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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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选择

    5.1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选超

    5.1.1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 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两类。 5.1.2城市供电电源的选择,除应遵守国家能源政策外, 尚应符合下列原则: 5.1.2.1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能源资源状况和可开发 利用条件,进行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确定城市供电电源; 5.1.2.2以系统受电或以水电供电为主的城市,应规 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火电厂,作为城市保安、补充电源,以保 证城市用电需要: 5.1.2.3有足够稳定热负荷的城市,电源建设宜与热 源建设相结合,贯彻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 热电联产火电厂。

    毕业设计5.2电力平与电源布局

    5.2.1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 在负荷预测的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备用容量进行电力平 衡,以确定不同规划期限内的城市电力余缺额度,确定在 市域范围内需要规划新建、扩建城市发电厂的规模及装机 进度;同时应提出地区电力系统需要提供该城市的电能总 容量。 5.2.2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和用地布局,合

    理确定城市电源点的数量和布局,大、中城市应组成多电源 供电系统。 5.2.3应根据负荷分布和城网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 合理配置城市电源点,协调好电源布点与城市港口、国防设 施和其它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和影响。

    5.3城市发电厂规划设计原则

    5.3.1布置城市发电厂,应付合下列原则: 5.3.1.1应满足发电厂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 象、防洪、抗震、可靠水源等建厂条件要求: 5.3.1.2发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国 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的 三类工业用地内; 5.3.1.3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大、中型火电厂 应接近铁路、公路或港口等城市交通于线布置: 5.3.1.4火电厂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电 厂与居民区之间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安全防护及卫生标 推的有关规定; 5.3.1.5热电厂宜靠近热负荷中心。 5.3.2燃煤电厂应考虑灰渣的综合利用,在规划厂址的同 时,规划贴灰场和水灰管线等。贮灰场宜利用荒、滩地或山 谷。 5.3.3应根据发电厂与城网的连接方式,规划出线走廊。 5.3.4条件许可的大城市,宜规划一定容量的主力发电厂。 5.3.5燃煤电厂排放的粉尘、废水、废气、灰渣、噪声等 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 定:严禁将灰渣排人江、河、潮、海。

    5.4城市电源变电所布管原

    5.4.1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负荷分布及其与地区电 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交通运输条件、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和 防洪、抗要求等因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变电 所的位置。 5.4.2对用电量很大,负荷高度集中的市中心高负荷密度 区,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可采用220kV及以上电源变电 所深入负荷中心布置。 5.4.3除本规范第5.4.2条情况外,规划新建的110kV以上 电源变电所应布置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 5.4.4规划新建的电源变电所,不得布置在国家重点保护 的文化遗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裁上,除此之外,应征得 有关部门的书面协议。

    6.1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和层次

    6.1.1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 500、330、220、110、66、35、10kV和380/220V。 6.1.2城市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 络结构;大、中城市的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宜为4~5级、四 个变压层次;小城市宜为3~4级、三个变压层次。 6.1.3城市电网中的最高一级电压,应根据城市电网远期 的规划负荷量和城市电网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确定。 6.1.4对现有城市电网存在的非标准电压等级,应采取限 制发展、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则。

    6.2城市电网规划原购

    6.2.1根据城市的人口规划、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用地布 局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结合城市供电部门制定的域 市电网建设发展规划要求,通过协商和综合协调后,从城市 全局出发,将电力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的 用地布局图上。 6.2.2城市电网规划应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层分区应 有明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叠、交错。 6.2.3城市电网规模应与城市电源同步配套规划建设,达 到电网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要求,保证电能质 量,满足城市用电需要。

    6.2.4城网中各电压层网容量之间,应按一定的变电容载 比配置,各级电压网变电容载比的选取及估算公式,应符合 现行《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的有关规定。 6.2.5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按城市规划布局和 道路综合管线的布置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城网中各级 电压变电所、开关站、配电所、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和营业 网点的位置和用地(或建筑面积)。

    7.1.1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 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 7.1.2城市供电设施的规划选址、选路径,应充分考虑我 国城市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用地紧张的空间环境条件和 城市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安全可靠性要 求高的特点和要求。 7.1.3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 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最观相协调的 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 7.1.4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用地预留和空间配置应符 合本规范第1.0.5条的要求。

    7.2.1城市变电所按其结构型式分类,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城市变电所结构型式分类

    2.2城市变电所按其一次电压等级可分为500、330、 220、110、66、35kV六类变电所。

    7.2.3城市变电所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 (2)靠近负荷中心; (3)便于进出线: (4)交通运输方便; (5)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和协调, 如:军事设施、通讯电台、电信局、飞机场、领(导)航 台、国家重点风景旅游区等,必要时,应取得有关协议或书 面文件; (6)宜避开易燃、易爆区和大气严重污移区及严重盐雾 区; (7)应满足防洪标准要求:220~500kV变电所的所址标 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1%的高水位;35~110kV变电所的 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2%的高水位; (8)应满足抗震要求:35~500kV变电所抗震要求,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20~500kV变电所设计规程》和(35~ 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9)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避开断层、滑坡、据险

    7.3.410kV开关站最大转供容量不宜超过15000kVA

    7.4.1规划新建公用配电所(以下简称配电所)的位置, 应接近负荷中心。 7.4.2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台数宜为两台,单台配电 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 7.4.3在负荷密度较高的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 群、旅游网点和对市容有特殊要求的街区及分散的大用电 户,规划新建的配电所,宜采用户内型结构。 7.4.4在公共建筑楼内规划新建的配电所,应有良好的通 风和消防措施。 7.4.5当城市用地紧张、选址困难或因环境要求需要时, 规划新建配电所可采用箱体移动式结构。

    7.5.1威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 类。 7.5.2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5.2.1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 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 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 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0.1和附录B.0.2的规定; 7.5.2.2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 道,并应加以保护; 7.5.2.3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

    7.3.1当66~220kV变电所的二次侧35kV或10kV出线走 廊受到限制,或者35kV或10kV配电装置间隔不足,且无扩 建余地时,宜规划建设开关站。 7.3.2根据负荷分布,开关站宜均匀布置。 7.3.310kV开关站宜与10kV配电所联体建设。

    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7.5.2.4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移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 筑物、堆场、仓库,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7.5.2.5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7.5.3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改 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7.5.3.1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 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为满足线路导 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 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 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0.1和附录C.0.2的规定; 7.5.3.2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应注意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对邻近通信设施的干扰和影响,并满足与 电台、领(导)航台之间的安全距离。 7.5.4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 一杆多用。 7.5.5’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符合下 列要求: 7.5.5.1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 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 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型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 较后确定; 7.5.5.2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 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 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 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的规定,合理选定。

    市区35 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7.5.5

    7.5.6市区内规划新建的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 下,应采用地下电缆: 7.5.6.1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 紫华街道等; 7.5.6.2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 蚀性的地区。 7.5.7布设在大、中城市的市区主次干道、繁华街区、新 建高层建筑群区及新建居住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逐步 采用地下电缓或架空绝缘线。

    7.5.8数设城市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数设的技术要求,并应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的技术 标准规定。

    .5.9城市地下电续数设方式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7.5.9.1应根据地下电缆线路的电压等级,最终敷设 电缆的根数、施工条件、一次投资、资金来源等因素,经技 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案; 7.5.9.2当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多,且不宜超过6根 时,在城市人行道下、公园绿地、建筑物的边沿地带或城市 郊区等不易经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数设方式。直埋电 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 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 小于本规范附表D的规定; 7.5.9.3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和不宜直埋且无机动 荷载的人行道等处,当同路径设电缆根数不多时,可采用 浅槽敷设方式;当电缆根数较多或需要分期敷设而开挖不便 时,宜采用电缆沟设方式; 7.5.9.4地下电缆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交叉处, 或地下电缆需通过小型建筑物及广场区段,当电缆根数较 多,且为6~20根时,宜采用排管敷设方式; 7.5.9.5同一路径地下电缆数量在30根以上,经技术 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缆隧道数设方式。

    附录A35~500kV变电所主变 压器单台(组)容量

    附录B城市架空电力线路接近 或跨越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附录B城市架空电力线路接近 或跨越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B.0.1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架空电力线 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1的规定 值。

    (在导线量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时表B.0.1

    B.0.2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

    渠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商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附表R.0.2

    附录C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 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附录C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 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C.0.1在最天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 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1的规定。

    C.0.1在最天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 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1的规定。

    C.0.1在最天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 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1的规定。

    C.0.1在最天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景小重直距高(m)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附表C.0.1

    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 区

    性:1.店民区: 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 密集地区: 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 达,包房屋幕少的地区; 3用地

    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城到 达,包房屋幕少的地区; 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C.0.2架空电力线路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 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2的规定。

    商之回设小垂真更离 (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表 C.0.2

    附录D直理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 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 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 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

    理电力电之间及直理电力电缆与控 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 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原惠

    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

    E.0.1为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 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宣”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 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热行”。.

    .1为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宣”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注:1.表中所列委全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2.路灯电缆与道路准木丛平行距高不限; 3.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绣穿管,加照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 护后允许的最小安全距离: 4.电缓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速标高差不大于0.5m时, 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小至0.5m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 要求,《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 责主,会同电力工业部安全生产监察司、国家电力调度通 信中心、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供电局、上海市 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电力工业局、天津市城市规划设 计研究院共同编制而成。经建设部以【1999】149建标号文 批发布。 为了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 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 根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写要求》的统一要求,按本规范 的章、节、条、款顺序,编写了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 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规范条文有欠妥之处,请 将意见函寄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归口 办公室,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通信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邮政编码:1000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6月

    1.0.1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本规范编制的目的和依据。城市 电力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综合性、政策性 和电力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特点,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 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可为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工 作提供可靠的基础和法律保证,以确保规划的质量。城市规 划、电力能源的有关国家法规,主要包括:《城市规划法》、 《电力法》、《土地法》和《环境保护法》等。 1.0.2本规范适用范围包括有两层含意:一是本规范适用 于城市中的设市城市,不含建制镇。主要考患我国建制镇数 量很多,规模和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建制镇的地理位置、 资源条件以及供电管理水平和电力设施装备水平相差悬殊, 难于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但各建制镇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因地制宜地参照执行本规范。二是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覆盖了 《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城市规划各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 编制工作。 1.0.5节约用地,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城市每一寸土地, 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编制城市电力规划的重要内容和 基本要求,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人发展的今天更为必 要。近年来,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建设步伐的加快,加大 了城市土地的开发强度,在有限的城市空间内刮田的工

    地将越来越少,而伴随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建设力度的加大, 城市用电量和负荷密度将急剧增加,目前,我国一般大中城 市的市中心地区平均每平方公里负荷密度已达5000kW左 右,有的城市市中心局部地区的负荷密度已高达上万千瓦, 乃至几万千瓦的已屡见不鲜,且有继续增长的势头。高负荷 密度带来高压变电所,高压电力线路深人市区负荷中心建设 的数量越来越多,这给规划新建的变电所、电力线路选址、 选路径带来的困难日益突出,如果这些向题在规划阶段不加 以妥善解决,势必将影响电力规划实施的顺利进行,并将造 成市区外围有强大的电源送不进的局面,将给城市经济造成 损失,政治上带来不良影响,给社会治安增加不安定因素。 执行本条文需注意的是:节约用地应在以保证供电设施安全 经济运行、方便维护为前提的条件下,依靠科学进步,采用 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或者通过技术革新,改 造原有设备的布置方式,达到缩小用地、实现节省占地的目 的,而不能不考虑供电设施必要的技术条件和功能上的要 求,硬性压缩用地。

    本章主要将本规范中所涉及到的城市电力规划基本技术 用语,给以统一定义和词解:或对在其它标准、规范中尚未 明确定义的专用术语,而在我国城市供用电领域中已成熟的 惯用技术用语,加以肯定、纳人,以利于对本规范的正确理 解和使用。

    3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此,在规划阶段落实城市发电厂、高压变电所的位置和高压 电力线路的路径时,既要考虑满足其靠近负荷中心的电力技 术要求,也要充分考虑高压变电所和高压电力线路规划建设 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3.1.1.5安全设防是保障城市建设、社会治安和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由于目前我国城网中的电力设备 (如:变压器、断路器、电力电缆等)多为带油设备,都潜 在火灾危险性,据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对1986年, 1990年全国电气火灾现状的调研及有关资料介绍,由于电气 设备、电线电缆的产品性能质量问题,电气工程的设计、安 装施工及使用维修间题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电气火灾每年发 生次数占全国火灾总数中的比重有逐年上升的趋势,1993年 比1980年上升了两倍多,我们应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在 市中心地区或人口集中的繁华地区,当高压变电所需要进人 公共建筑楼内,高压电力电缆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都必须 进行充分论证和技术经济比较,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采取 有效的预防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与此同时,还要加 速对城网电气设备无油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研 究,以有效地解决因带油电气设备安全防护措施不当而给城 市带米灾害的矛盾。 .1.2条文中提出的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尤其是编制城市 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应由城市规划、电力两部门通过 充分协商,密切合作进行编制的理由,主要是由城市电力规

    3.1.1本条文规定了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道备的基本原m

    3.1.1.1城市电力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区电力系统是城市重要的电源,是确定城网规模、布局的 依据。因此,必须以城市规划、地区电力系统规划为依据 从全局出发,考虑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工作; 3.1.1.2城市电力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配套规划,规划 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只有同市规划相一致,才能使规划的 内容、深度和实施进度做到与城市整体发展同步,使城市土 地利用、环境保护及城市电力与其它工程设施之间的矛盾和 影响得到有效的协调和解决,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环境 综合效益; 3.1.1.4本条款对城市电能生产、供应提出符合社会、 经济、环境综合效益的具体要求。电力是一种先进的和使用 方便的优质能源,它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民生 活的必需品,是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标志。城市现代化程度 越高,对电能的需求量就越大,但生产电能的发电厂所排出 的废水、废气、粉尘、灰和承担输送电能任务的高压变电 所和高压送、配电线路运行时所产生的电磁辐射、场强及噪 声对城市的影响如果处理不当,都将会污染城市环境。因

    所决定的。在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工作中,要以城市总体规 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各项电力设施在城市空间中 的布局,为电力设施的建设提供必要的城市空间,同时城市 的发展,也离不开电力能源的供应,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联 系、相互制约的内涵关系。这种双重性特点在电力总体规划 阶段体现的更为突出,如果在编制电力总体规划工作中,城 市规划、电力两部门之间不能取得密切配合和协作,使制定 的规划过分地偏重其双重性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不是一 个全面完整的规划,也难以保证规划的质量和规划的实施。 3.1.3城市电力、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邮电通信工 程管线,均属城市市政公用工程管线,一般沿城市道路两侧 的地上、地下数设。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城市电力规划如不 能与其它工程规划之间很好地协调配合,势必将造成电力线 路与树木之间、电力线路与其它工程管线相互间的影响和矛 盾,进而影响电力规划实施的进度,并浪费国家资金。只有 相互之间密切配合、统筹规划,使电力管线在城市空间占有 合理的位置,才能保证电力规划得以题利实施。

    上制定的。 3.2.2~3.2.4条文中规定的不同规划阶段中电力规划的编 制内容要求,是在总结建国以来我国各城市编制电力规划的 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条文的制定是基于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统一编制内容、深度的恶求。

    上制定的。 3.2.2~3.2.4条文中规定的不同规划阶段中电力规划的编 制内容要求,是在总结建国以来我国各城市编制电力规划的 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条文的制定是基于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统一编制内容、深度的恶求。

    3.2.1调研、收集电力规划基础资料,是编制城市电力规 划的基础工作。由于城市电力规划的双重性特点,使调研、 收集的基础资料面广、内容多、工作量大,因此,各城市应 根据编制不同规划阶段的内容、深度要求,有针对性地调研 收集有关的基础资料。本条文的制定,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全 国各城市编制城市电力规划的经验和多年工作实践体会其础

    基础资料的收集,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城市总体 规划和分区规划中按各类建设用地的功能、用电性质的区别 来划分负荷类别进行负荷预测,是取得比较满意预测结果的 主要负荷分类方法。 4.1.3本条文主要是根据城市各类建筑功能的区别和其用 电负荷的特点进行分类的。 4.1.4条文中的点负荷是指城市中用电量大,负荷集中的大用 电户,如:大型工厂企业或大型公共建筑群。一般负荷(均布负 荷)是指点负荷以外分布较分散的其它负荷。在负荷预测中,为 预测简便,可将这些负荷看作是分布比较均句的一般用电户

    4.1城市用电负荷分类

    城市用电负荷分类的方法很多,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有不同 的分类。本节中负荷分类的制订,主要从编制城市电力规与 中的负荷预测工作需要出发,总结全国城市编制城市电力裁 划的负荷预测工作经验,研究、分析不同规划阶段的负荷预 测内容及其负荷特征、用电性质的区别,加以分别归类。这 种分类既客观地反映了不同规划阶段的用电负荷层次关系 又满足了负荷预测的要求。现分述如下: 4.1.1条文中的行业用电分类,与国家现行《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方法和代码》和电力部制定的城市用电负荷分类统计 口径的规定相一致,这种分类方法有利于调研、收集城市用 电负荷历史统计数据及现状资料。按产业用电分类则可以使 负荷预测简便。产业用电与行业用电之间的关系:第一产业 用电为农、林、牧、副、渔、水利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为 工业、建筑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为第一、第二产业用电以 外的其它产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指住宅用电。本条文的负 荷分类多用于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 4.1.2条文中的负荷分类,主要根据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 用电性质不同加以区别,并与国家现行《城市用地分类和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建设用地的符号、代码分类口径进行相 应的规定。这种与国家用地分类相衔接划分负荷类别,在我 国尚属首次,这种分类方法的主要优点是:比较直观,便于

    4.2城市用电负荷预测

    4.2.2条文中对城市电力规划中的负荷预测工作提出基本 要求,具体分述如下: 4.2.2.1负荷预测是编制城市电力规划的基础和重要 内容,是合理确定城市电源、电网规模、布局的基本依据。 负荷预测要有科学性、准确性,其关键应能收集、积累负荷 预测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和开展经常性的调研工作,掌握反映 客观规律性的基础资料、数据,选用符合实际的负荷预测参 数,根据基础资料,科学地预测目标年负荷水平,使之适应 国民经济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用电需要。 4.2.2.2为了保证资料的数量和质量,需对调研、收 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校核,并在此基础上建立 资料文件及预测数据库。整理、校核资料是否连续、齐全, 各项指标是否准确,资料统计口径和计算是否一致,时间序 列内各种数据是否可比等,对有关部门制订、提出的规划目 标和设想,在使用时也应进行适当的分析研究,使预测选用

    的基础资料和所考虑到的影喇负荷预测的各种因素,尽量做 到详细全面,同时,还应考虑影响未来城市负荷发展的不可 预见的因素,以提高预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2.3采用多种方法预测,并相互补充、校核,可 以微到尽可能多地考患相关因素,从而使预测结果能够比较 全面地反映未来负荷的发展变化规律。 4.2.2.5~4.2.2.6负荷同时率指在规定的时间(一天 或一年)内,一个地区电网的综合最大负荷与各用户(或各 变电所)各自的最大负荷之和的比率关系。在有几级电压的 城网中,负荷同时率就是某级电压的一台主变压器最大负荷 与由它供电的下一级电压的各台主变压器最大负荷的和之 比,例如在有220/110/10/0.38kV四级电压的城网中,若 110kV对220kV、10kV对110kV、0.38kV对10kV的负荷同时 率分别为K,、K2、Ks,则预测0.38kV电压网的规划总负荷 归算至220kV电源侧时,就应分别乘以负荷同时率K、K2、 K。由于一个地区电网内各类用户的负荷特征和用电性能不 同,各自最大负荷的巅峰值出现的时间都不一样,故在段 规定的时间内,一个地区电网的综合最大负荷值往往是小于 用户各自的最大负荷值之和的。

    4.2.3条文中推荐的几种负荷预测方法,是在总结全国各城市 编制城市电力规划进行负荷预测时常用的几种预测方法的经验 基础上,吸收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在1987年完成的《城 市二次能源消费水平预测方法研究》中的城市用电水平预测科 研成果,并与电力工业部规划计划司在1995年制定的《电力需 求预测工作条例》(试行)中的有关规定相协调,经分析、研究 后提出的。由于每一种预测方法都是在限定的条件下建立的预 测模型,所以每一种预测方法的适用范围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2.3条文中推荐的几种负莅预测方法,是在总结全国各城市

    如:电力弹性系数法、增长率法、回归分析法,主要根据历史 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而建立的预测数学模型,多用于宏观预测 城市总用电负荷或校核中远期的规划负荷预测值,以上各种方 法可以同时应用,并相互进行补充校核。面负荷密度法、单耗 法则适用于分项分类的局部预测,用以上方法预测的负荷可用 横向比较法进行校核、补充。而在城市详细规划阶段,对地域 范围较小的居住区、工业区等局部范围的负荷预测则多采用单 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近年来,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 生活用电水平的迅速提高以及改革开放带来的第三产业快速发 展,给负荷预测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为此,还需要全国广大 电力规划工作者对电力负荷预测方法进行积极研究探索,除条 文中推荐的几种预测方法外,尚需不断开发研究出一些新的预 测方法,以使之充实完善。

    核戴市远期用电量预测水平和宏观控制远期电力发展规模的 重要指标。由于我国城市数量多,各城市之间人均综合用电 量水平差异悬殊,供电条件也不尽相同,条文中制定的规划 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主要根据近10多年来全国城市用电 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和对国内50多个不同类型的大、中、 小城市1994年用电现状的调查,参考国外23个城市80年代 初的人均综合用电量水平,总结我国城市用电发展规律的特 点面制定的。据对全国295个城市1984年~1994年的10年 用电统计资料分析,人均综合用电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全国 城市人均综合用电量幅度,大致可分为四个层次,即用电水 平较高城市、用电水平中上城市、用电水平中等城市和用电 水平较低城市。通过分析还可以看出,我国用电水平较高的 城市,多为以石油煤炭、化工、钢铁、原材料加工为主的重 工业型、能源型城市,如:大庆、兰州、抚顺、鞍山等城 市,其1994年人均综合用电量分别为9900.42kWh、 6246.11kWh、4674.74kWh、4260.20kWh,其1984年~1994 年年均用电增长率分别为6.29%、6.66%、6.15%、 4.30%。而用电水平较低的城市,多为人口多、经济较不发 达、能源资源贫乏的城市,或为电能供应条件差的边远山 区,如:凭祥、保山、恩施等城市,其1994年人均综合用 电量分别为177.96、179.10、217.04kWh,1984年~1994年 的年均用电增长率分别为9.03%、8.49%、8.95%。但人口 多、经济较发达的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地区中心城市的人均 综合用电量水平则处于全国的中等或中上等用电水平。这种 受城市的性质、产业结构、人口规模、电能供应条件、经济 基础等因素制约的用电发展规律,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各类城 市的用电特点的,这种用电增长的变化趋势在今后将会保持

    相当的一段时期。条文4.3.2的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 就是在此基础上制定的。该指标与我国未来20年的电力能 源发展规划及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水平也是基本吻合 的。据分析,除极少数用电水平过高或过低的城市外,条文 4.3.2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可适用于全国90%以上的城 市(不含市辖市、县)。 4.3.3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水平是衡量城市生活现代化程度 的重要指标之一,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水平的高低,主要受 城市的地理位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人、居 民家庭生活消费结构及家用电器的拥有量、气候条件、生活 习惯、居民生活用电量占城市总用电量的比重、电能供应政 策及电源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调查资料表明,改革开放 以来,随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普通居民家庭经济收 人得到提高,生活消费结构发生了改变,使得居民家庭生活

    我国居民家庭生活用电写生活水平发展趋势分折麦

    通过借鉴香港地区和国外城市的经验以及对我国70多 个大、中、小城市居民生活的用电现状调查,分析从1984 年~1994年的(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城市居民生活用 电量的历年统计资料可以看出,从发展来看,随若城市现代 化进程步伐的加快,预计到2010年若我国城市居民生活消 费水平能上一个大台阶,电力供应条件也将有较大的改善。 届时,我国城市的一般居民家庭除了少量用电容量较大、不 具备在一般居民家庭中普及的家用电器(如:电灶(6~ 8kW)、集中电采暖(10kW以上)、大容量电热水器 (10kW))外,其它中、高档家用电器(如:家用空器、电 饭煲、微波炉、组合音响、录像机、保健美容器具、文化娱乐 器具、智能化家用电器等)将有不同程度的誉及,人均居民生 活用电量将有较大增加。条文4.3.3的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 指标,适用于不含市辖市、县的市区范围。指标分级及其规划 指标幅值,是在分析1991年全国479个城市(不含市辖县)人 均居民生活用电量(见表2、表3)和国内外部分城市80年代居 民生活用电水平(见表4)的基础上制定的。

    1991年全国479座城市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分级表表2

    注:1991年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在20~400kWl/(人·a)范图的城市有455 座,占城市总数的95%。

    国内外部分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分析

    的要求和各类建设用地的构成作适当修正,如:规划区中的 活住用地,可以是高级任宅用地,也可以是普通住宅用地或 别墅居住用地,还可以是几种住宅用地地块皆有。此时,各 类居住用地负荷预测时所选用的规划单位居住用地负荷指标 值应是不相同的,高级住宅用地地块的单位居住用地负荷指 标值要高一些,普通住宅用地地块的规划单位居住用地负荷 指标值则要低一些。公共设施用地的功能地块类别更加繁 多、更加复杂些,其规划单位用地负荷指标值的选取应由各 城市权衡确定。 4.3.5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三大类建筑是城市 建筑的主体。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开展 各城市基本建设迅速发展,住宅区、工业区、商贸金融区 行政办公区成片开发建设,各类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各种 宾馆、饭店、写字办公楼、商场等),工业标准厂房拔地面 起,给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的供电规划、设计带来许多新 情况、新间题,沿用过去的规划、设计标准已不能满足需 要。为此,上海、北京、天津等一些城市的供电部门、建筑 设计研究单位曾多次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开展全国城市建筑用 电现状的调查研究,并制定了有关建筑电气单体设计用电指 标作为负荷计算的依据。但在城市规划行业尚没制定过统 的规划用电指标,多年来各规划部门编制电力规划进行负荷 预测时,各地采用的规划用电指标很不统一 ,有的对所选用 的指标涵义概念不清,往往套用建筑电气单体设计的用电指 标,影响负荷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实际上两者指标含义 是有区别的,编制电力规划所选用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行 指标为规划区内同一类建筑用电归算至10kV电源侧的用电

    4.3.4表4.3.4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主要适用于新 兴城市或城市新建区、开发区的负荷预测。该指标的确定, 是在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城市尤其是沿海开放城市和经 济特区的新区开发建设经验,调研了全国50多个城市新建 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实施以来的各类建设用地用电指标 的实测数据,参考了部分城市的现行指标或经验数据,吸收 原水电部规划小组负荷预测研究班编制的《国内外部分城市 典型电力负荷调查资料》中有关城市各类用地负荷指标的调 研成果,借鉴了日本、英国等国外城市和香港地区现行采用 的城市各类用地的用电指标,综合分析了我国城市未来各类 建设用地用电的发展趋势后制定的。选用表4.3.4规划指标 用地类别、规划内容

    的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城市建筑类别很多,各类建筑在不同城市、地区的规划 内容不同,需要配置的用电设施标准和数量也有差别,要制 订适用于全国城市的各类建筑规划用电指标,需要进行大量 的调查研究工作和长时间的资料积累。从调研、收集所得到 的资料分析,只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宾馆、饭店、行 政办公、商贸建筑及工业建筑中的综合工业标准厂房建筑方 面的负荷资料比较齐全且具有参考价值,除此之外,其它各 类建筑因资料缺乏,制定用电指标的依据不足,在本规范中 制订其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条件还不成熟,有待今 后不断积累资料,充实完善。现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 业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制定的依据分述如下: (1)居住建筑的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大小与建筑性质、建 筑标准和其所处城市中的位置、经济发展水平、供电条件 家庭能源消费构成、居民收人及居民家庭额质文化生活消费 水平、气温、生活习惯、居住条件等因素有关。据对北京、 上海、天津、广州、汕头、深圳、重庆、西安、建安等50 多个城市1994年已建居住小区的居住建筑用电现状典型调 查及全国城市函调所得资料分析:一股经济较发达、居民家 庭收人较高、气温高、热季长的南方沿海城市的普通居民家 庭中的家用电器拥有量和家庭生活用电量比一般内地城市要 高,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值也偏大,如:珠海为20W/m, 广州为16W/m,涵头为17W/m:而城市经济发展较慢、居 民收人和生活消费水平较低、气温较低的我国西北地区城市 或经济较贫困的山区城市的普通居民家庭对家用电器的需求 量比南方城市相对要少,购买家用电器能力也较差,所以居 民家庭用电量也较小,单位建筑面负荷指标值也较低,

    值。 (3)工业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值的确定主 要根据深圳、天津、大连、汕头等50多个城市已规划实施 的新建工业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的工业标准厂房用电实测 数据,参考目前香港地区和内地一些城市的地方规定或经验 数据及用电现状调查,经过综合分析研究后制定的。表 4.3.5中工业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主要适用 于以电子、纺织、轻工制品等工业为主的综合工业标准厂房 建筑。

    5.1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选择

    5.1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选择

    5.1.1城市发电厂种类主要有:火电厂、水电厂、核电厂 和其它电厂,如:太阳能发电厂、风力发电厂、潮汐发电 厂、地热发电厂等。目前我国城市供电电源仍以火电厂和水 电厂为主,核电厂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它电厂占的比例很 小。 电源变电所,是指位于网主于送电网上的变电所,主 要接受地区电力系统电能,并提供城市电源。它也是地区电 力系统的一部分,起转送电能的枢纽变电所作用。 5.1.2条文对城市供电电源选择作出原则规定。 5.1.2.1我国地域辽阔,能源资源有限且分布又极不 均衡,据有关资料分析,我国有90%的水力资源分布在西 部,80%的煤炭资源分布在北部,而70%的能源消费都集中 在我国的东部和中部地区,这些地区因动力资源较贫乏,供 电电源多以系统受电为主。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经济的加速 发展、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对电力 的需求量、供电质量和安全可靠性都提出了更多更高要求 而长期以来地区电力系统采用计划定量供应城市电能的办 法,已不能满足需要,许多城市由于缺电,严重地制约了城 市的经济发展,因此,近年来一些大、中城市不顾本地能源 条件,在编制新一轮跨世纪域市总体规划中提出建设工期 短、见效较快的大、中型地方火电厂作为城市主要供电电源

    5.2电力平德与电源布局

    P要一一城网接受系统送入的容量; P备—城市发电厂备用容量; P覆一一城网网损: Pr—城市发电厂厂用电; P一一城市大用电户自备电厂容量。 5.2.3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中有时会发生下列情况: 在规划建设发电厂时,由于在规划选址阶段对电厂与周围环 境或与其它工程设施间的影响和矛盾协调不够或处理不当, 从而影响电厂的规划实施进度或造成不良后果。在今后的规 划设计中我们应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5.3城市发电厂规划设计原购

    5.3.1条文规定的城市发电厂布置原则,与现行的《小型 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CB50049一49)及《火力发电厂设计 技术规程》(DL5000一34)中厂址选择中的建厂外部条件的 要求基本一致。 5.3.4城市发电厂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了确保大城 市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当地区电力系统对该城 市的电能供应不能满足要求,且本城市又具有建设电厂的条 件时,可考虑规划建设适当规模的火力发电厂。

    5.4城市电源变电所布暨原购

    5.4城市电源变电所布置原购

    5.4.2、5.4.3实践经验表明,在高负荷密度的市中心地区 采用高压深入供电方式,是缓解城市用地紫张矛盾,解决市 中心缺电问题,并能保证电压质量、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的 行之有效的措施,也是世界城市供电发展的必然趋势。60 年代,国外一些大、中城市(如日本东京、美国纽约、法国 巴黎、英国伦敦等)中已出现220kV及以上电源深人市中心 供电的实例。80年代我国上海市在市中心紫华地段的人民 广场建成220kV地下变电所,而沈阳、武汉、广州等市也相 继在市中心地区建成220kV户内变电所。这些城市都有效地 解决了市中心大负荷用电问题。由于220kV电源变电所具有 超高压、强电流、大容量供电的特点,对城市环境、安全消 防都有较严格的要求,加之在用地十分紧张的市中心地区建 设户内式或地下式220kV电源变电所地价高、一次投资大, 所以,对一个城市是否需要在市中心地区规划布置220kV电 源变电所,需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国力,经技术经济比 较和充分论证后合理确定。

    6.1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和层次

    5.1.1城网确定的标准电压指电网受电端的额定电压。它 是根据国家标准《额定电压》(GB156)确定的。条文所列的 城网8种电压中的500kV属我国跨省大电网采用的电压,而 城网所采用的电压则多为220kV及以下各级电压。近年来, 由于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用电负荷的迅速增长,现已有少 数大城市,如:上海、北京、天津等市已逐步在城市范围内 建设500kV的外环网,此时,500kV电网既是地区电力系统 的输电网,也是城网的电源(送电网)。但是500kV电网仍 属于地区电力系统的规划与管辖范围。 6.1.2城市电网结构主要包括:点(发电厂、变电所、开 关站、配电站)、线(电力线路)布置和接线方式,它在很 大程度上取决于地区的负荷水平和负荷密度。城网结构是 个整体,城网中发、输、变、配、用电之间应有计划按比例 协调发展,为了适应用电负荷持续增长、减少建设投资和节 能等需要,城网必须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 络结构。我国自80年代以来,通过城网改造,电压等级已 逐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大、中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多已简 化为4~5级、四个电压层次,即:220kV及以上高压送电 网、110(66、35)kV高压配电网、10kV中压配电网、380/ 220V低压配电网。在用电负荷量不大的小市,也有分为 三个中压层次、3~4级电压等级的,即110(66、35)kV及

    以上高压送、配电网、10kV中压配电网、380/220V低压配 电网。 6.1.3我国地域辽阔,城市数多,城市性质、规模差异 大,城市用电量和城网与地区电力系统连接的电压等级(即 城网最高级电压)也不尽相同,城市规模大,用电需求量 也大,城网与地区电力系统连接的电压也就高。我国一般 大、中城市城网的最高一级电压多为220kV,次一级电压为 110(66、35)kV。而小城市或建制镇电网的最高一级电压 多为110(66、35)kV,次一级电压则为10kV;近年来我国 一些特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城网最高一级电 压已为500kV,次一级电压为220kV

    6.2城市电网规划原则

    6.2.1根据我国多年从事城市电力规划工作的实践经验总 结,编制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只有依据城市用地布局规 划、人口规模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综合协调城市电力部 门制订的城网建设发展规模,落实供电设施在城市空间的位 置和用地,才能使市电力规划做到科学合理,并有可操作 性。在编制规划工作中,城市规划、电力两部门之间只有通 过充分协商、密切配合,城市电网才能按合理的规划布局进 行建设并保证城网中各项供电设施建设有适宜的用地面积标 准,满足电力技术条件的要求。 6.2.2贯彻“分层分区”原则,有利于城网安全、经济运 行和合理供电。分层指按电压等级分层。分区指在分层下, 按负荷和电源的地理分布特点来划分供电区。一个电压层可 划分为一个供电区,也可划分为若于个供电区。 6.2.3在以往的电力建设中,不重视域网的配套建设,存

    地和加强环保措施,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内 外实践经验表明,在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和供电可靠性的条 件下,通过改进布置方式,简化结线和设备选型等措施,实 现变电所户内化、小型化,可以达到减少占地、改善环境质 量的目的。近年来,采用紧凑型布置方式的户外型、半户外 型、全户内型以及与其它建筑合建的结构型式变电所在我国 城市市区已得到迅速发展。变电所的建设,力求做到了与周 围环境的协调,使市区变电所不仅实现了减少占地,而且还 尽可能地满足城市建筑的多功能要求,使其除了作为供应电 能的工业建筑外,还作为城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立面 造型风格上和使用功能上,充分体现了城市未来的发展,适 应城市现代化建设需要。同时,在规划建设市区变电所时还 需要考虑有良好的消防设施,按照安全消防标准的有关规范 规定,适当提高变电所建筑的防火等级,配置有效的安全消 防装置和报警装置,妥善地解决防火、防爆、防毒气及环保 等题; 7.2.4.3~7.2.4.5在市中心区,尤其是在大、中城市 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华闹市区,土地极 为珍,地价高。为了用好每一寸土地,充分发挥土地的 使用价值,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国外 60年代,国内80年代初,一些大、中城市已开始发展小型 化全户内变电所,有的还与其它建筑结合建设,或建设地下 变电所,多年来都积累有丰富的运行经验,如:日本东京 部,80年代共建设有变电所440座整,其中地下变电所为130 座,约占30%,地面户内式变电所大多数都和其它建筑或 公共建筑楼群相结合,采用全封闭组合电器成套配电设备 有先进的消防措施和隔音装置,并有防爆管,以防故障引起

    7.1.1城市供电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供电设施的 建设标准、结构型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城市土地利用的经济合 理性和城市景观及环境质量,进而影响城市现代化的过程。 7.1.2~7.1.4条文主要是根据城市人口密集、用地紧张的 建设条件及环保要求,对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提出原则 性要求的技术规定。

    火火。其建筑立面造型,甚至色彩都考虑与周围建筑的协 调。我国城市(如上海、广州、武汉、重庆等)都有在市中 心地区或繁华街区建设地面全户内型变电所或地下式变电所 的实例,运行经验表明,不仅可行而且都取得了较显著的社 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效果。如:我国南方某市规划新建 的一座220kV变电所,位于商业紫荣、建筑密集的闹市中 心,为了节约用地,防止环境污染,他们选用线路·变压器 组筒化结线方案,220kV侧不设断路器,除主变压器外,所 有电气设备均布置安装在综合大楼内,变电所最终规模为 3×180MVA,110kV出线6回,35kV出线20回,综合大楼占 地面积仅为714m,大楼主体分为四层,一层安装35kV配电 装置,二层安装110kV电缆层等,三层安装110kV·六氟化硫 全封闭组合电器成套配电装置,四层为控制室、会议室等, 建筑物立面、色彩方面还做到了与周围建筑相协调。从投产 运行后的实际效果看,无论在美观、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和运 行的安全稳定性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再如:南方的 某一山城在市中心区新建了两座110kV变电所,一个采用国 产常规设备,变电所的布置巧妙地利用该区段狭窄复杂的高 陡坡地形和地质条件,实现了内部空间合理布局和变电所内 外交通流畅便捷。另一变电所引进国外小型电气设备,变电 所采用五层重叠布置,变电所有效用地面积700m,大大节 约了用地。为了发挥该变电所地块的效益,该变电所还合建 了临街六层商业楼。再如:北方某市为解决市中心区负荷增 长的用电需要,决定规划新建110kV变电所,然面因征地、 拆迁工作困难工程技术,短期难以解决所址用地,他们利用城墙门门 润,在城墙内建设变电所,既节约了用地,又保留原有明朝 城墙的风貌。

    7.4.3、7.4.4条文规定主要是基于保证在负荷密度高、市 容有特殊要求地区的环境质量,又要满足安全消防、节约用 地要求等因素而提出的。 7.4.5箱式配电所,是把高压受电设备、配电变压器和低 压配电屏,按一定接线方案集合成一体的工厂预制型户内外 配电装置,它具有体积小、占地少、投资省、工期短等优 点,近年来,在城网中应用逐渐增多,反映良好。使用中应 注意的是,选用箱式配电所时需考患箱体内的通风散热问题 及防止有害物侵入问题,

    7.5.1、1.5.2架空线路有造价低、投资省、施工简单、建 设工期短、维护方便等优点:其缺点是占地多、易受外力破 坏,与市容不协调、影响景观等。今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 发展及人们对城市空间环保意识的加强,城市电力线路是采 用架空线路,还是地下电缆的问题,将越来越需要在城市电 力规划中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条文中根据我国国情、国力及 各地城网现状,借鉴国外城市经验,对城市中规划新建的各 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作出原则规定。分述如下: 7.5.2.1本条款提出了城市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路 径选择的基本要求。附表B.0.1、附表B.0.2主要通过对全 国70多个大、中、小城市的调研资料进行研究、分析、比 较,与有关标准相协调而制定,也与现行《电力线路防护规 程》中有关规定基本一致; 7.5.2.2本条款的制定基于保障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 线路的规划实施和安全可靠的运行及维护; 7.5.2.3本条款主要根据市中心地区人口集中、建筑

    7.3.1规划建设开关站是缓解城市高压变电所出线回路数 多、出线困难的有效方法,可以增强配电网的运行灵活性, 提高供电可靠性。 7.3.310kV开关站与10kV配电所联体合建,可以节省占 地,减少投资,提高供电可靠性。 7.3.4开关站转供容量大小,主要取决于供电范围和负荷 密度。10kV开关站转供容量若超过15000kVA,将会造成进 出线回路数过多、出线困难的局面。

    7.4.1、7.4.2条文是基于为保证各类终端负荷供电电压质 量、经济运行、节省电能而提出的。

    7.4.1、7.4.2条文是基于为保证各类终端负荷供电电压质 量、经济运行、节省电能而提出的。

    娥市为合理充分地使用地下空间,避免路面开挖给城市带来 的诸多不利,先后采用了综合地下管道与共同沟方式。迄今 为止共同沟的发展已有160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仍属新兴 事物。共同管沟的建设,一次投资虽较高些,在近期内经济 效益也不明显,但可长时间不破坏地面,将大大节省财力, 同时能保持道路畅通,其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是肯定的。 合理地进行共用管道的规划建设,将有利于提高城市的投资 环境,促进开发升级,以适应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保障良 好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持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为城市空 间的立体化发展打下基础,采用共用管道是我国今后城市地 下管线建设的发展方向; 7.5.7.4关于电力电缆线路跨越江、河、湖、海,通 过城市桥梁间题,不论过去和现在,国外城市都有实例,并 在国家标准、规范中都作出过明确规定,积累有许多成功的 实践经验可供借鉴,如:日本有275kV和500kV高压电力电 缆过桥实例;英国伦敦、法国巴黎有400kV高压电力电缆过 桥实例;美国有115kV,委内瑞拉有230kV高压电力电缆过 桥实例;我国城市(如:上海、广州、武汉、长沙等市)也 有35kV、110kV高压电力电缆过桥的实例。我国南方某市从 1912年至今已有175座桥梁上敷设110kV及以下各种电压电 力电缆共计456条,其中3/4是建国后数设的,至今没有发 生过影响桥梁结构和人身安全的问题。1991年该市需要在规 划新建的大桥上预留220kV高压电力电缆通道,敷设220kV 高压电力电缆,经多方协商和论证后予以肯定。通过以上实 例表明,高压电力电缆过桥在技术上是可行的。70年代以 来,国外一些国家,如原苏联1986年颁发的《电气设备安

    日本1990年颁发的国家标准《电气设备的技术基准》等 都对高压电力电缆可以通过桥案作出明确规定和提出具体的 技术要求(详细资料见1992年9日由华东电力科技情报所 编辑出版的《上海市杨蒲大桥数设220kV电缆的可行性研 究》论文集)。我国1993年颁发的《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只作出允许10V及以下电缆在桥上数设的规定。据了解 该规定是引用原苏联60年代制定的标准,已不能适应自前 我国电力电缆利桥架技术水平发展的国情。从多方面的研 究、论证分析,高压电力电缆通过桥梁时,对桥梁安全的影 南与所选用的电缆电压等级关系不大,关键是对电缆种类的 选择,如:采用情性气体绝缘的高压无油电缆或交联聚乙烯 电缆就比充油电缆安全可靠。同时,高压电力电缆通过桥架 与桥梁建造的长度、桥梁类型和航道的等级有关,高压电力 电缆通过城市桥梁关键的问题,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消 防措施,解决好防火、防爆、防震动等敷设技术,保证桥梁 和电力电缆的安全运行、维护和满足环保要求。本条文规定 的电力电缆通过城市桥梁,比现行《城市桥梁设计准则》的 规定进了一步,没有对电力电缆的电压等级作出限制,也做 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 7.5.8本条文基于我国国情、国力和对全国30多个城市的 地下电缆线路不同敷设方式的运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推荐 出几种比较成熟、可行的常用敷设方式供选择时考虑。与已 颁发的《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一94)第5.2节 电缆敷设选择的有关规定要求基本一致。 7.5.8.2直埋敷设方式,具有投资省、施工简单的显 著优点,在我国现阶段仍有一定的适用价值,其缺点是易受 外力机械破坏,特别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出现频紧开挖地段

    中,有电现受外力破环事故增多的趋势。附表D直埋电力电 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 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安全距离的规定与现行 《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第六章中第三节电缆线路中直接 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各种设施的最小净距的规定基本是一 致的; 7.5.8.3浅槽数设是一种介于直埋与电缆沟之闻可供 选择的数设方式。我国南方地区城市(如广州等市)由于地 下水位较高水利工艺、技术交底,又需要电缆线路有较高的防护外力损伤的效 果,多采用浅檀数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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