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停车场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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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车库的防火分头

    主: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 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 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 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房地产项目表3.0.2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阳 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 一级。 II、ⅢI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IV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规定执行。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1在进行车库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 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除楼梯间外的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6m的水平距离。 当车库与其它建筑物贴邻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 定进行防火分隔。 4.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 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5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III、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 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或贴邻建 造

    4.1.6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

    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 炔气瓶库; 3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超过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面积不超过200m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7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 类物品贮存室。 41海东

    4.1.8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

    4.1.9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0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 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11I、II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2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 线的正下方。

    4.2.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王表421的规定

    小于表4.2.1的规定。

    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 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3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4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执行。 4.2.2相邻两座车库或车库与相邻其他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 按以下规定执行: 1当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 墙比较低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 火间距可不限; 2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 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但不应小于4m:

    当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 墙比较低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 火间距可不限; 2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 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但不应小于4m

    3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 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 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2.3车库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3车库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m)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5m。 4.2.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 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 2m。 4.2.5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4.2.5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

    :1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 肇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提的储罐,其防火堤外测基脚线 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的易燃液体按5m的可燃液体计算。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中湿式可 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值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执行本表中湿式可燃 气体储罐的规定。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中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 值。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 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小于1m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 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6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

    4.2.7车库与燃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2.8车库与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 范》GB5007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执行。 4.2.9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2.10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地面停 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

    4.2.11停车数量超过20辆的机械式停车装置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n

    4.3.1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 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4.3.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 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4.3.3穿过车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 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1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I

    注:1敬并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1.0倍。 2半地下汽车库、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 3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 减少35% 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可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帘等 防火分隔设施。 5.1.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 5.1.1的规定增加1.0倍。 5.1.3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设备用房 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 1设备用房设有自动灭火系统; 2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 3设备用房采用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5.1.4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卷帘分隔时,一个 防火分区内最多允许停车数量可为100辆: 2当停车单元内的车辆数不超过3辆;单元之间除留有汽车出入口和必要的检 修通道外,与其他部位之间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时,一个防火分区内最多允许停车数量可为300辆: 3总停车数量超过3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 大于300辆的区域; 4车库的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9m防火分区内应按照本规范第60.8冬规定

    设置楼梯间; 5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 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6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巷道顶部。 5.1.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 应超过500m2,

    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 面积可扩大至4000m

    1当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3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 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4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窗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按上述要求设 置防火挑檐。 5.1.8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 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9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 隔墙等分隔措施

    5.1.9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 隔墙等分隔措施

    5.1.10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 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 体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5.2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5.2.1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 切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 5.2.2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

    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

    5.2.2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 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

    5.2.3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 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0.5m。 5.2.4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 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 侧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5.2.5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 穿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5.2.6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 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5.2.7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设置在停 车区域上的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 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

    5.3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

    5.3.2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在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

    5.3.3除散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

    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 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5.3.4汽车库、修车库的内部装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的有关规定执行

    6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6.0.2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 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IV类汽车库和IⅢII、IV类的修车库可设1个。 6.0.3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 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 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4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 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1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6.0.5室外疏散楼梯可视作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可采用金属楼梯,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室外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2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 3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 窗、洞口; 4高层汽车库的室外楼梯,其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0.6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置自动灭火 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对于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 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6.0.7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 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 设置连通未道开向该丰道的门均应采用用级防水门

    4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 1.1m

    6.0.8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以下 要求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 1停车数量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100辆的,可设置1个楼梯间; 2停车数量大于10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的,设置不少于2个楼梯间,并应 分散布置; 3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 门; 4楼梯的净宽不得小于0.9m。 6.0.9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应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整个汽车库, 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1个: 1IV类汽车库: 2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停车数量小于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II、III、IV类修车库。 6.0.10I、II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 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 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1个。 6.0.11IV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 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少于25辆时,可设1台。 6.0.12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6.0.13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蔬散出口之间 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4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时,可设1个。 6.0.15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 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6.0.15的规定。 注:一次出车系指汽车在启动后不需调头、倒车而直接驶出汽车库。

    表6.0.15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m)

    7.1.1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 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 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IV类修车库; 3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7.1.3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

    7.1.3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

    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 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车库计算,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I、II类车库不应小于20L/s; 2III类车库不应小于15L/s: 3IV类车库不应小于10L/s。 7.1.6车库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 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 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1.8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

    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容量应能 诸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时,仍可按18m确定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1.14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其每个消火栓处均应设置直 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置保护按钮的设施,但设有稳压泵联动消防主泵的系 统除外。 7.1.15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 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 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

    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 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 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7.1.16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 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严寒或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2.1除敬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I、II、II类地上汽车库; 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1类修车库

    .1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设置泡沫一水

    1I类地下汽车库; 2I类修车库; 3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 的有关规定执行。

    7.3.2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室内无车道

    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 统、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的有关规定执行。 7.3.3设置泡沫一水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 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4除机械式汽车库外,车库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8.1.1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2I、II、II类汽车库; 3I、II类修车库。 8.1.3IV类汽车库、IⅢI、IV类修车库,当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 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厂房、库房布置。 8.1.4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的有关规定执行。 8.1.5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 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3.2.1除敬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 车、修车库应设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 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 王0.5m的梁划分

    8.2.2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 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2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

    8.2.3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3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 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8.2.4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30000m/h,且不应小于表8.2.4中的 数值。

    表8.2.4车库的排烟量

    8.2.5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 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2.6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 30min。 8.2.7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设置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 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8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 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8.2.9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0.1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 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 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I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蔬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 荷供电; 2ⅡI、I类汽车库和I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IV类汽车库和II类、I类、IV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9.0.2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 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 置。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9.0.3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其敷设应符合《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0.4除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 军内应设火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0.5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 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 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9.0.7除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以外的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 敬纺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 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 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9.0.7除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以外的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 警系统:

    I类汽车库、修车库; ⅡI类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II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机械式汽车库; 5 5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9.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9.0.9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泡沫一水喷淋、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以及设置防火卷帘 防排烟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联动设施。 9.0.10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2012,经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2012年XX月XX日以第XXXX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 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按章、 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 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本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 准规定的参考。

    (29) 术语 (31)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6) 4. 1 一般规定 (36) 4.2防火间距· (38) 4. 3 消防车道·· (40)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 (41) 5.1防火分隔 (41) 5.2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44) 5.3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45)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4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0) 7. 1 消防给水 (50) 7.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3) 7. 3 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54) 采暖通风和排烟· (55) 3.1 采暖和通风· (55) 8.2 排烟 (56) 由: (59)

    所以仍列入了本规范不适用的范围

    1.0.3本条主要规定了车库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沿海城市大量新建了与大楼配套的汽车库,不少汽车库内停放 了豪华的进口小轿车,这类小汽车价格昂贵,且大都为地下汽车库。而北方内陆地区大都为 地上汽车库,停放的车辆普通车较多,因此在车库的防火设计中,应从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 出发,结合车库的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与灭火技术,做到确保安全、方便使用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车库建筑的防火设计,涉及的面较广,与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GB5009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规范均有联系。本规范不可能,也 没有必要全部把它们包括进来,为了车库的设计兼顾有关规范的规定,故制订了本条文,

    对不同类型、不同构造的汽车库,其汽车疏散、火灾扑救、经济价值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在 进行设计时,既要满足其自身停车功能的要求,也要合适地提出防火设计要求。 2)封闭式汽车库(enclosedgarage):除散开式汽车库之外的汽车库。 3)有窗的汽车库; 4)无窗的汽车库

    I、IⅡI、IⅢI类汽车库其停车数量较多,车库一旦遭受火灾,损失较大;I、IⅡI、IⅢI类修 年库有修理车位3个以上,并配设各种辅助工间,起火因素较多,如耐火等级偏低,属三级 耐火等级建筑,一旦起火,火势冲向屋顶木结构,容易延烧扩大,着火物落到下面汽车上又 会将其引燃,导致大面积火灾,因此这些车库均应采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本条明确除地下汽车库外,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也应为一级,主要考虑到高层汽车库 发生火灾时,扑救难度大,火势易蔓延,同时由于结构、防火等需要,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 构,可达到一级耐火等级要求。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由于槽罐内有残存物品,危险性高,本次修订将甲、乙类物品运输 车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由二级提升为一级。 近年来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发展机械式立体停车库,这类车库占地面积小,采用机 戒化升降停放车辆,充分利用空间面积。车库建筑的结构都为钢筋混凝土,内部的停车支架 托架均为钢结构,从国外的一些资料介绍,这类车库的结构采用全钢结构的较多,但由于停 车数量少,内部的消防设施全,火灾危险性较小。为了适应新型车库的发展,我们对这类车 库的耐火等未作特殊要求,但如采用全钢结构,其梁、柱等承重构件均应进行防火处理,满 足三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同时我们也希望生产厂家能对设备主要承受支撑能力的构件作防火 处理,提高自身的耐火性能

    4.1.1规范修订组对北京、广州、成都等14个城市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公共交通、运输部 门的停车场、保养场进行了调查研究,从汽车库火灾实例来看,由于汽车是用汽油或柴油作 燃料,特别是汽油闪点低,易燃易爆,在修车时往往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或缺乏防火知识引起 火灾,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因此,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并需设置必 要的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以满足防火与灭火的需要。 4.1.2本条规定不应将汽车库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这对保证防火安全是非常必要的。国内外石油装置的火灾是不少的。如某市化工广丁二烯气 体漏气,汽车驶入该区域引起爆燃,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据化工部设计院对10个大型石 油化工厂的调查,他们的汽车库都是设在生产辅助区或生活区内。 4.1.3原规范对汽车库不能组合建造的限制过于严格,已不适应汽车库的发展。根据修订组 的调查,国内许多高层建筑和商场、影剧院等公共民用建筑的地下都已建造了大型的汽车库 这在国外也非常普遍。为了适应当前汽车库建设发展的需要,本条对汽车库与一般工业、民 用建筑的组合或贴邻不作限制规定,只对与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和 民用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和病房楼等较特殊建筑的组 合建造作了限制。这是因为托儿所、幼儿园的孩子、学校的学生、老年人建筑的老人和病房 中的病人,行动不方便,如直接在汽车库的上、下面组合建造,由于孩子、学生、老人和病 人等疏散困难,一旦发生火灾,对扑救火灾极为不利,且平时汽车噪声、废气对孩子、老人 和病人的健康也不利。为此,规定在以上这些部位限制组合建造汽车库是必要的。 随着汽车库建设发展的需要,汽车库完全不允许与托儿所、幼儿园等建筑组合建造的限 制过于严格。汽车库尽量不要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必须 组合建造时,应采取“完全防火分隔”的有效措施。 4.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在停放或修理时有时有残留的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散发在室内 并漂浮在地面上,遇到明火就会燃烧、爆炸。这些车库如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或附建在其他 建筑物底层,一旦发生爆燃,就会影响上层结构安全,扩大灾情。所以,对甲、乙类物品运 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强调单层独立建造。但考虑到一些较小修车库的实际情况,对停车数 不超过3辆的车库,在有防火墙隔开的条件下,允许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 建造。 4.1.5I类修车库的特点是车位多、维修任务量大,为了保养和修理车辆方便,在一幢建筑 内往往包括很多工种,并经常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和使用易燃物品。如用汽油清洗零件、喷漆

    4.1.5I类修车库的特点是车位多、维修任务量大,为了保养和修理车辆方便,

    内往往包括很多工种,并经常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和使用易燃物品。如用汽油清洗零件、喷漆 时使用有机溶剂等质量标准,火灾危险性大。为保障安全起见,本条规定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

    从目前国内已有的大中型修车库中来看,一般都是单独建造的。但本规范如不考虑修车 库类别,不加区别的一律要求单独建造也不符合节约用地、节省投资的精神,故本条对IⅡI、 I、IV类修车库允许有所机动,可与没有明火作业的丙、丁、戊类危险性生产厂房、仓库及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除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 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如商场、展览、餐饮、娱乐场所等)贴邻建造或附设在建筑底层。 但必须用防火墙、楼板、防火挑檐等措施进行分隔,以保证安全。 4.1.6根据甲类危险品库及乙炔发生间、喷漆间、充电间以及其他甲类生产工间的火灾危险 性的特点,这类房间应该与其他建筑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调查中发现有不少汽车库为了适 应汽车保养、修理、生产工艺的需要,将上述生产工间贴邻建造在汽车库的一侧。由于过去 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有的将规模较大的生产工间与汽车库贴邻建造而没有任何防火分隔措 施,有的又将规模很小的甲类生产工间单独建造,占了大片土地,很不合理。为了保障安全, 有利生产,并考虑节约用地,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条文的精神,对为 修理、保养车辆服务,且规模较小的生产工间,作了可以贴邻建造的规定。 根据目前国内乙炔发生器逐步淘汰而以瓶装乙炔气代替的状况,条文中规定了乙炔气瓶 库。每标准钢瓶乙炔气贮量相当于0.9m的乙炔气,故按5瓶相当于5m计算,对一些地区 目前仍用乙炔发生器的,短期内还要予以照顾,故仍保留“乙炔发生器间”一词。 全封闭喷漆间是指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 自动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 无全封闭要求的喷漆间与汽车库贴邻建造,易造成污染及消防隐惠,不宜多设,全封闭 的喷漆房有一套完整的处理、安全系统,设备本身带有消防设施,可适当放宽至2个车位, 汽车库目前使用的充电间由充电设备、充电间、酸罐存放、操作等部分组成,一般与清 洗工段贴近,便于酸碱中和处理。充电间若单独设置,占地大,不经济,与清洗工段分开, 环保处理不顺。集中布置更有利于日常和消防管理。以前车库规模较小,以公交场库为例, 200辆停车保养场充电间面积需50m,目前停车保养场规模已扩大到1200辆,根据工艺要 求及实际使用情况,充电间面积需适当放大到200m。 4.1.7汽车的修理车位,不可避免的要有明火作业和使用易燃物品,火灾危险性较天。而地 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一般通风条件较差,散发的可燃气体或蒸气不易排除,遇火源极易 引起燃烧爆炸,一旦失火,难于疏散扑救。喷漆间容易产生有机溶剂的挥发蒸气,电瓶充电 时容易产生氢气,乙炔气是很危险的可燃气体,它的爆炸下限(体积比)为2.5%,上限为 81%,汽油的爆炸下限为1.2%~1.4%,上限为6%,喷漆中的二甲苯爆炸(体积比)下限为 0.9%,上限为7%,上述均为易燃易爆的气体。为了确保地下汽车库的消防安全,进行限制 是必须的。 4.1.8由于汽油罐、加油机容易挥发出可燃蒸气和达到爆炸浓度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4.1.8由于汽油罐、加油机容易挥

    油时要采取紧急措施,实行三停,即停止库内用电,停止库内食堂用火,停止库内汽车出入, 该站曾经因为加油时大量可燃蒸气扩散在室内,遇到明火、电气火花发生燃烧事故。因此 从安全考虑,本条规定汽油罐、加油机不应设在汽车库和修车库内是合适的。 4.1.9许多火灾爆炸实例证明,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火灾、爆炸的危险 性要比一般的液体、气体大得多。其主要特点是由于这类可燃气体、可燃蒸气泄漏在空气中 后,浮沉在地面或地沟、地坑等低洼处,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后,一遇明火就会发生燃烧和 爆炸。《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都明确 规定了石油液化气管道严禁设在管沟内,就是防止气体泄出后引起管沟爆炸。如某市一幢办 公用房设有地下室,上面存放桶装汽油,因漏油后地下室积聚了油蒸气,从楼梯间散发出来 适逢办公室人员抽烟,结果发生爆炸,上层局部倒塌,死伤10余人。 4.1.10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失灵或 操作不慎时,将有可能发生爆炸,故不宜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安装使用,但如受条件限制、 必须设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要求。这样规定 是为了尽量减少发生火灾爆炸带来的危险性和发生事故的几率。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发生故障 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 压力剧增,造成外壳爆炸、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在电 弧或火花的作用下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炸后,高温的变压器油流到哪里就会燃烧到哪里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也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故对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等也 作了相应的限制。对干式的或不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火灾,故本 条未作限制。 4.1.11在车库内,一般都配备各种消防器材,对预防和扑救火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们 在调查中,发现有不少大型停车场、汽车库内的消防器材没有专门的存放、管理和维护的房 间,不但平时维护保养困难,更新用的消防器材也无处存放,一旦发生火灾,将贻误灭火时 机。因此本条根据消防安全需要,规定了停车数量较多的1、Ⅱ类汽车库、停车场要设置专 门的消防器材间,此消防器材间是消防员的工作室和对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进行定期保养、换 药检修的场所。 4.1.12加油站、甲类危险品库房、乙炔间等是火灾危险性很大的场所,如果在其上空有架 空输(配)电线跨越,一旦这些场所发生火灾,危及到架空输(配)电线路后,轻则造成输 (配)电线路短路停电电气设备标准规范范本,酿成电气火灾,重则造成区域性断电事故。 若跨越加油站等场所的输(配)电线路发生断线、短路等事故,也易引起上述场所发生 小成星事折能以机宝输(配中胶均不爵 上

    空输(配)电线跨越,一旦这些场所发生火灾,危及到架空输(配)电线路后,轻则造 (配)电线路短路停电,酿成电气火灾,重则造成区域性断电事故。 若跨越加油站等场所的输(配)电线路发生断线、短路等事故,也易引起上述场所 火灾或爆炸事故,所以规定输(配)电线路均不应从以上场所上跨越

    4.2.1造成火灾蔓延的因素很多,诸如飞火、热对流、热辐射等。确定防火间距,主要以防 热辐射为主,即在着火后,不应由于间距过小,火从一幢建筑物向另一幢建筑物蔓延,并且 不影响消防人员正常的扑救活动。 根据汽车使用易燃可燃液体为燃料容易引起火灾的特点,结合多年贯彻《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和消防灭火战斗的实际经验,车库按一般厂房的防火要求考虑,汽车库、 修车库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在火灾初期有10m左右的间距,一般能满足扑救 的需要和防正火势的曼延。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发生火灾时需使用登高车火火抢救,间 距需大些。露天停车场由于自然条件好,汽油蒸气不易积聚,遇明火发生事故的机会要少 些,发生火灾时进行扑救和车辆疏散条件较室内有利,对建筑物的威胁亦较小。所以,停车 场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作了相应减少。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对应,将本规范中的“库房”改为“仓库”。 本条注1规定,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 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对于车库的汽车坡道,如汽车坡道顶部设有燃烧或难 燃材料制作的顶棚,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从其顶棚外缘算起。 本规范所指的停车场主要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本单位或住宅 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或者是利用市政道路解决停车问题的路边停车,由于管理情况 复杂,目前尚不作具体规定,可酌情考虑。 4.2.2本条将原《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第4.2.2~4.2.4条合并 成一条,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 规定相统一。条文中的两座建筑物是指相邻的车库与车库或车库与相邻的其他建筑物 4.2.3确定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相邻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这类车库 旦发生火灾,燃烧、爆炸的危险性较大,因此,适当加大防火间距是必要的。修订组研究了 些火灾实例后,认为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和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 火间距采用25~30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采用50m是适当的,与《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也是相吻合的。 4.2.4本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易燃液体储罐、可燃液体储罐、可燃 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作出相应规定。 4.2.5本条是参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条文提出的。在汽车发 动和行驶过程中,都可能产生火花,过去由于这些火花引起的甲、乙类物品库房等发生火灾 事故是不少的。例如,某市在一次扑救火灾事故中,由于一辆消防车误入生产装置泄漏出的 丁二烯气体区域,引起了一场大爆炸,当场烧伤10名消防员,烧死一名驾驶员。因此,规 定车库与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留出一定的防火间距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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