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2000-2017 塑料 暴露于湿热、水喷雾和盐雾中影响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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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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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1.3循环试验

    该试验需要试验箱和试样经历一定次数的24h循环,循环期间温度应维持在一上限温度值和 (25士3)℃。下面两个温度之一应选作上限温度值: a)(40±1)℃(循环次数应为2、6、12、21或56); b)(55±1)℃(循环次数应为1、2或6)。 上限温度应在每个24h循环的起始(3士0.5)h内达到。在升温期间,除最后15min内的相对湿度

    瓦楞纸箱标准GB/T12000—2017/ISO4611:2010

    水喷雾暴露条件与湿热/稳态暴露(见4.2.1.2)的主要差别是液相以小水滴的形式持续存在。 满足这些条件的合适设备与盐雾暴露试验(见4.2.3)基本相同,见相关规定。 应使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代替盐溶液,pH值为6~7。 试验温度为(40±2)℃。

    4.3试样见5.2、6.2和

    除非有关方面另有协议,试验前试样应在温度为(23士2)℃、相对湿度为(50士10)%的条件下状志 调节至少86h。 对于某些材料,已知其很快或者很慢达到温度和湿度(尤其是湿度的)平衡状态,可按其特定要求 定较短或较长的状态调节时间(参见附录A)

    GB/T120002017/ISO4611:2010

    4.3.2暴鑫后的处理

    已暴露试样应: a)在暴露后直接测试;或者 b)在暴露后进行干燥或重新状态调节后再测试。 当需要了解在材料暴露终止后含吸收水分时的状态,应采用a)步骤。当需要测定仅由于暴露导致 材料性能产生的变化,应采用b)步骤。重新状态调节应尽可能使试样回复到暴露前的大气湿度平衡状 态(见4.3.1)

    4.3.2.2暴露后直接试验

    将暴露后的试样(如需要,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冲洗后擦干)放入(23士2)℃密闭容器中, 即可。

    4.3.2.3暴露后经干燥或重新状态调节后的试验

    A.3.1和A.3.2的程序进行。除非在有关产品标准中另有规定或有关方面另有商定,试样应在(50士 2)℃烘箱中干燥24h,并在干燥器中冷却至(23士2)℃。 厚度超过200μm的试样干燥24h后湿度很难达平衡(见ISO62),因此,推荐使用更长的干燥时 间。若使用更长的于燥时间,应由相关方商定并在试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新状态调节的影响。 因此在有关产品说明中应该规定准确的试验条件。 通常试样在暴露、冲洗和擦干后应立即称量或按4.3.2.2进行处理。 如需要在干燥或重新状态调节后测定质量,则应按4.3.2.3规定进行干燥或重新状态调节。 注:本试验不适用于孔状材料。

    注意:需要强调的是用本试验比较不同塑料性能时,要求试样具有同样形状和尺守,表面、 状态也要尽可能相同

    试样可以直接由模塑或机加工制得。用机加工时,表面应光滑,无因制备不当所造成的炭化痕迹。

    5.2.2模塑和挤塑料

    试样应为边长(50士1)mm、厚为(3.0士0.2)mm的正方形状,也可以是有相同表面积(例) mm m,即2500mm)的矩形试样。 试样可从具有同样厚度的板材上切取,也可按材料有关说明给出的条件或者材料供应商规定的

    试样应是(50士1)mm的正方形或具有相同表面积的矩形,从受试片上切取。 如果受试片材的标称厚度等于或小于25mm,试样厚度应与该片材厚度相同。 如果标称厚度大于25mm,而且在有关规格中没有专门规定,则应仅在其一个表面上进行机加工, 将试样厚度加工至25mm。 经机加工的表面不应直接暴露于水喷雾或盐雾。 如果进行机加工,则应在试验报告中详加说明。

    5.2.4半成品和成品(片材除外)

    试样应与5.2.2中所述试样在形状和尺寸上尽可能相似,并应按产品说明或有关方面协议制备 如果有必要进行机加工,则应在试验报告中详加说明。

    5.4.1称量每一个试样的质量(m),精确到0.001g。

    5.4.1称量每一个试样的质 5.4.2将试样暴露在选自第4章的试验环境中。 5.4.3如有需要(如经盐雾暴露),冲洗并擦干试样。 5.4.4立即称量每一个试样的质量(m2),精确到0.001g。 5.4.5如有需要,按4.3.2.3对试样进行干燥或重新状态调节,然后称量每一个试样的质量(m3),精确 到0.0018。

    每单位面积的质量变化(以g/m"计)分别按下式

    试样初始质量,单位为克(g); m2试样暴露后立即称量的质量,单位为克(g); ms试样暴露后经干燥或重新状态调节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S 一试样初始总表面积(包括试样侧面),单位为平方米(m)。 5.5.2以百分数表示的质量变化分别按下式计算

    n ×100 mi mi

    2000—2017/ISO4611.2

    质量变化正值表示质量增加,负值表示质量减少 5.5.3计算试样测试结果的平均值

    尺寸变化可能是由于水分的吸收、某些组分的浸出,或者是由于模塑内应力的松弛,或者是由于上 述原因共同引起的体积变化。因此在有关的产品说明中规定明确的试验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对各向异性的材料,如压延或挤出片材、挤出棒材,在成型方向(纵向)和垂直成型方向(横向)线性 尺寸的变化可能不同,因此有必要测试两个方向的变化。 为了区分模塑中应力松弛和水作用的影响,也可使用一组退火试样进行试验

    按5.2的规定制备试样。对各向异性材料,各边应分别平行于纵向或横向(见6.1)。

    6.4.1使用测厚仪测量每个试样的四个标记点处的厚度,精确至0.01mm,并计算平均值(d,) 逐一测量正方形或矩形的四边长,精确至0.1mm,并分别计算两个互相垂直方向尺寸的平 11和宽6,)。对于不规则形状试样,例如从半成品或成品得到的试样,测量最关键的尺寸。 6.4.2把试样暴露于选自第4章的试验环境中

    如果试样产生严重翘曲,则应用软尺进行线性尺寸测量, 6.4.5记录所有的外观变化。

    6.4.6如有需要,按4.3.2.3试样进行于燥或重新状态调节,然后测量试样尺寸()

    6.4.6如有需要,按4.3.2.3试样进行于燥或重新状态调节,然后测量试样尺寸(Ih,和d.)

    可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表示结果: a)相对于原尺寸的尺寸变化百分率,用下式计算

    结果为正值表示尺寸增大,负值则表示尺寸减小。 b)最终尺寸相对于原尺寸的百分率,用下式计算

    ×100,×100,×100 b1 d1

    GB/T12000—2017/ISO4611:2010

    结果为100%表示尺寸没有变化,小于100%表示尺寸减小,大于100%表示尺寸增大。 并描述试样外观变化,如翘曲、扭曲、脱层或明显的表面降解痕迹,如: 颜色和(或)光泽的变化,银纹、裂纹的存在; 气泡; 增塑剂的渗出,发粘; 固体组分的起霜; 金属元件的腐蚀(如果有金属元件); 如有可能,给予定性鉴定,如轻微、中等、严重等

    任何物理性能都可以测量,通常测定力学、光学和电学性能。在有关产品说明中规定明确的试 是非常重要的

    试样的尺寸、形状和数量应符合相关性能测试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果是破坏性试验,试样数量应加倍。 样品可以是片状,随后的具体试验所用试样可从中切取。由于暴露对切割边的影响,暴露前所制备 的试样获得的结果可能不同于暴露后切取的试样所获得的结果,所以在试验报告中应确切说明试样制 备程序。

    7.4.1用第一组试样测量每个所需性能值(P1)。 7.4.2用第二组试样暴露于选自第4章的试验环境中。 7.4.3冲洗和擦干。

    7.4.4测量暴露后每个性能值(P,)

    .4.5如有需要,暴露第三组试 试样擦、重新状态调节至与测定

    可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表示结果: a)性能变化百分率,分别用下式计算

    性能相对于最初性能的百分数阀门标准,分别用下式计算

    2000—2017/ISO4611:20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几项: a)注明参照本国家标准; 材料或产品的详细描述; c) 暴露类型; d) 暴露前和暴露后试样的处理; e) 所测定的性能; S 试样制备的详细说明,尤其要注明机加工方法; g) 试样类型; 暴露前和暴露后的性能值; i 按5.5、6.5、7.5中相关公式计算的相应变化,包括符号; 如有可能,给出性能对暴露时间的函数曲线; 暴露后试样外观变化的观察结果; 测试日期。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几项: a)注明参照本国家标准; 材料或产品的详细描述; c 暴露类型; d) 暴露前和暴露后试样的处理; e) 所测定的性能; S 试样制备的详细说明,尤其要注明机加工方法; g) 试样类型; 暴露前和暴露后的性能值; i 按5.5、6.5、7.5中相关公式计算的相应变化,包括符号: 如有可能,给出性能对暴露时间的函数曲线; k) 暴露后试样外观变化的观察结果; 测试日期。

    塑料试样在状态调节环境中的吸湿平衡

    A.1试样在潮湿环境中状态调节,其吸湿量和吸湿速率随受试塑料性能不同而有明显差异(见 SO62)。 A.2除以下情况外,本标准所规定的状态调节的条件(见4.3.1)一般都可满足要求: A.2.1已知只有经很长时间才能与状态调节环境达到平衡的材料(例如某些聚酰胺)。 A.2.2新材料或未知结构的材料,无法预测其吸湿能力或达到平衡所需时间。 A.3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任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状态调节: A.3.1在高温下干燥材料。该方法的缺点是在干燥状态下某些性能特别是力学性能不同于(23士2)℃ 和(50士10%相对湿度状态调节后所获得的性能。 A.3.2试样在(23士2)℃和(50士10)%相对湿度条件下状态调节直至达到平衡。该状态调节方法可用 下列之一作为判定依据: a)相隔d个星期(d是试样的厚度,以mm计)的两次质量测定结果变化在0.1%以内。 b)对于某些聚合物,以时间间隔远小于d个星期绘制质量对时间的曲线图,当以百分率表示的 曲线斜率等于0.1%时,即可认为已达所需平衡。

    A.1试样在潮湿环境中状态调节,其吸湿量和吸湿速率随受试塑料性能不同而有明显差异(见 SO62)。 A.2除以下情况外,本标准所规定的状态调节的条件(见4.3.1)一般都可满足要求: A.2.1已知只有经很长时间才能与状态调节环境达到平衡的材料(例如某些聚酰胺)。 A.2.2新材料或未知结构的材料,无法预测其吸湿能力或达到平衡所需时间。 A.3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任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状态调节: A.3.1在高温下干燥材料。该方法的缺点是在干燥状态下某些性能特别是力学性能不同于(23士2)℃ 和(50士10%相对湿度状态调节后所获得的性能。 A.3.2试样在(23士2)℃和(50士10)%相对湿度条件下状态调节直至达到平衡。该状态调节方法可用 下列之一作为判定依据: a)相隔d个星期(d是试样的厚度,以mm计)的两次质量测定结果变化在0.1%以内。 b)对于某些聚合物,以时间间隔远小于d个星期绘制质量对时间的曲线图,当以百分率表示的 曲线斜率等于0.1%时,即可认为已达所需平衡。

    建筑造价、预算、定额GB/T12000—2017/ISO46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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