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350-2010 电动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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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2-17
  • 发 布 人: 青沐诚信咨询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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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1车辆应有能量管理、热管理、信息管理、充放 8.1.2车辆应有行驶、制动、转向、能量回收等完善的行驶管理系统。 8.1.3车辆设置的故障诊断接口,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8.1.4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应符合GB/T4094.2的规定。 8.1.5仪表应符合GB/T19836的规定。 8.1.6照明及显示元件宜采用液晶和发光二极管等低能耗、高效率元件

    8.2.1车内外均应设置总电源应急断电 8.2.2车内应有:车辆超速、能量回收超限、制动系统压力超限、车辆绝缘值超低限、温度超限、过流、 压超限等报警装置与安全设施。 8.2.3车辆其他结构安全和有关配置应符合GB13094的规定。

    9.1车辆正式进行试验之前,允许制造厂家对车辆进行必要 检测其安全性能,安全性能不达标的,不应进行试验。 9.3整车定型试验应按照GB/T18388的规定进行。

    乳制品标准CI/T 3502010

    9.4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应符合GB/T18387的规定。 9.5整车基本性能试验应按照以下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测试,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9.5.1动力性能试验应按照GB/T18385的规定进行。 9.5.2经济性能试验应按照GB/T18386的规定进行。 9.5.3噪声试验应按照GB1495;GB/T18388;GB7258的规定进行。 9.5.4可靠性试验应按照GB/T18388的规定进行。

    9.6低温启动性能试验

    低温启动试验在一25℃土2℃的室外或低温环境仓内进行。 9.7整车可靠性试验

    整个可靠性试验过程中,整车控制器及总线系统、储能装置及能量管理系统、电机及其控制器、车载 充电装置等系统及设备严禁出现危及人身安全、引起总线系统报废或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故障 (致命故障);不应出现影响行车安全、引起主要零部件或总线损坏的故障以及不能用易损备件和随车工 具在短时间排除的故障(严重故障)。 其他系统、总线和零部件的故障参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考核,均应进行记录。

    车辆的正常维护按照制造厂的维护规定进行。 整车行驶试验期间,不得更换动力系统内的关键部件。如:电机及其控制器、储能装置及 统、车载充电设备等。

    可靠性试验结束后,应进行整车动力性能和经济性复试。其性能指标不应低于初始试验 85%。

    10. 1.1车辆总装配

    10.1.2出厂检验除包括常规公共汽车相同检验项目之外,还应包括: a) 高压电气系统的绝缘性能; b) 储能装置的防护和快速更换性能; 电动汽车用仪表。

    0.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定型时; b) 产品停产三年后,恢复生产时; c) 正式生产后,实施技术改造或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出厂检验与定型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10.2.2 型式检验时,当属于10.2.1中a)和b)两种情况时,应按第9章规定的内容进行试验。如果属 于10.2.1中c)和d)两种情况,可仅对受影响的项目进行检验。 10.3正式提交检验的车辆,应有产品合格证、完整的车辆出厂检验记录和使用说明书。 10.4车辆交货时,制造厂家应向用户提交有关技术文件、检修图样、随车工具和备品等。

    CJ/T350—2010

    11.1.1 应在车辆的明显部位固定车辆铭牌,铭牌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铭牌上至少应包括下列 内容: a) 制造国及制造厂名称; b) 整车品牌、型号、代号; c) 电动机类型、型号、功率/储能装置型号、类型、标称电压; d) 最大设计总质量; e) 乘员人数; f) 车辆识别代号(VIN); g) 制造年月。 11.1.2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打印位置和要求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 11.1.3 在车辆相关部位应有安全标志或简要说明。 11.2包装 11.2.1 车辆整车出厂时,易腐蚀的部位和工件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 11.2.2 出厂的每辆车辆应配齐随车工具、附件、随车文件,并用专用包装箱包装,且应有防雨、防潮 措施。 11.2.3 随车文件应包括: a) 出厂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c) 随车工具清单、附件清单及装箱单

    11.1.1 应在车辆的明显部位固定车辆铭牌,铭牌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铭牌上至少应包括下列 内容: a) 制造国及制造厂名称; b) 整车品牌、型号、代号; c) 电动机类型、型号、功率/储能装置型号、类型、标称电压; d) 最大设计总质量; e) 乘员人数; f) 车辆识别代号(VIN); g) 制造年月。 11.1.2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打印位置和要求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 11.1.3 在车辆相关部位应有安全标志或简要说明。 11.2包装 11.2.1 车辆整车出厂时,易腐蚀的部位和工件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 11.2.2 出厂的每辆车辆应配齐随车工具、附件、随车文件,并用专用包装箱包装,且应有防雨、防潮 措施。 11.2.3 随车文件应包括: a) 出厂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c) 随车工具清单、附件清单及装箱单

    11.2.3随车文件应包括:

    a)出厂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 c)随车工具清单、附件清单及装箱单。

    车辆在公路运输时,一般以自行驶或装载在大型挂车上的方式运输;铁路或水路运输时抗震标准规范范本,应以自行 驶的方式上下车、船;若需用吊装方法装卸时,应用专用吊具,自行驶以外的运输过程中电源总开关应在 断开位置或切断电源。

    11.4.1车辆长期停放时,应切断电源,对储能装置要注意定期维护,锁闭车门、窗,妥善储存于通风并 具有消防设备的场地内。 11.4.2在干燥通风的仓储条件下,制造厂应保证车辆及其随车工具、备件、附件防锈的有效性,时间自 之口不小王1个

    出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A.1电动公共汽车能量消耗率按式(A.1)计算: O=MXI

    A.1电动公共汽车能量消耗率按式(A.1)计

    法兰标准(资料性附录) 电动公共汽车能量消耗率换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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