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G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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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3.5.2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结构设计安全等级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 统一标准》(CB/T50283)的规定。根据交通安全设施所处位置的具体情况,可调整结 沟设计安全等级,但不得低于表3.5.2规定的等级
表3.5.2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结构设计安全等级
竣工资料3.5.3永久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3.5.4可变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3.5.5偶然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用的护栏防护等级低于一(C)级时,汽 荷载应按一(C)级计算;采用的护栏防 护等级高于八(HA)级时,汽车横向碰撞荷载应根据实际的碰撞条件确定
表3.5.5桥梁护栏的汽车横向碰撞荷载标准值
注:D为桥梁护栏的最大横向动态变形值
3防撞限高架的汽车碰撞荷载可按式(3.5.5)计算,作用方向与行车方向一致,作 位于横梁几何中心。
中:F 限高架的汽车碰撞荷载(kN); 设计车辆总质量(t),应结合设置路段交通流实际调查结果确定; 碰撞前车辆运行速度(m/s),应结合设置路段交通流实际调查结果确定; 碰撞后车辆运行速度(m/s),应满足紧急制动情况下车辆在限高桥梁或隧道 之前停车的要求; T—车辆碰撞限高架的时间(s),可在0.1~1s范围内取值,柔性限高架取值1s 刚性限高架取值0.1s。
3.5.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按承载能 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作用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结构设计应同时满足构造和工艺方面的要求。
3.6设计协调与界面划分
3.6.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加强与公路土建工程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之间的协调, 人运行安全的角度优化土建工程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的设置,避免缺项、漏项和出现安 全隐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设计应符合公路总体设计的要求
设计工序的要求,由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提出相关设计标准、方案或要求。
的要求,由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提出相关设计标准、方案或要求。 在交通安全设施平面布设图上,应标示出沿线公路监控外场设备、照明灯柱等 和服务设施等的设置位置。各类设施相互遮挡时,应予以调整,或同杆设置。 应根据现行《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D80)的规定,明 全设施与公路土建工程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之间的设计界面。
交通标志“交通标志4.1一般规定4.1.1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和设置等,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4.1.2交通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应全部与交通安全、服务和管理需求有关,交通标志版面及支撑结构不应附带商业广告和其他无关的信息4.1.3交通标志的设计应从便于驾驶人清晰辨识、正确理解,快速反应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路功能、技术等级、路网布局、交通条件、环境条件、公路使用者及交通管理需求等因素,合理选择设置参数,科学确定设置方案。4.1.4交通标志的设计应考虑路网、路线和路段不同层面的信息需求,采用总体布局逐层推进、重点设置的方法。4.1.5交通标志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种类、信息内容版面设计;3支撑方式;4标志板、支撑结构、连接件、基础的材料选取及设计;5强度、稳定性验算;6施工工艺要求等。4.1.6交通标志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交通标志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路网关系图和交通标志平面布设图。路网关系图中应能清晰表达出所在区域周边道路名称及编号。3平面交叉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同一布设图中进行标示。静态标志和可变信息标志应在同一平面布设图上进行标示。5结构设计应提供结构分组类别和计算书。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CD812017)
4.2.1公路交通标志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但对出行路线有所规划的公路使用 设计对象,为其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
4.2.2交通标志应针对具体路段情况,在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系统布同不 综合设置,与路段的实际交通运行状况相匹配。同一位置的交通标志数量不宜过多,交通 标志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4.2.3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公路本身及沿线环境存在影响行车安全且不易被发现的 地点,并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置,不得过量使用。
4.2.4禁令标志应设置在需要明确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路段起点
目的位置。其中限制速度标志应综合考虑公路功能、技术等级、路侧开发程度、路线几何 寺征、运行速度、交通运行、交通事故和环境等因素,在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最标准自力
4.2.5指示标志应根据交通流组织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在驾驶人、行人容易产生迷惑
4.2.6指路标志应根据路网一体化的 守口 现信息不足、不当或过载的现象。应根据公路功能、交通流向和沿线城镇分布等情况,依 距离、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优先选取交通需求较大的信息指示。
4.2.8告示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的设置和
4.2.9公路平面交叉处的交通标志应在综合考虑平面交叉的交通管理方式、物理形 代、相交公路技术等级、交通流向等因素的基础上,遵循路权清晰、渠化合理、导向明确、安 全有序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交通标志综合设置方案,并与交通标线相互配合,引导车辆 首序通过,
4.2.10除特殊情况外,交通标志应设 的交通标志应仅视为正常位置的社 东设置具体位置应符合现行《道路交
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对于单向车道数大于或等于三条、交通量较大、大型车辆 较多、视认条件不良等设置条件,应根据交通工程原理对交通标志的具体设置位置进行计 算论证。
形、文字、箭头、符号、图形及边框等设计要素布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应正确处理颜色、文字、箭头、符号、图形及边框的关系,使版面清晰、美观。 2注意字距和行距的协调,汉字的字间距应明显小于行间距。 3一个地名或专用词组不应写成两行或两列
4.3.2交通标志文字应采用汉字,根据需要可与外文、少数民族等其他文字并用,文字
4.3.2交通标志文字应采用汉字,根据需要可与外文、少数民族等其他文字并用,文字
3.2交通标志文字应采用汉字,根据需要可与外文、少数民族等其他文字并用,文字 最多不宜超过两种,汉字应排在其他文字上方,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相关规定调整文 置。
3.3交通标志文字字符应规范、正确、工整,采用交通标志专用字体,汉字字高和字 高。非特殊情况,汉字或字母不得拉伸、压缩、翘曲或以其他方式调整。交通标志文 写时应由左至右书写。
4.3.4当采用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规定以外的图形或标志
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的建议程序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 要求: 1 标志内容宜采用图形方式,并应辅以文字说明。 2文字类禁令标志应为白底、红圈、红杠、黑文字,形状为圆形或矩形。 3文字类警告标志应为黄底、黑边、黑文字,形状为三角形或矩形。 4 旅游区指引标志中采用代表景点特征的平面图形时,应为棕底白图形,可进行特 色化设计。
不宜多于4种高速公路、隧道、特大桥路段的人口处,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 量不应多于6种。
4.3.6交通标志的尺寸和文字高度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 规定,除特殊规定外,根据设计速度确定;当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之差大于20km/h 时,宜按运行速度对版面规格和视认性加以检验。特殊情况下,经论证标志尺寸和文字大 小可适当增加或减小。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一2017)4.3.7几个独立的交通标志必要时组成一组,设置于同一支撑结构上,宜采用相同的版面形式、布局、板面高度或长度。4.4材料4.4.1交通标志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和抗腐蚀能力,并应因地制宜地采用适用、经济、轻型、环保的材料和结构,适当兼顾美观性。4.4.2购交通标志板面应采用逆反射材料或安装照明设施,受线形、视觉环境、日照、气象条件等因素影响的路段,可安装照明设施或采用主动发光等手段提高视认性,但不得产生照度不均、眩光、跳闪等现象,不得影响昼夜条件下标志形状、颜色及视认和理解的一致性。4.4.3用于交通标志的反光膜逆反射性能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反光膜》(GB/T18833)的规定,选择反光膜等级时应进循下列原则1背景环境影响大行驶速度快交通量大的公路宜采用等级高的反光膜。2交通量小的公路,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较其他公路等级低的反光膜。3交通复杂、多车道、横断面变化、视距不良、观察角过大等特殊路段的禁令、警告标志,宜采用比同一条公路其他交通标志等级高的反光膜。4门架式、悬臂式等悬空类交通志,宜采用比路侧交通标志等级高的反光膜。标5受雨、雾等不良天气影响路段的交通标志,宜采用等级高的反光膜。4.4.4在下列情况下设置的禁令、指示、警告标志,宜采用V类反光膜: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主线小半径曲线及立体交叉小半径匝道路段;2交通较为复杂、视距不良,观察角过大的平面交叉或路段3单向有三条或三条以上车道时4公路横断面发生变化时;5大型车辆所占比例很大时。4.4.5可变信息标志应根据标志的类型、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要求,选择显示方式及材料。4.5支撑方式和结构4.5.1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应根据设置位置的交通量、车型构成、车道数、构造物分布、路侧条件及承受的风荷载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14
交通标志4.5.2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交通标志应采用悬臂式或门架式等悬空支撑方式:路侧交通标志视认受到遮挡或影响;路侧交通标志影响视距或交通安全;路侧空间受限,无法安装柱式交通标志;单向有三条或三条以上车道;5交通量达到或接近设计通行能力,或大型车辆所占比例很大;6枢纽型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复杂或出口间距较近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出口指引标志;7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为多车道,或左向出口;8平面交叉预告和告知标志;车道变换频繁的路段;10交通标志设置较为密集的路段;11位于城市区域的高速公路路段4.5.3交通标志结构所承受的作用代表表值、作用效应组合和结构设计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规定,桥梁或特殊构造物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和结构设计应考虑对桥梁或特殊构造物荷载的景影响。4.5.4悬臂式及门架式标志的横梁应设置向上的预拱度,其数值不应小于永久作用下结构材料产生的挠度值。15
5.1.1交通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 示线》(GB5768)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的规定。公路交通标线 颜色的色度性能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16311)的 现定。
5.1.2公路交通标线的设置应满足下列
交通标线的设置应与交通组织及交通运行情况相匹配。 2 交通标线应与公路几何设计相协调。 3交通标线应与交通标志等其他设施配合使用,
5.1.3交通标线应按下列关键路径进行设计:
5.1.3交通标线应按下列关键路径进行i
公路技术条件分析,包括技术等级、车道数、设计速度、断面变化、路线交叉等。 2 确定标线的设置标准与规模,包括根据需要设置的彩色防滑标线等。 3一般路段交通标线设计,包括纵向标线、横向标线、其他标线等。 4特殊路段交通标线设计,如隧道出入口路段等;特殊路段应作为一个独立的设计 单元,并考虑交通标志、标线和护栏等设施的综合设置。 5复杂区域交通标线设计,如路线交叉、收费广场等。
5.1.4交通标线应采用反光标线,在
1.4交通标线应米用反光标线,在交通标线正常使用年限内,交通标线的逆反射亮 数应满足夜间视认性要求。突起路标与标线涂料配合使用时,应选用定向反光型,其 应与标线颜色一致。设置于对向车行道分界线、隧道内的突起路标,应采用双向反
5.2.1一般路段的交通标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一般路段的交通标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一般路段的交通标线设计应符合
一般路段的交通标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一般路段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线、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二级 级以下公路,除单车道外,应设置对向车行道分界线: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的下列路
段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线: 1)公路的窄桥及其上下游路段; 2)采用最低公路设计指标的曲线段及其上下游路段; 3)交通流发生合流或分流的路段; 4)路面宽度发生变化的路段; 5)路侧障碍物距车行道较近的路段; 6)经常出现大雾等影响安全行车天气的路段; 7)非机动车或行人较多的机非混行路段。 2二级公路设置慢车道时,应设置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和车行道 边缘线。 3车行道边缘线应设置于公路两侧紧靠车行道的硬路肩内,未设置硬路肩的公路车 行道边缘线应设置于公路两侧紧靠车行道的外边缘处。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应设置于同向 行驶的车行道分界处。
5.2.2特殊路段的交通标线设计应符合下
1经常出现强侧向风的桥梁路段、隧道出人口路段、急弯陡坡路段、平面交叉驶入路 段、接近人行横道线的路段,应设置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2隧道出人口路段宜作为独立的设计单元,交通标线的设计应与交通标志、护栏、视 线诱导等设施统筹考虑,综合设置。 3当公路中心或车行道中有上跨桥梁的桥墩、中央分隔带端头、标志杆柱及其他可 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障碍物时,应设置接近障碍物标线。 4,在靠近公路建筑限界范围的跨线桥、渡槽等的墩柱立面、隧道洞口侧墙端面及其 他障碍物立面上,中央分隔墩、收费岛、实体安全岛或导流岛、灯座、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 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立面标记或实体标记。 5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公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宜施画人行横道线 6在公路宽度或车行道数量发生变化的路段应设置过渡标线。 7需要车辆减速的路段可设置纵向或横向减速标线。 8设置减速丘的路段,应在减速丘前设置减速丘标线。 9穿城公路交通标线的设置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考虑城市道路交通标线 的设置要求
5.2.3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出入口交通标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出人口交通标线应准确反映交通流组织的原则, 公路出人口路段(加减速车道)适当位置宜设置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2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出人口处,应设置导向箭头,箭头的规格、重复次 数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出口导向箭头应以减速车道 斩变点为基准点,入口导向箭头应以加速车道起点为基准点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3服务区、停车区场区范围内,应根据场区交通组织设计及功能规划,分别设置停车位标线、车行道分界线、导向箭头等交通标线。5.2.4平面交叉渠化标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之间形成的平面交叉应进行渠化设计,并设置渠化标线,有条件时宜设置渠化岛,路缘石高度不宜超过10cm;其他公路形成的平面交叉应设置与停车或减速让行标志配合使用的让行线。2平面交叉渠化标线应结合平面交叉实际情况和交通流实际特点进行设计。5.2.5收费广场交通标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人收费广场应设置减速标线,各条减速标线的设置间距应根据驶入速度、广场长度经计算确定。收费岛迎车流方向应设置收费岛地面标线,收费岛上应设置实体标记。收费广场出口端可设置部分同向车行道分界线2设置ETC车道的收费广场,应内设置ETC车道路面文字和标记,并配合设置有关指示和禁令标志。3单向收费车道数大于5条的文费广场宜在交通组织分析的基础上单独设计。5.2.6,突起路标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1下列情况下,宜在路面标线的侧设置突起路标,并不得侵入车行道内:1)高速公路的车行道边缘线上2)一级及一级以下公路隧道的车行道边缘线上;3)一级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路段的车行道边缘线上;4)互通式立体交又匝道出入口路段。2隧道的车行道分界线上宜设置突起路际18
穿越的障碍物的路段。 2)对双向6车道及以上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2.5m并采用分设式 式,同时中央分隔带内设有车辆不能安全穿越的障碍物的路段。 3不符合本条第1、2 款规定的条件时,事故严重程度为低。
2.7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应设置保障行车安全的隔离设施。根 通安全综合分析结果,可考虑是否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事故严重程度等级可参考本 节第6.2.6条的规定选取。
6.2.9一级公路平面交叉两端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和绿化设施时,不得影响通视三角 区停车视距
6.2.10设置路基护栏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表6.2.10的规定 表6.2.10路基护栏防护等级的选取
注:括号内为护栏防护等级的代码
6.2.11存在下列情况时,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性增加或后果更严重的路段,宜在 表6.2.10的防护等级上提高1个等级: 1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纵坡等于或接近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规 定的最大纵坡值的下坡路段;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圆曲线半径等于或接近于现行《公路 工程技术标准》(JTGBO1)规定的最小半径的路段外侧。 2设计交通量中.总质量大于或等于25t的车辆自然数所占比例大于20%时
护栏和栏杆3:护栏最小结构长度应同时满足以上两个要求。4相邻两段护栏的间距小于护栏最小结构长度时宜连续设置。5通过过渡段连接的两种形式护栏的长度之和不应小于两种形式护栏的最小结构长度的大值。表6.2.21护栏最小结构长度公路等级护栏类型最小长度(m)波形梁护栏70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混凝土护栏36缆索护栏300波形架护栏48二级公路混凝土护栏24 缆索护栏120波形梁护栏28三级公路、12四级公路缆索护1206.3桥梁护栏和栏杆6.3.1桥梁护栏和栏杆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1各等级公路桥梁必须设置路侧护木兰。27高速公路、作为次要干线的一级公路桥梁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作为主要集散的一级公路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3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60km/h的公路桥梁设置人行道(自行车道)时,可通过路缘石将人行道(自行车道)和车行道进行分离;设计速度大于60km/h的公路桥梁设置人行道(自行车道)时,应通过桥梁护栏将人行道(自行车道)与车行道进行隔离。6.3.2根据车辆驶出桥外或进入对向车行道可能造成的事故严重程度等级,应按表6.3.2的规定选取桥梁护栏的防护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小桥、通道、明涵的护栏防护等级宜与相邻的路基护栏相同。2公路桥梁采用整体式上部结构时,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护等级可按路基中央分隔带护栏的条件来确定。3因桥梁线形、桥梁高度、交通量、车辆构成、运行速度或其他不利现场条件等因素易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经综合论证,可在表6.3.2的基础上提高1个或以上等级。其中,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防护等级宜采用八(HA)级。—23
表6.3.2桥梁护栏防护等级的选取
注:括号内为护栏防护等级的代码。
1所选取的护栏形式在强度上必须能有效吸收设计碰撞能量,阻挡小于设计碰撞能 量的车辆越出桥外或进人对向车行道并使其正确改变行驶方向。 2桥梁护栏受碰撞后,其最大动态位移外延值(W)或大中型车辆的最大动态外倾当 量值(VI)不应超过护栏迎撞面与被防护的障碍物之间的距离。桥梁通行的车辆以小客 车为主时,可选取小客车的最大动态位移外延值(W)为变形控制指标;桥梁外侧有高于护 栏的障碍物时,应选取各试验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当量值(VI,)中的最大值为变形控制指 标;桥梁外侧有低于或等于护栏高度的障碍物时,应选取各试验车辆最大动态位移外延值 (W)中的最大值为变形控制指标。 3环境和景观要求包括: 1)钢结构桥梁宜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 2)对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桥梁宜选用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 3)积雪严重地区的桥梁宜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 4)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小桥、通道、明涵的护栏形式宜与相邻的路基护栏相同。 4 需要减小桥梁自重、减轻车辆碰撞荷载对桥面板的影响时,宜采用金属梁柱式 护栏。 5除考虑护栏的初期建设成本外,还应考虑投人使用后的养护成本,包括常规养护 事故养护、材料储备和养护方便性等。
6.3.4桥梁护栏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护栏和栏杆4)护栏的断面配筋量根据计算确定,并应满足现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D62)中对最小配筋率的规定。3桥梁护栏应按下列规定随桥梁主体结构设置伸缩缝:1)金属梁柱式护栏①当伸缩缝处的纵向设计总位移小于或等于5cm时,伸缩缝应能传递横梁60%的抗拉强度和全部设计最大弯矩;伸缩缝处连接套管的长度应大于或等于横梁宽度的3倍,②当伸缩缝处的纵向设计位移大于5cm时,伸缩缝应能传递横梁的全部设计最大弯矩;伸缩缝两侧应设置端部立柱,其中心间距不应大于2.0m;伸缩缝处连接套管的长度应大于或等于横梁宽度的3倍。③当伸缩缝处发生竖向、横向复杂位移时,桥梁护栏在伸缩缝处可不连续,但应在伸缩缝两端设置端部立柱,其中心间距不应大于2.0m,两横梁端头的间隙不得大于伸缩缝设计位移量加2.5cm。横梁端头不得对碰撞车辆构成危险。2)混凝土护栏在桥面伸缩缝处应断开,其间隙不应大于桥面伸缩缝的设计位移量。在桥梁伸缩缝处的混凝土护栏上要预留桥梁伸缩缝安装孔,子孔的大小根据伸缩缝的尺寸和弯起高度来确定。3)组合式护栏混凝土部分应符合混凝土护栏中有关伸缩缝设置的规定,金属结构部分应符合金属梁柱式护栏中有关伸缩缝设置的规定与桥梁护栏受力构件牢固连接,并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5金属构件的密封和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空心断面构件应设置排水孔或在所有的拼缝处完全密封。2)镀锌孔、排水孔的直径不应大于空心截面)周长的1/12,镀锌前构件排水孔的孔径不应小于8mm(非镀锌构件不应小于6mm),并不大于15mm,其间距应大于70cm。镀锌孔、排水孔的位置应布设恰当6.3.5位于桥梁人行道的栏杆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人行道顶面起,人行道栏杆的最小高度应为110cm。2栏杆构件间的最大净间距不得大于14cm,且不宜采用横线条栏杆。采用金属网状栏杆时,网状开口不应大于5cm。3栏杆结构设计必须安全可靠,栏杆底座应设置锚筋。其受力条件应满足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规定。4人行道栏杆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能有效避免人员伤害且不易拆卸的方式。5兼具桥梁护栏与人行道栏杆功能的组合式护栏应同时满足人行道栏杆和桥梁护栏的构造要求。27
6.3.6位于桥梁自行车道的栏杆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自行车道顶面起,自行车栏杆的最小高度应为140cm。 2自行车道栏杆的间距、构件连接、基础固定和组合护栏等应满足本规范第6.3.5 条的规定。 3根据需要,可在距自行车道顶面110cm处附着具有一定宽度的摩擦梁,以避免不 同高度自行车把的纤阻。
6.3.6位于桥梁自行车道的栏杆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自行车道顶面起,自行车栏杆的最小高度应为140cm。 2自行车道栏杆的间距、构件连接、基础固定和组合护栏等应满足本规范第6.3.5 的规定。 3根据需要,可在距自行车道顶面110cm处附着具有一定宽度的摩擦梁,以避免不 高度自行车把的纤阻。 6.3.7 桥梁护栏与桥面板应进行可靠连接。 6.3.8当桥梁护栏与路基护栏的结构形式不同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相邻路基未设 护栏时,桥梁护栏应进行端部处理。 6.3.9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的桥梁与隧道衔接处,桥梁护栏应 行过渡段设计;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及三级、四级公路的桥梁与隧道衔接处,桥梁护栏 进行过渡段设计。
6.3.7桥梁护栏与桥面板应进行可靠连
6.3.8当桥梁护栏与路基护栏的结构形式不同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相邻路基未 护栏时,桥梁护栏应进行端部处理。
6.3.9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的桥梁与隧道衔接处,桥梁护栏 行过渡段设计;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及三级、四级公路的桥梁与隧道衔接处,桥梁护 进行过渡段设计。
6.4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
6.4.1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 2作为次要干线的一级公路在禁止车辆掉头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可设置中央分隔 带开口护栏。 3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宜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的公路中心线位置,设置长度应 能有效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口。 4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的高度应与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高度协调一致。 5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上部应设置轮廓标或反射体,颜色和设置高度宜与中央分隔 带保持一致。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防护等级宜与相邻路段保持一致。线形良好路段经论证 相邻路段1~2个等级,但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不得低于三(Am)级。
6.4.2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防护等级宜
1应有效地阻止非紧急车辆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的通行。 2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应方便开启与关闭、具有可移动性,宜在10min内开启10m 及以上的长度。 3应与相邻中央分隔带护栏能合理过渡。
6.5.1缓冲设施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未进行安全处理的位于公路计算净区宽度内的路侧护栏,其上游端部应设置防撞 垫或防撞端头。 2高速公路的互通式立体交叉主线分流端、匝道分流端等应设置可导向防撞垫,隧 道入口段洞口等位置未进行安全处理时宜设置可导向防撞垫。 3孤立的上跨高速公路跨线桥中墩端部宜设置可导向防撞垫。 4收费站导流岛端部可采用非导向防撞垫。 5高速公路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特殊形式的危险障碍物,不能采用其他方式 并行有效安全防护时,应设置可导向防撞垫或非导向防撞垫。 6防撞垫的平面布设应与公路线形相一致,设置于主线分流端、匝道出口或收费站 导流岛前端时,防撞垫的轴线宜与防撞垫两侧公路路线交角的中心线相重叠,并与所在位 置的其他公路交通设施相协调。
0.2防撞端头、防撞垫的防护等级表6.5.2所示,应根据公路的设计速度选取。 行速度、交通量等因素易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应结合实际防护需求提高防撞 、防撞垫的防护等级。
表6.5.2护栏防撞端头和防撞垫防护等级适用条件
主:1.括号内为护栏端头防护等级的代码 2.设计速度为60km/h的公路上游端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置防撞端头。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7视线诱导设施7.1一般规定7.1.1视线诱导设施应能对驾驶人进行有效视线诱导7.1.2应加强公路视线诱导设施的设置。7.1.3不同视线诱导设施之间应协调设置7.1.4视线诱导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各建筑限界以7.1.5视线诱导设施的结构形式和材料应尽可能降低对误驶撞上的车辆和人员的伤害。7.2设置原则7.2.1轮廓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主线及其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等处的进出匝道和连接道及避险车道应全线连续设置轮廓标,中央分隔带开口路段应连续设置轮廓标。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的视距不良路段、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的路段、车道数或车行道宽度有变化的路段及连续急弯陡坡路段宜设置轮廓标,其他路段视需要可设置轮廓标。2隧道侧壁应设置双向轮廓标。隧道内设有高出路面的检修道时,在检修道顶部靠近车行道方向的端部或检修道侧壁应增设轮廓标。3轮廓标应在公路前进方向左、右侧对称设置。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按行车方向配置白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应安装于公路右侧,配置黄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应安装于中央分隔带。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按行车方向配置的左右两侧的轮廓标均为白色。避险车道轮廓标颜色为红色。隧道路段、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轮廓标宜设置为双面反光形式。4直线路段轮廓标设置间距不应超过50m,曲线路段轮廓标设置间距不应大于表7.2.1的规定。公路路基宽度、车道数量有变化的路段及竖曲线路段,可适当加密轮廓标的间隔。30
视线诱导设施表7.2.1曲线路段轮廓标的设置间距曲线半径(m)≤8990 ~179180 ~ 274275 ~374375 ~9991 000 ~ 1 999≥2 000设置间距(m)81216243240485设置于隧道检修道上的轮廓标应保持同一高度,设置于其他位置的轮廓标反射器中心高度宜为60~75cm。有特殊需要时,经论证可采用其他高度。6在设置轮廓标的基础上,可辅助设置其他形式的轮廓显示设施,如在护栏立柱上粘贴反光膜等。7安装轮廓标时,反射体应面向交通流,其表面法线应与公路中心线成0°~25°的角度。在线形条件复杂的路段应设置反光性能较高、反射体尺寸较大的轮廓标。7.2.2合流诱导标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和现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的有关规定7.2.3线形诱导标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和现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的有关规定。7.2.4隧道轮廓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特长隧道、长隧道可每隔500m设置一处隧道轮廓带。视距不良等特殊路段宜适当加密。2无照明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隧道可视需要设置隧道轮廓带。3紧急停车带前适当位置宜设置隧道轮廓带。4隧道轮廊带的颜色宜采用白色,宽度宜为1520cm。5隧道轮廓带应避免产生眩光。7.2.5三级、四级公路达不到护栏设置标准但存在一定危险因素的路段,宜设置示警桩、示警墩等设施,示警桩、示警墩的颜色应为黄黑相间。7.2.6未设置相应指路标志或警告标志的公路沿线较小平面交叉两侧应设置道口标柱,道口标柱的颜色应为红白相间。31
8.1.1隔离栅应能有效阻止行人、动物误入需要控制出入的公路
8.1.2隔离栅应根据地形进行设置,隔离栅的高度不宜低于1.5m;在动物身高不超过 50cm等人烟稀少的荒漠地区,经分析论证后隔离栅高度可降低10~20cm。靠近城镇区 或的隔离栅高度不宜低于1.8m。
隔离栅的材料和结构形式应适应当地的
册的材料和结构形式应适应当地的气候和环
8.2.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路段外,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沿线两侧 必须连续设置隔离栅,其他公路可根据需要设置: 1 路侧有水面宽度超过6m且深度超过1.5m的水渠、池塘、湖泊等天然屏障的 路段; 2 高度大于1.5m的路肩挡土墙或砌石等陡坎的填方路段; 3桥梁、隧道等构造物,除桥头、洞口需与路基隔离栅连接以外的路段; 4 挖方高度超过20m且坡度大于70°的路段。 8.2.21 隔离栅遇桥梁、通道、车行和人行涵洞时,应在桥头锥坡或端墙处进行围封。 8.2.3 隔离栅遇跨径小于2m的涵洞时可直接跨越,跨越处应进行围封。 8.2.4隔离栅的中心线可沿公路用地范围界限以内20~50cm处设置。 8.2.5不 在进出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的适当位置可设置便于开启的隔离 册活动门。
间区域时,可仅在分离式路基外侧设置隔离栅;在行人、动物可误人分离式路基内侧中间 区域的条件下,应在分离式路基内侧需要的位置设置隔离栅。分离式路基段遇桥梁、通 道、车行和人行涵洞时,应按本规范第8.2.2条的规定处理
8.2.7隔离栅的网孔尺寸可根据公路沿线动物的体型进行选择,最小网孔不宜小于 50mm×50mm
8.2.7隔离栅的网孔尺寸可根据公路沿线动物的体型进行选择,最小网孔不宜小于 50mm×50mm
8.2.8隔离栅的结构设计应考虑风荷载作用下自身的强度和
2.8隔离栅的结构设计应考虑风荷载作用下自身的强度和刚度。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9防落网9.1一般规定9.1.1防落网应能阻止公路上的落物进人饮用水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人的一级公路等建筑限界以内,或阻止挖方路段落石进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9.1.2防落物网距桥面的高度不宜低9.1.3防落石网应根据公路边坡的地落石规模、频率、冲击能力和灾害后果等因素进行设置,其结构应能承受设计边坡落石的冲击力作用。9.2i设置原则9.2.1防落物网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上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入的一一级公路的车行或人行构造物两侧均应设置防落物网。2公路跨越通航河流交通量较大的共他公路时,应设置防落物网。3需要设置防落物网的桥梁采用分离式结构时,应在桥梁内侧设置防落物网。防落物网应进行防腐和防雷接地处理,防雷接地的电阻应小于10α。防落物网的设置范围为下穿铁路、公路等被保护区的宽度(当上跨构造物与公路斜交时,应取斜交宽度)并各向路外延长10~20m,其中上跨铁路的防落物网的设置范围还应符合相关规定。9.2.2防落石网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根据路堑边坡的地质条件和土体、岩石的稳定性,在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建筑限界内有可能落石,经落石安全性评价对公路行车安全产生影响的路段,应对可能产生落石的危岩进行处理或设置防落石网,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有可能落石并影响交通安全的路段,可根据需要设置防落石网。2防落石网应充分考虑地形条件、地质条件、危岩分布范围、落石运动途径及与公路工程的相互关系等因素后加以设置。防落石网宜设置在缓坡平台或紧邻公路的坡脚宽缓场地附近,通过数值计算确定落石的冲击动能、弹跳高度和运动速度,并选取满足防护强度和高度要求的防落石网。34
防眩设施10防眩设施10.1一般规定10.1.1防眩设施应按部分遮光原理设计,直线路段遮光角不小于8°,平、竖曲线路段遮光角为8°~15°,计算防眩设施的眩光距离采用120m10.1.2防眩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公路的10.1.3防眩设施设置应经济合理、因地制宜10.210.2.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9m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宜设置防眩设施:全网首发定期更新资源共享有求必应1夜间交通量较大,且设计交通量中,大型货车和大型客车自然交通量之和所占比例大于或等于15%的路段2设置超高的圆曲线路段,3凹形竖曲线半径等于或接近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规定的最小半径值的路段;4公路路基横断面为分离式断面,上下车行道高差小于或等于2m时;5与相邻公路、铁路或交叉公路、铁路有严重眩光影响的路段;6连拱隧道进出口附近。10.2.2非控制出人的一级公路平面交叉、中央分隔带开口两侧各100m(设计速度80km/h))或60m(设计速度60km/h)范围内可逐渐降低防眩设施的高度,由正常高度逐步过渡到开口处的0高度,否则不应设置防眩设施。穿村镇路段不宜设置防眩设施10.2.3公路沿线有连续照明设施的路段,可不设置防眩设施。10.2.4在干旱地区,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3m的路段不宜采用植树防眩。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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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防眩设施连续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I 应避免在两段防眩设施中间留有短距离不设置防眩设施的间隙。 2 各结构段应相互独立,每一结构段的长度不宜大于12m。 3结构形式、设置高度、设置位置发生变化时应设置渐变过渡段,过渡段长度以50m 为宜。
10.2.5防眩设施连续设置时应符合下列
11.1.1避险车道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轮廊标等交通安全设施。
1.1.1避险车道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轮廓标等交通安全设施。
11.1.2高速公路避险车道宜设置照明、监控等管理设施,其他等级公路根据需要可设
11.1.3避险车道应设置完备的排水系统
11.2.1在连续下坡路段,应根据车辆组成、坡度、坡长、平曲线等公路线形和交通特征 以及交通事故等因素,在货车因长时间连续制动而制动失效风险高的路段结合路侧环境 角定是否设置避险车道以及具体设置位置
11.2.2避险车道宜设置在连续下坡路段右侧视距良好、车辆不能安全转弯的主线平 曲线之前或路侧人口稠密区之前的路段。避险车道宜沿较小半径的平曲线路段的切线方 向,如设置在直线或大半径曲线路段时,避险车道与主线的夹角宜小于5°。
11.2.2避险车道宜设置在连续下坡路段右侧视距良好、车辆不能安全转
11.2.3避险车道人口之前宜采用不小于表11.2.3规定的识别视距。条件受限制时, 只别视距应大于1.25倍的主线停车视距。
排水标准规范范本1.2.3避险车道入口的
1.2.4避险车道的设置位置及形式宜结合地形、线形条件确定,设置位置处宜避开标 并应避开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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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宜为5.5m,救援车道与制动床间应设置具有反光性能的隔离设施。 11.2.6避险车道制动床的长度应根据车辆驶人速度、避险车道纵坡及坡床材料综合 确定。 11.2.7避险车道制动床材料宜采用具有较高滚动阻力系数、陷落度较好、不易板结和 被雨水冲刷的卵(砾)石材料,材料粒径以2~4cm为宜。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12其他交通安全设施12.1防风栅12.1.1公路防风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受强侧风影响路段,防风栅应与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含彩色防滑标线)等设施统筹考虑。2桥梁上设置防风栅时,应对桥梁气动稳定性和桥梁受力进行验证。12.1.2公路上路侧横风与公路轴线交角30°,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在路侧上风侧设置防风栅: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的公路常年存在风力大于七级的路段;设计速度小于80km/h的公路上常年存在风力大于八级的路段;3隧道洞口、地口、大桥等路段瞬时风于表12.1.2的见定值时。行车安全风速公路设计速度(kmh)10080604020风速(m/s)19202012.2防雪栅12.2.1公路防雪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雪栅设计应有效降低风吹雪对车行道上车辆的不利影响,同时兼顾对公路路基的防护。2防雪栅应设置在公路迎风一侧。当地形开阔、积雪量过大、风力很大时,可设置多排防雪栅。12.2.2在风吹雪量较大且持续时间长、风向变化不大的路段,可设置固定式防雪栅在风向多变、风力大、雪量多的路段,可采用移动式防雪栅。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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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公路积雪标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路积雪标杆宜设置在公路土路肩上给排水造价、定额、预算,设置位置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 2积雪标杆的设置间距可参考轮廓标的设置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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