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199-2014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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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城市规划数据应采用字母与数字混排7位代码表示,其 中:首位和第二位为字母,分别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大类代码 级代码;第三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二级代码;第 四、五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三级代码;第六、七位为 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四级代码。 4.1.2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大类代码应为T000000; 2城市规划图件一级数据代码应为TM00000: 3城市规划专题一级数据代码应为TF00000。 4.1.3在对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市规划数据编码时应按本标准第 1.0.3条、第4.1.1条和第4.1.2条的规定执行。
4.1.1城市规划数据应采用字母与数字混排7位代码表示,其
城用规划数据应采用子与数字混排7位代码表,其 :首位和第二位为字母,分别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大类代码、 级代码;第三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二级代码;第 、五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三级代码;第六、七位为 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四级代码
暖通空调管理4.1.2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大类代码应为T000000; 2 城市规划图件一级数据代码应为TM00000: 3 城市规划专题一级数据代码应为TF00000。 1.3在对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市规划数据编码时应按本标准第 03冬管411 2冬的定热行
4.2城市规划数据代码
4.2.T城乡用地数据代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 4.2.2块 城市建设用地数据代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2的 规定。 4.2.3 城币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代码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代码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3的 规定; 2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代码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4的 机定
5.1.1城市规划数据的图示符号应为城市规划成果管理中技术 性图纸统一使用的制图标准
性图纸统一使用的制图标准, 5.1.2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应与城市规划数据分类名称对应 5.1.3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颜色宜采用红绿蓝(R,G,B) 模式表达。
5.1.3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颜色宜采用红绿蓝(R,G,B 模式表达。
2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编制
注:用地数据填充颜色为(255,0,0)
数据填充颜色为(25
5.2.2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三级数据图示符号宜由其所属 的二级数据图示符号颜色为背景,加标注其所属代码组成(图 5. 2. 2)。
图5.2.2用地三级面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用地数据背景颜色为(255,159,127),字颜色为(0,0,0)
4 城市规划专题线状数据图示符号宜为单色线条(图
5.2.4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币规划数据图小付亏且按本标准第 1.0.3条、第5.1节、第5.2.1~第5.2.3条的规定执行,并宜 按下列顺序绘制:首先引用现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图示符 号,其次采用行业习惯使用图示符号,最后采用用户自定义图示 符号。
5.3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
5.3.1 城乡用地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 执行。 5.3.2 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2的 规定执行。
5.3.3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4 规定执行。
5.3.3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附录A
6.1.1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范围宜包括:
1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包括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遥感影像 图及其他测绘和国土资源数据; 2城市规划用地数据:包括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 数据; 3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图件数据、城市 总体规划图件数据和城市详细规划图件数据; 4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包括各级城市规划的管制数据和基 于空间数据的统计分析等数据。 6.1.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宜包括城市规划数据子元素质量、城 市规划数据元素质量、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和城市规划综合数据质 量4个层次。 6.1.3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宜包括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评 价、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城市规划质量评价程序及评价方法 等内容。
6.1.4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应与用户需求或规划项目要 求一致; 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应作为在城市规划数据集建 立、数据维护、更新时的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的依据; 3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完成后应编写包括城市规划数据 质量评价范围、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城市规划数据质量 评价步骤和评价方法以及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结论等内容的评 价报告。
6.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
6.2.1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宜由完整性、逻辑一致性、位置 精度、时间精度、专题属性精度等数据质量元素及相应的城市规 划数据质量子元素组成,宜通过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子元素的质量 描述,对城市规划数据元素质量、数据质量的一项、几项或综合 进行评价。 6.2.2城市规划的工作底图宜采用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符合城
6.2.2城市规划的工作底图宜采用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符合城 市规划项目要求的遥感影像图,且工作底图与相应的城市规划图 应采用统一的空间参照系统。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宜符合下列规
1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宜与城市规划项自需求自标条件要求 一致。 2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生产时施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生产,宜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并宜采用最新版本。 3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宜包括空间参照、数据分层说明、生 产年代、处理和使用时间、生产者、所有者等信息。 4在特定的城市规划项目需求条件下,可将不同比例尺、 不同年代生产的地形图拼接,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说明不同比例尺、不同年代地形图的拼接、处理方 式,其中不同比例尺地形图拼接作为工作底图时,宜 采用大比例尺地形图缩小比例尺的方式与较小比例尺 地形图拼接; 2)宜说明拼接的精度和误差。 5同一个规划项自中,采用不同空间参照系统的地形图应 转换为相同空间参照系统的地形图,并应说明转换方法。 6地形图上地形、地貌、地物的属性特征应与地形图测绘 时间一致,如有更新应说明更新时间。 7栅格地形图宜说明下列内容: 1)宜描述扫描图纸的介质、扫描分辨率、扫描软件名称
及版本、扫描色彩、色彩位数、数据格式、扫描仪型 号、数据量: 2)扫描地形图的精度是否与城市规划项目需求一致。 8地形图矢量化宜说明下列内容: 1)扫描图纸的介质、扫描分辨率、扫描色彩、色彩位数 扫描仪型号、数据量; 2)电子版数据:数据文件或数据库名称、扫描软件名称 及版本、建立时间、信息源; 3)天量化软件名称及版本; 4)量化方式:自动跟踪、手动数字化,或自动跟踪人 工编辑; 5)失量化地形图名称、数量、数据量、数据格式、存放 地、操作员等信息; 6)地形图矢量化精度是否与城市规划项目要求一致。 9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据质量评价宜按表6.2.3的规定 执行。
6.2.4遥感影像图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遥感影像图原始数据质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无坏线或数据缺失; 2)无影响地物识别的雾霾; 3)云的覆盖率不宜大于10%,且不得覆盖城市规划项目 分析涉及的关键地物。 4城市规划项目中应用的遥感影像图应为经过几何精纠正 或正射的遥感影像图,其精度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 间框架数据标准》CJJ103的规定。 5遥感影像图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镶嵌数据接缝处应无重影: 2)经过镶嵌处理的遥感影像图应经过匀色处理,处理后 色调应协调,无信息损失: 3)在满足城市规划项目需求条件下,可将不同分辨率、 不同时相的遥感影像图拼接,并应说明拼接的处理方 式和误差; 4)同一个规划项目中,不同空间参照系统的遥感影像图 应转换为相同空间参照系统的遥感影像图,并应说明 转换方法;
2.5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 定: 1 城市规划用地数据分类应按本标准第3章或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用地数据代码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执行,城市规划 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执行。 2当在一个规划项目中引用非城市规划用地数据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说明用地数据的定义、采用的标准规范、统计方法; 2)说明数据来源,包括数据生产者、加工者、提供者以 及相应的时间等; 3)说明其他标准与本标准的对应关系;当无法对应时 应说明处理办法; 4)用地类型定义不一致不得等同采用。 3用地位置准确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点形式标注:在图上用点状符号标注设施位置时,设 施的标注点应在符号边沿线内; 2)线形式表示:线状设施走向表示清楚、色彩醒目; 3)面状用地表示:在图上用特征面表示用地时,特征面 位置正确,图上特征面面积计算应与文字表达一致。 4城乡用地数据质量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宜按表 6.2. 5的规定执行。
城乡用地数据质量和城市建设用地
6.2.6城市规划图件数据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规划图纸的整饰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 标准》CJJ/T97的规定执行; 2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宜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执行; 3城市规划图件中附有数据统计表时,城市规划图件中对 应的数据统计值宜与数据统计表中各相关数据一致; 4城市规划图件数据质量评价宜执行表6.2.6的规定
6.2.7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6.2。7城币规划专题数据质重 女 1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分类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城 市规划专题数据代码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城市规划专题 数据图示符号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2城市规划专题数据面状要素边界线应闭合,属性应一致; 线状要素节点匹配应准确,线段相交应无悬挂点或过头现象; 3城市规划专题数据的统计、分析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类数据统计应采用相同的量纲; 2)同类数据应采用相同的精度进行统计分析; 3)同类数据的各部分加权值应等于总和; 4)城市规划专题数据的分析数据应具有可重复性。 4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评价宜按表6.2.7的规定执行
表6.2.7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评价
续表 6. 2. 7
成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步骤及方
表6.3.1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步骤
续表 6. 3. 1
6.3.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方法宜采用直接评价法或间接评 价法。
6.3.2 城匝规划数据质工 价法。 6.3.3对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城市规划项目需求中 有确定的量化技术指标参照时,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宜采用直 接评价法。
有确定的量化技术指标参照时,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宜采用直 接评价法。
6.3.4采用直接评价法时,涉及同一数据的相关现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城市规划项目需求的量化技术指标应相互协调
1完全检查:按数据质量范围确定的全部检查项目测 一个检查项,形成质量报告; 2抽样检查:在测试总体中检测足够数量的检查项,奢 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形成质量报告
1完全检查:按数据质量范围确定的全部检查项目测试每 一个检查项,形成质量报告; 2抽样检查:在测试总体中检测足够数量的检查项,获得 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形成质量报告。 6.3.6在直接评价法不能使用时,可采用间接评价法,评价结 论为:可用或不可用。间接评价法宜采用以下方式评价数据质 量,并形成描述性数据质量报告: 1以法定公开数据为参照,对城市规划数据进行评价; 2采用专家评价或经验模型等方式对城市规划数据进行 评价;
3 使用数据志对城市规划数据评价
6.4.1城币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宜包括单项或分项数据质量评价 和综合数据质量评价。 6.4.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结论可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可用或不 可用两类。
6.4.3城市规划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质量评价结论应符合
1合格:本标准第6.2.4条中表6.2.4的“质量描述”全 部为“合格”; 2可用:本标准第6.2.4条中表6.2.4的“质量描述”至 少一项为“可用”,其余为“合格”; 3不合格或不可用:一个规划项目使用的遥感影像图不满 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条件。 6.4.5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结论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合格:符合本标准第6.2.5条的要求,且表6.2.5中的 “质量描述”全部为“合格”; 2可用:本标准第6.2.5条中表6.2.5的“质量描述”全 部为“合格”和“可用”; 3不合格或不可用:一个规划项目的用地数据不满足本条 第1 款、第 2 款的条件。
6.4.6城市规划图件数据质量评价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格:本标准第6.2.6条中表6.2.6的“质量描述”全 部为“合格”; 2可用:本标准第6.2.6条中表6.2.6的“质量描述”全 部为“合格”,且工作底图数据质量为“可用”; 3不合格或不可用:一个规划项目的数据不满足本条第1 款、第2款的条件。 6.4.7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格:本标准第6.2.7条中表6.2.7的“质量描述”全 部为“合格”; 2可用:本标准第6.2.7条中表6.2.7的“质量描述”至 少一项为“可用”,其余为“合格”; 3不合格或不可用:个规划项目的数据不满足本条第1 款、第2款的条件。 6.4.8单一数据或单一图纸数据质量判断应符合本标准第 6.2.2条~第6.2.7条相应的规定。 6.4.9城市规划数据质量综合评价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格:各项数据按本标准第6.2.2条~第6.2.7条的规 定“质量结论”全部应为“合格”; 2可用:按本标准第6.2.2条~第6.2.7条的规定,城市 规划数据中应有一个以上“质量结论”为“可用”,其余为“合 格”; 3不合格:当有数据质量子元素为“不合格”时; 4不可用:当有数据质量子元素为“不可用”,且没有“不 合格”时。
7.1.1城市规划数据应采用数据报告的形式进行说明。数据 告应完整地说明数据来源、标准、定义、处理过程和方式、 用、数据格式和质量等
7.1.1城市规划数据应采用数据报告的形式进行说明。数据报
7.1.2在城市规划成果中出现的数据,均应在数据报告中进
7.1.3 城市规划数据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一种形式: 1 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 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 3 城市规划数据说明和声明, 7. 1. 4 城市规划数据报告中应包括: 1 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或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 2 城市规划数据说明和数据声明
7.2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
7.2.1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宜对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城乡用 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和城市规划专题数据 进行说明。
7.2.2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内容宜说明下列内容:
3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内容宜分别进行说 报告宜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7.2.3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报告内容
7.2.4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和城市规划专题数据报告宜符合本标
.2.4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和城市规划专题数据报告宜符合本 准表7.2.4的规定,并宜按照本标准第6.2.7条的规定,提供专 题分析数据处理的中间过程的参数和指标,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和专题数据报告
续表 7. 2. 4
7.3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
阀门标准7.3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
3.1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宜由规划数据质量报告、数据质 量评价报告和数据志组成
量评价报告和数据志组成 7.3.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宜按本标准第6.2节的要求报告。 7.3.3数据质量评价报告的内容和项目宜符合表7.3.3的 规定,
7.3.3数据质量评价报告的内容和项目宜符合表7.3
3.3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报告项
外墙标准规范范本续表 7. 3. 3
注:“必选”内容必须填写,有“条件”内容在满足条件时也是必选的,“可选
内容可根据需要填写,
....- 数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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