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255-2017 中低速磁悬浮交通运行控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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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自动实现区段、道岔、信号机等防护 技术的总称。
实现中低速磁浮交通地面区域控制范围内列车自动防折 的安全计算机设备。
管道标准自动控制列车在指定位置停车
列车运行至前方目标地点应达到的允许速度
target distance
用信号或凭证保证运行列车之间保持安全追踪间隔的技术 方法。
列车之间的最小安全追踪间隔不预先设定,并随列车的移 动、速度的变化而变化的闭塞方式。
2.0.15准移动闭塞
列车之间的最小安全追踪间隔预先设定且固定不变,并根 目标状态设定列车的目标距离和目标速度的闭寒方式。
2.0.17安全保护距离
免除不可接受风险的状态。
在一定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系统或产品能够完成规定 的安全功能、未经授权不能改变的特性。
系统、设备或电路出现故障或错误时,系统仍维持在安 杰运行或过渡到另一种安全状态所遵循的准则。
3.1.4运行控制系统宜按照使用年限20年进行设计。
3.2运行控制系统的构成
3.2.1.运行控制系统按照功能划分宜由列车自动监控(ATS)、 列车自动防护(ATP)、列车自动运行(AT))和计算机联锁 (CI)四个系统构成,宜配置维护监测系统。
3.2.3运行控制系统按系统位置应分为控制中心系统
备系统、车载设备系统及车辆基地系统。各系统构成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控制中心系统应由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控制中心 设备、电源设备和维护监测设备构成。 2地面设备系统应由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的车站设 备、计算机联锁设备、区域控制器设备、车地通信(TWC)设 备、列车占用检测设备、电源设备和维护监测设备构成。 3车载设备系统应由车载列车自动防护(ATP)设备、列 车自动运行(ATO)设备和车地通信(TWC)设备构成。 4车辆基地系统应由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的车辆基 地设备、计算机联锁设备、列车占用检测设备、车地通信 (TWC)设备、电源设备、试车线设备、培训设备和维护监测设 备构成。
3.2.4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构成应符合下列规
1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宜由控制中心设备、车站设 备和车辆基地设备组成。 2控制中心列车自动监控(ATS)设备应包括服务器、工 作站、网络设备、接口设备和打印机。工作站应包括调度员工作 站、调度长工作站、时刻表编辑工作站、运行图显示工作站、维 护工作站和培训工作站。 3车站列车自动监控(ATS)设备应包括服务器或工作 站、网络设备和发车指示器。 4车辆基地列车自动监控(ATS)设备应包括服务器或工 作站和网络设备。 5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数据传输通道应采用完余的 网络结构方式。 6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主要设备应采用元余结构: 主用、备用设备应实现无缝切换。
1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应由车载列车自动防护
(ATP)设备、区域控制器(ZC)设备、车地通信(TWC)地 面和车载设备组成。 2车载列车自动防护(ATP)设备应包括列车自动防护 (ATP)车载计算机设备、测速设备、人机显示设备和接口 设备。 3区域控制器的站间通信通道,应采用独立的穴余通道。 4区域控制器和列车自动防护(ATP)车载计算机设备宜 采用二乘二取二或三取二穴余结构。 3.2.6无人驾驶系统列车自动运行(ATO)设备应采用元余结 构,并应保证主用、备用设备之间的无缝切换。 3.2.7计算机联锁系统的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机联锁系统应包括联锁计算机、车站控制显示工作 站、驱动及米集设备和维护工作站。 2联锁计算机宜采用二乘二取二或三取二穴余结构。 3计算机联锁系统的站间通信通道,应采用独立的余 通道。 3.2.8维护监测系统宜由下列设备或设施构成: 1维修中心设置的维护监测服务器。 2车辆段、停车场、各设备集中站、维护部、维修中心 控制中心设置的维护工作站。 3车辆段设置的微机监测设备。 4网络传输设备。
3.3运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可用性、
3.3.1运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列车自动监控(ATS)设备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 3F)不应小于3.5×103h。 2计算机外围设备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不应小 于 5. 0X10*h
3电源设备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不应小子1.0 X105h。 4列车自动防护(ATP)、列车自动运行(ATO)地面设 备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不应小于1.0×10°h。 5列车自动防护(ATP)、列车自动运行(ATO)车载设 备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不应小于1.0×105h。 6计算机联锁(CI)设备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 不应小于1.0×105h。 7车地通信(TWC)设备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 不应小于2.0×104h。 8维护监测设备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不应小于 5.0X101h
3.3.2运行控制系统的可用性不应小于99.95%。
3.3.4列车自动防护系统和计算机联锁系统的设备应符合故
3.4.1运行控制系统能力应包含监控范围、通过能力、折返能 力和降级运用及其复原能力。
3.4.5运行控制系统的响应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列车占用或空闲检测的应变时间不应大于2s。 2车载设备自接收地面信息至完成处理的时间不应大 于0.75s。 3当车载设备识别到涉及行车安全的故障时,应立即发出 紧急制动命令,且延时不应大于0.75s。 4计算机联锁设备的处理周期不应大于1s。 5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现场信息采集及处理周期不 应大于1s。 6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实时控制、各工作站及显示 终端等的操作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s。 3.4.6运行控制系统的通过能力和折返能力应经列车运行模拟 确定。 3.4.7运行控制系统应能控制列车实现有司机监督或无司机的 自动折返作业。列车自动折返的正确率不应小于99.99%。 3.4.8运行控制系统应具有故障降级运用的模式。 3.4.9因运行控制系统的原因导致的非期望紧急制动发生率应 小工次云列左八田
3.4.5运行控制系统的响应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3.4.7运行控制系统应能控制列车实现有司机监督或无司 自动折返作业。列车自动折返的正确率不应小于99.99%
3.4.9因运行控制系统的原因导致的非期望紧急制动发生率应 小于1次/万列车公里。
3.5.1运行控制系统接口宜分为系统与系统间的系统内部接口 及系统与车辆、道岔、通信等的外部接口。
3.5.1运行控制系统接口宜分为系统与系统间的系统内部接口 及系统与车辆、道岔、通信等的外部接口。 3.5.2运行控制系统安全性接口之间的通信信息传输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第1部分:封
3.5.2运行控制系统安全性接口之间的通信信息传输
行国家标准《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第1
闭式传输系统中的安全相关通信》GB/T24339.1和《轨道交通 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第2部分:开放式传输系统中的安全相 关通信》GB/T24339.2的要求。 3.5.3系统外部接口应为系统与其他机电系统设备的接口,宜 包括车辆、道岔、站台门、通信、广播、乘客信息系统接口,电 力监控、防灾报警和环境监控或综合监控系统接口。 3.5.4系统外部接口类型宜包括开关量接口、串行接口、网络 接口以及可能的模拟量接口等。计算机联锁系统与道岔、站台屏 蔽门的接口,车载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与车辆的接口应 平田宝全性接口
接口以及可能的模拟量接口等。计算机联锁系统与道岔、站 门的接口,车载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与车辆的接 采用安全性接口。
3.5.5计算机联锁系统向道岔输出的开关量信号应包括下列
1 道岔转辙命令; 2 现场授权信号。 3.5.6 道岔向计算机联锁系统输出的开关量信号应包括下列 内容: 1 道岔位置表示; 2 现场请求信号; 3 现场状态信号; 4 故障信号。
运行控制系统设备正常工作时的环境条件应符合表 的要求。
表 3. 6. 1 运行控制系统设备正常工作的环境条件
当运行控制系统运用于雷暴、降水量、极端气温、湿度等特殊环境条件时 应另行规定附加要求,
3.6.2运行控制系统设备机房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运行控制系统设备机房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 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规定
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规定
4.1.1运行控制系统的闭塞方式应满足行车密度、运行速度和 交路等运营组织的需求
4.1.2运行控制系统的闭塞方式应保证在最不利情况下列车以 规定的安全间隔运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信 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12758的规定
4.2.1运行控制系统应实现列车间隔控制提示。 4.2.2区域控制器设备应根据区域范围内的列车标识实现列车 控制,应通过地面车地通信(TWC)设备向车载设备提供列车 标识、移动授权和地面线路状态运行监控所需信息。 4.2.3车载设备应通过车地通信(TWC)设备向区域控制器设 备发送列车位置、列车标识和列车状态运行监控信息。
4.3.2双线区段宜采用双方向团塞,也可采用单方可团塞。单 线双方向运行区段,应采用双方向闭塞。 4.3.3闭塞区段的划分或列车运行安全间隔,应根据列车运行 密度、线路条件、车辆特性及系统的列车控制模式、限速等级等 条件设置,通过列车运行模拟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准移动闭塞的列车安全距离,应按前方列车所在闭塞区 段人口端为目标地点(危险点),由后续列车以当前速度制动停
车所需走行距离加安全保护距离确定。 2移动闭塞的列车安全距离,宜按前方列车骤然停 续列车按当前速度制动停车所需走行距离加安全保护距离
车所需走行距离加安全保护距离确定。 2移动闭塞的列车安全距离,宜按前方列车骤然停车,后 续列车按当前速度制动停车所需走行距离加安全保护距离确定。 4.3.4准移动闭塞的地面设备应向车载设备连续提供信息。
4.3.5移动闭塞的地面和车载设备间应具有双向实时信息传递
5运行控制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运行控制系统宜采用基于通信的移动闭塞或准移动闭塞 制式的列车自动控制系统。 5.1.2运行控制系统应采用连续信息传递和控制。 5.1.3运行控制系统应实现列车在正线区间、车站、停车线、 折返线、列车出入车辆基地线等行车作业的控制、监视。 5.1.4运行控制系统应能触发列车停车为最高安全准则。执行 制动停车控制时,应切断列车牵引,列车停车过程不得中途 缓解。 5.1.5装备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的列车,当出现车地双 向连续通信中断、列车完整性电路中断、列车超速、车载设备的 重要故障时,车载列车自动防护(ATP)设备均应实施紧急制 动停车。当列车运行中车门误开时,车载列车自动防护(ATP) 设备应采取报警措施。 5.1.6装备车载列车自动防护(ATP)设备的列车应能与未装 备车载列车自动防护(ATP)设备的列车或故障列车混合运行。 5.1.7运行控制系统应具备其系统或设备及列车设备运行数据 的实时记录功能,数据记录时间不应小于7d。 5.1.8运行控制系统应具有自动检测、报警和表示功能。车载 设备的日检宜通过车载设备自检完成。 52列车架驶模式
5.1.5装备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的列车,当出均
连续通信中断、列车完整性电路中断、列车超速、车载设省 要故障时,车载列车自动防护(ATP)设备均应实施紧急 停车。当列车运行中车门误开时,车载列车自动防护(AT 备应采取报警措施
5.2.1 运行控制系统宜按下列顺序采用驾驶模式: 1 非限制人工驾驶; 2限制人工驾驶;
3受控人工驾驶; 4列车自动运行(AT)驾驶模式; 5无人驾驶模式。 5.2.2驾驶模式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车辆基地未全部纳人运行控制系统监控时,应在系统 监控区域与非监控区域的分界处设驾驶模式转换区,驾驶模式转 换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驾驶模式转换区的运行控制设备应与正线的运行控制 设备一致; 2)在驾驶模式转换区域,车载人机设备宜具有将驾驶模 式转换至列车自动运行(ATO)驾驶模式或受控人工 驾驶模式的提示。 2驾驶模式转换可自动或手动完成。 3当驾驶模式由低向高转换时,列车应不停车转换驾驶模 式;当驾驶模式由高向低转换时,列车可停车或不停车转换驾驶 模式。 4驾驶模式转换应进行记录和表示。 5列车的正常运行模式应采用受控人工驾驶模式、列车自 动运行(ATO)驾驶模式和无人驾驶模式。 5.2.3当遇系统故障状态时,经调度员特殊授权并在限定时间 内,列车可采用限制人工驾驶模式或非限制人工驾驶模式执行故 障运行。
3.1 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列车自动识别、列车运行自动跟踪和显示; 2 运行时刻表或运行图的编制及管理; 3 自动和人工排列进路; 4 列车运行调整; 5 列车运行和列车自动防护(ATP、列车自动运行
5.3.3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宜具备下列控制方式:
5.3.5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控制中心具备控制权时,
项目应包括列车进路的建立或取消、扣车或取消、跳停可 临时限速的设置或取消、站停时间人工设置、运行等级, 置和重复开放信号机。
应包括列车进路或引导进路的建立或解锁或取消、信号机白 或开放、道岔的单操或单锁、扣车或取消、提前发车、临日 的设置或取消、控制权转换。
3.7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车辆基地具备控制权时,
项目应包括列车进路或调车进路的建立或取消、道岔的单 或单独解锁、重复开放信号机。
5.3.8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应能监控一条或多条运营级
;当监控多条运营线路时,应具有各条线路具有独立运营互 运营的能力。
5.3.9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应根据运行时刻表、列车训
别号和联锁表等条件,完成列车进路控制。 5.3.10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应能与通信、广播和乘客 信息系统接口,宜与时钟系统接口,宜与电力监控、防灾报警 环境监控或综合监控系统接口,宜提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监控 系统的接口。
S.4.I列车目动防护(ATP)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检测列车位置,实现列车间隔控制; 2 监督列车运行速度,实现列车超速防护控制; 防止列车误退行等非预期移动; 4 为列车车门、站台屏蔽门的开闭提供安全监控信息; 5 实现列车车载列车自动防护(ATP)设备自检; 6 记录司机操作和设备运行状况。 5.4.2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主要控制项目宜包括列车定 位、列车测速、列车移动授权、列车完整性检测、列车停车保 证、列车运行方向检测、列车超速、列车退行、列车非预期移 动、站台的紧急关闭或取消和车门及站台屏蔽门的防护。 5.4.3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应在车辆基地出人线、区间 和车站、折返线范围内具有列车自动防护功能。 5.4.4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应能监督、限制列车运行速 度、控制列车制动停车、记录司机操作和设备运行状况。 5.4.5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应利用列车定位设备进行精 确位置校正。
度、控制列车制动停车、记录司机操作和设备运行状况。 5.4.5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应利用列车定位设备运 确位置校正。
5.4.6车载列车自动防护(ATP)设备列车位置测量误 大于±2%。
5.4.7区域控制器(ZC)设备应对驶入控制区域内的新列车进
5.4.7区域控制器(ZC)设备应对驶入控制区域内的新 行注册管理、对驶出控制区域的列车进行注销管理,并应叉 路上运行的列车进行移动管理。
5.4.8区域控制器(ZC)设备应根据控制区域内列车的
向,列车当前位置、关键道岔位置及进路等信息确定列车的移动 授权,并在其移动授权范围内,实时向列车传递其最近的防护点 位置。
向,列车当前位置、关键道岔位置及进路等信息确定列牛的移切 授权,并在其移动授权范围内,实时向列车传递其最近的防护点 位置。 5.4.9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车载设备应能够控制站台屏 蔽门与列车车门的联动。当列车依规定停车精度在站台指定停车 点停稳后,车载列车自动防护(ATP)设备应同时向地面设备 发送站台屏蔽门控制命令。 5.4.10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车载设备应配置显示、音 响报警和故障记录及分析装置。车载人机的应显示列车允许速 度、列车实际运行速度、目标距离、目标速度等。 5.4.11列车可与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共用测速设备
5.4.11列车可与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共用测速设备
5.5.1列车自动运行(A10)系统应其有下列基本切能: 1启动列车并实现站间自动运行; 2控制列车实现车站定点停车和折返作业; 3与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相结合,实现列车运行间 隔自动调整; 4列车车门和站台屏蔽门的开、闭控制; 5列车运行节能控制。 5.5.2列车自动运行(AT0)系统控制项目宜包括列车精确位 置校正、列车速度调整、列车定点停车和列车运行计划调整及车 门和站台屏蔽门的控制。 5.5.3列车自动运行(AT)系统应能提供列车牵引、巡航、 惰行、制动等多种工况的速度调整控制,实现运行图规定的站间 时间行车,站间行车时间误差不应超过5%。 5.5.4列车自动运行(ATO)系统应通过列车定位设备进行线 路位置校正,并应能控制列车实现站内定点停车。
门和站台屏蔽门的控制。 5.5.3列车自动运行(AT))系统应能提供列车牵引、巡航 惰行、制动等多种工况的速度调整控制,实现运行图规定的站间 时间行车,站间行车时间误差不应超过5%。 5.5.4列车自动运行(ATO)系统应通过列车定位设备进行线
5.5.3列车自动运行(ATO)系统应能提供列车牵引
5.5.5列车自动运行(ATO)系统应能根据线路条件、道密
态、目标距离及自标速度信息实现列车速度的自动控制。车站发 车时,列车启动应由司机控制。区间停车后,在允许信号的条件 下应实现列车的自动启动
5.5.6列车自动运行(ATO)系统与列车自动监控
相结合应提供列车运行调整,包括列车跳停、列车扣车、列 站时间、列车运行等级。
.7列车自动运行(AT)系统车载设备应在列车自动防 TP)系统车载设备给出门允许条件并判断停准后,自动打 应侧车门。
.9列车以自动运行模式在车站站台的停车精度为士0.3 列车停在该停车精度范围内的概率不应小于99.99%;停 度为士0.5m时,列车停在该停车精度范围内的概率不应 99.9998%
5.5.10列车直动运行(ATO)系统车载设备发生故障
车自动防护(ATP)系统车载设备应自动切除列车自动运行 (ATO)模式,列车自动转为列车自动防护(ATP)控制。 5.5.11列车自动运行(AT0)系统应具有记录、报警和自动 检测能力。
5.6.1列车无人驾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实现列车进、出车辆基地,正线运行和折返全部运行 作业的无人自动驾驶。 2宜具有系统列车唤醒、列车休眠功能及蠕动驾驶模式。 3无人驾驶系统故障应保证列车安全停车并可转为ATO 或ATP控制。
4无人驾驶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5.5.1条的规定
5.6.2无人驾驶系统应实现列车速度的自动控制。列
告,得到允许开门指令后,方可控制车门开启。 5.6.4无人驾驶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第 5. 5. 11 条的规定
5.4无人驾驶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 5. 11 条的规定。
5.5.11 条的规定。
5.7.1计算机联锁(CI)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控制道岔、信号机,建立列车或调车进路; 2具有对室内、外计算机联锁设备的监测和自诊断; 3显示区段和进路、信号机和道岔状态,遥控或站控等各 种表示和声光报警。 5.7.2计算机联锁(CI)系统主要控制项自宜包括列车进路或 引导进路的建立或解锁或取消、信号机的关闭或开放、道岔的单 操或单锁、扣车或取消、遥控或站控、临时限速的设置或取消和 站台的紧急关闭或取消。 5.7.3计算机联锁(CI)系统的控制方式和表示宜选用鼠标和 显示器方式。操作设备应操作方便、功能明确;一次单一操作不 应形成有效操作命令。 5.7.4计算机联锁系统应能办理列车和调车进路,可实现车站 有关进路、端站折返进路的自动排列。 5.7.5计算机联锁(CI)系统应根据列车自动防护(ATP)系 统的要求设置相应的保护进路。 5.7.6计算机联锁(CI)应能控制道岔实现进路锁闭、区段锁 闭及人工锁闭,应能实行单独操纵和进路选动,影响行车效率的 联动道岔宜采用同时启动方式。 一计筐联锁(亥统应确保进上道分信号机和区
5.7.8车站站台及车站控制室应设站台紧急关闭
5.7.9当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处于故障状态时,计算机
5.7.9当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处于故障状态时,计算机 联锁(CI)可实现自动站间闭塞或者进路闭塞方式的降级模式 行车,
5.7.10计算机联锁(
系统提供信号机状态、道岔状态、进路状态、保护区段状态、运 行方向、站台屏蔽门状态、紧急关闭按钮状态、站台无人折返按 纽状态信息
5.8.1维护监测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完成对列车运行的监视和整个运行控制系统所有设备的 集中报警功能。 2完成对所有在线运行的运行控制系统设备进行维修支持 管理,对操作员所进行的操作、时间、对象、内容、结果等信息 进行记录
态和主要电气性能进行在线监测,电气性能监测宜包括电 测试、对地漏泄检测等。当设备的工作状态异常或电气性 预定界限时应及时报警。
测试、对地漏泄检测等。当设备的工作状态异常或电气性能偏离 预定界限时应及时报警。 5.8.3列车自动监控(ATS)、列车自动防护(ATP)、列车自 动监控(ATO)、计算机联锁(CI)各子系统应具有自身监测报 警的功能,故障应能定位到功能板级,除在相应的维护终端上进 行现地显示检测和报警外,报警信息应能传至综合维修中心的监 测报警设备。 5.8.4综合维修中心的监测报警设备应能接受、统计和处理整 个信号系统的故障报警信息,具备设备故障报警的统计功能和历 h数回
5.8.3列车自动监控(ATS)、列车自动防护(ATP)
动监控(ATO)、计算机联锁(CI)各子系统应具有自身 警的功能,故障应能定位到功能板级,除在相应的维护终 行现地显示检测和报警外,报警信息应能传至综合维修中 测报警设备。
5.8.4综合维修中心的监测报警设备应能接受、统计
个信号系统的故障报警信息,具备设备故障报警的统计功能和历 史数据回放功能,并应能按要求生成所有信号设备报警和各单项 设备的日表、月表、季表和年表。在控制中心可通过维护监测子 系统的维护工作站实现对整个信号系统的历史数据回放功能。在
设备集中站、维修工区的维护工作站应具有历史数据 功能。
统设备的监测报警和统计报表的功能:还应对系统的各设备进行 维护信息分析,提出对信号设备的维护管理计划,提供维护 支持。
5.8.6维护监测系统正常工作或故障时电气装置标准规范范本,不应影响被监测设备 的正常工作
6.1.1车辆段运行控制系统应设列车自动监控(ATS)设备 计算机联锁(CI)设备、列车占用检测设备、车地通信(TWC) 设备、电源设备、试车线设备和培训设备,宜设维护监测设备。 5.1.2试车线运行控制系统地面设备的布置,应满足车载设备
6.1.1车辆段运行控制系统应设列车自动监控(ATS)设备、 计算机联锁(CI)设备、列车占用检测设备、车地通信(TWC) 设备、电源设备、试车线设备和培训设备,宜设维护监测设备。 6.1.2试车线运行控制系统地面设备的布置,应满足车载设备 双方向试车,其地面设备应与正线运行控制系统地面设备相同。 6.1.3运行控制系统可实现车辆段内列车运行的追踪,车辆段 可部分或全部纳入运行控制系统的监控范围。 6.1.4用于培训的运行控制主要设备功能应与实际运用的运行 控制设备功能一致。
6.2.1停车场运行控制系统应设列车自动监控(ATS)设备、 计算机联锁(CI)设备、列车占用检测设备、车地通信(TWC) 设备和电源设备,宜设维护监测设备
6.2.2停车场宜部分或全部纳人运行控制系统的监控范围
电气安全标准7.1.1列车占用检测设备应能安全、准确地实现列车的占用或 空闲检测。
7.1.2信息传递设备应保证信息安全可靠传递。
7.2.1准移动闭塞系统应实现闭塞区段的列车占用或空闲检测, 应以闭塞区段为单元检测列车的位置。 7.2.2移动闭塞系统应通过列车定位技术及车地信息的双向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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