广州(天河)。 中间控制性信息一般应选取A层信息,如沿线无A层信息,可降级采用B层信息。 h)枢纽互通指路标志中的互通立交桥型图案应简洁、清晰、明了,避免驾驶人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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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在距互通前基准点1km和0km处,应分别设置互通名称标志。互通名称标志的版面参见附录I 图1.1。 )枢纽互通的出口预告标志宜采用门架式标志,出口标志宜采用悬臂式标志或门架式标志。 7.3.4.4当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内或两侧设有大型桥梁、隧道等构造物时,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当具备条件时,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应在100~200m范围内移出桥梁、隧道路段,距离采 用调整后的数值,否则根据现场公路和环境条件经严格论证可取消2km出口预告标志。其他出 口预告及出口标志标志必须设置,设置位置应尽量减少对桥梁、隧道结构受力的影响。 b) 设置于隧道内的出口预告标志,不得对通风、监控设施产生很大的影响,其版面内容可适当调 整。文字和图案的规格可根据建筑限界的要求适当减小,但最大不得降低正常规格的50%。设 置在隧道内的出口预告标志宜采用内部照明标志。 c)当隧道出口紧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减速车道或出口时,宜在隧道的入口前适当位置处设置分别 指向每个车道的地点、方向标志,
7.4沿线信息指引标志的设置
高速公路的起点应设置起点标志,如图16a)
7.4.2终点预告、终点提示及终点标志
高速公路终点与一般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在距离高速公路终点前2km、1km、500m处,应设 置终点预告标志;在距终点前200m附近位置应设置终点提示标志;在高速公路的终点位置,应设置高 速公路的终点标志,如图16b)。 高速公路终点与其他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相连接时,可不设置终点预告、终点提示标志,相关标 志的设置应弱化
图16高速公路起点、终点预告、终点提示和终点标志示例
7.4.3.1整体式路基段,一般情况下,里程牌应双面设置在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内,当中央分隔带宽度 较窄时,也可单面分别设置在高速公路的两侧;分离式路基段,里程牌应单面设置在高速公路的两侧, 7.4.3.2里程牌的里程信息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如图17a)): 国家高速公路应按照全国统一桩号方案的传递里程编排里程信息。 b)省级高速公路应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省内桩号传递里程编排里程信息。
c)当两条或多条路线重合时,应采用行政等级高的公路路线的里程;如行政等级相同,则选择编 号较小的高速公路的里程。 d 离开重合段后,无连续里程的路线第一里程应为车辆行驶的总里程,即里程数应为前重合点里 程+重合路段里程。 e) 地区环线或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应按顺时针方向编排,当与其他高速公路重合时,重合路段里程 应按照环线累计。 当在准确位置不能安装里程牌时,可在15m范围内移动,否则宜取消,
百来牌宜设置于路侧,设有护栏的路段,百来牌采用支架的方式附看于护栏上,不设护栏的路段粘 贴于柱式轮廓标上,百米牌的版面如图17b)。
7.4.5车距确认标志
图17里程牌及百米牌示例
高速公路两相邻互通式立体交义间距大于10km时,在其间无其他指路标志且易发生追尾事故的平 直路段上,可设置车距确认标志。相邻两个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同一方向设置的车距确认标志不宜超过 丙组。设置车距确认标志时,应配合设置车距确认标线
7.4.6车道变少标志
高速公路车道数变少时,宜设置车道变少标志。
高速公路车道数变少时,宜设置车道变少标志。
7.4.7车道增加标志
高速公路车道数量增加时,为提醒驾驶人谨慎操作,应在车道数变化点前适当位置,设置车道数增 加标志。
7.4.8著名地点标志
长度1000m以上的桥梁及长度500m以上的隧道应设置著名地点标志,设置在桥梁或隧道入口前 50~100m处,如图18。
图18著名地点标志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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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应设置行政区划分界标志,包括:省界、省会和地级市界。行政区划分界标志应设置 界上。
公路界碑应设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分界线上。公路界碑为方柱体,碑体为白色,正反两面标识 界”黑色文字。一般每隔200m~500m设置一块,曲线段可适当加密
7.5沿线设施指引标志的设置
7.5.1服务区、停车区指引标志
7.5.1.1距服务区的前基准点2km、1km、0km处应设置服务区预告标志,出口三角带处应 入口标志,如图19
食品添加剂标准图19服务区预告及入口标志示例
7.5.1.2距停车区的前基准点1km、0km处应设置停车区预告标志,出口三角带处应设置停车区入口标 志。 7.5.1.3距服务区或停车区前基准点3km处应设置下两个或三个连续服务区、停车区预告标志,预告 非当前高速公路上的服务区、停车区时,宜在服务区、停车区名称前增加其所在高速公路的编号信息 如图20
1.4停车区的图形标识应与其实际具备的服务
区的图形标识应与其实际具备的服务功能保持一
图20连续服务区、停车区预告标志示例
.2.1在距主线收费站收费广场渐变段起点2km、1km、500m的位置铆钉标准,应设置收费站预告标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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