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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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城镇中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港 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文体 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 所,必须设置配套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 3.4.2公共厕所设置密度宜符合表3.4.2的规定
3.4.2公共厕所设置密度宜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公共厕所设置密度指标
续表3.4.2设置密度城市用地类别备注(座/km)交通设施用地(S)中的综合交通枢纽用地(S3)、公共交通设施用地(S41)、社会停车交通设施用地5~6场用地(S42)以及绿地(G)中的公园用地(S)、绿地(G)(G1)、广场用地(G3)的公共厕所设置以当地公共设施的布局情况而定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公1~2用设施用地(U)注:1城市用地类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22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等级根据现场用地情况、人流量和区域重要性确定。32交通设施用地指标不含城市道路用地(S1)和轨道交通线路用地(S2)。3.4.3公共厕所设置间距宜符合表3.4.3的规定。表3.4.3公共厕所设置间距指标类别设置位置设置间距备注步行(5km/h)3min内进商业性路段<400m设1座入厕所城市400m~600m设步行(5km/h)4min内进生活性路段道路1座人厕所600m~1200m设宜设置在人群停留聚交通性路段1座集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开放式公园≥2hm应设置准《公园设计规范》CJ48城市(公共绿地)的相关规定城市广场至少应设置1城市休座公共厕所,厕位数应满<200m服务半径憩场所城市广场足广场平时人流量需求;设1座最大人流量时可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应急其他休憩600m~800m服务主要是旅游景区等场所半径设1座5
注:1公共厕所沿城镇道路设置的体检标准,应根据道路性质选择公共厕所设置密度: 商业性路段:沿街的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50%以上: ②生活性道路:沿街的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15%~50% ③交通性道路: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在15%以下。
2路边公共厕所宜与加油站、停车场等设施合建
放公共厕所、环卫公共厕所。配套公共厕所建设中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应采用改建现有公共厕所、内部厕所对外开放、另建公共 则所等措施。 1各类公共场所未建设为室外人群服务的配套公共厕所的 2原有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规模不能满足室外人群如厕 需求的; 3已建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设施设备配置不能满足国家 现行标准要求的。 3.4.5城镇新建、改建区域的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有关规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厕所建筑形式应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 共厕所为辅;公共厕所建设形式应以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 式公共厕所为辅。 2大中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 则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路人 开放。
独出入口及管理室。 4公共厕所均应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应的指引标志,并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T125的相 关规定。 5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 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3.4.6公共厕所的套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3.4.7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的粪便宜排人污水管
4.1.1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应根据安全、环保、经济的原则选址,
1卫生填理设施、焚烧处理设施、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 圾处理设施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m并沿周边布置。 2粪便处理厂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5m并沿周边 布置。
4.2.2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4.4.2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 要求,码头泊位长度应根据不同布置形式按下列公式计算:
4.4.2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
式中:Lb 泊位长度(m); 设计船型长度(m); d一泊位富裕长度(m)。
式中:Lbl 端部泊位长度(m); Lb2 中间泊位长度(m); L 设计船型长度(m); d 泊位富裕长度(m)。
Lbi=L十1.5d Lh2 = L±d
武中: L,— 泊位长度(m):
Lb = Ly +1. 5d
Ly 船舶移动所需的水域长度(m),移档作业时取 1.5倍~1.6倍设计船型长度(L),吊档作业时取 2倍设计船型长度; d一泊位富裕长度(m)
注:相邻两泊位船型不同时,d值应按较大船型选取。
4.6.1卫生填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填埋设施污染源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等区域 应大于0.5km。 2卫生填理设施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 应小于8m/m。 4.6.2卫生填理设施应位于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 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
2卫生填理设施应位于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 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 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内。
4.6.3焚烧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焚烧处理设施污染源距离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3km。 2 焚烧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采用(50~200)m/(t·d) 4.6.4 堆肥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肥处理设施污染源距离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5km。 2 堆肥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采用(85~300)m/(td)
表4.7.4粪便处理设施用地指标
5.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5.1.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按当地环境卫生管理体系(镇 道)的划分进行设置,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按行政区划 和服务人口确定。
5.1.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按当地环境卫生管理体系(镇、街
表5.1.2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
5.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2场内设施宜包括管理用房、修理工棚、清洗设施。 5.2.3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可按表5.2.3计算,环境卫生 车辆数可按2.5辆/万人估算。
车辆数可按2.5辆/万人估算
车辆数可按2.5辆/万人估算。
5.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3.1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 内,应设置工人作息场所。
表5.3.2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
注:1表中km系指环卫工人的清扫保洁服务半径。 2设置数量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
5.4酒水(冲洗)车供水器
5.4.1洒水车和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 网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 规定。
5.4.2供水器可利用消防栓等其他城镇供水设施资源
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m。
Q DaveA3 Vmax = KVave
EB Vmax A N EB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产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0.1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 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 至农村地区。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 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 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 (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
2.0.1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环 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无其是 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 生设施用地。
2.0.3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 因地制宜。
2.0.3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给排水造价、定额、预算,并要
2.0.4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0.4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
2.0.7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人城乡建设 计划。
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 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3.2.1废物箱俗称果皮箱,是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等处
村镇的相关规定,并且对道路和广场废物箱设置分别进行了 规定。
路两侧废物箱设置密度应较城市低,因此本条规定参照城市 两侧的废物箱的设置间隔,乘以1.2~1.5的调整系数。
于设置间隔约为20m~40m,但是广场上的废物箱一般大多沿广 场周边设置,若将广场按圆形来考虑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范本,则300m~1000m设置 处即相当于沿周边约60m~110m设置一处废物箱。具体取值 需根据广场面积大小来确定,面积大的宜取上限,面积小的宜取 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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