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3242-2010 LED铁路信号机构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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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2点式机构防插错结构尺寸见图3。

    图3点式机构防插错结构尺寸图(单位为毫米)

    5.2.1 机构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生产。 5.2.2 机构的零部件及易损件应具有互换性,标准件及外购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5.2.3 高柱机构安装后应能在左右各90°、前俯仰5°范围内任意调节;矮型机构的仰角为3° 5.2.4 机构的门盖应开启灵活,无卡死现象。 5.2.5 机构灯室之间不应串光。

    显示。 5.2.7机构应具有电极反接保护功能,当电极接反时,机构不应工作;当电极接正时,机构应能正常 工作。 5.2.8用于现有信号机构改造的LED光源应与现有机构兼容。

    水利技术论文5.3.1机构表面应平整、无毛边、裂纹、砂孔。

    5.3.1机构表面应平整、无毛边、裂纹、砂孔。 5.3.2机构表面涂层应均匀、无气泡、无漏涂。 5.3.3镀件应光洁、无斑点、无漏镀。

    5.3.4非金属表面应平整,无裂纹、气泡,缺料,无明显变形等缺陷。

    5.4.1机构光源应采用发光二极管组成的发光盘或点光源发光体。

    5.4.1机构光源应采用发光二极管组成的发光盘或点光源发光体。 5.4.2机构的灯光颜色在寿命期间应符合TB/T2081一1989的规定。 5.4.3机构光轴方向的发光强度不应低于表3中的数值。

    有偏散功能的机构光强度不应低于表4中的数值

    5.4.5机构水平方向光束散角不应小于 不应大于6°。 5.4.6具有偏散功能的机构的水平方向光束偏散角不应小于透镜偏散角的标称值。 5.4.7高柱机构的通光孔径不应小于180mm,灯间距为300mm;矮型机构的通光孔径不应小于 150mm,灯间距为215mm。 5.4.8盘式机构的发光二极管灭灯损坏数量达到30%±5%时,应报警;发光二极管灭灯损坏数量超 过50%±5%时,应使灯丝继电器可靠落下。 5.4.9点式机构的光源应由相互独立的两组发光光源芯片组成,当其中一组芯片出现故障时,应切换 至另一组芯片,并应报警;当两组芯片都发生故障时,应使灯丝继电器可靠落下。 5.4.10光源发光时光强应稳定,不应有明暗变化或闪烁现象。 5.4.11光源应具有短路保护功能当光源出现短路故障导致信号机灭灯时应使灯丝继电器可靠落

    下,且不应烧损其他设备。

    5.5光源的防插错要求

    应按图1、图2、图3的要求具备区分不同颜色的 构外部应能区分显示的颜色。

    5.6.1机构的输入电源为AC220V±22V、50Hz或AC110V±11V、50Hz。当输人电源为 AC220V±22V时,机构中的点灯单元应符合TB/T3202—2008的要求;当输人电源为AC110V± 11V时,机构中点灯单元功能及环境试验要求(含电磁兼容性试验)应符合TB/T3202一2008的要求。 5.6.2采用电压220V时,点灯单元一次侧抗电源干扰的门限电压为120V;采用电压110V时,点灯 单元一次侧抗电源干扰的门限电压为60V。

    5.7.2机构点灯电路使用的室内电线、传输电缆应符合现有点灯电路对电线、传输电缆的要求。 5.7.3当站内LED信号机处于正常点亮状态时,线路电流不应小于100mA;当其处于灭灯状态时,线 路电流不应大于40mA;对于区间信号机,当其处于正常点亮状态时,线路电流不应小于140mA,当其 处于灭灯状态时,线路电流不应大于80mA。

    5.12.1机构壳体的正常使用寿命不应低于20年。

    机构的绝缘电阻应满足以下规定: a)在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50MQ; b)经循环次数为12的交变湿热试验后,其潮湿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5MQ

    机构应能承受交流50Hz2000V有效值电压,历时1min的冲击,应无击穿或闪络现象。该试验 般只进行一次,重复试验时,电压应为原试验电压的80%

    5. 16 耐长需性能

    机构的绝缘零部件经长霉试验后,长霉程度不应低于GB/T2423.16一2008中12.3规 要求。

    机构经振动试验后,结构应无变形,紧固件应无松动,部件不应脱落,并进行点灯试验,其发光强 符合5.4.3、5:4.4的规定。

    在技术要求中没有明确规定 a) 温度:15℃~35℃; b)相对湿度:25%~75%; c)气压:86kPa~106kPa

    在技术要求中没有明确规定试验条件时,则试验均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a) 温度:15℃~35℃; b) 相对湿度:25%~75%; c)气压:86kPa~106kPa

    用目测的方法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5.3的要求。 6.3光源试验

    用目测的方法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5.3的要求。

    6.3.1机构灯光颜色的试验:应按TB/T20811989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4.2的规定。 6.3.2机构发光强度的试验:应按TB/T2353一1993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4.3和5.4.4的 规定。 6.3.3机构通光孔径测量:应使用卡尺测量,卡尺范围为0mm~300mm,示值误差不低于 ±0.02mm,测量结果应符合5.4.7的规定。 6.3.4盘式机构发光二极管灭灯试验:人为切断24%的发光二极管时,不应报警(当出现单数灯时允 许有一个LED的误差);人为切断25%~35%的发光二极管,应使报警电路接通,并发出声光报警信 号;人为切断45%~55%时,应使灯丝继电器可靠落下。 6.3.5机构光源短路试验.将光源整体短路试验结里应符合5411的规定

    6.4.1机构中点灯单元的试验应按TB/T3202—2008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6.1的规定 6.4.2用调压器将输入电压调至120V或60V时.机构不应点亮。

    6.5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6.6.1在机构前方,用卤钨机车前照灯照射机构,在机构发光面形成的照度为100Ix;点亮机构,在前 照灯附近观察机构的信号显示,应符合5.10.1的规定;关闭机构后,用亮度计在0.2°视场下,测试角度 为2.5°,测试机构的反射亮度,反射亮度不应超过400cd/m;该试验应在暗室中进行,试验时观察者视 觉应正常,人数不应少于3人。

    6.6.2机构的电磁兼容性试验应按以下规定

    机构的防雷试验应按TB/T3074一2003的规定进行,机构在通电及不通电的情况下试验 合5.8.11及5.11的规定。

    点灯单元电源输入端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5.13a)的规定

    6. 12交变湿热试验

    应按GB/T2423.4一2008的规定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初始检测: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机构进行外观检查及灯光颜色、发光强度试验; b) 条件试验:将机构在不包装、不通电、“准备使用”状态,按正常工作位置放人试验箱内; c) 严酷程度:高温40℃、循环次数12; 降温方法采用方法2; e 中间检测:在低温高湿阶段的最后2h内在箱内测量机构的绝缘电阻应符合5.13b)的 规定; f 恢复条件:在试验用的标准大气条件下恢复2h; g)最后检测:恢复后马上进行外观检查及绝缘耐压试验应符合5.3、5.14的规定

    6. 15振动(正弦)试马

    应按GB/T2423.10一2008的规定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初始检测: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机构进行外观检查及灯光颜色、发光强度试验。 b 机构按正常工作位置牢固地安装在振动台上,对于不便直接安装的样品,可借助辅助器具固 定安装,并关闭机构门,扣紧锁鼻。 C 振动试验条件: 1) 频率范围:10Hz~200Hz; 2) 加速度幅值:10m/s; 3) 振动轴线:分别按产品的垂直和水平方向进行; 4) 振动方法:扫频试验,分别在水平和垂直方向各循环5次;如发现共振频率时,在该频率 上持续10min±5min。 d) 最后检测:同初始检测,应符合5.17的规定。

    7.2.1每台机构经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7.2.2出厂检验应检验4.3、4.4、5.2. 7.2.3检验不合格的批,用户可以拒收或由制造商进行100%的挑选工程监理标准规范范本,挑选后可重新进行复验,但应 按加严检验抽样方法进行。如果检验仍不合格,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3.1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7.3.5若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型式检验不合格,制造商应采取措施,解决存在问 题,直到型式检验合格为止。 7.3.6经过型式检验的机构不应作为合格产品出厂

    8标志、包装、运输、购

    台机构应在明显的位置装有产品标牌,标牌上厂

    灰铸铁标准a) 产品型号和名称; b) 出厂编号; c) 制造日期; d)制造商名称

    8.2包装盒盒面应有下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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