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G G10-2016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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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机构每日对监理工作及施工情况所做的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
3.0.1监理机构应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代表建设单位对公路工程施工 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实施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负责制。 3.0.2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是供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3.0.3监理机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路工程项目监理均应设总监办建筑常用表格,100km以上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可设 驻地办。当不设驻地办时,总监办应同时履行本规范规定的驻地办职责。 2监理机构内部的组织和规模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等因素确定。 3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任务后可撤离现场。 3.0.4监理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和必要的监理员等 租成。 2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和施工阶 段等因素,按保证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 3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宜按每年每7500万元建安费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并
3.0.4监理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和必要的监理员等 组成。 2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和施工阶 段等因素,按保证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 3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宜按每年每7500万元建安费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并 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在0.8~1.2系数范围内调整。 4遇重大工程变更等情况,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调整监理人员配备,并签订补充 办议。 5 监理单位变更总监或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3.0.5总监及总监办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确定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及人员,建立工地试验室。 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审批监理细则。 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交底会。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审验主要原材料和混合料。 5 签发工程开工令、支付证书、单位工程和合同段的停工令及复工令。 6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和环保等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7审查交工验收审请,评定工程质量,参加交、峻工验收。 8审核工程分包、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等。 9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报告,编制监理峻工资料 11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3.0.6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应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2 主持召开工地会议。 3 审批月进度计划,审查一般原材料和混合料。 4 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部分项工程停工令及复工令。 5 核查施工单位测量、施工放线成果并进行复测。 6 采取巡视、旁站、抽检和验收等方式,检查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情况。 7 组织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质量检验评定,进行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核算工程量清单,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 组织填写监理日志,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归集监理资料
工单位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进行计量支付。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管部门报告
3.0.8公路工程监理宜实行信息化管理。
3.0.9公路工程监理应根据工程管理过程划分为下列三个阶段:
3.0.9公路工程监理应根据工程管理过程划分为下列三个阶段: 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 2 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 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验收与缺陷责任期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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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监理计划应由总监主持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当工程监 理实施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监理计划应及时修订。监理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目标。 3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及进退场计划 4监理工作制度、监理程序及工作用表。 5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监理工作方案,应明确巡视、旁站、抽 检和验收等具体计划要求。 6合同事项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方案。 7监理设施等。 4.1.2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尚应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并报总 监审批。监理过程中,监理细则应根据工程实际变化情况进行补充、修改。监理细则应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内容和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5巡视、旁站和抽检等计划。 4.1.3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有关技术标准、合同文件、监理计划和工程设 计文件。当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差错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1.4 监理工程师应现场了解、核查施工环境和条件。 4.1.5 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如实登记监理人员。 4.1.6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建立工地试验室。
4.1.7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必要的工作、生活等设施。
4.1.7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必要的工作、生活等设施。
4.2.1总监应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批复。审
4.2.1总监应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
4.2.1总监应对施 规期限闪批复 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审程序。 2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费用等目标。 3技术、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 4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5 桥梁和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清单。 6 施工人员、资金、主要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 施工总平面布置、交通导改方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审程序。 2 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费用等目标。 3技术、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 4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5 桥梁和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清单。 6 施工人员、资金、主要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 7 施工总平面布置、交通导改方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2总监办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并报建设单位。 4.2.3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进行初审,对施工单位的技术 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建立情况进行检查。 4.2.4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 满足施工合同要求及工程施工管理需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2.5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交底,掌握工程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要点,了解对 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控制的要求,澄清有关问题。 4.2.6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交桩,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的复测结果进行 该查和平行复测,监督施工单位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其测定结果进 行必要的抽测,对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及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进行核查。 4.2.7总监应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准备、提交开工预付款担保后,按施工合同约定 的金额签署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4.2.8总监应在合同段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安全负 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监理人员等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 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
4.2.8总监应在合同段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安全负 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监理人员等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 招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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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总监办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段开工申请后,应对合同段的开工条件进行 核查。具备开工条件的,总监应签发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
5.1.1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部工程及主要分项工程开工申请进行审查, 并在规定期限内批复。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施工方案及主要施工工艺控制要点等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2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等的配备是否满足施工合同要求和 施工需要。 5.1.2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施工合同执行情 况和质量安全等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3监理工程师应采取以巡视为主的方式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按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巡视施工现场,对施工的主要工程每天不少于1次,并填写巡视记录(格式见附录 B.1)。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 证上岗。 2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构配件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与批准的一致。 3是否按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施工。 4质量、安全、环保和施工标准化等措施是否落实,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是否符 合规定。
5.1.4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附录A所列旁站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对主 要工程的关键项目进行检测见证,并填写旁站记录(格式见附录B.2),签认检测见证 结果。
5.2.1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和成果,对从基准点引 出的工程控制桩的重点桩位应复测不少于30%,经复测不符合规定时应要求其重新 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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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原材料和混合料试验资料,对主要原材料独 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主要混合料的配合比和路基填料的击实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审 验合格、经批复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
5.2.3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
记录(格式见附录B.3): 1对钢筋、水泥、沥青、石灰和碎石等原材料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和无机 结合料稳定材料等混合料,抽检频率按批次应不低于规定施工检验频率的10%。 2对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抽检频率应不低于规定施工检验频 率的20%。 3当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或实体质量有疑问时,应进行抽检。
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单位自检报告,进场后对关键项目进行抽检,验收合格后方 可使用。对在施工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到厂监督检验。 5.2.5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留存影像资料,未 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2.6驻地办在收到分项工程交工或中间交工验收申请后,应对施工单位的检验评 定资料进行检查,组织施工单位在监理抽检、检测见证和隐蔽工程验收基础上进行质量 平定,对评定合格的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格式见附录C)。同一个分 顶工程中间验收不宜超过2次。
5.2.7驻地办应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总监办应及时组织对单位 工程和合同段进行质量评定。
5.2.8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
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2对工程质量缺陷,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指令单(格式见附录D),要求施工单 位整改。 3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指令单,要求施工单位返工处理。 4对可能危及结构安全或存在重大隐患的质量问题,应签发停工令并向建设单位 报告。 5当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机构应依法按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6监理机构应建立质量问题处理台账。
5.3.1监理机构应确定主要安全监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监理内容等。
5.3.1监理机构应确定主要安全监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监理内容等。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同时审查应急预案、桥梁和隧道等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 告。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中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 家论证、审查的情况
清况,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核查施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以及施工机械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3.4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 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指令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5.3.5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 兄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 停止施工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5.3.6分项工程交验时,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的,不得签发《分项工程(中 间)交工证书》。
5.3.7监理机构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安全监理台账,及时记录安全专项检
5.3.7监理机构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安全监理台账,及时记录安全专项检查和巡视、 旁站中涉及施工安全管理的情况、存在问题、监理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情况等。
5.4.1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按施工合同约定制定了防止、减少环 镜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5.4.2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单位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是否落实了施工环保责任人,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 施工场地布设、材料堆场设置和公路废旧材料处理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3施工通道、临时便道、料场等在干燥易扬尘时是否洒水降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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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树木砍伐许可,并按许可面积或数 行砍伐:应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
5.4.3监理工程帅应检查施
5.4.4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未按合同要求落实 不保措施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 向建设单位报告
5.5.1监理机构应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结构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支付 的先决条件。未经总监批准不得支付。
5.5.1监理机构应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结构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支付 的先决条件。未经总监批准不得支付。 5.5.2监理机构在按合同药定进行计量、支付时,计量、支付项目应不重、不漏, 数量应准确。
5.5.2监理机构在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时,计量、支付项目应不重、不漏, 数量应准确。
5.5.3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计量申请后应按下列规定及时进行计量: 1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核定的工程量清单和签发的《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 书》等进行计量,确定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2对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基底处理等有争议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应会同 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计量确定。
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计量确定。 5.5.4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复核,经 总监审核后签发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5.4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复核,经 总监审核后签发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5.5监理机构应建立计量支付台账,按月对计量支付数量与计划数量进行比较分 析,发现明显差异时应提出调整建议,并报建设单位
5.6.1进度监理应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以监督施工单位进度计划控制为 主线进行。
进度计划等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报总监办。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施工合同工期管理约定,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总体进度目标 控制要求。 2主要工程项目是否有遗漏,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等是否满足进度需要。 3是否适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场地等条件。
空制要求。 2主要工程项目是否有遗漏,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等是否满足进度需要。 3是否适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场地等条件。 5.6.3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按月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 比较进行分析评价,主要结论应写入监理月报。
5.6.3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按月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 较进行分析评价,主要结论应写入监理月报。
5.6.4进度计划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总体进度起控制作用的分项工程的实际进度严重滞后时,监理机构应签发监 理指令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保证工程进度,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需 要调整进度计划的应重新审批。 2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且在监理机构签发监理指令后未有明显 改进、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按合同约定 处理。 3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进度重大调整时,应按合同或签订的补充合同 执行。
5.7.1机电工程监理除应按本章第5.1~5.6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按本节规定 进行软件开发、系统功能测试及试运行期的监理。 5.7.2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应用软件测试大纲,测试合格后方可上线正 式运行。 5.7.3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系统测试大纲。施工单位完成自测并提交 自测报告后,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系统检验测试并对各项指标是否合格进行评定。 5.7.4在试运行期,监理工程师应巡视检查各系统的试运行情况,重点检查系统工 作状况和试运行人员的值班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监理工程师应 核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数量、质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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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6.0.1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审核施工单位 编制的竣工图,应根据监理工作情况及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是否同意交工验收进行审 查并签署意见。 6.0.2监理机构应按工程验收办法等规定完成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归集整理工程 监理资料、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6.0.3监理机构应参加交工验收工作,协助建设单位检查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并接 受对监理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 6.0.4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段交工结 账单,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认合同段交工结账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6.0.5在缺陷责任期,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遗留问题整改情况;应检查工程质 量,对工程质量缺陷要求施工单位修复,并调查缺陷产生的原因,确认责任和修复 费用。 6.0.6在合同段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缺陷责任申 青后,监理机构应进行审查。对符合合同约定的,总监办应在规定期限内签发合同段缺 陷责任终止证书,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 6.0.7监理机构应参加峻工验收工作,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工程监理资料,配合 工验收检查
6.0.7监理机构应参加峻工验收工作,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工程监理资料,配合峻 工验收检查
7.0.1总监办应依法按规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合同进行审查,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 此。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纠正并报建设单位。 7.0.2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应按施工合同检查施工单位人员履约情况,重点检查 页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及质量、安全和环保等现场管理人员到岗情 兄;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 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等要求。 7.0.3监理机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工程停工及复工: 1监理机构签发停工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明限及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等,并报建设单位。 2因施工单位原因停工时,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和结果进行检 查、验收。 3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复工申请,当具备复工条件时签发复工令,并报建 设单位。
7.0.1总监办应依法按规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合同进行审查,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 批。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纠正并报建设单位。 7.0.2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应按施工合同检查施工单位人员履约情况,重点检查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及质量、安全和环保等现场管理人员到岗情 况;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 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等要求
7.0.3监理机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工程停工及复工:
1监理机构签发停工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期限及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等,并报建设单位。 2因施工单位原因停工时,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和结果进行检 查、验收。 3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复工申请,当具备复工条件时签发复工令,并报建 设单位。
7.0.4监理机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工程变更: 1监理机构应按权限审核、办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 2 对涉及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工程变更,应报建设单位组织处理。 监理机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意见。 5 由于工程变更发生的费用变化应按施工合同定执行。
7.0.5总监办应对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延期意向或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并应在施
7.0.5总监办应对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交 延期意向或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并应在施工 单位提出工程延期申请后,对延期原因和拟采取措施等进行审核并报建设单位
单位提出工程延期申请后,对延期原因和拟采取措施等进行审核并报建设单
7.0.6总监办应受理施工单位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收集整理与索赔有关的 资料,对索赔原因、费用测算等进行审核,编制费用索赔审核意见报告报建设单位。建 设单位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失提出索赔,宜征求总监办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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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核定价格调整和计日工。 7.0.8发生违约事件时,总监办应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7.0.9总监办在处理争端时,应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进行协调 主施工合同争议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配合调查取证。 7.0.10施工合同解除时,总监办应根据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市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签发工程结账证书
8.1.1监理工地会议根据召开时间、会议内容及参加人员等,可分为第一次工地会 议、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等。工地例会及专题会议可采用视频会议形式。 8.1.2监理机构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由各参加单位签认。会议决定执行的 有关事项,应按规定的监理程序办理。
8.2.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按下列规定组织: 1会议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召开。 2会议应由总监主持。 3总监办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并做好会议准备,宜邀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出席,各方在工程项目中的主要 管理、技术人员等必须参加。
8.2.2会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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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工地例会应由总监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宜每月召开1次,建设单位代表、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参加。
8.3.2会议应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 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 用、进度和合同事项等情况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确定下一步工作安排。
8.3.2会议应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
8.4.1专题会议可由监理工程师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表及有关人员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8.4.2会议应针对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和合同事项等方面的 重点、难点及需要协调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并形成意见。
9.1.1监理资料应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 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 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 9.1.2监理资料应齐全、真实、准确、完整 9.1.3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宜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 9.1.4除人员签字部分和现场抽检记录外,监理资料可打印。现场原始记录应留存备查。
9.2.1监理管理文件应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计划、监理细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综合性往来文件等。 9.2.2质量监理文件应包括质量监理要求和往来文件,测量、材料等审查、试验资 料,抽检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质量问题处理资料等。 9.2.3安全、环保监理文件应包括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监理要求和往来文件,检 查记录,事故、隐患及问题处理资料等。 9.2.4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应包括费用与进度计划文件、监理要求和往来文件,工 程计量、支付文件,工程开工令,进度检查文件等。
9.2.5合同事项管理文件应包括工程分包、履约检查文件,停工令及复工令,
变更、延期、索赔、违约和争端处理文件,价格调整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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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应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
9.2.7监理月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当月工程实施情况。 2 当月监理工作情况。 3 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理和合同事项管理等情况统计。 4 发现施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5 下月监理工作重点。
9.2.8监理工作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9.2.8监理工作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概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备和设施情况等。 3监理工作成效,包括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监理及合同事项管理等措 施,施工过程中检查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及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等。 4交工验收时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监理工作体会、说明和建议
9.3.1 监理资料应随监理过程及时归集,系统化排列,按规定组卷、编列案卷目录。 9.3.2 监理档案应妥善存放和保管,按时移交建设单位。 9.3.31 监理单位对未列入监理资料归档的其他监理文件也应分类整理,与工程直接 相关的在峻工验收前提交建设单位。
监理旁站项目附录 A监理旁站项目表A监理旁站项目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旁站项目土方路基、石方路基试验段路基工程土石方工程软土地基处治、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试验段基层、底基层试验段路面工程路面工程沥青面层试验段水泥混凝土面层试验段,摊铺桩基试桩,钢筋笼安放、首盘混凝土浇注基础及下部构造地下连续墙首盘混凝土浇注沉井定位、下沉、浇注封底混凝土预应力筋加工和张拉试验工程,首次张拉、首次压浆预制和安装转体施工梁、拱桥体预制、接头混凝土浇注上部构造吊杆制作和安装穿吊杆、预应力束张拉、首次压浆桥梁工程预应力筋加工和张拉张拉、首次压浆现场浇筑悬臂浇筑梁、主要构件浇筑主梁段混凝土浇注、首次压浆劲性骨架混凝土拱、钢管混凝土拱混凝土浇注桥面铺装试验段桥面系及钢桥面上沥青混凝土铺装试验段,沥青混凝土摊铺附属工程大型伸缩装置安装首件安装支护、钢支撑试验段洞身衬砌隧道工程混凝土衬砌试验段路面面层同路面工程交通安全交通工程护栏混凝土护栏设施首段混凝土浇注监控、通信、收费、配电、隧道机电设施的主要分项机电工程首件施工工程附属设施服务区、收费站等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首件施工 21 —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B.3抽检记录工程项目抽检记录编号:施工单位合同段抽检人抽检时间年月日工程部位抽检项目检查结果检查结论处理意见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 24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
附录C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
水库标准规范范本录C分项工程(中间)交工
附录 D 监理指令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
1本规范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下列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 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 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引用标准的用语采用下列写法: 1)在标准总则中表述与相关标准的关系时,采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在标准条文及其他规定中,当引用的标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表述为 “应符合《××××××》(×××)的有关规定”; 3)当引用本标准的其他规定时,表述为“应符合本规范第×章的有关规定”、“应 符合本规范第×.×节的有关规定”、“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规定”或“应 按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1本规范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下列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 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 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引用标准的用语采用下列写法: 1)在标准总则中表述与相关标准的关系时,采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在标准条文及其他规定中,当引用的标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表述为 应符合《××××××》(×××)的有关规定”; 3)当引用本标准的其他规定时,表述为“应符合本规范第×章的有关规定”、“应 符合本规范第×.×节的有关规定”、“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规定”或“应 按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本规范不仅规范施工监理工作,还包括建设、施工等单位与监理有关的行为,因此 未使用“监理工作”或“行为”。
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本规范不仅规范施工监理工作,还包括建设、施工等单位与监理有关的行为 照明标准,因此 未使用“监理工作”或“行为”。 1.0.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一2006)(以下简称“原规范”)第1.0.2 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 可参照执行。”本次修订不再强调养护工程参照执行,要根据养护工程是否实行工程监 理制度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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