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704-2020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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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7高速公路重点路段

    具备以下特征的主线路段,应被视为重点路段: a) 半径小于650m圆曲线路段; b) 长直线末端路段; c) 长陡坡路段; d) 边坡坡率陡于1:1.5且填高超过6m的路段; e) 隧道入洞口上游300m至出洞口下游200m范围内的路段; f) 特长隧道、隧道群; g) 跨越大片水域或密集居住区且长度不小于1km的桥梁; h) 互通式立交和服务设施出入口路段; i 行车道车道数变化且需要进行交通组织的路段; j 右侧硬路肩宽度小于2.5m的路段; k) 隧道出口至互通式立交(或服务设施)出口匝道渐变段起点距离小于1km的路段; 1) 复合式互通式立交、5岔及以上的互通式立交:

    深圳标准规范范本m)间距小于4km的相邻互通式立交 n)互通范围内主线纵坡大于2%。

    4.8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管理

    DB33/T7042020

    当高速公路禁正剧毒、易燃易爆 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时,应在禁止通行路 段上游相邻互通式立交出口前以及连接道路平面交 叉口前设置禁令标志,充分告知道路使用者。

    交通安全设施采用的新技术、新产品应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且通过国家认定机构的试验验证, 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11交通安全设施质量

    交通安全设施质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依据JTGD81的规定,设置于高速公路及其连接道路路基上的防护设施,按防护等级可分为: 路侧护栏:一(C)级、二(B)级、三(A)级、四(SB)级、五(SA)级、六(SS)级、七 级(HB)级、八级(HA)级; 中央分隔带护栏:二(Bm)级、三(Am)级、四(SBm)级、五(SAm)级、六(SSm)

    本文件涉及的防护设施形式有波形梁护栏、缆索护栏、混凝土护栏、旋转式护栏、防撞

    5.3一般路段护栏设置规定

    5. 3. 1 设置原则

    防护设施应按照JTGD81、JTG/TD81的设置原则、等级选取和形式选用原则,综合考虑道路 通量及交通组成、维修养护条件、环境景观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3.2防护设施的等级选择

    5.3.2.1路侧护栏

    DB33/T7042020

    5.3.2.1.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四(SB)级及以上的护栏:

    5.3.2.1.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四(SB)级及以上的护栏: a)边坡坡率陡于1:1,且路堤高度超过2.5m b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650m的路段外侧;纵坡等于或接近JTGB01规范规定的最大值路段; c)土路肩外侧6m范围内有桥梁桥墩; 互通、枢纽匝道圆曲线半径较小,且易发生车辆碰撞护栏发生翻车的路段。 5.3.2.1.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五(SA)级及以上护栏: a 边坡坡率陡于1:1,且路堤高度超过10m。 b) 跨越大片水域或密集居住区且长度不小于1km的桥梁; C) 分离式路基间距小于4m且高差超过0.5m,且易发生车辆冲向对向车道时的高侧路段 5.3.2.1.3凡符合下列情况时应设置六(SS)级及以上护栏: a 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塔上跨高速且在路侧计算安全净区宽度范围内设置墩台、塔基等车 辆不能安全穿越的障碍物时; b)在路侧计算安全净区宽度范围内存在危险物品储藏仓库时

    5.3.2.2中央分隔带护栏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四(SBm)级护栏: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者等于650m的路段弯道外侧; b 纵坡等于或接近JTGBO1规范规定的最大值路段; C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需设置防护设施的路段; d)长陆坡下坡接近坡底的路段

    5.3.3不设置防护设施的条件

    行车道外侧符合路侧净区要求的路段可不设置防护设施,不设置防护设施的路段最小长度应不小于 80m。 不设置护栏路段上游护栏起点应进行外展,外展至土路肩宽度范围外。具备条件时,护栏宜外展至 路侧计算净区宽度外;位于填挖交界时,护栏应外展并埋入挖方路段不构成障碍物的土体内; 无法采用外展时护栏时应设置防撞垫或防撞端头。

    5.3.4路、桥、隧连接路段

    路、桥、隧连接路段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防护设施: ai 路基与桥梁连接段的护栏设置应连续,并应保持防护强度的连续性,不同形式的护栏之间应进 行过渡处理。用于过渡处理的护栏设计应符合JTGD81的要求,且不应断开。 b 隧道入口处护栏应进行过渡段设计,其形式及长度应符合JTGD81的要求,其等级应为SB级 及以上,宜采用混凝土护栏渐变,混凝土护栏迎交通流一侧在隧道洞口处宜与检修道内侧立面 齐平。

    5.3.5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

    开口护栏防护等级不应低于三(Am)级,双向六车道及以上或公路行驶主要车型为大型车辆时采用 四(SBm)级,其形式可依据JTGD81的规定选择,同时应便于移动和拆装,并与相邻中央分隔带护栏应 合理过渡、协调一致。 有防眩需要时,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路段应设置防眩设施。

    5.4连接、交叉路段护栏、隔离设施设置规定

    收费广场应设置视线诱导设施和隔离设施。

    5.4. 2 缓冲设施

    DB33/T7042020

    公路主线分流端或匝道分流端的端头较宽时应设 可导向防撞垫,防撞垫与护栏应作好过 纵坡大于等于2%,且易发生车辆碰指 (TS)级可导向防撞垫。

    5.4.3通道、明涵路段护档

    设置在通道、明涵路段的护栏采用混凝土基础时,护栏混凝土基础宜纵向整体连续浇筑。

    中墩位置护栏设置应根据护栏最大动态变形量确定,宜设置五(SAm)级及以上混凝土护栏,设置 时上游长度不宜小于6m,并应进行护栏过渡及视线诱导设计

    5.4.5门架立柱防护

    (SBm)级及以上护栏,设置时上游长度不 宜采用微变型量的护栏

    5.4.6水源保护区防护

    在路侧计算安全净区宽度范围内存在水源保护区时,应在保护区陆域界线的位置设置六(SS)级阴 撞护栏:其设置长度为水源保护区陆域界线起点上游150m至终点下游80m。

    限高架应按照JTGD81的原则和规定选用原则。易发生车辆刮擦桥梁、通道导致结构安全时,应根 据地方路网的交通管理需求,在桥梁、通道前合适位置设置限高、限宽门架。 限高、限宽门架宜根据需求选用满足不同防护等级的结构型式,设置限高架后在其进口道路位置应 同步设置限高、限宽告示标志。

    高速公路上跨铁路时,设置的桥梁护栏等 级应为SS级。高速公路下穿铁路时,应依据行车速度 流构成、路侧安全净区等设置防撞设施,设置的护栏等级宜为SA级。设置长度以交叉点起上下游 于80m。采取的防撞措施应考虑与周围

    原油、天然气等管线穿(跨)越高速公路 应分析其对高速公路的影响。如需加强防撞措) 在穿越点的上下游路段设置长度不少于80m的SB级及以上的防撞护栏

    5.4.10 与高压输电线路交叉

    公路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高压输电线路构造物时,应设置SA级及以上等级护栏,并加强 导设施。

    DB33/T 704—2020互通式立交匝道宜设置百米牌,百米牌上应出现所在位置的匝道编号及公里数。图5为匝道百米牌示例。8(8AOA1图5匝道百米牌示例6.2.5.2桥名、隧道名标志长度超过500m的桥梁应设置桥名标志,如图6所示。长度不超过500m的隧道预告标志应采用图7的版面形式,长度超过500m的隧道预告标志应采用图8的版面形式。乐清湾大桥8368.图6长度超过500m的桥梁桥名标志示例D282m图7长度不超过500m的隧道预告标志示例11

    DB33/I7042020

    7.2.1.1依据路网结构、道路功能, 求划分为2层路网体系:第 1层于线通道高速路网、第2层线分流 和路网的组成见表1,

    表1路网分层原则和路网组成表

    7.2.1.2路网层次在表1路网体系中按照层次从高到低具有路网分层优先权和指路信息选取优先权。 落网层次在路网体系申具有层次唯一性,不同时属于两个不同层次的路网。位于二个层次路网转换节点 的指路标志,应优先满足较高层次路网的指路信息需求,兼顾较低层次路网的指路信息需求。

    7.2. 2 信息分层

    7.2.2.1依据指路信息重要程度,浙江省高速公路指路信息划分为3层:A层申心城市信息表、B层城 市信息表、C层县区信息表,见表2。浙江省指路体系分层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7.2.2.2指路信息按照层次从高到低具有信息分层优先权和指路信息选取优先权。指路信息在信息分 层体系中具有层次唯一性,不同时属于两个不同信息层次

    7. 2. 3层次之间的对应方式

    DB33/T70420207.2.3.1指路标志信息选取应遵循表3的要求,在可选取信息层次内选取指路信息,并依据交通流方向预告和分流指引信息需求选取远程方向信息和近程到达信息,表3指路标志的信息选取表远程方向近程到达序号路网层次信息层次可选取不宜选取信息选取信息选取A层1第1层B层c层A层2第2层B层C层7.2.3.2设于第1层次、第2层次的指路标志应满足高速公路指路需求,引导交通流逐步靠近目的地。7.2.3.3依据路网层次不同,位于同一层次路网上功能相同、间距较近的指路标志在信息选取上应相互关联,分流信息应重复设置。7.2.3.4指路信息以标志形式传递,信息内容较多、信息内容需多次重复或信息内容不宜设置在同一块标志版面时,应设置多块标志或前后邻近标志群的形式传递。7.2.3.5高速公路指路信息在可预测将来会有明显变化的路段,如附近有新的道路正在建设,应选择便于调整的标志结构形式。7.2.3.6高速公路指路信息调整应论证比选,宜保留已使用多年的信息。7.3指路信息分布7.3.1地点距离预告信息7.3.1.1省界,应选取A层地名设置省界地点距离预告;设区市界,应选取A层、B层地名设置市界地点距离预告;在县(区、市)界,应选取A层、B层、C层地名设置县界地点距离预告。县(区、市)界地点距离预告标志示例,见图9。遂昌界新路湾18km龙游56km衢州100km图9县(区、市)界地点距离预告标志示例7.3.1.2设区市界间或县(区、市)界间的间距超过50km时,应增设1处地点距离预告标志。7.3.1.3互通式立交入口后,除设置下一出口预告外,应设置前方A层、B层信息的地点距离预告标志,可合并进行预告。14

    DB33/T704—20207.3.1.4超过10km且无指路标志路段,应增设地点距离预告标志,预告前方的互通式立交出口和重要城市。7.3.2路线交叉点指引信息7.3.2.1到达高速公路枢纽前,应选取A层信息地名和B层信息中高速公路编号预告公路前进方向。7.3.2.2离开高速公路枢纽后,应设置高速公路前进方向或分流交叉点的地点距离预告。7.3.2.3到达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前,应采用A层、B层信息预告高速公路前进方向,C层信息预告分流方向,可采用A层、B层地名作为分流方向的辅助信息。7.3.2.4高速公路连接道路进入地方道路前应预告前方主要城镇、省级开发区、国家级旅游景区或自然保护区等信息。高速公路入口2km范围内的地方道路主要交叉口应设置高速公路入口预告,可单独设置,也可与交叉路口告知标志合并设置,7.3.2.5高速公路指路标志指引设区市、县(区、市)地名宜采用指路信息列表中的表述,不宜加缀“市区”或者“城区”。7.3.2.6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名称在浙江省内应具有唯一性,不超过5个汉字。枢纽、互通式立交名称标志示例,见图10。9583萧山齐贤东枢纽互通a)枢纽名称标志b)互通名称标志图10枢纽、互通名称标志示例7.3.3绕城高速公路指引信息7.3.3.1距绕城高速公路5km前,应预告绕城高速公路、邻近的互通式立交出口、A层地名信息。该标志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枢纽前出口预告标志合并设置。7.3.3.2绕城高速公路上,应设置前方枢纽连接的高速公路距离预告。7.3.3.3绕城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出口前,应预告互通式立交出口名称和连接的地方道路名称。7.3.4道路编号信息7.3.4.1高速公路命名编号标志宜设置在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位置附近;当互通式立交间距大于15km时,高速公路主线路段应增设1处命名编号标志。7.3.4.2国家高速公路路线重合时,重合路段命名编号标志应告知全部重合高速公路路线名称和编号。7.3.5方向信息7.3.5.1指路标志可设置反映路线总体走向的方向信息,设置方向信息的指路标志,方向信息应统一、连续。图11为方向标志示例。15

    DB33/T7042020浙高速S2杭甬高速杭州方向图11方向标志示例出口137杭州S28528东缙云台州金华仙居1km图12同一标志不同方向出现同一道路编号设置示例7.3.5.2同一块标志或同一处标志结构上多块标志,不同方向出现相同道路编号时,高速公路编号后宜设置方向信息以区分方向,方向信息的颜色宜采用白底绿字。同一标志不同方向出现同一道路编号设置方向信息示例,见图12。7.4信息优先原则7.4.1编号优先原则重合段内指路标志仅设置1个道路编号或名称时,按照以下先后顺序选取:a)国家高速公路与省级高速公路重合时,优先选取国家高速公路编号或名称;b)国家高速公路与国家高速公路,或省级高速公路与省级高速公路重合时,优先选取编号较小的高速公路编号或名称;c)绕城高速公路同其他高速公路重合时,应优先选取绕城高速公路编号或名称。7.4.2地名优先原则7.4.2.1远程方向信息应从A层信息列表中选取,同方向有多个A层信息时,优先选用本路线上的、距离最近的A层信息。7.4.2.2枢纽出口预告标志的A层地名,宜选取前方400km范围内距离最近的A层地名。7.4.2.3跨省高速公路出省方向指路标志仅设置1个省外地名信息时,宜选取前进方向上邻省距离最近的A层地名。7.4.3互通式立交出口预告标志信息选用原则7.4.3.1位于城市周边的互通式立交出口预告标志应按照互通式立交名称、所在城镇名称、衔接的主要公路或到达的市政道路等顺序选取。16

    DB33/T704—20207.4.3.2位于城镇周边的互通式立交出口预告标志,需预告多个城镇时,应按照距离从近到远的顺序选取。7.4.3.3互通式立交出口指路信息需求较多时,按照信息优先原则未被选取作为出口预告标志的信息,可在连接道路上设置指路信息。7.4.3.4跨省高速公路出省方向应设置预告省界地点距离预告标志,从近到远选取邻省的A层信息,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排列。图13为省界地点标志信息选取示例。欢迎再来浙江省宣 城92km芜湖151km合 肥 290km图13省界地点标志信息选取示例7.4.3.5同方向有多类同层次信息时,宜按照道路名称或编号、城市名称、机场、旅游景区或自然保护区的顺序选择,并在一行或两行内按照信息由近及远的顺序从左到右或从上到下排列。7.5信息量控制7.5.1枢纽式立交枢纽式立交图形化标志中同方向的地名信息数量不宜超过2个,编号信息数量宜为1个,不应超过2个。三岔交叉的枢纽同一块标志的信息数量不宜超过6个;四岔交叉的枢纽1块标志版的信息数量不宜超过8个;五岔交叉的枢纽1块标志版的信息数量不宜超过12个。7.5.2互通式立交般互通式立交入口预告标志方向性地名信息数量不应超过2个,编号信息数量为1个。复合式互通式立交入口预告标志方向性地名信息数量不宜超过4个,编号信息数量不应超过2个。互通式立交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方向的地名信息数量不宜超过2个,编号信息数量为1个。7.5.3路段下一出口为一般互通式立交时,出口预告标志只设置1个地名。地点距离标志不宜超过3行地点距离信息。7.6指路标志设计7.6.1地点距离预告标志省界、设区市界、县(区、市)界标志的设置应符合7.3.1条规定,可单独设置,也可依据情况与其他指路标志合并设置。在地界位置前,至少应设置1处地点距离预告标志,有条件时可设置2处同一处地界地点距离预告标志地名信息数量不应超过6个,地名信息的汉字总数不宜超过12个字。地点距离预告标志示例见图14。17

    DB33/T7042020欢迎进入浙江省金华界青田界衢州45km义乌25km青田西6km金华130km金华42km温溪22km杭州300km兰溪68km温州82kma)进入省界b)进入设区市界c)进入县(区、市)界图14地点距离预告标志示例7.6.2互通式立交、服务区出口前预告标志出口预告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5768的要求,有条件时宜增设以下预告标志:a)下一服务区或停车区预告标志;b)前进方向A层、B层信息地点距离预告标志。图15为互通式立交、服务区出口前预告标志设置示例。出口预告标志宜采用门架式或悬臂式支撑结构形式,地点、方向、距离等信息宜设置在车行道上方,便于道路使用者视认。经视认性分析后标志仍不能满足视认要求时,在满足道路建筑限界的前提下,可在道路左侧增设重要信息的预告标志。出口755PTX温州南丽水温州2km2km图15互通式立交、服务区预告标志示例7.6.3下一出口预告标志下一出口预告标志预告下一出口的信息和距离时,可单独设置,也可与地点距离预告标志合并设置。下一出口为互通式立交时,下一出口预告标志预告下一互通式立交名称和距离;下一出口为枢纽时,下一出口预告标志预告被交高速公路编号。图16为下一出口预告标志示例。18

    DB33/T7042020下一出口下一出口龙游66kmG2512kma)下一出口为互通式立交b)下一出口为枢纽式立交图16下一出口预告标志示例7.6.4旅游区标志旅游区标志应设置在距互通式立交式立交出口上游2km前的路段或高速公路连接道路,旅游区标志的设置不应影响警告、禁令、指示或指路标志的视认性。高速公路主线路段设置的国家级旅游景区或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区标志信息应优先选用附录B表B.3中C层信息,1处互通式立交出口前最多设置1块旅游区标志,1块旅游区标志最多可预告3处4A级及以上风景景区或自然保护区。旅游区标志可采用喷绘技术制作。旅游区标志地名信息的汉字总数不应超过12个,汉字字高宜与指路标志字高一致。8视线诱导设施8.1设置要求8.1.1视线诱导设施除设置应满足JTGD81要求外,还应根据道路线形和边缘条件的不同,强化道路视线诱导设施的设计。8.1.2高速公路主线以及互通式立交、服务区、停车场等的进出匝道或连接道路,应全线连续设置轮廓标。高速公路轮廓标设置间隔可按表4选用。表4轮廓标曲线段的设置间隔曲线半径R(m)R≤179180

    DB33/T7042020120100100801008010060120大小客车大小型车大小型车?其他车60所有车a)顶上设置b)路侧设置图18限制速度的设置方式示例9.2限速信息的传递方式9.2.1速度限制规定应采用标志速度告知。9.2.2含有强制性速度限制信息的标志宜单独设置,可补充辅助说明时间、路段、车道、车型或理由的标志:其中分车道限速标志宜采用门架式标志。9.2.3最高限速不高于120km/h或最低限速高于60km/h时,应在限速区间的上游告知;互通式立交间距大于15km,应在路段中增设至少1处。路段上设有用于执法的测速设备,应在该设备上游前方200m~300m明确告知限速要求和测速点位置。9.2.4设置区间测速的路段应将区间测速信息充分告知。测速起点应设置限速标志。应在区间测速起点上游150m200m的位置设置区间测速预告标志,并明确告知区间测速的起点与终点。区间测速标志示例,见图19。区间测速起点80前方区间测速长度15kma)区间测速预告b)区间测速起点图19区间测速标志示例21

    DB33/T7042020区间测速前方终点区间测速c)区间测速终点d)前方区间测速图19区间测速标志示例(续)9.3速度管理措施9.3.1相邻路段运行速度差异较大的路段、长隧道或特长隧道入口路段、小半径曲线路段、长直线路段的末端宜在过渡路段运行速度较高一侧采取速度管理措施。速度管理措施应设置在上述目标路段上游,并应满足距目标路段起点3秒~5秒的行程时间。9.3.2速度管理措施的终点应设置目标路段的限速标志。限速标志起点开始,宜在车行道上划制限速值路面文字标记。9.3.3减速标线之间宜设置限速路面文字标记,标明最高限速值,可标明最低限速值。限速值路面文字标记颜色和尺寸应符合GB5768的规定。9.3.4减速标线宜采用纵向减速标线,但不应干扰车行道分界线和边缘线的视认。图20为纵向减速标线设置示例。图20纵向减速标线设置示例10路段和节点10.1圆曲线路段当沿行驶方向左弯且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的规定时,应保证左侧路缘带宽度。左侧车道平曲线上游宜设置不小于200m的纵向减速标线,同时应加强视线诱导设施设置。表5圆曲线半径运行速度(km/h)12010080平曲线半径(m)150080030010.2长直线末端22

    DB33/T704—2020在长直线路段末端,宜在道路景观和安全设施设置上做适当变化,以对驾驶员的感官造成刺激,可采用不同于前方路段的护栏形式,结合地形情况,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同高度或形式的护栏,甚至种类也不同的护栏。在视线诱导设施和标线设计中,在长直线路段末端每隔1km变换或加强视线诱导设施的设计方法,或更换为其它视线诱导设施。10.3竖曲线路段10.3.1长陡坡下坡路段根据距长陡坡的距离,可分为远程预告和本地预告两种方式。远程预告应告知道路使用者前方长陡坡下坡路段的相关信息,如长陡坡下坡的距离里程、长陡坡下坡路段长度、坡度、建议措施等。远程预告应设置在长陡坡下坡路段相邻的互通式立交、服务区、停车区等可以提供汽车检查维修服务的高速公路道路设施上游,应给道路使用者至少提供2次选择出口的机会。本地预告应设置在长陡坡下坡路段起点上游。本地预告的设置方式为长陡下坡起点上游500m、起点处共2处预告标志,应告知道路使用者前方长陡坡下坡路段坡长、坡度、建议措施等。长坡下坡路段内应每隔2km设置后续下坡的长度和坡度的预告标志。长陡坡下坡路段的预告标志可采用与照明或警示灯组合的形式(示例)。图21为前方长下坡刹车检查标志示例,图22为长陡坡下坡标志示例。前方长下坡刹车检查图21前方长下坡刹车检查标志示例前方2km长度3.8km长度1.8km图22长坡陡下坡标志示例10.3.2长陡坡上坡路段长陡坡上坡路段应设置上坡警告标志和大货车靠右告示标志,上坡警告标志设置于上坡的起点、终点和中间每隔500m的路段上,告知上游坡度和剩余长度,见图23。设置爬坡车道的长陡上坡路段,应按照GB5768的要求设置爬坡车道标志。23

    DB33/T7042020货车靠右行驶长度 6kma)长陡上坡警告标志b)货车靠右行驶标志图23长陡坡上坡标志示例10.3.3避险车道在设置避险车道的坡顶,宜设置避险车道预告标志。在避险车道合适位置,应设置告示标志,以告知使用者求救方法等信息。在避险车道终点,宜设置有效拦阻措施防止车辆冲出避险车道。10.4隧道路段10.4.1长隧道入口中长隧道入口前应设置开车灯警告标志和交通管理所需的禁令、指示标志,并设置隧道长度预告标志。入口前的标志宜采用图8的版面。禁止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应在上游路段提前告知,结合互通出口标志设置,预告不宜少于3次,并在特长隧道上游互通前预告完毕。在上游互通收费广场及互通连接道路上设置特长隧道方向限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标志。可采用图24的版面告知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过互通驶离高速公路,请驶离高速金华方向a)主线设置示例b)互通收费广场及连接道路设置示例图24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驶入标志版面示例24

    DB33/T7042020进洞口立面标记魅道出洞口隧道进洞口8A连坑坞长度1100m图25隧道入口视觉过渡措施示例隧道断面与路基断面不一致的路段,在入口前应设置必要的渐变措施。可采用以下2种合用方式:a)视觉过渡措施。采用交通工程措施将路基断面不一致情况反射至隧道入口,并在隧道入口前完成路基断面渐变的视觉适应。如可采用黄色标线渠化隧道入口前路段的硬路肩,视觉上使驾驶员认为断面已缩窄,并且黄色标线延伸至隧道洞口内部一定长度,原道路边缘线应符合GB5768的规定。图25为隧道入口视觉过渡措施设置示例。b)护栏过渡措施。将隧道前路段护栏按照JTGD81的规定渐变至隧道检修道,用以解决边缘渐变和视线诱导问题。隧道入口为分离式路基时,入口设置的中间带开口部面积较大,开口部内应进行渠化,划分车道,引导车辆在交通管制时使用开口部通行。10.4.2隧道内警示设施隧道内设置的设施不应影响消防、救援、人员疏散等活动。设置的标志下缘高度应不低于2.5m。设置的视线诱导设施宜延伸至隧道外侧,设置位置应统一。隧道内设置的路径指引标志宜为内部照明方式。隧道内紧急停车带和汽通端部应设置防护及警示设施。图26为隧道紧急停车带安全设施设置示例25

    DB33/T 7042020防推图26隧道紧急停车带安全设施设置示例10.5桥梁路段长度超过1km的桥梁路段,路侧应加强视线诱导,以清晰显示道路边缘。长度超过2km的桥梁路段,视线诱导设施宜每隔1km做外观上的变化,避免产生视觉疲劳。10.6互通区和服务区10.6.1出入口交通组织互通式立交、服务区出口前,应对交通进行组织。主线和匝道的分合流均应按JTGD20的要求对合流位置进行车道数平衡分析。对于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出口匝道渐变起点前50m至匝道分流端处的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宜设置为白色振动实线。图27为双向四车道互通出口标线渠化示例。图27互通出口车道标线渠化示例(双向4车道)对于双向六车道、八车道高速公路,除出口匝道渐变起点前50m至匝道分流端处的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设置为白色振动实线外,同时应从出口匝道渐变起点前200m至匝道分流端导流标线端头为止将第二车道和第三车道之间的同向车道分界线设置为白色振动实线。图28为双向六车道互通出口标线渠化示例。图28互通出口车道组织示例(双向6车道)26

    DB33/T7042020出口152上海南京金华1kma)前方指定车道行驶指示标志(门架式)出口152A出口152B杭州杭州金华上海 南京杭金州华上海南京b)匝道渐变段出口方向指示门架式标志(门架式)出口152A出口152B北Nc杭州金华上海 南京b个ac)第一个三角端分流指示标志(双悬式)逐步分解出口152A出口152B不增不漏金华上海南京K元d)第二个三角端分流指示标志(双悬式)e)大型枢纽的出口路径图31大型枢纽前的交通预告标志示例(二)28

    DB33/T7042020杭州金华上海南京7杭金上出口指示州华海拉大间距设纵向缓冲区间距根据运行速度、服务水平确定,一般至少应该有8秒以上行驶时间。杭金上州华海杭州杭州金华上海南京指定车道行驶图32纵向缓冲区设置示例29

    DB33/T7042020主线车道缓冲区集散车道第1车道第2车道渠化岛第3车道第4车道,硬路肩≥2m图33横向缓冲区设置示例10.6.3出入口交织运行相邻互通式立交之间的间距不足4km,或上一入口终点距下一出口起点不足1km时,应对此区间的交通运行做定量分析,包括考察该区间的运行速度、交织严重程度。在该类区间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中,所采取的措施应能保证不同流向的交通流交织、分合流运行的平稳有序。在参与交织、分合流的交通流与不参与交织、分合流的交通流之间速度差超过20km/h的路段,或参与交织、分合流的交通流超过该路段总交通流40%的路段,应对这些路段进行渠化处理。渠化处理应以分离不同流向的交通流作为主要目的,分离渠化岛的宽度应不小于1.5m。分离的渠化应优先保证主线车流的运行,其次保证交织车流中的主要交通流向。图34和图35为当相邻入口匝道和出口匝道间距小于1km情况下的入口匝道和出口匝道之间的复合式路段渠化示例。断面宽度受限时依据图35的方式进行标线渠化。图34复合式路段标线一般渠化示例图35复合式路段断面宽度受限时标线渠化示例10.6.4服务区服务区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依据交通流情况设计。服务区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提供完整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车诱导设计,即从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车进入服务区始,进入专门的停车位置,到出服务区,应有明确的诱导指示。30

    10.7连接道路和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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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根据相关标准对连接道路和交义口进行渠化设计并明确路权,以保证道路的安全和畅通。 当路口高峰小时交通量满足表6所列任一条件时,应设置信号灯。尚不具备设置机动车信号灯的路 口,应明确路权并可设置闪光警告信号灯。在无专用非机动车道的进口,应将该进口进入路口非机动车 流量折算成当量小汽车流量并统一考虑。高峰小时交通量为折算后的交通量,换算系数应按GB14886的 规定取值。

    表6机动车信号灯设置的高峰小时交通量条件

    11.1.1公路改扩建后交通安全设施应符合JTGB01等规定。 1.1.2交通安全设施设计交通量应采用改扩建高速公路的预测交通量,设计车辆外廓尺寸、汽车荷载 等应符合JTGBO1的规定和改扩建交通需求。 11.1.3既有护栏达到设计年限且继续使用时,应按照原设计标准要求对护栏的防护能力进行评估。 11.1.4施工作业区布置方案应依据GB5768.4、JTGH30的要求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交通管理需求 设计。 11.1.5交通安全设施可采用总体规划、一次设计的原则,应及时根据交通组织要求调整临时交通安全 设施的设置,并及时去除不适用的交通标志和标线

    11.2既有交通安全设施评估

    11. 2. 1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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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根据调查成果,对既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效果、改造和再利用的可行性做出分析评价。讨 价应从符合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保障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改扩建后运营需求,以及资源再利用 等角度进行。

    11. 2. 2施工影响评估

    为保障开放通行路段的安全运行,改扩建工程应进行施工期间的交通影响评估,即施工景 施工影响评估应根据施工期间的交通量对施工期间的路网和路段交通影响进行评估,评估包括 施工的影响以及施工对交通流的影响

    11.2.3评估文件编制

    11.3改扩建道路交通条件调查

    11.3.1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件调查和交通量发展趋势确定交通安全设施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在可行 生研究报告的交通调查和预测交通量资料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交通量、交通组成、交通流特性、交通事 故、道路管理部门意见等资料,经分析、修正,作为交通安全设施设计依据。 1.3.2应对高速公路重点路段进行现场调查,并做安全性检查。 11.3.3应对高速公路主线、隧道进出洞口、互通或服务区出入口、收费站路段的交通延误情况进行调 查,并对延误的频率、原因、后果等情况进行分析。 1.3.4应调查高速公路周边的风、沙、雾、雪、冰冻、暴雨等气候条件。 1.3.5应选取事故多发点段和特征点进行运行速度调查,并分析实测的运行速度。 1.3.6应了解原有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调查使用服务设施的比例及车种组成;有条件时, 应发放问卷调查,搜集并分析道路使用者的习惯和需求。 11.3.7应了解原有高速公路管理设施情况,调查营运管理体制、运行情况,搜集管理的规章制度、交 通事件处理预案、收费监控通信设施运行情况等资料。 11.3.8应调查原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确定设计寿命,分析原有设施残留价值,必 要时可对原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试验

    11.4.1改扩建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分为施工期间的保通保安全的临时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和开通 永久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 1.4.2施工期间的保通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根据施工作业区的分布、交通组织、影响时间等因素设计 采用的设计标准应符合JTGBO1规定

    应根据调查与评价结果,结合改扩建后的车辆通行环境、路网条件和交通需求以及运营管理需求 进行交通标志的改造和新增设计,对原交通标志进行清理。 交通标志应结合高速公路通车以来标志的使用效果,并结合改扩建后周边路网的变化情况,对 有公路的指路标志体系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11.5.2 交通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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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地面标线无法利用时,应重新施划。施工期不中断交通路段,应根据交通组织的调整及时 施划交通标线。原有路面没有重新铺筑或罩面,但交通流特性发生改变时,应按照交通管理需要对原有 标线进行清除,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应对原有护栏的防护等级、设置形式进行评估。 施工期间需拆除的护栏,应在拆除路段设置临时防护措施,并采取必要的警告限制措施。拆除后并 重新设置护栏时,护栏防护等级、结构形式、设置位置等应符合JTGD81的规定。 对于单侧加宽扩建或分离路基扩建而移除中央分隔带交通安全设施的,应根据改扩建后的交通运行 状况对护栏、防眩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经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应视行车方向的变化等因素,对护栏搭接、护栏端头设置、附着式轮廓标的 设置等进行相应调整,

    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材料利用: a 依据改扩建高速公路断面变宽情况,现状单柱式、双柱式结构可进行利用,悬臂式标志根据加 铺、罩面高度根据净空及视认性要求确定是否利用; b 波形板、防阻块相关尺寸如满足规范且外观鉴定满足JTGF80/1规定要求,应进行利用,部分 变形的波形板、防阻块应在工厂内进行矫正; 中央分隔带不改造的路段,护栏经检测合格,应对中央分隔带护栏提出充分利用的改造方案, d 护栏材料再利用前宜进行翻新,对于锈蚀较严重,或虽然锈蚀不严重但翻新修复再利用的成本 较高,再利用价值不大时,不宜再利用; 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隔离设施,宜利用拆除的原隔离栅。

    11.6.1作业区设施

    作业区设施应包括用于路网分流、路段通行保障和施工保障等各种场合的设施。作业区应设置完善 的防护设施,提供所需的预告、禁令、警告、诱导、隔离、防撞、指挥功能,夜间宜提供通行照明功能。 车辆冲出路外易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的作业区路段,作业区隔离设施应具有防撞功能,防护等级应达 到A级及以上,高度不应低于75cm,每米底部排水空隙比不应低于30%,排水缝高度不应低于5cm。 作业区应设置专职人员,检查作业区安全状况,管理作业区人员和设备,发现意外情况立即依据规 定处理或者立即报警,专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交通指挥设施。

    11.6.2作业区有源信号设施

    作业区宜采用警示灯、箭头板、移动可变信息标志等有源信号设施实现作业区的预告、警告、诱导 功能。使用有源信号设施时,不应遮挡其他交通标志,宜单独设立,与其它设施组合使用时,应明确组 合体预期功能和实现方式。 同一作业区使用多个警示灯时,警示灯的物理特性应一致,并警示灯同频同步闪烁;箭头标志板的 使用应符合表8的规定;移动可变信息标志显示的信息应简洁明了,字数不宜超过6个汉字,不应采用动 态方式显示。

    DB33/T7042020可变箭头信号由可控制明暗的发光矩阵组成,可根据需要调整箭头的方向和形状,可使其闪烁以增强警告效果。用作其他作业区设施的补充,加强警告效果。箭头信号下边缘距离地面应大于1.2m。还可以悬挂于移动作业车后部。表7位箭头标志显示图例。表7箭头标志板显示图例运行模式版面显示内容1.单向箭头显示模式闪烁箭头连续移动箭头·连续移动V字箭头2.双向箭头显示模式3.闪烁警告显示模式注:本表中单向箭头显示模式仅以向右侧改道为例,左侧类似。11.7检测和试验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施工作业区的材料、产品实施前应经国家认定机构的检测和试验后,方可使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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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1交通产品防腐技术主要有镀锌处理、纳米防腐处理、热喷铝(锌)复合涂层和喷塑等,防腐层 享度及规格要求满足JT/T600中的规定, A.2.2交通安全设施产品中,所有钢构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除满足JTGF71的规定外,还应满足GB T18226的规定。产品材质为薄钢板的,薄钢板表面的防腐处理应符合GB/T18226的要求,

    A.3.1交通标志主要由标志板和支撑件组成。标志板包括标志板面、标志底板、滑槽和铆钉等部件, 支撑件包括立柱、横梁、法兰盘、抱箍和紧固件等。交通标志及支撑件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应符合G B/T23827中相关规定。 A.3.2按照GB5768.2规定,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标志面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或安装照明设施,也 可根据地形、日照情况采用发光式。 A.3.3逆反射材料包括反光膜、反光涂料和反射器。标志面的反射材料主要为反光膜,反光膜的逆 反射性能应符合GB/T18833规定。 A.3.4交通标志的照明应采用白色光源,不改变标志面在夜间、外部照明条件下显示的颜色。外部照 明时,光源在标志面上的照度应均匀,显色指数应适当,不应造成炫目。 A.3.5无论内部照明、外部照明,标志钢构件、支撑灯具的构件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照明等器件应 耐久可靠,性能优良,检修方便。 A.3.6标志底板的性能应满足GB/T23827的规定,一般采用铝合金板、铝合金型材、薄钢板或合成树 脂类板材制作 A.3.7标志底板采用铝合金板材的性能应满足GB/T3880.2规定,采用薄钢板材质性能应符合GB/T70 8、GB/T2518、GB/T11253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A.3.8标志立柱、H型钢、槽钢、钢管等钢构件材料应符合GB/T700、GB/T8162、GB/T13793、GB/T 11263等规定的要求。

    A.3.9交通标志配件材料

    滑槽的材质应选择与标志底板性能相当的同类材料,铆钉材质和性能应符合GB/T869的有关 尽可能与标志底板及滑槽的材质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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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抱箍和紧固件应采用碳素结构钢或合金结构钢制作 16938、GB/T3098等的规定道路标准规范范本, 交通标志配件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 时有关规定

    A.3.10 交通标志成品

    下列交通标志成品应符合特定的技术要求指标: a)内部照明标志(包括电光标志)应符合JT/T750的规定; b)香 翻板式标志应符合JT/T751的相关规定; c)临时性标志应符合GB/T28651的要求。

    A.4.1道路交通标线应采用耐久性、反光性能良好的涂料,根据不同道路等级选取适当的标线材料 为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宜采用反光防滑标线。 A.4.2路面交通标线涂料可分为溶剂型涂料标线、热熔型涂料标线、水性涂料标线、双组份涂料标线 各种涂料的性能应符合J竹/T280规定。路面上涂铺的各种防滑标线及防滑路面所有的路面防滑涂料性能 应满足JT/T712的规定。 A.4.3路面采用彩色防滑标线时,标线涂料的色度性能应符合GB2893的要求,反光型路面标线涂料的 逆反射系数应符合GB/T16311的规定。 A.4.4预成型标线带(粘贴式预成型标线带,热熔型预成型标线带,雨夜防滑型预成型标线带等)是 由热塑性材料、弹性体或橡胶等聚合物材料、颜料、填料复合而成,并在反光面嵌入反光珠的反光材料。 预成型标线带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24717的规定。 A.4.5应在道路交通标线中添加玻璃微珠、雨夜反光陶瓷珠等填充材料,以提升道路安全等级,标线 添加的反光玻璃珠应符合GB/T24722的要求。 A.4.6应根据选用标线涂料选用施工机械,制定施工计划,正式施工前应进行试划,调试合格后正式 施工,并应符合JTGF71的规定,路面标线的颜色、形状和划法应符合GB5768的规定。

    A.5交通防撞诱导设施

    A.5.1防撞诱导设施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GB5768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需要,道路防护设施可 选用防眩设施、防撞垫、防撞桶、防撞隔离设施、减速垄、水马、警示柱等,交通诱导设施可选用突起 路标、轮廓标、锥形交通路标、诱导标等。交通设施的设置应确保对车辆的正确引导和保护。 A.5.2防眩板材料和规格应符合GB/T24718的规定。 A.5.3防撞桶由桶身、桶盖、横隔板、配载物和反光膜等组成。防撞桶性能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2 8650规定。外贴反光膜采用VI类,使用寿命为五年及以上。反光膜的性能应符合GB/T18833的要求。 A.5.4防撞墩的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GA/T416的规定。 A.5.5突起路标包括普通突起路标和自发光突起路标两类,突起路标的材质、性能和尺寸应符合GB/ 24725的规定,太阳能突起路标还应满足GB/T19813的规定。 A.5.6轮廓标分为柱式轮廓标和附着式轮廓标,产品的材料应符合GB/T24725的规定。柱式轮廓标的 柱体宜采用合成树脂类材料。附着式轮廓标的后底板、支架应采用铝合金板或钢板制造,也可用合成树 脂类板材。轮廓标根据材质的选取应满足GB/T3681、GB/T3880等规范的要求。 A.5.7交通锥用于临时阻挡或分隔车流,进行交通引导。交通锥分为A、B两类,交通锥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应符合GB/T24720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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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8交通柱在道路交通中起安全警示作用的、具有弹性的交通柱,主要用于分隔对同交通流或渠化 交通给排水标准规范范本,交通柱的性能应符合GB/T24972的规定。 A.5.9公路隧道发光型诱导设施应符合JT/T820的规定。 A.5.10交通诱导防护设施产品的施工检测除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JTG/TD81、JTGF71、JT/T495 等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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