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10011-2012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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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选择地势较高、平坦、排水通畅、有利发展、交通方 便地段。 2不应设在泥石流、滑坡、岩溶及断层构造发育带等严重 地质不良地段。 3应远离产生大量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等严重污染 和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等不安全地段。 4不得设在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和重要的地下工程、地下管 道影响范围之内。 5不宜大量拆迁既有建筑物。 2.2.2时速200km及以上铁路区间生产设备房屋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房屋室外地面高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洪水位和 内涝水位的有关规定。洪水位或内涝水位重现期应符合表2.2.2
房屋室外地面设计洪水位或内涝
注:1表中生产设备房屋室外地面采用的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应增加0.5m 安全超高。 2当泵站位于大江河、湖泊和水库岸边时,室外地面高程尚应加波浪高。 3 设置在同一处所的通信、信号、电力等生产设备房屋,其基础高程应 致,并应采用较高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
注:1表中生产设备房屋室外地面采用的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应增加0.5m 安全超高。 2当泵站位于大江河、湖泊和水库岸边时,室外地面高程尚应加波浪高。 3 设置在同一处所的通信、信号、电力等生产设备房屋,其基础高程应 致,并应采用较高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
山东标准规范范本2房屋选址应考虑道路交通条件
2.2.3与铁路线路密切相关的生产用房和技术作业房屋,可根
与铁路线路密切相天的生产用房和技不作业房室, H 居作业需要选址,且必须符合现行铁路建筑限界和国家相关标 的规定。
2.3.1总平面布置应统规划,除因技术作业要求必需布置在 靠近铁路线路的房屋外,其他房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城镇发展规划相协调。 2分区明确,布局紧凑、合理,并符合生产工艺和远期预 留房屋用地要求。 3符合国家防火、劳动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 绿化标准要求。 4结合地形、水文等自然条件,合理确定地面高程。与线 路高程有关的生产房屋,应结合线路轨道面、路基面、洪水位或
站台面高程做好竖向设计
站台面高程做好竖向设计
3.2房屋建筑应按生产、生产附属用房分区集中布置,并应 交通道路。
,1.1铁路生产、生产附属房屋面积应根据生产规模、生产1 去及设备使用要求确定。
1一般办公、生产、生产附属房屋应按近期设计年度确定。 2机车、车辆、动车组检修车库应按近期设计年度确定, 预留远期条件。 3下列生产房屋应按远期设计年度确定: 1)旅客站房。 2)牵引变电所和电力变配电所电气设备房屋。 3)信号楼、站调楼、调度所生产房屋。 4)通信、信息设备房屋。 5)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 3.1.3同一地区性质相近的生产、办公房屋宜集中修建综合建 筑,并应统一布置。新建铁路同一地区各站、段的修配作业,宜 联合设置维修用房。 3.1.4有设备维修倒替要求的生产设备房屋,应预留倒替条件, 不应预留专用倒替房间。倒替部分应采用轻质隔墙,并宜布置为
问一地区性质相近的生产、办公房屋宜集中修建综合建 ,并应统一布置。新建铁路同一地区各站、段的修配作业,宜 送合设置维修用房。
不应预留专用倒替房间。倒替部分应采用轻质隔墙,并宜布置为 办公、间休等用房,其电缆孔位、电源插座、综合管线、设备综 合接地体室内预留端子及房屋荷载等应按生产设备房屋进行 配置。
器(AT)所、变配电所、开闭所、分区所等应设高度不小三
2.5m实体围墙和具有防盗功能(不通透)的院门。围墙上方应 没高度不小于0.7m(其中有20cm向外45度倾斜角)的金属 防护网或铁藜。 3.1.6通信、信息、信号、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内及其上 云房屋不应设给水排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特殊情况下敷设给 水排水管道时,设备房屋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并应符合 现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3.1.7站、段办公和职工教育用房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3.17节 的规定,车间(领工区、动车所)、工区用房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的规定。 3.1.8站、段、车间(领工区、所)、工区可根据生产作业需 要及用地情况,并结合建筑设计合理设置汽车库(棚)。 3.1.9油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有关 规定。
2.5m实体围墙和具有防盗功能(不通透)的院门。围墙上 设高度不小于0.7m(其中有20cm向外45度倾斜角)的 防护网或铁藜。
火规范》GB50016、《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 规定。
3.2.1客运用房主要分为车站客运用房和客运段用房,车站
3.2.客运用房主要分为车站客运用房租客运段用房,车站 客运用房应符合现行《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50226及其他相关规范要求。客运段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 (设施)组成: 1车队乘务员出乘室、待乘候班室、备班室。 2.车队办公及管理室、列车长、派班室、乘务员交接班 (学习)室及更衣室。 3. 票据库、进款室。 卧具备品库、专运备品库、杂品库,供应库房。 食品加工室、商品库(含冷藏库)。 卧具洗涤、整理及保洁等房屋。 7 备品室、质检室等整备房屋。
3.2.2客运段应设乘务员出乘室,其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出乘 乘务班组人数,按1.0m/人确定,但不宜小于30m。 3.2.3客运段备班室使用面积应根据实际使用人数,按 4.0m/人确定。 3.2.4每个车队的办公、管理用房使用面积(含列车长用房) 宜为60m,乘务员交接班(学习)室使用面积宜根据车队最大 班组人数,按1.0m/人确定。 3.2.5车队更衣室使用面积宜根据乘务员人数,按0.45m/人 确定。 3.2.6卧具库建筑面积宜根据段属运营卧铺车数量,按25m/辆 确定。杂品、商品(含冷藏)可根据实际工程确定。 3.2.7卧具洗涤、食品加工等房屋面积应根据所需工作量及工 艺要求确定。 3.2.8备品室、质检室等整备房屋应根据所需存放备品的数量
3.3.11 货运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 货运办公室、货运营业厅、货运车间用房。 2 学习(点名)室、外勤货运员室。 汽车衡检室、综合检查监控室。 3.3.2 货运办公和货运营业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货运办公宜与营业房屋合建。 2 房屋位置应设在方便货主办理业务的地点。 3大、中型货场营业室与营业厅间宜采用低柜台分隔,小 型货场营业室宜采用封闭式分割。 4综合型货场货运营业厅房屋使用面积应根据货场规模按 表3.3.2确定。300万吨及以上特大型货场营业厅应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但不宜大于500m。
表 3. 3. 2 综合型货场货运营业厅(室)使用面积
3.3.3点名(学习)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组人数,按 1.0 m/ 人确定。 3.3.4外勤货运员室宜设在仓库区适当地点或普通货物仓库的 端部,建筑面积宜为15m。货物库房内不得设货运员室和其他 房间。 3.3.5汽车衡检室宜设在货场出入口处,综合检查监控室与货 运办公房屋宜合建。
3.3.6装卸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3.3.6装卸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货场装卸办公室、点名(学习)室、装卸工间休室、工 具材料室。 2货场装卸机具维修间、叉车保养间、装卸机具库、托盘 修理间和燃油库。 3装卸机具维修中心房屋。 4 掏装箱库及站台。 5 集装箱检修车间及检修棚。 集装箱换装库。 3.3.7 装卸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办公房屋应与间休房屋合建 2 间休室床位数应按最大当班人数确定,其使用面积宜按 机械装卸司机4.0m/床、其他装卸工3.0m/床确定。 3工具材料室使用面积应根据实际工具存放数量确定。 4 点名(学习)室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3.3.8装卸机具维修间建筑面积应根据装卸机具维修周期和数
3.3.7 装卸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办公房屋应与间休房屋合建。 2间休室床位数应按最大当班人数确定,其使用面积宜按 机械装卸司机4.0m/床、其他装卸工3.0m/床确定。 3工具材料室使用面积应根据实际工具存放数量确定。 4 点名(学习)室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3.3.8 装卸机具维修间建筑面积应根据装卸机具维修周期和数 量确定。
3.3.9危险品、爆炸品货物仓库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库内各类危险品应分间设置。 2危险品库房内应通风、干燥,屋顶应有隔热、窗户应有 防晒措施。 3危险品仓库地面和墙裙应耐酸、碱腐蚀和方便洗刷、 排水。 4危险品仓库附近应设清洗设施。 5爆炸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每个仓库使用面积不应大于 100m,室内净高不宜大于3.6 m。 3.3.10放射性物品仓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地下建筑,墙体及屋盖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门窗应有良好的防射线穿透功能,室内墙面应平整、光 滑,墙角应为弧形。 3地面应便于洗刷并设地漏,屋面应设自然通风设施。 3.3.11燃油库设置应符合现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 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 3.3.12装卸机具维修中心用房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1.3条要 求,单独设置时,宜与较大货场装卸机具维修保养房屋合建。房 屋建筑面积应根据装卸机具维修周期和数量确定。 3.3.13危险品专办站浴室内应分设接触危险品人员的淋浴间。
.· 车站转用房主安下刻房屋组成: 1车站值班员室、外勤行车室、扳道房、道岔清扫房、站 内道口看守房。 2站调(货调)楼、车号员室、调车区长室、驼峰集中
楼、峰顶作业(提钩员)室、拉风作业员室、峰尾集中楼、调 车组休息室、制动员(连接员)室、铁鞋存放室、峰尾防护室、 闸楼。 3 列尾值班员室、列尾作业员室、列尾装置室、电池充电 器室。 4车间点名班室(交接班室、学习室)、更衣室、间休室 设备工具存放室、维修室。
4车间点名班室(交接班室、学习室)、更衣室、间休室、 设备工具存放室、维修室。 3.4.2设有集中信号楼的车站,车站值班员室应设于信号楼内, 采用调度集中(CTC)的车站应设监控员室。其他车站应单设车 站值班员室。
采用调度集中(CTC)的车站应设监控员室。其他车站应单设车 站值班员室。
3.4.3外勤行车室宜设于车场到发线中部或端部一侧,并应朝 向站场设施布置。在满足作业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与其他房屋 合建。
4.5道岔清扫房宜设在电气集中联锁车站的道岔集中处,七
3.4.7站调(货调)楼宜设在车站中心位置,也可与信号楼、 车站办公楼、行车室等房屋合建。站调室应面向线路,具备三面 擦望条件。站调(货调)楼的站调主任室、站调值班站长室、 总值班员室、站调室、计划区长室、站货调室宜合建为调度大 亍。不能合建时,应将站调室、货调室和车号员室(内勤)相 邻布置。
3.4.8有到发作业的车场宜设车号员室(外勤),并宜设在
中楼;无驼峰的车站宜在编组线群咽喉区处或峰尾编组线群咽喉 附近的外侧设调车区长室。调车区长室宜与调车组休息室、车号 员室、扳道房合建。
3.4.10驼峰集中楼宜设在驼峰下便于瞭望整个驼峰调车作业、 驼峰溜放方向的左侧。
3.4.11峰顶作业(提钩员)室宜设在推峰方向峰顶平台的 左侧。
3.4.12拉风作业员室宜设在有到达作业车场的中部外侧
β.4.12拉风作业员室宜设在有到达作业车场的中部外侧,可 车号员室合建。
.4.18中、小车站的充电室宜设在值班员室附近;编组站可 集中充电或按车场分别设置充电室,并宜设在调车人员较集 处。充电室宜设两个房间,一间充电,另一间检修设备和存放 品工具。
3.4.19点名室(交接班室、学习室)、更衣室、间休室 工具存放室、维修室等房屋,应根据车站等级和使用人! 确定。
3.5国境(口岸)站用房
3.5.1国境(口岸)站房屋主要由办理客运、货运和海关、边 防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用房组成。 3.5.2货运和装卸用房应符合本标准第3.3节的相关规定。 3.5.3旅客车站联检用房(海关、边防商品检验、动植物检 疫、卫生检疫)应符合现行《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 的规定。
3. 5. 4 货运联检用房应根据国家海关联检要求确定。
3.5.4货运联检用房应根据国家海关联检要求确定。
通信、信号和信息及防灾安全监
3.6.1通信用房主要由通信设备房屋和通信检修房屋组成。 3.6.2通信设备房屋可设置在车站站房、信号楼、区间信号中 继站、区间基站、直放站、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所、自耦 变压器(AT)所、电力变配电所以及通信段、维修车间、维修 工区、独立站段等需要设置通信设施的处所。 通信设备房屋主要包括通信机械室、电源室、电池室、网管 室、值班室、间休室、监控室、引入室、备件及仪器仪表室、备 用发电机房、储油房及备用机房,也可根据需要设置联合机 械室。
3.6.3通信检修房屋应设置在通信段、通信车间、通
通信设备房屋面积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并考虑近远期
展确定。 2电力和电力牵引供电所使用的通信设备应独立设置,不 具备条件时可设置在其控制室内,并使双方工作区相对隔离。 3中间站、越行站、线路所等通信机械室应靠近车站运转 室、信号机械室、客运机械室及配电所设置。 4通信设备房屋设置应符合无线通信系统天、馈线的引入, 以及光、电缆不同径路引人条件。 5通信设备房屋宜布置在安静、远离电磁干扰源、远离易 发生较强振动的地点。 6与办公房屋合建时,宜采取分隔措施。 7室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要求。 3.6.6通信设备房屋应符合现行《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YD/T5003、《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5054、《电子信 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区间采用 箱式机房时,应符合铁道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6.7通信设备房屋宜与通信检修房屋及其他生产房屋合建。
1电务段生产房屋主要有电务调度指挥及数据分析用房 (包括电务信息管理系统设备、信号集中监测、车载数据分析 等)、计量室(包括仪器仪表测试、检修)、电务试验室、材料 库等。 2信号检修用房主要有信号车间、专业车间和信号工区 检修测试工区等房屋。其中专业车间包括信号检修车间、中修车 间、电子设备车间、车载设备车间(包括列车自动防护 (ATP)、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等)、驼峰 车间。 3信号设备房屋包括车站信号机械室及电缆引入室,区间 中继站信号机械室或箱式机房,调度集中/列车调度指挥(CTC/ TDCS)中心机房及设备监控室、无线闭塞中心(RBC)机房及
设备监控室、道口信号机械室、驼峰信号机械室(包括机房)、 驼峰动力机械室等。其中,信号机械室包括信号设备机房、继电 器室和电源室、防雷分线室。 3.6.9信号车间、工区生产用房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外,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号车间应设置分析室(按机房标准装修)、生产调度 室、材料库(棚),其中材料库(棚)应包括应急备品备件的 存放。 2无工区的车站应设置信号应急值班室和备品备件间。 3.6.10信号设备房屋选址、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号设备房屋外缘与最近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7.00 m。 2信号设备房屋与其他房屋合建时,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出 人口。 3信号设备房屋与站房合建时,在靠近线路侧的一层应设 信号电缆引人室,并应与室外电缆槽相通,电缆引人室与机械室 间应预留信号线缆走线爬架(柜)或孔洞。 4信号机械室与运转室应相邻布置。 5信号设备房屋面积应根据站场规模、联锁及闭塞制式、 信号设备设置要求、所在区域和远期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 3.6.11信号设备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与其他房屋合建时,建筑物内运送信号设备通道的净宽 不应小于1.50m。 2信号设备房屋可不设或少设窗,无人值守机房信号设备 房屋不宜设窗。当设窗时,应采用双层密闭或双玻密闭窗,并应 采取防晒措施。不设窗或采用密闭窗时,应有通风设施。 3信号设备房屋防雷、电磁兼容、接地,以及防振、防尘、 防静电、防潮、防火及防鼠等要求应符合现行《电子信息系统 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及铁道行业现行防需由磁兼容及接
地工程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4信号设备房屋技术要求除应符合设备布置、设备运行及 维修、检修要求外,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5区间采用箱式机房时应符合铁道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6.12信号车间、信号工区房屋宜设在信号楼内或与其他生产 办公房屋合建。 3.6.13信息用房主要由信息设备房屋、信息维修室、值班室、 备品备件室组成。其中,信息设备房屋包括信息机房、综合监控 室、消防控制室、机电设备监控室、电源室、信息配线间、设 备间。 3.6.14信息用房可设置在车站站房、段(所)等有信息系统
3.6.15信息设备房屋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房内消防控制室、机电设备监控室宜合建。 2站房内综合监控室、信息机房宜与通信机械室相邻,公 安管理信息系统机房应邻近公安办公房屋布置。 3信息设备房屋出入通道应符合信息设备运输要求。 4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的外墙部位,亦可设置 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6.16信息设备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房屋净宽不应小于3.3m,不同楼层的信息配线间应设 置贯通的电缆竖井。 2信息配线间应设置独立的外门。 3信息设备房屋内的设备布置应符合机房管理、人员操 作和安全、设备和物料运输、设备安装、运行及维修、检修 要求。 4信息设备房屋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3.6.17防灾安全监控用房主要由防灾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室、 维修用房、备品备件室等组成。防灾安全监控机房可设置在调度
3.6.15信息设备房屋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车站、区间基站、信号中继站、牵引变电所、自耦变压器 (AT)所、分区所等处。 3.6.18防灾安全监控机房应设置独立的外门,机房内的设备布 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6.16条第3款的规定。 3.6.19防灾安全监控检修房屋应根据设备管理分工设在段、车 间、工区。段、车间检修房屋主要有值班室、监控室、技术支持 用房等。
3.7.1工务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工务段(桥工段)用房主要包括调度室(生产调度指挥 中心)、检控车间(数据分析中心)、计量室(计量检测中心) 档案室用房,材料库(棚),轨道车库,油料库,旧轨料存放基 地用房。 2客货共线铁路车间用房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条 外,还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设置油料间、材料库(棚)。 高速、客运专线铁路车间用房除包括客货共线铁路车间生产 房屋外,还应设置机械室、修配室、仪器室、轨道车库。 3客货共线铁路工区用房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条 外,还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设置巡道室、油料间、机具房、材料 库(棚)、修配室。 高速、客运专线铁路工区用房除包括客货共线铁路工区生产 房屋外,还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设置轨道车库及其他设备检修 用房。 4客运专线铁路抢修点、抢修料具用房。 5线路所值班(值守)用房、抢修料具用房。 6枢纽站站线维修车间、工区用房,动车段站线维修工区 用房。 7看守房、隧道通风设备用房
8工务机械段、大修段及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用房 可根据需要单独设置。
TXF 3.7.2工务段、车间、工区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务段(桥工段)、车间、工区房屋应进行统一规划, 并应按办公、检修、动力及材料存储等分区布置。 2工务段、车间、工区内的数据分析中心、计量室及仪器 室宜与办公房屋集中设置。 3计量室及仪器室应远离震动及电磁干扰源。 3.7.3枢纽站应设置站线维修车间、工区用房,动车段应设置 站线维修工区用房。 3.7.4未设置车间、工区的高速、客运专线铁路车站,应设置 抢修用房,并应与车站其他维修用房合建。 3.7.5线路所宜设值守及抢修料具用房。 3.7.61人使用的工务道口看守房建筑面积宜为18m~20m; 2人使用时,建筑面积宜为21m~25m。道口看守房应有良好 的瞭望条件。 3.7.7轨道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轨道车库长度应满足2辆轨道车和2辆平板车编组停放 和检修要求。 2轨道车库门前应做硬化地面,其高程与轨道车库内地面 及轨道顶面高程一致。 3轨道车库内检查坑的长度应满足检查作业要求。 3.7.8材料棚长度、跨度及吊运机械配置应满足存放及装卸常 用钢轨、道岔的需要。 3.7.9 综合机修车间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机具配备、工艺要求 确定。 3.7.10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段、大修段及焊轨基地用房应根据需 要单独设置。
3.7.2工务段、车间、工区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7.5线路所宜设值守及抢修料具用房。
.7.61人使用的工务道口看守房建筑面积宜为18m~20m 人使用时,建筑面积宜为21 m~25m。道口看守房应有良 的瞭望条件。
1轨道车库长度应满足2辆轨道车和2辆平板车编组停放 和检修要求。 2轨道车库门前应做硬化地面,其高程与轨道车库内地面 及轨道顶面高程一致。 3轨道车库内检查坑的长度应满足检查作业要求。 3.7.8 材料棚长度、跨度及吊运机械配置应满足存放及装卸常 用钢轨、道岔的需要。 3.7.9 综合机修车间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机具配备、工艺要求 确定。 3.7.10 天型养路机械运用段、大修段及焊轨基地用房应根据需 要单独设置。
3.8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3.8.1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供电段检修车间房屋。 2供电段绝缘油库、贮油间、接触网作业检修车库用房。 3供电车间、电力检修车间、接触网工区、电力工区房屋 以及梯车库、接触网存放车库。 4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AT)所、 变电所、配电所房屋,以及备用柴油发电机间、配电间、控制 室、管线间房屋。 3.8.2供电车间房屋应与接触网工区房屋合建。 3.8.3枢纽及区段站等大站可单独设置接触网、电力工区用房。 工区用房宜设置在变电所所在站或较大车站站房附近,或与所在 地的供电车间、电力车间合建。 3.8.4接触网工区房屋可由梯车库、检修间、材料间(库) 工具间(库)、抢修料库、接触网作业车库(椰)等组成。 3.8.5接触网作业车检修、存放库设计应满足检修存放要求, 并应按工艺要求设置接触网作业车部件检修车间。 接触网工区内接触网作业车库长度应满足轨道作业车辆人库 亭放要求。当接触网作业车库与工区合建时,应统筹设置待班 室、工具室、材料室、柴油库、卫生间:当接触网作业车库与工 区分建时,应设置待班室、工具室、材料室、柴油库、卫生间。 3.8.6电力检修车间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试验间室内净高应符合工艺要求。操作区和高压区 之间应有便于观察的安全隔离措施。 2变压器检修间、油处理间地面应耐腐蚀。油处理间地 面应低于室外地坪。室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房屋室 内净高应符合变压器吊装、吊芯、检查的要求。变压器检修 工区应设置变压器存放库房或库棚。电力检修车间可设置仪
3.8.1 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 供电段检修车间房屋。 2 供电段绝缘油库、贮油间、接触网作业检修车库用房。 3供电车间、电力检修车间、接触网工区、电力工区房屋 以及梯车库、接触网存放车库。 4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AT)所、 变电所、配电所房屋,以及备用柴油发电机间、配电间、控制 室、管线间房屋。
3.8.1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接触网工区内接触网作业车库长度应满足轨道作业车辆入库 改要求。当接触网作业车库与工区合建时,应统筹设置待班 工具室、材料室、柴油库、卫生间;当接触网作业车库与工 分建时,应设置待班室、工具室、材料室、柴油库、卫生间。
3.8.6电力检修车间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试验间室内净高应符合工艺要求。操作区和高压区 之间应有便于观察的安全隔离措施。 2变压器检修间、油处理间地面应耐腐蚀。油处理间地 面应低于室外地坪。室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房屋室 为净高应符合变压器吊装、吊芯、检查的要求。变压器检修 工区应设置变压器存放库房或库棚。电力检修车间可设置仪
表室、工具室。 3仪表间、继电器间、微机保护控制室应远离振动设备, 并应有防尘、防振、防潮、通风及良好采光等措施 3.8.7绝缘油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库采用地上卧式罐时,室(棚)内净高不得小于 4.8m。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室内地面应有防止油液流扩散设施。 3通风孔外墙应设钢制百叶窗和金属网,通风孔距室内地 面不得小于0.3m。 4油库采用棚式建筑时,应设不小于2.5m高的实体围墙。 3.8.8牵引供电设备房屋设计应符合现行《铁路电力牵引供电 设计规范》TB10009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牵引供电设备房屋宜由高压开关室或高压气体绝缘组合 电器(GIS)装置室、电缆夹层、控制室、电容器室、变压器 室、检修室、备品备件及工具室等组成。 2牵弓供电设备房屋面积及房屋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3装有可燃性介质电容器房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的有关规定。 4总油量大于100kg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 压器室。 室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或 延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确定,并应将事故 油排至安全处所。当不能设置挡油设施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 量的贮油设施。 5配电装置室墙体宜采用实体材料;室内通道不应有与配 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 6高压气体绝缘组合电器(GIS)装置室应设置起吊装置, 起吊能力应符合最大设备起吊要求。
7.牵引供电设备房屋除应符合设备布置、设备运行及维修、 检修要求外,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3.8.9牵引变电所及开闭所内应设置值守用房及盟洗室,面积
1独立多层布置的10kV配电所、35kV及以上变电所宜 设电缆夹层,夹层高度不应大于2.2m。所内主要道路宽度不应 小于3.5m,并应具备车辆回车条件。 2发热量大的设备和高压电容器宜与其他设备分别布置在 不同的房间内。 3大电流、高电压或冲击性负荷比例大的供电设备房屋, 不宜与易受电磁千扰的屏蔽电子信息类设备房屋毗邻。必需毗邻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附设在主体建筑内的变电所采用油浸变压器时,应设置 变压器油贮油池。 ·2含油量为100kg以上的三相变压器或调压器,应设在单 独的防爆间内,并应设置消防设施。 3配电装置室的电缆进、出口及其他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 封堵。 4电力设备房屋的防雷设计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 人措施。屋顶设备的金属外壳、电缆金属外皮和建筑金属构件均 应接地。 5在二层及以上装设大型电力设备时,应设置吊装平台 其结构、尺寸应符合吊装最大设备要求。 6安装有计算机及微机保护装置的房间应符合计算机对湿 度、温度、防尘等的要求。控制室、室内配电装置及主要通道处 应设置应急照明。
3.8.12电力设备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高压开关柜柜顶裸母线距室内顶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应小 二900mm,非裸母线不应小于300mm。 2就地检修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室内净高可按吊芯所需 小高加700mm确定,宽度可按变压器两侧各加800mm 定。 3配电屏长度(含控制屏)低压大于6m、高压大于5m 寸,其屏后应设两个通向本室或其他房间的出口。低压配电屏两 出口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 室的两端。当配电室布置在二楼及以上楼层时,应有一个门通 J室外的安全疏散楼梯。控制室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电缆夹层 设2个出人口。 5配电装置室窗台距离室外地面不宜小于1.8m。配电装 室邻街的一面不宜设窗。控制室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 #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及小动物进入室内的设施。 6电力设备房屋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宜采用水泥地(楼)面或水磨石 地(楼)面。 2)控制室、配电室、继电器室、各辅助房间和其他清洁 度要求较高的房间,应采用便于清洁维护的室内墙面 和地面。 7电力设备房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室冬季室内温度宜为16℃~18℃,夏季室内温 度不应高于30℃C。 2)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应有通风条件。电容器室、继电 器室、配电装置室夏季室内温度不应高于40℃,油 浸变压器室夏季室温不宜高于45℃。 3)安装气体绝缘设备(GIS)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 其进风口应位于房间底部。
3.9.1机务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机车运用、整备、检测等生产房屋,乘务员候班公寓和 待乘室,救援设施用房。 2机车检修车库、试验车库及其附属分间。 3机车辅助检修间、机车监控设施维修间、设备维修间、 动力设施房屋、材料库(棚)及备品库。 4机车调度室、信息机房、技术室、驻段验收室。 5机务折返段、机务折返所、机务换乘所生产房屋。 6机车燃油库及卸、发油房屋。 3.9.2机务房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和设施应进行总体规划,并应按机车运用、整备、 检修及生产辅助、办公及附属生活等房屋分区布置。 2产生和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房,应当布置在当地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产生强振动和高噪声的车间应单独布置在对环境影响较 小的地点,并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规定。 4机车燃油库应单独设置,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 合现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 3.9.3机车检修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修车库的建筑体形应简单规整,并宜采用国家标准的 通用构配件。 2位于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的检修车库,应采取相应的加固 措施,并符合车库内整体道床、检查坑检修使用要求。 3配置有起重机的检修车库,屋架下弦的设计高度应符合
9.2机务房屋布置应符合下多
1检修车库的建筑体形应简单规整,并宜采用国家标准的 通用构配件。 2位于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的检修车库,应采取相应的加固 措施,并符合车库内整体道床、检查坑检修使用要求。 3配置有起重机的检修车库,屋架下弦的设计高度应符合 起重机设备安装及维护和检修的空间要求。
4检修车库宜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等级宜为Ⅲ~IV级,除 侧向布置采光窗外,尚应设置屋面采光带。 5检修车库的建筑基础及地下结构,应与车库内设备基础 检查坑排水管道位置相协调,符合设备基础及管线的实施条件。 6检修车库室内地面高程宜与轨道顶面一致,并宜高于室 外地面 0.15 m ~0.30 m。 7检修车库及其附属分间的地面面层材料应根据检修工艺 和清洁要求确定。 8检修车库及其附属分间室内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和集水 设施。 9产生和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厂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设施。 10检修车库的大门应设门斗或雨篷,严寒地区应设保温 门,门前应做硬化地面,大门洞口尺寸应符合现行《标准轨距 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规定。 11检修车库及其附属分间应设班组更衣室和间休室,并应 结合生产房屋布置在适当位置设置卫生间。 3.9.4机车整备棚、临修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车整备棚、临修棚内设机车检查坑时,棚的纵向外端 长度应天于检查坑外端3m。有内燃机车整备、临修作业时,棚 顶应设置排烟装置。 2在机车整备棚、临修棚外侧宜设遮阳防雨设施。 3电气化接触网引人机车整备棚、临修棚时,棚的建筑结 构应设置静电感应接地装置。棚的净高应符合接触网安装高度和 安全距离要求。 3.9.5计量、化验、仪表、轴承等对洁净度、温度、湿度有特 殊要求的生产房间,应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设置密闭门窗和内装修
1机车整备棚、临修棚内设机车检查坑时,棚的纵向外端 长度应大于检查坑外端3m。有内燃机车整备、临修作业时,棚 顶应设置排烟装置。 2在机车整备棚、临修棚外侧宜设遮阳防雨设施。 3电气化接触网引人机车整备棚、临修棚时,棚的建筑结 构应设置静电感应接地装置。棚的净高应符合接触网安装高度和 安全距离要求。 3.9.5计量、化验、仪表、轴承等对洁净度、温度、湿度有特 殊要求的生产房间,应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设置密闭门窗和内装修 设计。 3.9.6有酸、碱腐蚀和油污染的生产房屋应符合现行《工业建 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规定
3.9.7机车喷漆库和喷漆干燥房屋布置应符合现行《铁路工程设
3.9.7机车喷漆库和喷漆干燥房屋布置应符合现行《铁路工程设
3.9.8机车负载试验站、机车整车试验库设计应符合下
1操作控制室应在与试验机车门窗对应位置处设置门窗, 并应采取隔音措施。 2当噪声治理标准达不到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 范》GBJ87规定时,应采用防(降)噪车库。 3.9.9机务段乘务员候班公寓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8节有 关规定外,房屋组成还应包括乘务员学习室、安全监控室。 3.9.10机务生产房屋设计应符合现行《铁路机务设备设计规 范》TB1 0004 的有关规定。
1客、货车辆段修车库、转向架间、轮轴间、滚动轴承间、 钩缓间、制动间、配件检修中心及其他检修间。 2客、货车辆段设备维修间、动力设施、配件及材料库、 汽车库等生产辅助房屋。 3客车技术整备所房屋。 4 站修作业场房屋。 5 旅客列车检修所房屋。 6 货物列车技术检查作业场房屋。 7 洗罐所房屋。 8 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与车号地面自动识别设备房屋。 3.10.2客、货车辆段(所)房屋应进行总体规划。按车辆检修和 辅助生产、动力和设备、材料、办公及附属生活等房屋分区布置。 3.10.3修车库及检修车间等生产房屋应根据工艺要求设计。 3.10.4车辆段修车库除符合本标准第3.9.3条第1、4、10款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冰保温车或罐车车库门洞的净高不应小于5.5m。 2修车库室内地面高程应低于钢轨顶面10mm。 3客车修车库和客车整备库室内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和集水 设施。 3.10.5修车库及检修车间等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0.15m 0.30m。房屋引道坡度应满足电动叉车出人要求。 3.10.6修车库及检修车间等房屋位于软弱地基等工程地质不良 地段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3.10.7修车库及检修车间应设班组更衣及间休室,并应结合生 产房屋布置在适当位置设置卫生间。 3.10.8修车棚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3.9.4条第2款规定,室内 地面高程应低于钢轨顶面10mm。 3.10.9修车库(棚)及检修车间房屋基础及地梁的设计应与 设备基坑、检查坑排水管道等管线位置相协调。 3.10.10设有起重机的生产车间应符合本标准3.9.3条第3款 规定。 3.10.11车辆段的制动间、滚动轴承间、同温组装间、油压减 震器检修间、计量室、探伤室、化验室等对洁净度、温度、湿度 有较高要求的生产车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9.5条的规定。 3.10.12有酸、碱腐蚀及油污染的房屋应符合本标准第3.9.6 条的规定。 3.10.13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生产车间应符合本标准第 3.9.2条第2款、第3.9.3条第9款的规定。 3.10.14车辆段喷漆库、油漆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9.7条的 规定。
,1动车组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动车组运用整备、检查及临修生产房屋,动车司机运转
值班室、候班公寓、待乘室及间休室,随车机械师候班公寓和待 乘室。 2动车组检修车库及其辅助车间。 3动车段设备维修车间、动力设备房屋、材料库(棚)及 备品库、易燃品库。 4调度中心、信息机房、技术室、驻段验收室。 5 动车运用所和存车场生产房屋。 6 动车段(所)信号楼。 3.11.2动车组房屋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9.2条第1~3款的 规定。 3.11.3动车组检查库、轮库及检修车库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 3.9.3条的规定。 3.11.4计量、化验、仪表、轴承等生产房间的设计,应符合本 标准第3.9.5条的规定。 3.11.5有酸、碱腐蚀和严重油污染的建筑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 3.9.6条的规定。 3.11.6动车组司机和随车机械师侯班公寓应符合本标准第 3.9.9条的规定。 3.11.7动车组生产房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高速铁路设计标准的 有关规定。
3. 12 给水排水用房
3.12.1给水排水用房主要由给水厂(所)房屋、给水加压站 房屋、消防泵房、客车给水集中监控室、卸污中心监控室、客车 给水和列车卸污间休室、站房直饮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厂(站) 房屋、真空站(真空中心)房屋、排水泵房等组成。
3. 12.2给水排水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生产要求设置采暖、通风、采光、排水设施。 2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消毒、加药、贮药等房间不应设 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等通风条件差的位置,其门窗应有安全措施。 3.12.3给水排水房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厂(所)、污水处理厂(站)房屋布置应符合设备 运输、安装要求。 2车站客车给水和列车卸污间休室、客车给水和卸污中心 集中监控室、站房直饮水处理站应与站房合建。 3排(污)水泵站宜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通风措施。 3.12.4给水排水设备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设备间的门应符合最大设备搬运条件。房屋净高应符合 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 2泵站内房屋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12.4的规定
表3.12.4泵站内房屋最小净高
3有人值守泵房的值班室应与水泵间相邻,隔墙上应设置 隔音观察窗及隔音门。 4给水所管井泵房屋盖上应设吊装孔,吊装孔的尺寸应按 吊运的设备外形尺寸,每边加0.2m的安全距离确定。 5泵房、鼓风机房、离心脱水机房应采取降噪措施,机房 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
规定。 6加氯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设置,并应设置直接通向 室外的外开门和固定观察窗。加氯间地面和墙面应有防腐蚀 措施。 7氯库、消毒间(加氯间)及贮药间应设通风设施,配电 设施应采用防腐防爆型。、 8化验操作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墙面、地面、操 作台面材料应防腐、易清洁。化验室中的无菌室、药品库宜设于 背阴面。 9给水排水监控室房屋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中有 关机房的规定。 3.12.5给水排水工区用房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条外, 还应包括检修室。
3.13.1调度所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35.13.1调度所用房王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信号、通信、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用房,牵引供电及电 力用房,列车调度、客运调度、货运调度、计划调度用房。 2调度所信号用房包括调度集中/列车调度指挥(CTC/ TDCS)中心机房,调度集中/列车调度指挥(CTC/TDCS)工区 维护中心、电源室、网管中心用房。工区用房包括值班室、作业 间、更衣室、备品备件室。网管中心应按机房标准设计,调度所 工区用房应按信号工区用房标准设计。 3调度所通信用房主要由设备房屋、检修房屋组成。其中 设备房屋应包括通信机械室、网管室、值班室、监控中心、备品 备件房屋;检修房屋应包括通信工区值班室、作业间、更衣室、 备品备件室。 4调度所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用房包括设备用房、维护中 心、网管室、值班室、备品备件室等。其中,设备用房主要由信
息机房、消防控制室、电源室、信息配线及设备间、大屏幕控制 室组成。 5调度所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主要有调度室、远动机房、 电源室和辅助房屋。调度室房屋面积应根据调度台数量和远动设 备配置确定。
3.13.2调度所用房面积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列车、客运、货运、计划等各种调度用房应合建调度 大厅。 2列车调度用房应根据管辖线路运营长度、行车密度、车 站数量、业务量以及专用线、支线引入数量及划分的调度台 确定。 3客运调度用房应根据管辖范围内旅客列车的开行情况划 分的调度台确定。 4货运调度用房应根据管辖货运站编组及装卸站数量和作 业量划分调度台确定。 5计划调度用房应根据管辖范围内装卸车、排空、分界口 交接车、小运转列车、旅客列车等情况划分调度台确定。 6调度所信号、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牵引供电设备用房 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 3.13.3高速铁路调度所应设工务驻调度联络员办公室。
3.13.3高速铁路调度所应设工务驻调度联络员办公室。
3.1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用房
3.14.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房屋主要包括锅炉房、 换热站、制冷机房、值班控制室、通风空调机房、气体灭火储瓶 间、高位水箱间、消防水泵房。 3.14.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房屋规模、平面布置及 房屋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15.1房产建筑用房主要由段、车间、工区、维修点房屋,以 及材料加工、维修机械房屋和段材料库(棚)组成。 3.15.2材料库(棚)建筑面积,可按每万平方米维修换算房 屋建筑面积4m~5m计算确定。 3.15.3段、车间、工区房屋宜与同一地区性质相近的其他铁路 生产房屋合建。 3.15.4工区设加工间(包括材料间)时,建筑面积可按 120m~130m确定。材料棚建筑面积可按40m确定。 3.15.5高速、客运专线铁路和大型以上的车站设置维修点时, 其房屋使用面积宜为30m。 3.15.6房产工区用房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条外,还应 包括综合检修室。
3.16.1公安机构用房组成和配备标准及规模应根据现行公安机 关业务技术用房标准和铁路管辖范围内警力配备数量、线路长 度、客货运量及沿线治安状况综合确定。
3.16.1公安机构用房组成和配备标准及规模应根据现行公安机 关业务技术用房标准和铁路管辖范围内警力配备数量、线路长 度、客货运量及沿线治安状况综合确定。 3.16.2公安机构房屋应设在铁路车站附近交通方便地段。 3.16.3公安机构房屋宜独立设置,基层公安机构房屋与附近其 他铁路办公房屋合建时,应设独立的分区、出人口,其外观应符 合公安部规定的外观标志要求
3.16.4公安派出所房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编组站、区段站及沿线50km~70km中的较大客、 货运站及动车段应设置公安派出所房屋。 2在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车站及动车运用所均应设置2~3 间驻站(所)民警室。 法卡倍卡之
3.10.6驻站民警室和货场值勤点使用面积宜为30m~5
3.17办公和教育用房
表3.17.2段、站办公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不包括化验室及与办公楼合建的车间办公、乘务员待班等其他生产 房屋。 2不包括工程技术档案面积指标。
2不包括工程技术档案面积指标。
.17.3新建铁路非车务段管辖站和各段的技术教育房屋宜由 币办公室、教室、实习操作室组成。技术教育房屋建筑面积应 32
防雷标准规范范本据段(站)总人数按表3.17.3计算确定。
3.17.3技术教育房屋建筑面积指
3.17.4具备合建条件地区的各段技术教育房屋宜联合
3.18.1机车、动车、列车乘务员公寓宜在同一地点设综合公 寓,并应设置在出退乘距离较近、环境安静的处所。综合公寓应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按机车、动车、列车乘务员所需床位进行分 区布置,分区管理。 3.18.2乘务员公寓用房主要由居室、公共活动室(包括学习 室、文娱活动室、阅览室、电视间)、食堂、办公管理用房和设 备用房等组成。 3.18.3乘务员公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公共活动室应远离居室。 2列车乘务员公寓区域内应设置公共卫生间、盟洗室。 3无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应设置通风管道或采取其他通风 措施。 4乘务员居住区与活动区之间宜设连廊或走廊。 3.18.4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车、动车乘务员公寓应按每间住1人设计。居室内应设空 调设施和卫生间。卫生间内应有淋浴器和洗手盆,并应供应热水。 2列车乘务员公寓应按每间住2人设计。居室内应设空调 设施和卫生间。卫生间内应有淋浴器和洗手盆,并应供应热水。 3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和自然采光。朝向西侧的居室应有遮 阳设施。
3.18.2乘务员公寓用房主要由居室、公共活动室(包括 室、文娱活动室、阅览室、电视间)、食堂、办公管理用房 备用房等组成。
国家标准3.18.3乘务员公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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