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256-2016 中低速磁浮交通供电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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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低速磁浮交通提供电能的城市电网电源
3.1.1中低速磁浮交通供电系统应包括外部电源、主
建筑施工图集电源开闭所、中压供电网络、牵引供电系统、动力照明供电系 统、电力监控系统
3.1.2牵引供电系统应包括牵引变电所与接触轨系经
3.1.3电力调度中心、主变电所等设施应按能实现资源共 方式设置。
3.2.1外部电源的供电方式可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分散供电方
3.2.1外部电源的供电方式可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分散供电方 式或混合供电方式。供电系统对外部电源的功率需求应按远期运 营高峰小时的用电负荷提出
3.2.2中低速磁浮交通供电系统受电点引入的外部电源
3.3.1中压供电网络的电压等级宜采用35kV、20kV或10kV。 对分散式供电方案,中压网络的电压等级应与城市电网一致;对 集中式供电方案,中压网络的电压等级宜采用电压较高的35kV 等级。
3.3.2中压供电网络的供电容量应满足远期列
备用的中压电缆线路,当一路退出运行时,另一路应能承 中一、二级负荷的供电。
3.3.3在任何运行方式下,中压供电网络各节点的电压允
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35kV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充许偏差绝对值之和不应超 过标称电压的10%; 2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充许偏差应为标称电压的 ±7%。
3.4.1中低速磁浮交通供电系统中的变电所、开闭所推
中低速磁荐交通供电系统中的变电所、开闭团所按功能直 分为主变电所、电源开闭所、牵引变电所和降压变电所。当牵引 变电所和降压变电所位于同一处所时,宜合建为牵引降压混合变 电所。
3.4.2每座变电所和开闭所应至少引人两路相互独立
再路进线电源的容量应满足供电范围内全部一、二级负荷的 求。两路电源可来自不同的上级电源变电所,也可来自同 电源变电所的不同母线
3.4.3当任一座主变电所或开闭所因故退出运行时,
当一个供电区域内存在多个集中负荷时,可增设跟随式降压变电所
5.1牵引用电负荷应为一级
5.2直流牵引供电系统的电压标准及其波动范围应符 .5. 2 的规定。
表3.5.2直流牵引供电系统电压标准(V
3牵引供电系统中应配置再生电能吸收装置,宜采用节角 置
3.6.1动力照明配电电压应采用AC220V/380V
3.6.2各种动力与照明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变电所操作电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 消防系统设备、排烟风机及电动阀门、消防电梯、地下站厅站台 照明、地下区间照明、通信系统设备、信号系统设备、道岔系统 设备、综合监控系统设备、电力监控系统设备、环境与设备监控 系统设备、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安检设备、兼作疏散用的自动 扶梯、站台门、防护门、防淹门、排雨泵、地下车站及区间的排 水泉、供暖区的锅炉房设备,应为一级负荷; 2乘客信息系统、变电所检修电源、地上站厅站台照明 附属房间照明、普通风机、排污泵、电梯、自动扶梯宜为二级 负荷; 3空调制冷及水系统设备、广告照明、清洁设备、电热设 备、维修设备宜为三级负荷。 3.6.3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双回路供电,两回电源在设备端切 换。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通信系统设备、信号系 统设备、变电所操作电源应增设应急电源。 3.6.4二级负荷宜由双电源单回路供电,两回电源宜在变电所 低压0.4kV母线处切换。三级负荷应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 当系统中口有一个由源工作时可自动切除三级负益
3.7.1由直流牵引供电系统及其他非线性用电设备产生的谐波
3.7.1由直流牵引供电系统及其他非线性用电设备产生的谐波 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规定。
3.7.2牵引变电所内的整流机组宜采用等效24脉波整流方式。
3.7.2牵引变电所内的整流机组宜采用等效24脉波整流方立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宜采取下列措施: 1 装设无源或有源滤波装置; 2装设谐波补偿装置; 3 将产生谐波的供电线路和对谐波敏感的供电线路分开: 4 装设谐波监测装置; 5 建设期先预留安装滤波器位置,运营后根据需求再投入 设备。 3.7.3 对供电系统中的无功功率应进行无功补偿
4.1.1当主变电所同时为两条及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供电 时,低压侧宜采用两级母线的接线形式。 4.1.2变电所的中压侧、低压侧应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两套 牵引整流机组应接在同一段中压母线上,直流牵引母线宜采用单 母线接线。
4.2.1主变电所和降压变电所内变压器容量应保证在
器退出运行时,其他变压器能承担供电范围内一、二级负荷的 供电。
4.2.2牵引变电所内整流机组及主要电气设备的容量
运营高峰小时的列车密度、车辆类型与编组、车辆性能、线路条 件等因素,通过牵引计算和供电计算确定。当一台整流机组因故 退出运行时,另一台整流机组可不退出运行。 4.2.3牵引整流机组的负荷特性应符合表4.2.3的要求
表4.2.3牵引整流机组的负荷特性
1变电所和开闭所应根据设备类型设置变压器室、各类
关室、控制室等设备房,根据生产运营和维修的需要设置工区 室、工具室、电缆间等附属房屋。
室内通道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 规范》GB50059、《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和《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规定 建筑防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规定。
4.4.1变电所的交流电源屏的电源应引自变电所的两段0.4kV 低压母线。
4.2变电所直流电源宜采用成套装置,正常运行时蓄电 处于热备用状态。
4.4.3变电所内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在交流停电情况下向开
操作电源、控制系统、保护系统和事故照明设备连续供电 为要求。
4.5.1变电所继电保护装置的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
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 计规范》GB/T50062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14285的规定
5.2变电所应采用综合自动化系统,并应采用分层分布式 结构,
4.5.3对于变压器内部和外部的短路故障或异常运行方式,宜
设置下列保护: 1差动保护; 2过电流保护;
3温度保护。 4.5.4对于中压交流供电线路的短路故障或异常运行方式,宜 设置下列保护: 1线路差动保护; 2电流保护。 4.5.5对于牵引整流器的短路故障或异常运行方式,应设置下 列保护: 1 内部短路保护; 2过电流保护; 3温度保护。 4.5.6对于直流牵引馈线的短路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设置 下列保护: 1大电流短路断路器直接脱扣跳闸保护; 过电流保护; 3 电流变化率及增量保护; 4 双边联跳保护。 4.5.7 直流牵引供电设备应对地绝缘安装,并应设置框架保护 4.5.8 直流牵引供电负极与地之间应设置接地漏电保护。 4.5.9 变电所电气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 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的规定。测量和 计量数据应能在开关柜当地显示,应同时被送到控制中心。 4.5.10变电所的基本测量和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高、中压进线和出线电流,高、中压功率和电能,高 中压母线电压; 2整流变压器及配电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流、功率、电能: 3整流机组输出电流; 4直流母线电压,直流进线及馈出线电流,直流回流电流; 5交流自用电系统进线电流、母线电压;
4.5.4对于中压交流供电线路的短路故障或异常运行
4。5.4对于中压交流供电线路的短路故障或异常运行方式,宜 设置下列保护: 1线路差动保护; 2电流保护。 4.5.5对于牵引整流器的短路故障或异常运行方式,应设置下 列保护: 1 内部短路保护; 2 过电流保护; 3温度保护
4.5.10变电所的基本测量和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高、中压进线和出线电流,高、中压功率和电能,高、 中压母线电压; 2 整流变压器及配电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流、功率、电能; 3 整流机组输出电流; 4 直流母线电压,直流进线及馈出线电流,直流回流电流: 交流自用电系统进线电流、母线电压: 6 直流自用电系统母线电压。
4.5.11变电所各级母线联络开关应设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12变电所直流牵引馈线应设置具有在线检测故障功能的自 合闸装置。 3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 护和绝缘配合》DL/T620的规定
12变电所直流牵引馈线应设置具有在线检测故障功能的自 合闸装置。 3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 护和绝缘配合》DL/T620的规定
4.5.12变电所直流牵引馈线应设置具有在线检测故障功能的自 动重合闸装置。
5.1.1接触轨系统应包括正极轨、负极轨、绝缘支撑装置、电 分段装置、各种接头和端部弯头、隔离开关、避雷器等,其中正 极轨和负极轨应通过馈电电缆和回流电缆与牵引变电所内直流正 负极连接。
5.1.2钢铝复合接触轨与磁浮车辆受流器间的受流关
现行行业标准《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通用技术条件》CJ/T375 和《城市轨道交通钢铝复合导电轨技术要求》CJ/T414的规定
5.1.3接触轨及其轨间接头的载流量应满足最大牵
5.2.1 中低速磁浮交通接触轨受流方式宜采用侧部受流方式。 5.2.2 接触轨可采用工字形轨或C形轨 5.2.3 接触轨材质应具备耐磨、耐腐蚀、导流好的特性,钢
5.2.2接触轨可采用工字形轨或C形轨。 5.2.3接触轨材质应具备耐磨、耐腐蚀、导流好的特性,钢铝 复合轨所用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钢铝 复合导电轨技术要求》CI/T414的规定。
复合轨所用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钢铝 复合导电轨技术要求》CI/T414的规定。
5.3.1接触轨接触面中心线的安装误差在Y(横线路水平)方 向和Z(横线路垂直)方向均不得大于土2mm。 5.3.2道岔区的接触轨在各种布置方式下,应满足往复弯曲工 兄的抗疲劳要求及受流器平滑受流的要求,道岔区接触轨及其附 件的工作寿命不应低于15年。
5.3.1接触轨接触面中心线的安装误差在Y(横线路水平)方
5.3.3侧部受流的接触轨支撑跨距不宜大于4m。
.3.4接触轨的锚段长度应根据环境温度、载流温升、材
胀系数、膨胀接头的补偿范围及轨道梁随温度变化的伸缩情况 确定。
5.3.5馈电电缆、回流电缆的截面、数量应满足载流
.3.6接触轨带电部分和结构体、车体之间的最小净距要 夺合表5.3.6的规定。
表5.3.6接触轨带电部分和结构体、车体之间的最小净距(mm
5.3.7 接触轨断轨处应设置端部弯头。锚段中部应设置中心 锚结。 5.3.8 牵引变电所直流快速断路器至接触轨线路间应设置隔离 开关。,
5.3.8牵引变电所直流快速断路器至接触轨线路间应设置隔离 开关。, 5.3.9接触轨应在隧道洞口、空旷地面、高架桥区段的牵引变 电所出口及线路区间设置避雷器,避雷器在区间的设置间距不宜 超过50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
3.9接触轨应在隧道洞口、空旷地面、高架桥区段的牵 所出口及线路区间设置避雷器,避雷器在区间的设置间距 过50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Q
1 有牵引变电所车站的列车进站端: 2 辅助线与正线的衔接处: 3 车辆基地、停车场的出入线与正线衔接处: 车辆基地、停车场内不同供电分区之间。 ?
6.1.1供电系统采用的电力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供电系统采用的电力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线路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电线和电缆: 2火灾时需要保证供电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缆或 矿物绝缘耐火铜芯电缆。
6.2.1当采用单芯电缆时,中压环网电力电缆的敷设宜采取品 字形布置,牵引直流电力电缆宜采取水平布置,控制电缆可采取 紧靠或多层叠置方式。
6.2.5车站或区间的接地干线应与每个金属电缆支架或 桥架进行可靠电气连接,其两端应与变电所的接地网连接。
架补偿处宜同时设置接地扁钢的伸缩补偿,接地扁钢的补偿宜采 用半径为100mm的半圆补偿环形式。
6.2.7电缆在区间及车站内敷设的尺寸及距离应符合
7电缆在区间及车站内敷设的尺寸及距离应符合表6.2.
6.2.7电缆在区间及车站内敷设的尺寸及距离应符合表6.2.7 的规定。
表6.2.7电缆敷设尺寸及距离(m
注: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混敷时,电缆支架之间的距离宜采用控制电缆标准
6.2.9在进行电力电缆敷设时,应对电缆进行固定。
和固定件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 GB50217的规定
7.1.1天容量设备或重要负荷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接
7.1.2车站内的电炉、电热设施、分散式空调的电源宜采用单 独回路供电。在地下工程通风和空调设备较集中的场所宜设置环 控电控室
7.1.3动力与照明用电设备的无功补偿宜设置在变电所内低压 侧,补偿后变电所低压母线处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7.1.4J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7.1.5 区间照明电压偏差允许值应为十5%~一10%。各用电设
则,补偿后变电所低压母线处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1电动机为王5%额定电压; 2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士5%额定电压;对于远离变电 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十5%~ 10%额定电压;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十5%~ 10%额定电压;
7.1.6地下区间和道岔区应设置专用固定照明及维修用移动电器 的电源设施,地面及高架区间宜设置维修用移动电器的电源设施 车站站厅和站台应设清扫用移动电器的电源插座。安装在室外露 天处的电器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不应低于IP67。 7.1.7各种移动电器的电源回路及动力照明负荷的插座回路应 e
7.1.8动力设备控制方式宜采用就地控制(包括手动与自动)
站控制、中央控制或其组合
7.1.9车站照明应按功能划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
明、特低电压照明、标志照明和广告照明。其中正常照明应 公共区一般照明和附属房间照明,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 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特低电压照明应包括变电所电缆夹层 站台板下照明及扶梯下检修通道照明。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16275中的规定。地面车站、 车站、地面区间和高架区间的照度标准,宜按国家现行标准 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6的规定执行。
7.1.11中央控制室、综合控制室、通信机房、信号机
室、变电所、消防泵房等重要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值不应低 常照明的50%;车站疏散照明的照度不应小于51x;其他工 所备用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7.1.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民用建筑电气设
7.2.1低压配电室内的设备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规定。配电室内宜预留配 电设备位置以及预留设备所需的孔洞和进出线电缆通道条件, 0.4kV的配电装置尚应预留备用回路
7.2.2地下车站站厅层两端宜设置环控电控室,位置应邮
7.2.3地下车站应分别在站厅层、站台层设置照明配电室,配 电室位置应结合车站设备房布局选定,宜在车站两端分别布置地
电室位置应结合车站设备房布局选定,宜在车站两端分别布
7.2.4 电缆竖井应设在车站站厅、站台及站台板下电缆较集 中处。
照明配电直未用放射式接线和权 射式接线为主的接线方式。公共区一般照明的电源应分别引自变 电所的两段低压母线,照明灯具应采用交叉配线, 7.3.2站厅、站台、出人口等处的公共区照明应与设备管理用
妾线为主的接线方式。公共区一般照明的电源应分别引自变 的两段低压母线,照明灯具应采用交叉配线。 站厅、站台、出入口等处的公共区照明应与设备管理用 场所的照明分设配电箱。变电所内应单独设置照明配电系 变电所的一般照明电源应引自变电所交直流屏,应急照明电 引自应急照明系统
房等场所的照明分设配电箱。变电所内应单独设置照明配 充,变电所的一般照明电源应引自变电所交直流屏,应急照 原应引自应急照明系统。
7.3.3应急照明照度及设置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
式,宜在车站站厅、站台两端配电室内各设一组应急照明电源系 统(EPS)电源柜。
7.3.5地下线路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
线路及建筑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7.3.6由正常照明转换为疏散照明的点亮时间以及备用照明切 换时间不应大于5s
7.3.7站台板下、电缆夹层内及扶梯下检修通道内应设置电压 不高于36V的安全照明,
7.3.7站台板下、电缆夹层内及扶梯下检修通道内应设置电压
7.3.8车站公共区及区间的一般照明应设两级控制。
用房照明可就地或就近设开关控制。备用照明应采用就地控制方 式,设双控开关,火灾时应由火灾报警系统强行后动,不受就地 开关的控制。非消防照明的供电在火灾时,应由火灾报警系统根 据火源位置按消防分区切除
8.1.1电力监控系统应包括电力调度系统(主站)、变电所综合 自动化系统(子站)及联系主站和子站的专用数据传输通道。结 构宜采用1对N的集中监控方式。 8.1.2当设有综合监控系统时,电力调度系统应集成到综合监 控系统中。
8.1.3电力监控系统传输通道
要求应包括网络结构形式、主/备通道的配置方式和传输通道的 接口形式。
8.2.1 电力监控系统主站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主站的位置; 2 确定主站系统设备配置方案; 3 确定各种设备的功能、形式和要求: 4 确定系统容量、远动信息记录格式和人机界面形式要求 8.2.2 主站设备应按双穴余系统配置,应能对监控子站上传的 遥控、遥调、遥信和遥测等信号进行处理和显示,
8.3.1 电力监控系统子站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子站设备的位置; 2 确定子站设备配置方案、远动信息记录格式和人机界面 形式; 3 确定子站设备的监控容量、功能、形式和要求
于站设备应能脱离主缩独强立运们,应能实现造控和 的输出、遥信和遥测的数据采集(包括数字量、模拟量、脉冲量 等)以及远动数据传输功能
8.4.1监控对象应包括遥控对象、遥信对象和遥测对象
电子产品标准1主变电所、开闭所、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内中 以上电压等级的断路器、负荷开关及系统用电动隔离开关; 2牵引变电所内直流快速断路器、直流电动隔离开关 压变电所内低压进线断路器、低压母线联络断路器、三级负 压总开关; 3接触轨电动隔离开关; 4有载调压变压器的调压开关; 列车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开关: 跳闸等动作的远动复归、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投/退。 8.4.3 遥信对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遥控对象的位置信号: 2 高中压断路器、直流快速断路器的故障报警及跳闸信 3 变压器、整流器的故障信号; 4 交直流电源装置故障信号: 5 降压变电所低压进线断路器、母线联络断路器的敌 闸信号; 6 变电所中压进线电源带电显示信号: 7 断路器手车位置信号; 8 控制方式。 8.4.4 遥测对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变电所进线的电压、电流、功率、电能; 2 变电所中压母线电压; 3 牵引变电所直流母线电压:
4牵引整流机组电流与电能、牵引直流进线及馈线电流、 负极柜回流电流; 5 配电变压器电流与电能: 6 变电所交直流操作电源的母线电压; 7各种保护动作的幅值
5.1日 电力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对遥控、遥调对象的远程操作; 2,对设备运行状态实时监视和故障报警; 3 对供电系统中运行参数的实时监视: 4 采用中文的屏幕画面显示、模拟盘显示或其他方式显示: 5 对运行和故障记录信息及电能统计等的日报月报制表打印; 6 系统自检功能; 7 友好人机界面下的系统维护功能; 8 主/备通道的切换功能: 9 复示功能。 5.2 电力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遥控命令传送时间不应大于3s; 2 遥信变位传送时间不应大于3s; 3 遥控正确率不应小于99.9%: 4 遥信正确率不应小于99.9%: 5 遥信分辨率(子站)不应大于10ms; 6 遥测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5%: 7 站间SOE分辨率不应大于15ms; 8 双机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30s; 9 画面调用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s; 10 数据传输通道通信传输速率不应小于10oMbps; 11 设备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000h; 12 设备平均修复时间不应大于1h
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50065的规定。
9.0.4变电所可利用车站结构钢筋等自然接地体作为接地装置
设备安装规范9.0.4变电所可利用车站结构钢筋等自然接地体作为接地 并宜敷设人工接地网。自然接地装置和人工接地网间应采用 于两根导体在不同地点相连接
....- 交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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