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3431-2009城市轻轨交通铰接车辆通用技术条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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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车辆主要技术参数
6.1车辆应符合轻轨交通车辆限界的规定。 6.2车辆的各种设备应按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3新造车同轴的轮径差不超过1mm;同一车辆动力转向架各轮径差不超过2mm。 6.4轮对内侧距为1372mm±2mm。 6.5整备状态下的车辆重量不应大于合同规定值的3%。 6.6每根动轴上所测得的轴重与该车各动轴实际平均轴重之差不应超过实际平均轴重的2%。 6.7每个车轮的实际轮重与该轴两轮平均轮重之差不应超过该轴两轮平均轮重的士4%。 6.8车辆客室地板面距轨面高度应与车站站台面相协调,车辆空重车高度调整装置应能有效地保持车 辆地板面高度不因载客量的变化而明显改变。地板面高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均不应低于站台面。 6.9车辆应能以规定的速度安全通过最小平面半径曲线区段。
车辆由动车模块、拖车模块、中间模块和铰接装置组成。 动车模块:带司机室动车(Mc)、带受电弓的动车(Mp)。 拖车模块:无受电弓拖车(T)、带受电弓拖车(Tp)。 中间模块:无受电弓中间模块(Z)、受电弓中间模块(Z.)
生活垃圾标准规范范本四轴(铰接)车辆:无铰接车或Mc十Zp+Mc
六轴(铰接)车辆:Mc+Tp+Mc或Mc十Z+Tp+Z+Mc。 八轴(铰接)车辆:Mc+Z+T+Z+Mp+Z+Mc或Mc+T+Z+Tp+Mc。 注:“+”为铰接装置。 7.2.2车辆可安装不同的设备,车辆组成应根据载客量、牵引动力的需求与车顶安装(或车下安装)设 备重量均衡的原则确定,
.3.1在车辆模块之间应安装铰接装置。 7.3.2由上下两个单铰组成的固定铰接装置应只允许两相邻车体有水平相对运动。由下铰和约束两 相邻车体间横向运动的横控杆组成的活动铰接装置宜设纵向减振器,以消除和缓解车体间的冲击和 振动。 7.3.3铰接装置应具有相对运动的功能,其水平转角和纵向折角应满足最小曲线半径和竖曲线半径的 运行要求。 7.3.4车辆两端可设自动车钩或半自动车钩
8.1.1同型号车辆应具有统一的基本结构型式。 8.1.2车体采用整体承载结构,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满足修理和纠正脱轨的要求。 8.1.3整备状态下的车辆,停在平直道上并将其制动缓解,其车体底架和转向架构架以轨面为基准的 高度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8.1.4在车体底架上承受相当于车辆整备状态时的垂直载荷时,沿车钩中心水平位置施加规定的纵向 载荷,其试验合成应力不应超过许用应力。使用的许用应力值应取自用户与制造商均认可的国家标准 或国际标推。
8.1.问型号车辆应具有统一的基本结构型式。 8.1.2车体采用整体承载结构,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满足修理和纠正脱轨的要求。 8.1.3整备状态下的车辆,停在平直道上并将其制动缓解,其车体底架和转向架构架以轨面为基准的 高度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8.1.4在车体底架上承受相当于车辆整备状态时的垂直载荷时,沿车钩中心水平位置施加规定的纵向 载荷,其试验合成应力不应超过许用应力。使用的许用应力值应取自用户与制造商均认可的国家标准 或国际标雅。 8.1.5车体试验用纵向静压缩载荷为400kN。 8.1.6车体的试验用垂直载荷为:1.1×(车体重量十最大载客重量)(车体结构重量十试验器材重 量)。其中,最大载客重量等于司机、坐席定员及最大站立人员的重量之和。 8.1.7车体结构设计寿命不应小于30年。 8.1.8车体结构设计应尽量避免车体枕梁、冲击座、门口、窗口等结点处的应力集中,不让焊缝出现在 上述部位。避免形成积水区。尽量不用搭接结构。应考虑到装设导管、线槽和可装配电气设备、辅助设 备所需的各种附件,这些附件应与钢结构连接牢固。 8.1.9车辆密封性能应符合GB/T14894一2005的要求。车体以及安装在车体外部的各种设备的外 壳和所有的开孔、门窗、孔盖均能防止雨雪侵人。封闭式的箱、柜应做到密闭良好,在机械清洗时不应渗 水、漏水。 8.1.10车体结构的内外墙板之间及底架与地板之间应嫩设吸湿性小、膨胀率低、性能稳定的防寒、隔 热和隔音材料。 8.1.11内墙板应采用易清洗、装饰性好的阻燃材料制造。地板应具有耐磨、防滑、防水、防静电和阻燃 性能。客室的座椅、装饰等的制作均应使用难燃或高阻燃材料。 8.1.12普通车体钢结构和蒙皮应在去除油污、锈蚀、焊渣后进行磷化处理,并符合GB6807的规定。 应对杜阅断品物胜的中主面进仁脑油外通
8.1.11内墙板应采用易清洗、装饰性好的阻燃材料制造。地板应具有耐磨、防滑、防水、防静
8.1.13普通钢车身涂层应符合TB/T2260和TB/T2393的规定。非涂漆部位不应有油污禾
8.1.14车辆应设有架车支座、车体吊装座,并标注允许架车、起吊的位置,以便于拆装起吊和救援。
8.2.1司机室应视野宽广,应能使司机在运行中清楚方便地瞭望到前方信号、线路、障碍物、接触网、隧 道和站台。 8.2.2司机室的前窗玻璃应采用当在任何部位受到击穿或敲击时不会崩散的安全玻璃,前窗应设刮雨 器与遮阳装置,寒冷地区可采用符合TB/T1451条件的电加热玻璃或性能良好的电热吹风。前窗玻璃 的抗穿透性和抗冲击性应符合TB/T1451的有关规定。 8.2.3司机室与客室之间应设连通门,其净开宽度不应小于550mm,高度不应低于1800mm。 8.2.4司机操纵台的外型、结构、各种操纵装置及信息显示方式与司机座位的布置应符合人体工程学 原理,保证司机驾驶舒适,同时能方便观察到信息显示设备和前方线路。 8.2.5司机座椅为软式或半软式,其高度、前后位置应可以调节。司机座椅的设计应做到可让司机在 必要时迅速离开。
下或夜间灯光下,应能在500mm远处清楚地看见 内客。
8.3.1客室两侧应合理布置数量充足的车门,每个门的净开宽度不应小于1300mm,高度 1800mm。
侧门的开闭由司机统一控制;客室侧门应具有零速保护功能,并具有非零速客室侧门要全闭锁的电气联 锁装置,确保行驶中门的锁闭无误。单个侧门应具有系统隔离功能,在发生故障时能与门控系统切除, 还应有在客室内手动操作解锁开闭车门的功能;车辆每一侧至少应有一个车门可以从外侧使用钥匙进 行开启、关闭操作。侧门关闭时应具有缓冲动作,并具备防夹功能。 8.3.3客室两侧设置适量车窗,车窗为固定式,可在部分车窗上部设可开闭式眉窗。车门、车窗玻璃应 采用一旦发生破坏时其碎片不会对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安全玻璃,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用猛力或尖锐物 将其击碎,其性能应符合GB/T9963的规定。车窗采用中空玻璃时应符合GB/T11944的规定。 8.3.4客室内布置适量的客室座椅,座椅设计应满足人体工程学要求。 3.3.5客室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牢固美观的立柱、扶手杆,并可根据需要加装适量的吊环。 8.3.6客室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在距地板面高800mm处的照度平均值不低于2001x。在正常供电 中断时,备有紧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101x。 3.3.7相邻两模块的连接处应设置贯通道,贯通道应密封、防火、防水、隔热、隔音。贯通道渡板应耐 臀、平顺、防滑、防夹,贯通道用密封材料应有足够的抗拉强度,安全可靠、不易老化。 3.3.8每列车中至少应设 置并应有乘轮椅者适用的抓握扶手杆或固定装置。
9.5转向架悬挂系统宜采用如下结构,
一系悬挂为金属橡胶弹簧或金属圆弹簧; 二系悬挂为空气弹簧或金属圆弹簧。 转向架构架和车体之间安装横向减振器及横向止挡。 9.6采用动力转向架,其牵引电机的安装采用架悬式。转向架构架电机吊座与齿轮箱吊座的设计应能 保证其在寿命期内不发生疲劳裂纹。 7宫显用端妊在检融然应密表
宜采用弹性车轮。轴箱应密封良好,轴箱温升不应超过30℃
U./列车应米用微机控制的制动系统,应具备电制动(再生制动和电阻制动)、空气制动(或液压制 动)、停放制动等制动方式。低地板车辆应设磁轨制动。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动 能力;在牵引供电中断或电制动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应能保证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发挥作用,并有足 够能力使列车安全停车。 10.2制动系统应具有常用制动、紧急制动和停放制动功能,并具有根据空重车调整制动力大小的功 能。列车在平直和干燥轨道上实施紧急制动时,应能在规定的距离内停车。 10.3电制动与空气制动应能协调配合,常用制动应充分利用电制动功能。电制动时优先采用再生制 动,电制动与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应能实现平滑转换,在电制动力不足时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按总 制动力的要求补充不足的制动力。 10.4基础制动应采用盘形制动装置或踏面制动装置。 10.5电制动和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各自应具有防滑功能。根据不同使用环境,可以增加手动或自 动撒砂功能。 10.6列车应设有停放制动装置,保证在线路最大坡度、空车的情况下施加停放制动的列车不会发生溜 逸,其制动力应通过机械方式产生并传递。 10.7采用空气制动的列车应配置两台的以交流电机为动力的空气压缩机组,当其中一台机组失效时, 另一台压缩机组的性能、排气量、供气质量和储风缸容积均应满足整列车的供气要求;压缩机组应设有 干燥器和自动排水装置;压力调节器和安全阀动作值应准确、可靠。主风缸的容积还应满足压缩机停止 运转后列车三次紧急制动的用风量。 10.8压缩空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或铜材料,管路和储风缸安装前应做防锈、防腐和清洁处理,以利风 路畅通。 10.9风路系统的气密性应符合GB/T14894一2005的要求,主风缸、制动管路、风动门、空气悬挂、电 空装置等的压力值在关闭气路后5min内下降不应超过20kPa;制动缸及辅助风缸压力经3min后,降 低值不超过10kPa。 10.10车辆基础制动装置的闸瓦(片)压力实际值不应超过设计值的士5%。 10.11车辆意外分离时,应立刻自动实施紧急制动,并应使司机便于识别
12空气调节及采暖装置
12.1车辆的空调制冷能力,应能满足在环境温度为33℃时,车内温度不高于28℃士1℃,相对湿度 不超过65%。不同地区亦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合同中另行规定温度要求。 12.2空调装置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同步指令控制,分时顺序起动。 12.3空调机组中制冷系统的密封性能应符合TB/T1804一2003的要求。 12.4空调机组应有可靠的排水结构,在运用中凝结水及雨水不应渗漏或吹入到客室内。 12.5客室内采用空调系统时,其新风口和风道设置应确保制冷效果及乘客舒适性的要求,人均新风量 不应少于10m/h(按额定载客人数计)。客室内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时,人均供风量不应少于20m/h (按额定载客人数计)。
12.6司机室采用空调时,新风量不少于人均30m/h。不同地区有特殊需要时,可在合同中另行 规定。 12.7用于冬季寒冷地区的车辆空调应有制热功能,当空调制热能力不足时应设取暖设备,运行时应维 持客室温度不低于10℃,司机室温度不低于14℃。 12.8采暖装置应能根据需要按不同工作挡位调节温度。 12.9对安装采暖设备部位的侧墙、地板及座椅等应进行安全隔热处理。根据TB/T2704一2005的规 定,车用电加热器罩板表面温度不应大于65℃。 12.10空调和采暖设备应具有相应的电气保护功能
13.1司机台应设置紧急停车操纵装置和警惕按钮。 13.2司机室内应设置客室侧门开闭状态显示和车载信号显示装置,并应便于司机观察。 13.3车辆应有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以及必要的保证行车安全的保护装置。 13.4司机室前端应装设可进行远近光变换的前照灯、雾灯和红色信号灯。前照灯在车辆前端紧急制 动距离处照度不应小于21x。 13.5车内应设置扶手或吊环,车门附近设扶手杆。铰接部宜设护栏。 13.6车辆应设置鸣笛装置。 13.7车辆内应有各种替告标识,包括标在司机室内的紧急制动装置、带电高压设备、消防设备及电器 箱内的操作警示标识等。 13.8客室、司机室应配置适合于电气装置与油脂类的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灭 火材料在灭火时产生的气体不应对人体产生危害。 13.9车辆应配备专用工具和工具柜
14.1车辆宜采用网络控制系统。与运行及安全有关的控制还应有硬连线的允余措施。关键部件、显 示信息等也应有穴余,
14.2数据通信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车辆控制、诊断系统与车辆子系统通过列车通信网络和智能终端进行通信; 通过列车通信网络上的标准服务接口,对联网子系统的故障信息进行下载; 主要微机控制子系统能通过列车通信网络上的标准服务接口进行在线测试。 14.3车辆诊断系统应具有接收车辆子系统(包括微机控制与非微机控制系统)的状态信息、故障信息 等功能,并能进行评估、储存,在司机室的显示屏上进行显示与报警。 14.4车辆主要子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及监控功能。 14.5车辆控制、诊断系统应具有事件记录功能。
15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
15.1车辆应具有司机与行车控制调度中心进行双向通信功能。 15.2车辆应具有司机对乘客广播及自动报站的装置。客室内应设有扬声器用于预告前方停站,并设 有乘客所需的动态信息设施。 15.3客室内应设置乘客手动报警和能与司机对讲的装置,紧急情况下乘客可向司机报替。 15.4车辆两端的司机室前部应设置运行区段显示装置,
后使用前,应按照GB/T14894一2005进行试验
16.2车辆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设计制造的车辆; b)批量生产的车辆实施重大技术改造,性能、结构、材料、部件有较大改变; c)批量生产的车辆制造一定数量后,有必要重新确认其性能时,抽样进行测试; d)制造商首次生产该型号的车辆; e)转厂后生产的车辆。 16.3车辆的配套设备及主要部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车。 16.4投入批量生产的车辆,应全部进行例行试验。例行试验结果应与该型产品型式试验相符。 16.5正式提交验收的车辆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型式试验报告、例行试验报告、使用维护说明书和车辆 履历簿等。 16.6车辆移交时,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有关技术文件、维修用图纸和随车工具、备品。 16.7研究性试验仅在用户与制造商双方合同中有规定时进行,
16.2车辆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封头标准,应进行型式证
车辆的有关信息应标注在车辆的明显位置上,其标注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制造商应提供 完整的资料,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与型号; b)制造商的名称; c) 供电电压和供电方式; d)轨距; e) 额定载客量: f 出厂编号或代码; 出厂日期。 标主应滤晰易读不易磨损
18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
18.1车辆应由制造商要善防护,并负责运送至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 18.2制造商应明确给出车辆及其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限(一般不短于车辆验交后一年),在用户遵守使 用维护说明书的情况下,保证期限内确属制造质量不良而出现故障影响运行或损坏时,制造商应及时无 偿地负责修理或更换零部件,安装调试,恢复运行。 18.3对因设计或工艺缺陷而需进行整改的项目,应在该车完成此项整改之日起,对相关部件重新建立 保证使用期限,
18.1车辆应由制造商要善防护,并负责运送至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 18.2制造商应明确给出车辆及其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限(一般不短于车辆验交后一年),在用户遵守使 用维护说明书的情况下,保证期限内确属制造质量不良而出现故障影响运行或损坏时,制造商应及时无 偿地负责修理或更换零部件,安装调试,恢复运行。 18.3对因设计或工艺缺陷而需进行整改的项目,应在该车完成此项整改之日起,对相关部件重新建立 保证使用期限
工字钢标准打印日期:200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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