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141-2010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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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条件

    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的 指标。

    长度超过1.5km,交通儿乎不受交文口影响的道路区段。 2.0.10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theredundantcapacityof public transport system around projects 在一定服务水平下,建设项自周围的公共交通设施可以为建 设项目提供服务的富余运力。

    3.0.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土地 利用和交通系统状况供暖标准,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 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并应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提出对评价 范围内交通系统以及建设项自选址、建设项自报审方案的改善 建议。

    3.0.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采用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

    2进行相关调查和资料收集: 3分析评价范围内现状、各评价年限的土地利用与交通 系统; 4分析交通需求; 5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 6提出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建设项目选址 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 7提出评价结论, 3.0.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报 告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5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报建和(或)选址(包括选

    4.0.1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性质和交通 出行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 4.0.2大类应依据用地类型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确定,划分为11 个大类,大类划分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建设项目大类划分

    3城市和镇应在大类基础上按照本地建设项目交通出行特 行中类划分。中类划分宜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建设项三中类划分

    4.0.4城市和镇宜在中类基础上按照建设项目的交通出行特征 划分小类。 4.0.5城市和镇应通过分类调查确定不同类别建设项目的出行 率等出行参数。

    5.0.1城市和镇应根据本地交通系统状况以及建设项目的分类、 规模和区位,确定本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5.0.2建设项自的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 启动阐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5.0.3建设项目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住宅(TO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 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國值的取值范围应符合表5.0.3 的规定;

    表5.0.3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取值范围

    注:1人口规模是指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人口 规模; 2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 方案时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3 在同一栏中,人口规模越大、交通问题越复杂的城市和镇,其阅值选取宜 越低。

    1人口规模是指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人口 规模; 2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 方案时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3 在同一栏中,人口规模越大、交通问题越复杂的城市和镇,其阈值选取宜 越低。

    2场馆与园林(105)和医疗(106)类建设项自的后动域 直应为: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 影响评价: 1)单独报建的学校(107)类建设项目: 2)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 3)混合(T10)类的建设项自,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 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T01~T09,T11)中 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4)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 (T09)、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 5.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自,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 井行交通影响评价: 1特大城市的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5倍 及以上,其他城市和镇达到3倍及以上; 2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3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 设项目。 5.0.5规划人口规模超过1000万的城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可 在本标准基础上确定更为严格的阈值标准,

    5.0.4 符合下列条件

    5.0.6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

    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6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

    6. 1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6.1.1建设项自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应根据城市和镇的规模、新 生成的交通需求以及周边交通状况确定。 6.1.2报建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价范围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应按照表 6. 1.2划定;

    6.1.2建设项自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2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大的 交通(T08)类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应为:建设项目邻近的第 二条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 3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其 也(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应为:建设项目邻近 的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

    6.1.2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周边交

    况,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6.1.4位于下列地区的建设项目,宜根据建设项目的实

    和周边交通状况,适当调整评价范围: 1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快速路出 入口附近和交通枢纽周边等交通敏感地区,宜适当扩大评价 范围; 2城市和镇边缘地区,宜根据交通网络实际情况,调整评 价范围; 3当按照本标准第6.1.2条划定的交通影响评价范围附近 存在比较明显的交通瓶领时,也应适当扩大评价范围,把交通瓶 颈纳入影响评价范围

    6.2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6.2.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应根据城市和镇的规模、 设项目的规模和分类确定。

    设项目的规模和分类确定。 6.2.2报建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价年限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有明确定量启动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符合表 6. 2. 2 的规定;

    6.2.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 时,宜用规划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2单独报建的学校(107)类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大的 (T08)类建设项目,以及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 的工业(T09)、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其评价年

    限应为正常使用初年以及正常使用第5年。 6.2.3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评价年限应为 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以及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自标年限。 6.2.4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项目整体的评价年限除应符合本 标准第6.2.2、6.2.3条的规定外,还应评价各分期投入正常使 用的初年。

    6.3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

    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

    J 1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 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应为交通影 响评价时段; 2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自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 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均应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6.3.2交通影响评价日的选择应符合

    1按工作白、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 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对交通系统最不利日应作为交通影 向评价日; 2当难以判断时,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进行评价。

    7.0.1交通需求分析应与评价范围内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 规划的交通需求分析衔接。 7.0.2交通调查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现状土地利用,各种交通 方式的交通设施、交通管理与交通运行情况。交通运行状况调查 时段应包括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和背景交通的高峰时段,各时段 的连续调查时间不应少于2h。

    7.0.1交通需求分析应与评价范围内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 规划的交通需求分析衔接,

    7.0.3交通需求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3交通需求分析应包括以下

    1各种交通方式的动、静态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 需求; 2评价范围内现状及各评价年限的交通需求与运行状况。 7.0.4交通需求分析应采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分析手段,分 析的深度应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 7.0.5交通需求分析中采用的参数,在缺乏本地主管部门公布 的数据时,应通过对与拟建项目区位相似、分类相同的既有项目 的交通特征调查取得。

    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

    匝道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评价时段,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容量为负值或建设项目 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超过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时, 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8.0.4步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200m~500m之间取

    于城市中心区等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的区域,宜取步行范围的 限;对于城市外围区,宜取步行范围的上限。

    : S. 线路i为可接受服务水平时的载客率(%),应取

    额定载客量的70%; f:一一线路i评价时段发车间隔(min); C;一一线路i单车载客量(人); O一线路i在项目最近公共交通站点的评价时段载客 率(%)。 6当建设项目新生成停车需求超过其配建停车设施能力时 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7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导致评价范围内公共交通 车或步行等交通设施需要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 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8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以及评价 内交通设施和交通政策有重大改变地区的建设项目,以及重 自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可由当

    额定载客量的70%; 线路i评价时段发车间隔(min); 线路i单车载客量(人); O 线路i在项目最近公共交通站点的评价时段载客 率(%)。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停车需求超过其配建停车设施能力时

    9.0.3当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可行且评价范围内改善后

    目报审方案提出调整建议。

    附录A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A.0.1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建设项自概况、评价范围 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 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以及结论与 建议。

    A.0.3评价范围与年限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确定

    2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对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征、交通 设施、交通管理政策及措施进行说明。 2)应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公共交通、自行车 行人和停车等交通系统的管理措施、供需和运行状 况进行分析,提出现状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A.0.6交通需求预测应对各评价年限、各评价时段的背景交通 和项自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 八和性

    A.0.6交通需求预测应对各评价年限、各评价时段的背景 和项自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 分布和运行特征

    1评价范围内主要交通问题分析。根据交通系统供需分析 和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提出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交通 问题。 2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

    行的影响程度。评价对象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各种交通系统,包 括机动车、公共交通、停车、自行车和行人等。

    1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自内部交通设施: 1)根据出人入口与外部交通衔接的状况,提出出入口数 量、大小、位置以及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 2)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停车设施布局 2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改善: 1)各交通方式的交通组织优化; 2)道路网络改善和道路改造措施; 3)出入口或交叉口的渠化和信号控制改善; 4)公共交通系统改善,内容宜包括公共交通运营组织、 线路优化、场站改善等; 5)自行车、行人和无障碍交通系统改善; 6)停车设施改善,内容宜包括机动车、自行车停车设 施,货车装卸点,出租车、社会车辆停靠点等。 3改善措施评价。 0.9结论及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及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性 施和建议性措施; 2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 是度,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以及是否 要对建设项自的选址和(或)报审方案进行调整; 3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自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 议性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 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

    0.9结论及建议应包括下列P

    1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及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性 借施和建议性措施: 2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 程度,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自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以及是否 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或)报审方案进行调整; 3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 建议性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 的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 自,应明确必要性措施

    附录B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

    1信号交叉口的机动车服务水平确定,应符合表B.0.1的 规定。当交叉口现状的饱和度大于0.85,必须计算延误指标; 当延误与饱和度对应的服务水平不一致时,则应以延误对应的服 务水平为准。计算规划年交叉口服务水平时,信号周期时长不得 大于150s。

    表B.0.1信号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

    增设停车控制标志的无信号交叉

    注:1主要道路指条相交道路中流量较大者,次要道路指两条相交道路中流量

    B.0.3无信号环形交叉口的机动车服务水平,应按照饱和度进 行分级。单环道环形交叉口,根据进口道饱和度判断服务水平, 应按表B.0.1的规定确定;对于多环道环形交叉口,应根据多 环道环形交叉口交织区饱和度判断服务水平,按表B.0.3的规 定确定。

    多环道环形交叉口交织区服务水

    B.0.4各类长路段机动车服务水平应按照表B.0.4的规定 确定。

    B.0.4各类长路段机动车服务水

    .5高速公路交织区的机动车服务水平,应按照表B.0.5的 定确定。

    表B.0.5高速公路交织区机动车服务水平

    .6各类匝道与主线连接处的机动车服务水平,应按照表 .6的规定确定

    表B.0.6匝道与主线连接处机动车服务水平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 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设项自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总则... 28 术语 30 基本规定 31 建设项目分类 33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阐值 36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 40 6.1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40 6.2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41 6.3 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 43 交通需求分析· 45

    6.1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1.0.1本条说明编制本标准的目的。随着交通的发展和城镇化 的推进,我国城市在大规模建设的同时,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开 始制约城市的正常发展。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按照规划协调好城 市土地利用与交通的关系成为我国城市发展中的主要任务之一。 我国城市实施建设项自交通影响评价有十多年的经验,成为 在城市规划指导下城市建设阶段协调交通与土地利用关系的重要 环节。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目前,部分城 市和省已经制定了一些城市建设项自交通影响评价的政策、技术 规范和实施细则,许多城市也迫切希望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各地的交通技术力量水平参差不 齐,导致各城市在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内容、深度、采用的技术方 法和技术指标等方面差别较大,使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在国内的推 行受到了限制。 为了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交通影响评价的作 用,处理好交通影响评价与相关规划的关系,有必要制定统一的 技术标准,使各城市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有章可循,为 建设项自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推行提供技术支持

    1.0.2本条规定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首先,标准适用于城市在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 自。其次,虽然目前我国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主要在特大城市展 开,但随着交通发展,一些发展较快的镇也可能需要开展这项工 作,因此,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也包括人口规模较大的镇,在镇总 体规划确定的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自。人

    口规模是指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 人口规模。 1.0.3本条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与城市和镇总体规划、 羊细规划的关系。随着城乡规划和建设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政 府依法行政的推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法定的城市和 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作为依据进行编制。 涉及城市规划内容调整的交通分析,如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变 更、容积率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等,不属于建设项目交通 影响评价,应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城市规划。 如果交通影响评价建议的交通改善措施涉及对相关法定规划 的修改,必须遵循法定规划调整和修改的相关程序。 1.0.4本条确定建设项自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的原则。建设项 自的交通影响评价作为城市和镇规划、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要 在相关法定规划的指导下,处理好项目新生成交通与影响范围内 背景交通的关系,尽量降低项自交通对背景交通运行的影响。在 评价和交通改善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合理处理各种 交通方式的关系,体现公交、行人优先的原则。同时,要把集 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规划思想贯彻到评价工作中。 1.0.5本条阐述本技术标准与其他现行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 规范的关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处于规划和建设程序之间 涉及的相关法规、规范较多,在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时,除执 行本技术标准外,应同时执行国家相关的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的规定

    口规模是指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 人口规模

    1.0.3本条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与城市和镇总体规划、 羊细规划的关系。随着城乡规划和建设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政 府依法行政的推进石化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法定的城市和 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作为依据进行编制

    涉及城市规划内容调整的交通分析,如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变 更、容积率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等,不属于建设项目交通 影响评价,应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城市规划。 如果交通影响评价建议的交通改善措施涉及对相关法定规划 的修改,必须遵循法定规划调整和修改的相关程序。

    自的交通影响评价作为城市和镇规划、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要 在相关法定规划的指导下,处理好项目新生成交通与影响范围内 背景交通的关系,尽量降低项目交通对背景交通运行的影响。在 评价和交通改善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合理处理各种 交通方式的关系,体现公交、行人优先的原则。同时,要把集 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规划思想贯彻到评价工作中。 1.0.5本条阐述本技术标准与其他现行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 规范的关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处于规划和建设程序之间 涉及的相关法规、规范较多,在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时,除执 行本技术标准外,应同时执行国家相关的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的规定

    2.0.1随看城镇的发展,除永久性的建设项目外,临时性的建 设项目也日益增多,如临时性的停车场、餐饮场所、场馆等,也 会对其周围的交通系统运行产生影响。因此,只要是符合启动國 的拟建设项自,不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都应按照标准 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只指新建、改建或扩建部分

    设项目也日益增多,如临时性的停车场、餐饮场所、场馆等,也 会对其周围的交通系统运行产生影响。因此,只要是符合启动域 值的拟建设项目,不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都应按照标准 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只指新建、改建或扩建部分。 2.0.3建设项自交通影响评价是衔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的重 要环节,需要详细而准确的交通出行特征基础数据作为评价的基 础,因此,需要制订与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建筑使用功能相衔 接,能够合理反映交通特性的建设项自分类,以便于进行交通影 响评价的管理工作和指导各城市在统一的建设项目分类框架下开 展交通出行率等交通需求特征调查和指标研究。 2.0.9本标准所指“长路段”的概念主要用于交通影响程度评 价。建设项目邻近长路段时,不仅要评价其上下游交叉口的交通

    要环节,需要详细而准确的交通出行特征基础数据作为评价的基 础,因此固定资产标准,需要制订与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建筑使用功能相 接,能够合理反映交通特性的建设项目分类,以便于进行交通影 响评价的管理工作和指导各城市在统一的建设项目分类框架下开 展交通出行率等交通需求特征调查和指标研究。 2.0.9本标准所指“长路段”的概念主要用于交通影响程度评

    价。建设项目邻近长路段时,不仅要评价其上下游交叉口的交通 影响,还需要评价长路段的交通受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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