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508-2018 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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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 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包括: 功率单元、充电控制单元、计量单元、充电接口、通信单元、人机交 互等。
3.1.1居住区充电设施应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充电,在充电过程
:1居任区充电设施应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充电,在充电过 对充电设备及充电场所进行监控,以保证电能能安全传输给 气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检测标准3.1.2居住区充电设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3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 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的规 定。
3.2.3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3.2.4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
口及协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3.2在新建居住区设置充电设施时,充电设施的用电负荷应纳 入变压器总容量中。
荷宜结合供电系统的配电网改造增容计划按步骤分布实施,同时 应考虑利用预约充电或集群管理实现充电负荷转移,条件成熟时 可增加带有储能装置的分布式发电系统。 334低压柜直流充由机交流充由桩之间应采用阳燃由缆在
5儿 可增加带有储能装置的分布式发电系统 3.3.4低压柜、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之间应采用阻燃电缆在 电缆沟内敷设;综合办公用房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铜芯电线穿 管暗敷。低压电缆均应采用穿管敷设
3.3.4低压柜、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之间应采用阻燃电缆在
3.4.1计量计费系统宜由计量部分和计费部分组成 3.4.2交流充电桩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
3.4.1计量计费系统宜由计量部分和计费部分组成。
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规定,直流充电机计量装置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 的规定
4.3计量装置应连接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输出端和被充电
动汽车之间:电能计量装置和被充电电动汽车蓄电池之间不得接 人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动汽车之间:电能计量装置和被充电电动汽车蓄电池之间不得接
3.5.1新建、改扩建居住区充电设施,可采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 统、储能系统等节能设备·并应纳入到整个充电设施的设计中。 3.5.2分布式光伏系统设计时应结合充电设施的负荷要求、建 筑物使用功能、电网并网条件、运行方式、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同 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和《太 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规程》CECS418的有关 规定
3.5.1新建、改扩建居住区充电设施,可采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
3.5.3储能系统设计时宜采用一体式的箱变结构.应与居
规划、电动汽车负荷需求、配电网容量及接入等要求匹配, 储能系统削峰填谷、应急充电等作用,减少负荷波动
3.6.1运行监控平台应对充电设备的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
3.6.2自用充电设施可接入充电运行监控平台,专用
公用充电设施宜接入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应能 覆盖到专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运行
公用充电设施宜接入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居住区的物业管
4.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应从选址、电网接入、工程建设验
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016的有关规定。
4.1.10新建居住区的充电设施应与其他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 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
1.12居住区建成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 L.12的规定
表4.1.12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数量
4.2交流充电桩(桩群)设
4.2.1交流充电桩充电接口应提供380V/220V,且不应低于 16A的交流电源。 4.2.2电源进线宜采用阻燃电缆及电缆护管,并应安装具有剩余 电流保护功能的空气开关。 4.2.3 成组布置的交流充电桩宜采用放射式供电。 4.2.4 交流充电桩的配电系统宜保持三相负荷平衡。 4.2.5 交流充电桩安装于居住区用于停放乘用车的停车场内。 4.2.6交流充电桩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和壁挂式。壁挂式 交流充电桩可用于地面空间拥挤、周边有墙壁等固定建筑物的场 所。落地式交流充电桩可用于空间开阔、周边没有墙壁等固定建
交流充电桩可用于地面空间拥挤、周边有墙壁等固定建筑物的场 所。落地式交流充电桩可用于空间开阔、周边没有墙壁等固定建 筑物的场所。
4.2.7落地式充电桩安装基础应高出地面0.2m以上,可安装防
4.2.8交流充电桩安装时,占地面积不宜超过400mm
态,并具备过流、短路、漏电保护等功能
具备过流、短路、漏电保护等功能。 交流充电桩应内置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 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规定
4.2.10交流充电桩应内置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规定。
4.3.1直流充电机宜作为专用充电设施或公用充电设施,安装在 地上及居住区的公共停车位。 4.3.2为提高充电设施使用率,应优先考虑在公共停车位配置直 流充电机。 4.3.3 直流充电机输出功率宜大于30kW。 4.3.4 直流充电机可采用落地式或壁挂式等方式。 4.3.5 室内宜选用良好通风散热的充电设备,保护接地端子应可 靠接地。 4.3.6室外的充电桩宜采取防雨和防尘措施。
3.1直流充电机宜作为专用充电设施或公用充电设施,安装 上及居住区的公共停车位。 3.2为提高充电设施使用率,应优先考虑在公共停车位配置 充电机。
4.3.6室外的充电桩宜采取防雨和防尘措施
4.4.1充电设施供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 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4.4.1充电设施供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
4.4.2供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
。4理地敷设的地下电力管线严禁平行敷设于现有地下管 王上方或正下方。各电力管线、电力管线与其他市政管线之 平行或交叉距离,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 节》GB50289的规定。
4.4.4理地敷设的地下电力管线严禁平行敷设于现有地下管道
.5电气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并 型式试验报告
4.4.5电气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合格产
交流充电桩的负荷S=U:I,其中U为额定电压,I为额定电 流。 直流充电机负荷S=U·I/n,其中U为额定输出电压,I为额 定输出电流,n为转换效率(默认取0.92)。 总的充电负荷S=S.十S2十S.。 总的配电容量二k·S,其中k为需要系数。 4.4.8充电设施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宜根据
4.4.8充电设施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
4.4.8充电设施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宜根据 接入充电桩数选取,需要系数推荐值可按表4.4.8选用
表4.4.8需要系数推荐值
.9充电桩负荷应纳入配电站变压器计算负荷中。 10在已建成的建筑物、居住区等场所停车场设置充电桩 现有配电站配电设施进行校验。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 应的技术改造及增容措施
4.4.10在已建成的建筑物、居住区等场所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时,
4.4.11充电站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kV~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元 电压的±7%;
4.4.12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频率偏差不得超过土0.2
4.4.13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用电设备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的 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的相关规定,当不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时,应 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4.5.1充电场所内应具有充电设施标识和标志,应将
4.5.1充电场所内应具有充电设施标识和标志,应将电动 形符号、文字、箭头及颜色进行有效组合,用以表示电动汽 设施的位置、方向及功能的标志。
4.5.3充电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图形标志
4.6充电运行监控平台
4.6.2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应具备权限管理、设备管理、车辆管理 实时监控、系统事件、运行统计、充电记录、数据分析等功能。 4.6.3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可依据车辆VIN码自动对应录入的车 牌号。
4.6.2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应具备权限管理、设备管理、车辆管理、
4.6.4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应具备充电记录统计功能,
理功能,能够分级设置不同用户的权限等级,保证用户的权利与其 在系统中的功能权限、数据权限相匹配,不得存在任何用户越权操 作的操作能力,不具备权限的客户不得使用相关功能,不得查看相 关数据
6.6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应具备远程操作停止充电机运行状
态信息,应包含可用设备数、设备总数和可用设备占比:应
容应包括系统内任何操作变化等事件
4.6.10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应具备报表导出、软件数据管
5.1.1充电设施温度、湿度等使用条件应符合现行国
5.1.2充电设施设置的通风方式应确保充电装置相关电
5.1.3充电设施场地应有良好的消防和排水系统,保证充电装置 的电力安全。
5.1.6充电设施及场所应在醒目地方明确提供安全警告标识等。
5.2.1室外充电设施的防护性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 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NB/T33008.1 的要求,在室外环境应用时宜设置必要的遮雨设施。
5.2.2室内充电设施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1P32。
5.2.4充电设施场所宜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应完
充电设施、被充电车辆及人员
5.3.1充电设备输入、输出回路对地及输入、输出之间的绝缘电 阻不得小于10M2。 5.3.2充电装置的充电接口绝缘和介电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 的相关规定
5.3.1充电设备输入、输出回路对地及输入、输出之间的绝缘电
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 的相关规定
5.4.1室内充电设施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 套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2。 5.4.2室外充电设施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一套接地装置 室外安装的充电设施宜与就近的建筑或配电设施公用接地装置 工作接地宜单独设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2。 5.4.3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均应进行可靠接地
5.4.1室内充电设施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
5.4.3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均应进行可靠接地。
5.5.1充电设施场所应配置安全防护、电击防护的电气装置,应
5.5.2充电连接装置防触电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
5.5.3室外充电设施应考虑防雷
6.1.1 施工单位应具备充电设施安装的相关资质。 6.1.2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要求的作业操作证。 6.1.3充电设施配备分布式光伏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的相关规定
1应竖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墙面,墙面应符合承重要 求,充电设施应固定可靠;设备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 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6m。 2壁挂式充电设备底面离地距离宜为1.2m~1.4m。 3充电设备垂直安装时,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 大于5°。充电设备基础应抬高,高出场地地坪的高度室内不应低 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 外廓尺寸不应低于50mm。底座四周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老鼠、 蛇、猫、狗等小动物从底部侵入箱体。固定充电设备的螺栓宜采用 M1O的不锈钢螺栓。基础中央应预埋满足电缆直径要求的镀锌 铁管。充电设施、设备周边宜设置车辆限位器、防撞柱(围栏)或防 撞警示灯;充电桩与充电车车尾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5m。
1供电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其电力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相关产 品安全标准; 2人员用电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的有关规定; 3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 行》GB13955的有关规定; 4充电设施及配电设备金属外壳及裸露的金属部分应可靠 接地。
7.1.1 充电设施应交付前完成调试与验收检查。 7.1.2 调试应包括:供配电系统调试、充电系统调试和监控系统 调试。 7.1.3 验收检查应包括:安装验收检查和功能验收检查。 7.1.4安装验收检查应包括:防电击保护测试、接地连续性测试、 绝缘电阻测试、回路阻抗测试、接地可靠性测试和电压跌落。 7.1.5功能性验收检查应包括:急停测试、电气参数检查、漏电测 试充电桩功能测试
7.1.3验收检查应包括:安装验收检查和功能验收检查。 7.1.4安装验收检查应包括:防电击保护测试、接地连续性测试、 绝缘电阻测试、回路阻抗测试、接地可靠性测试和电压跌落。 7.1.5功能性验收检查应包括:急停测试、电气参数检查、漏电测 试、充电桩功能测试。 7.1.6充电设施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当充电设施配备分布式光伏 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 (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19064的 规定
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当充电设施配备分布式光伏 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 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19064的 规定。
7.2.1充电设施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系统调试,开提供 系统调试报告。 7.2.2充电设施调试应包括充电调试、配电系统调试、监控管 理平台调试以及整个系统的联动调试
7.2.2充电设施调试应包括充电桩调试、配电系统调试、监控管 理平台调试以及整个系统的联动调试。
7.2.2充电设施调试应包括充电桩调试、配电系统调试、监控管
充电桩的充电功能应实现; 2充电桩的急停功能应正常; 3漏电保护功能应可靠;
各项保护功能应正常; 5 技术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应满足。 7.2.4 配电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防电击保护的测试; 2 接地连续性测试: 3 绝缘电阻的测试; 4 回路阻抗的测试; 5 接地可靠性测试; 6 耐压测试。 7.2.5 监控管理平台的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所有充电桩在线状态应能稳定监控: 2 充电桩过程的状态应能实时监控: 3 充电桩故障状态应能实时监控; 4 监控相关数据应准确; 5 监控相关数据应完整并可靠保存; 6 技术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应满足。 7.2.6 系统联动调试完成后,系统应连续运行72h,充电设备、酉 电设备及监控平台的联 无异常现象
7.3.1 充电设施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所包含的子项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工程所包含的子项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资料应 完整。 7.3.2 充电系统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开工报告; 2 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和竣工图; 3 相关设备及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及进场检查
记录; 施工过程记录; 5 充电设备现场验收记录; 6 供电设备现场验收记录; 7 监控管理平台现场验收记录; 8 系统联动调试及试运行记录; 9 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 10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时上传至后台管理系统。 8.1.4充电桩在充电运行中应具有防止充电连接器意外脱落的 锁止装置,直流充电时,车辆接口应具有锁止功能,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的相关规定。直流充电车辆接口锁止装置示例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 求》GB/T18487.1的相关规定。
8.1.5充电运行中电力标准规范范本,当发生紧急故障时,应能通过急停按钮立即
8.1.6充电设施配备分布式光伏系统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8.1.6充电设施配备分布式光伏系统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范》JGJ/T264的规定。 8.1.7充电设施的拆除及回收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处 理。
8.2.1充电设施维护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营方应根据管理需要制订充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计 划,建立运行维护制度; 2运行操作人员应按运行维护工作计划进行运行维护工作,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标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NB/T33008.1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规程》CECS418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 NB/T33008.1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规程》CECS4
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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