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420-2013 LED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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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I/T420—2013

    灯具的光度分布应符合CJI45的规定。

    灯具在工作3000h时,其光通维持率应大于95%;在工作6000h时,其光通维持率应大于90

    型钢标准灯具宜具有光控功能。

    除另有规定的项目之外,全部试验均应在环境温度为(25士5)℃,相对湿度最大为65%的无对流 境中进行;全部试验应在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测试,电源的电压总谐波应小于3%。灯具应置于 堂间中。

    灯具标记的合格性检验按GB7000.1 2007申3.4进行。 2灯具结构的合格性检验按GB7000.1—2007第4章和GB7000,5—2005中6.3和6.5进行

    5.2.3灯具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合格性检验按GB7000.1一2007第11章进行。 5.2.4灯具接地规定的合格性检验按GB7000.1一2007第7章、第14章和第15章的机械试验进行。 5.2.5灯具接线端子的合格性检验按GB7000.5一2005第9章进行。 5.2.6灯具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的合格性检验按GB7000.5一2005第10章进行。 5.2.7灯具防触电保护的合格性检验按GB7000.1一2007第8章进行。 5.2.8灯具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的合格性检验按GB7000.5一2005第12章进行。 5.2.9灯具防尘和防水的合格性检验按GB7000.5—2005第13章进行。 5.2.10灯具的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的合格性检验按GB7000.1一2007第10章进行。 5.2.11灯具耐热、耐火和耐起痕的合格性检验按GB7000.1一2007第13章进行。

    灯具耐振动试验按GB/T2423.10的规定进行,灯具以其最不利的正常安装位置在振动发生器上 扣紧,重复振动5次,振动的强度是: 持续时间:30min; 振幅:0.35mm; 频率范围:10Hz,55Hz,10Hz; 扫频速率:每分钟约一次倍频。

    灯具耐盐雾试验按GB/T2423.17的规定进行,将灯具平放在试验箱内。试验周期为168h, 连续的24h周期。在每周期中,前21h以额定电压施加于灯具上,剩余的3h断开电源。

    灯具在额定电压条件下的温度循环试验按GB/T2423.22一2002第2章的规定进行,选择T 0℃,T:为十55℃,温度变化率为(5士1)℃/min,两个温度各自暴露时间t为3h,循环数为10

    5. 6 灯具净重试验

    给灯真施加额定电压,以60s点灯,60s关灯为一次循环,重复进行10000次。如果被测灯具能 正常点亮,则记为一次有效开关,记录被测灯具连续的有效累计开关试验次数。如果被测灯具连续3次 不能正常点亮或灯具失效,则终止试验。试验宜采用具有定时器的自动开关,所用定时器计时误差应小 于0.1%

    灯具的功率因数试验按GB/T24824的规定进行

    首先测得灯具在额定电压下的功率值,记为PR。然后给灯具施加从200V~240V的电压,每 5V,测得对应的功率值,分别为Pi,P2,",P。,分别计算与P的相对变化率的绝对值,应小于5 具的功率值测量按GB/T24824的规定进行。

    CI/T 420—2013

    5.10.1灯具的无线电扰特性试验按GB17743的规定进行。 5.10.2灯具的输人电流谐波试验按GB17625.1的规定进行。 5.10.3灯具的电磁兼容抗扰度试验按GB/T18595的规定进行。

    5.11浪涌抗扰度试验

    5.12光特性参数试验

    5.13光度分布特性试验

    T具光度分布特性试验按GB/T24824的规定进行

    5.14光通维持率试验

    灯具的光通量试验按GB/T24824的规定进行,光通维持率通过计算得出。

    具有时间控制的灯具,根据 个或某几个时间点士5min之内自 灯具光输出,自动调整次数 商决定

    环境光照度低于151x时,灯具通电工作,环境光照度大于(2030)1x时,灯具自动熄灭。试验 差小于0.11x照度计测量环境照度,在检测到动作照度时,灯具延迟开关不应小于30。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每盛路灯在出厂时,应进行5.2.9、5.2.10、5.6、5.8、5.9的检验,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 求,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电力弱电技术、方案6.2.1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 新产品鉴定; b) 产品所用的材料发生改变; c) 产品的工艺、结构有较大改变; d) 客户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时;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D 产品连续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6.2.2型式试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2型式试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3型式试验按第5章的全部内容进行。 6.3型式试验抽样按 GB/T2829进行,判别水平为I,一次抽样方案为RQL40。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购

    灯具上应有下列清晰而牢固的标志: a)制造商名称; 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C 防护等级; 额定工作电压和工作频率; 额定输入功率; f) 额定工作电流; g)功率因数; h)灯具光效及光效等级; i)生产日期

    7.2.2产品合格证上应有以下内容: a)制造商名称; b) 注册商标(如果有); 检验员代码; 检验合格印章; 生产日期。 7.2.3 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制造商名称或注册商标及地址; b) 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c) 外形尺寸(长×宽×高); d) 包装箱内的灯具数量; e)净重与毛重; )应有防潮、小心轻放、易碎等其他标志

    CI/T 4202013

    工具应贴存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体和防火的库房中不锈钢板标准,并应定期检查保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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