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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224-2017 乡村道路工程技术规范(完整清晰正版)
3.2.1乡村道路机动车设计车辆应包括小客车、大型车、低速 载货汽车及摩托车,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1乡村道路机动车设计车辆应包括小客车、大型车、低速 载货汽车及摩托车,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照度标准3.2.1乡村道路机动车设计车辆应包括小客车、大型车、低速
表3.2.1 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外廊尺寸
注:1总长: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2总宽:二轮摩托车为车把宽度;其他车辆为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3 总高:二轮摩托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其他车辆为 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前悬: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轴距:前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后悬,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3.2.2乡村道路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应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外 廓尺寸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2乡村道路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应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外
廓尺寸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外愿尺寸
注:1总长: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 缘的距离; 2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 3 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 部至地面的高度。
3.3.1乡村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设计速度
注:巷路通行小型车辆时设计速度不应大于15km/h。
3.3.2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倍~0.7倍
3.4.1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 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3.4.1)
图3.4.1道路建筑限界 图中:E一建筑限界顶角宽度:图3.4.1(a)中,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机非 混行车道的侧向净宽(W);图3.4.1(b)中,当L≤1m时,E= L;当L>1m时,E=1m;L为路肩宽度减去0.25m; H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Hp一一人行道最小净高; W,一侧向净宽; W一设施带宽度; W人行道宽度; W 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
3.4.2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3道路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3.4.3道路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道路量小净空高度
3.5.1道路及构筑物应按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 设防。 3.5.2乡村小桥的设计洪水频率,应采用不小于25年一遇的洪 水频率;大中型跨径的桥梁应采用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频率。 3.5.3道路线位不得在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 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提出工 程措施和管理措施
4.1.1道路横断面应在道路规划的基础上,结合道路系统、服 务功能、交通特性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 4.1.2道路宽度应满足通行能力的要求。应协调道路宽度与两 侧建筑高度的比例,形成适宜的围合空间。 4.1.3道路分期修建时,横断面设计应近远期结合,为远期实 施留有余地,并应预留管线敷设位置
2.1乡村道路宜为单幅路,横断面形式见
图4.2.1 乡村道路横断面形式(一)
(c)两侧无建筑物的道路
图4.2.1乡村道路横断面形式(二) 图中:W。一一路侧带宽度; W—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 W,一红线宽度; W,路肩宽度; W一 路基宽度。 4.2.2当乡村道路设人行道时,可根据周围用地情况双边或单 边设置。 4.2.3同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的横断面;当横断面形式或各组 成部分宽度发生变化时,应设过渡段,宜采取交叉口或结构物为 起止点。
4.2.2当乡村道路设人行道时,可根据周围用地情况双边或单 边设置。 4.2.3同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的横断面;当横断面形式或各组 成部分宽度发生变化时,应设过渡段,宜采取交叉口或结构物为 起止点。
4.3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4.3.1横断面可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设施带、 绿化带、路肩、边沟等组成,特殊断面还可包括错车道等。 4.3.2于路车行道应为双车道,支路可为单车道。机动车道宽 度应根据车型及设计行车速度确定,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单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m。单车道道路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错 车道,设置错车道路段的路基宽度不宜小于6.5m。 4.3.3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应根据非机 动车设计交通量与每条非机动车道的通行能力确定非机动车道数,
表4.3.3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
4.3.4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和边沟等组成。当 干路设人行道时,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设置设施带时宽 度不应小于1.0m,设施带可与绿化带结合设置。路侧带与车行 道之间宜设置立缘石,立缘石应高出车行道路面10cm~15cm, 并应具有一定的埋置深度。 4.3.5采用边沟排水的道路应设置保护性路肩。保护性路肩宽 度宜天于或等于0.5m,不应小于0.25m。当需设置护栏、杆柱、 交通标志时,应满足设置要求。
4.3.6对无地下排水管网的地区,应根据当地降雨量、汇水面
4.3.6对无地下排水管网的地区,应根据当地降雨量、汇水面
积等因素计算确定边沟宽度及深度。边沟横断面宜采用梯形或 矩形。
4.4.1道路路拱横坡应根据路幅宽度、当地降雨量、路面类型 等因素确定,可采用双坡或单坡形式,路拱设计坡度应符合表 4.4.1的规定。
表4.4.1路拱设计坡度
注:路拱设计坡度纵坡度大时取低值,纵坡度小时取高值;干旱地区取低值,多 雨地区取高值:严塞积雪地区取低值,
4.4.2人行道横坡宜采用单面坡,横坡度宜为1.5%~2.0%。
4.3路肩横坡度可比路面横坡度加大1.0
5平面、纵断面及道路交叉
5.1.1平面和纵断面设计应符合路网规划、道路功能的要求, 并应根据土地利用、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等因素确定。 5.1.2道路设计应根据平、纵、横要素,合理选用技术指标。 路线设计应与已形成的自然地形和地貌相协调,不应深挖、 高填。
5.2.1道路平面线形宜由直线和平曲线组成,干路平曲线宜由 圆曲线、缓和曲线组成。 5.2.2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5.2.2的规定,宜采用大 于或等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设 超高最小半径的一般值;当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 最小半径的极限值。
表5.2.2圆曲线最小半径
注:“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极限值”为条件受限时采用的值
表5.2.3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
5.2.4当圆曲线半径大于表5.2.4中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 线半径时,直线与圆曲线可直接相连。
5.2.4当圆曲线半径大于表5.2.4中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
表5.2.4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5.2.5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本规范表5.2.4中不设缓和曲线的圆 曲线半径时,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 宜设缓和曲线。缓和曲线宜采用回旋线,缓和曲线的最小长度应 符合表5.2.5的规定。当设计速度小于40km/h时,缓和曲线可 采用直线代替。
表5.2.5缓和曲线最小长度
5.2.6超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本规范表5.2.2中不设超高的最小半 经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最大超高横坡度不宜大 于2.5%。 2当由直线段的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 应设置超高缓和段,超高渐变率应符合表5.2.6的规定。当设缓 和曲线时,超高的过渡应在缓和曲线范围内进行。
表5.2.6 最大超高渐变率
3超高的过渡方式应根据地形状况、超高横坡度值、便于 排水、美观等因素确定。 5.2.7加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干路的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 内侧加宽,并应设置加宽过渡段。双车道路面加宽值应符合表 5.2.7的规定
注:单车道路面宽度应为表中规定值的一半。
2当设置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采 用与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相同的值, 3不设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按渐 变率为1:15~1:30,且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设置。 5.2.8干路、支路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2.8的规定值, 寒冷积雪地区停车视距宜适当增长。当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 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应为表5.2.8中停车视距
表5.2.7双车道路面加宽值(m)
表5.2.8停车视距
5.3.1乡村道路的最大纵坡应符合表5.3.1的规定,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表 5.3. 1 乡村道路量大纵坡
1当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 后,最大纵坡可增加1%。 2积雪或冰冻地区纵坡不宜大于6%。 5.3.2乡村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遇特殊困难纵坡 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措施排水。 5.3.3道路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最小坡长
5.3.4当道路纵坡大于本规范表5.3.1所列的数值时,纵坡最 大坡长应符合表5.3.4的规定。道路连续上坡或下坡,应在不大 于表5.3.4规定的纵坡长度之间设置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纵坡 不应大于3%,其长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3.3中最小坡长的 规定。
表5.3.4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
5.3.5纵坡应平顺、圆滑、视觉连续,起伏不宜频紧,应与周 围环境相协调。各级道路纵坡变化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宜采 用圆曲线。竖曲线最小半径与最小长度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竖曲线最小半径与竖曲线最小长度
5.3.6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 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5.3.6的规定。
表5.3.6合成坡度
注:积雪或冰冻地区道路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6%,
5.3.7平面和纵断面线形组合应满足行车安全、舒适及与沿线 环境、景观协调的要求,平面和纵断面线形应均衡,路面排水应 通畅。
5.4.1道路平面交叉口宜正交。新建道路不应出现超过4叉的
.1道路平面交叉口宜正交。新建道路不应出现超过4叉的
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及交角小于45°的斜交交 叉口,
5.4.2交叉口范围内的道路中线宜采用直线。当需采用曲线时,
表5.4.3 路缘石转弯半径
5.4.4在交叉口视距(图5.4.4)三角形内,不应有任何高出 路面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 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图5.4.4视距三角形 S.一停车视距
表5.4.4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
5.4.5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竖向设计应保证行车舒适、排水 通畅。交叉口进口道纵坡不宜大于3%,山区特殊情况可适当 增加。
5.4.6当乡村出人口道路与过境道路平面交叉时,宜设平曲线 连接。 5.4.7当乡村道路与过境道路立体交叉,与铁路等设施平面或 立体交叉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的规定。
6.1.1路基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6.1.2路基工程应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路基的修建 不应切断或阻碍乡村已有的排洪系统。 6.1.3路基工程不应深挖、高填。应因地制宜,合理采用当地 材料和工业废料填筑路基
6.2.2路基宜处于干燥或中湿状态。对潮湿、过湿状态的路基,
1路基设计标高宜低于两侧宅基地场院标高,并应结合各 类工程管线布设要求进行综合设计。 2路基设计高度应使路肩边缘的路基相对高度不低于路基 土的毛细水上升高度,并应满足冰冻的要求。 3沿河及浸水路段的路肩边缘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水位加 雍水高、波浪侵袭高度和0.5m的安全高度。 6.2.4路基边坡坡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基设计 规范》CJ194的规定。 6.2.5乡村道路路堤边坡坡面宜采用干砌片石护坡、浆砌片石 护坡、植草砖护坡或植草护坡等形式进行防护,必要时可设挡土 墙支挡结构物
6.3路基施工与质量验收
6.3.1路基原地表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6.3.2路基填方材料最小强度及最大粒径
6.3.3土质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6.3.3的规定。当管道位于路 基范围内时,其沟槽的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 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且管顶
6.3.3土质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6.3.3的规定。当管道位于路
6.3.3土质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6.3.3的规定。当管道位于路 基范围内时,其沟槽的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 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且管顶
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 覆土厚度小于50cm时,应对管道结构进行加固。当管道结构顶 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在50cm~80cm时,路基压实过程中应对管 道结构采取保护或加固措施。
表6.3.3土质路基压实度标准
表列数值均为重型击实标准。
2当路堤采用特殊填料或处于特殊气候地区时,压实度标准根据试验路在保 证路基强度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 3特别王皇地区的压实度标准可适当降低
2当路堤采用特殊填料或处于特殊气候地区时, 压实度标准根据试验路在保 证路基强度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 3特别王地区的压实度标准可适当降低
6.3.4王路和支路的路基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
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 范》CJ1的有关规定
6.4.1道路排水应利用地形、天然水系和现有的农田水利排灌 系统,将防、排、疏结合,合理设置边沟、排水沟、管道等排水 设施。
6.4.2当道路两侧有建筑物时,十路外侧应设置边沟或管道 水,当支路、巷路的地面水不能通过纵坡排除时,也应设置边沟 或管道排水。
6.4.2当道路两侧有建筑物时,十路外侧应设置边沟或管道捐
6.4.3当道路两侧无建筑物时,挖方路基和小于或等于0.5m
6.4.3当道路两侧无建筑物时,挖方路基和小手或等于0.5m
6.4.4利用边沟或排水沟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沟或排水沟应充分利用地形,及时就近排入池塘、河 流或湖泊等水体,并应定时清理维护。 2边沟或排水沟的纵坡不应小于0.3%,宽度及深度应根 据各地降雨量、汇水面积等因素确定。两侧有建筑物的道路两侧 边沟或排水沟渠应硬化,并应在上面设置带孔盖板。 6.4.5有排水管网收集系统的乡村,道路排水应接入排水系统, 排水管道收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管道应具有一定的理设深度。管项至路床底的最小 覆土深度宜为人行道下0.6m,车行道下0.7m,不足时应采取相 应的加固措施。 2道路汇水点、人行横道上游、靠地面径流的街坊或庭院 的出水口等处均应设置雨水口,道路低洼和易积水地段应根据需 要适当增加雨水口。 3道路雨水口的形式、设置间距和泄水能力应满足道路排 水要求。 4雨水口的布置方式应确保有效收集雨水,雨水不应流入 路口范围,不应横尚流过车行道,不应由路面流入桥面
6.4.6道路地下水的排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常年地下水位接近或高于路槽底时,应采用隔离层、 等隔水措施,并应通过盲沟将水排出路基以外。当路基含 高时,可采用盲沟吸收、汇集、挡截流向路基的地下水: 非除到路基外。 盲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当地材料、土质等条件选用盲沟类型。可采用 乱石育沟、多孔管直沟、无砂管盲沟或瓦管盲沟等。 2)纵向盲沟平行于道路中线设置,可根据道路宽度确定 设置一条或两条,纵坡不宜小于1.0%,条件困难时 不应小于0.5%。横向盲沟与道路中线宜成45°~90 角,间距宜为10m~20m。 3)直沟应设置土工织物或粒料反滤层
7.1.1路面应满足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及平整、抗滑等要求。 7.1.2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 废渣作为路面各结构层材料,具路面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环境和生 态保护的规定
7.1.1路面应满足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及平整、抗滑等要求。
7.1.3路面类型的选择宜根据道路等级、沿线环境、乡村传统
1水泥路面和预制砌块路面可用于各级乡村道路。 2 沥青路面宜用于干路和支路。 3整齐块石路面可用于各级乡村道路;半整齐和不整齐块 石路面可用于平整度要求不高的道路。 4砂石路面可用于巷路以及暂时无条件铺装的支路
7.2基层、底基层和垫层
7.2.1基层类型及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稳定类材料、石灰工业废渣稳定类材料可用作各级 道路的基层和底基层。 2石灰稳定类材料可用作各级道路的基层或底基层;石灰 稳定细粒土不得用作干路的基层。 3级配碎(砾)石、符合级配要求的天然砂砾以及填隙碎 石等粒料可用作各级道路的基层和底基层
7.2.2各类基层的压实最小厚度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基层压实最小厚度
7.2.3各类基层、底基层的压实度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7.2.3各类基层、底基层的压实度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7.2.3基层、底基层压实度标准
7.2.4各类半刚性基层、底基层的7d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标准 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半刚性材料的7d无侧限抗压强度标准
注:①在塑性指数小于7的地区,右灰稳定砂砾土和碎右土的7d无侧限抗压强度应 大于0.5MPa。
7.2.5半刚性基层、级配碎(砾)石及级配砂砾基层的原材料 技术要求及混合料组成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规定。 7.2.6填隙碎石基层和底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7.2.6填隙碎石基层和底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填隙碎右用作基层时,粗碎右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 53mm,压碎值不应大于26%:当用作底基层时,粗碎石最大粒 径不应超过63mm,压碎值不应大于30%。粗碎石及填隙料应具 有一定的级配。 2填隙碎石碾压后,基层的固体体积率不应小于82%,底 基层的固体体积率不应小于80%
1初压:应采用8t两轮压路机碾压3遍~4遍,使粗碎石 稳定就位。在第一逼遍碾压后应再次找平。初压终了时表面应平 整,并达到规定的路拱和纵坡。 2撤铺填隙料:应采用石屑撒布机或类似的设备将填隙料 均匀地撒铺在已压稳的粗碎石层上,松铺厚度宜为25mm ~30mm 3碾压:应采用振动压路机慢速碾压,将全部填隙料振人 粗碎石间的孔隙中。 4再次撒布填隙料:应采用石屑撒布机或功能相同的设备 将于填隙料再次撤铺在粗碎石层上,松铺厚度宜为20mm~ 25mm,用人工或机械扫匀。 5再次碾压:在碾压过程中,对局部填料不足之处,应 人工进行找补,并扫除局部多余填隙料。 6填隙碎石表面孔隙全部填满后,应采用12t~15t三轮压 路机再碾压1遍~2遍。碾压之前在表面先酒少量水,洒水量为 3kg/m以上。
1 应先按本规范第7.2.7条第1款第5款的要求进行。 2粗碎石层表面孔隙全部填满后,应立即用酒水车酒水, 直到饱和。 3应采用12t~15t三轮压路机跟在洒水车后进行碾压。洒 水和碾压应一直进行到填隙料和水形成粉砂浆为止。 4碾压完成的路段应让水分蒸发一段时间。结构层变干后,
应扫除表面多余的细料及细料覆盖层。
1填隙碎石基层的固体体积率不应小于82%,底基层的固 体体积率不应小于80%,检验频度应为每100m抽检1处,可采 用灌砂法。 2弯沉值不应大于设计值,每车道每20m应测1处,可采 用弯沉仪检测。 3填隙碎石表面应平整、密实,边线整齐,无松散现象。 4填隙碎石基层和底基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9的 规定。
表7.2.9填隙碎石基层和底基层充许偏差
7.2.10李节性冰冻地区可视情况设置防冻垫层,水文地质条件 不良的土质路堑宜设排水垫层。垫层可采用粗砂、砂砾、碎石等 粒料以及无机结合料稳定类等。垫层宽度应与路基同宽,厚度宜 大于或等于120mm
7.3.1沥青路面面层类型包括热拌沥青混合料、沥青贯人式
沥青表面处治和冷拌沥青混合料,应根据使用要求、气候特点以 及道路等级选用混合料类型,
船舶标准7.3.2沥青面层的原材料技术要求及混合料组成设计、施工
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 范》CJJ1中支路的规定。
7.3.3沥青面层压实最小厚度应符合表7.3.3的要求。
表7.3.3沥青混合料的最小压实厚度与适宜厚度
7.3.4沥青路面的结构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路面 设计规范》CJJ169的规定执行。
7.4.1水泥混凝土面板的28d设计弯拉强度标准值不得低 于4.OMPa。 7.4.2水泥混凝土面层的原材料技术要求及配合比设计、施工 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 规范》CJJ1中有关支路的规定。
7.4.1水泥混凝土面板的28d设计弯拉强度标准值不得低
7.4.3干路水泥混凝土面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8cm高速铁路标准规范范本,支路面板厚
度不应小于1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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