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10089-2020 太阳能长余辉发光诱导标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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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 10089-2020 太阳能长余辉发光诱导标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5.6太阳能电池和储能元件的匹配性能
能长余辉发光诱导标识正常发光48h的需要:或选用的太阳能电池在太阳光照度为1000lx±30lx时.向 储能元件充电8h后,储能元件的容量应满足太阳能长余辉发光诱导标识正常发光8h的需要。 7送后射杜判的西求
5.7逆反射材料的要求
土建标准规范范本5.7.1逆反射材料的发光强度系数
5.7.1.1D型中的Ⅱ型、IV型逆反射材料的发光强度系数应符合GB/T24725的有关规定。 5.7.1.2L型中的IⅡI型、IV型逆反射材料的发光强度系数或逆反射系数应符合GB/T24970的有关 规定。
5.7.2逆反射材料的色品坐标
5.7.2.1D型中的IⅡ型、IV型逆反射材料的色品坐标应符合GB/T24725的有关规定 5.7.2.2L型中的IⅡ型、IV型逆反射材料的色品坐标应符合GB/T24970的有关规定
5.8闪烁频率和时序周期
5.8.1P型的闪烁频率宜不大于4Hz
经密封试验后,受试样品内部不应进水不应产生水雾及其他受浸润现象
10.1D型耐磨损性能
经过耐磨试验后,D型的LED发光光源发光强度应符合CB/T19813的规定,逆反射材料发光强度 系数应符合GB/T24725的规定。
5.10.2 D 型耐冲击性
冲击试验后.D型应符合GB/T24725的有关规
5.10.3D型抗压荷载
5.10.3.1用于国道、省道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的D型抗压荷载应不小于100kN。
5.11.1耐低温性解
5.11.2 耐高温性能
T/CECS100892020
将充满电的太阳能长余辉发光诱导标识在85℃条件下试验8h,产品及其部件应能正常工作,外 何变形、损伤
5.11.3耐湿热性能
将充满电的太阳能长余辉发光诱导标识在40℃、相对湿度98%的条件下试验48h,产品及其部 正常工作,外观无任何变形、损伤
5.11.4耐温度交变循环性能
5.11.5耐机械振动性能
辉发光诱导标识的耐机械振动性能应符合GB/T
5.12耐循环盐雾性能
经过240h的耐循环盐雾试验后,太阳能长余辉发光诱导标识中长余辉材料的发光强度不应低 3规定值的80%LED发光光源的发光强度不应低于5.5规定值的80%,逆反射材料发光强度 应低于5.7.1规定值的80%,逆反射材料的色品坐标仍应符合5.7.2的要求。
经过人工加速老化试验累积能量达到3.5×10°kJ/m后,太阳能长余辉发光诱导标识中长余辉材 料的发光强度不应低于5.4.3规定值的80%,LED发光光源的发光强度不应低于5.5规定值的80%, 逆反射材料发光强度系数不应低于5.7.1规定值的80%,逆反射材料的色品坐标仍应符合5.7.2的 要求,
除特殊规定外,测试前试样应在23℃±2℃条件下进行状态调节24h,然后在此条件下进 在测试逆反射材料性能时应关闭LED光源 除特殊规定外,太阳能长余辉发光诱导标识宜在充满电状态下进行测试。
6.2.1D型按照GB/T19813规定执行 6.2.2L型按照GB/T24970规定执行
6.2.1D型按照GB/T19813规定执行
6.3.1D型按照GB/T19813规定执行
6.3.1D型按照GB/T19813规定执行 6.3.2L型按照CB/T24970规定执行。
6.4长余辉材料发光性能要求
6.4.1用精度不低于1mm的直尺或游标卡尺测量长余辉材料的发光面积和LED的净距。 6.4.2将充满电的太阳能长余辉发光诱导标识用发光强度测量仪测试,仪器采样频率应不低于1kS/s, 仪器示值误差小于或等于4%。采样时间不少于5个周期,遮光筒透光口面积为350mm,测光探头距 离长余辉发光面的距离为100mm,并按如下方法测试: a)随机抽取5个试样,测试在试样正常工作15min后进行; b)将测光探头套上遮光筒,遮光筒紧贴长余辉材料发光面,使发光面覆盖整个透光口;
6.5LED发光光源的要求
6.6太阳能电池和储能元件的匹配性能
取10个试样,将储能元件的电量放电至不能正常工作后进行实测,取10个试样正常发光时间 值作为结果
6.7逆反射材料的要求
按GB/T24725规定执行
6.8闪烁频率和时序尽
6.8.1闪烁频率按GB/T19813规定执行。
6.8.1闪烁频率按GB/T19813规定执行。 6.8.2时序周期采用秒表测量。
按GB/T19813规定执行
6.10 D 型耐磨损性能
按GB/T24725规定执行
6.11D型耐冲击性能
6.11.1用于国道、省道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的D型按GB/T24725规定执行。 6.11.2用于农村公路、绿道的D型按CB/T24725规定执行.其中钢球质量为500g±5g。
按GB/T19813规定执行
按GB/T19813规定执行。
按GB/T19813规定执行
按GB/T19813规定执行。
按GB/T19813规定执行
按CB/T19813规定执行
6.16耐温度交变循环性能
按GB/T19813规定执行
安GB/T19813规定执行
6.17耐机械振动性能
按CB/T19813规定执行
6.18耐循环盐雾性能
按GB/T22040规定执行
按CB/T22040规定执行
.1.1 7.1.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所列的全部项目。 7.1.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生产线终端随机抽取。 7.1.4 型式检验为每年进行一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过程中,如原材料、半成品、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产品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1.5 型式检验中,如有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需重新抽取双倍试样,对该项指标进行 复检,复检结果仍然不合格时,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产单位质量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
用同一批原材料和同一工艺生产的产品可组
当批量不大于10000只时,随机抽取26只进行检验:当批量大于10000只时,随机抽取40只进行 检验批量的最大值不超过25000只
7.2.4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3。
单个产品用塑料袋或软纸包装后顺序装人包装箱内,包装箱可用多层瓦楞纸箱或木箱。
产品在运输时,不应受到剧烈的撞击、摩擦和重压。从火车或卡车卸货时排水管道标准规范范本,应小心搬运,不应使用手 钩,不应将包装箱从运输工具上推下。
产品应存放在仓库内,存放场地应平整,并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储存过程中,应防止重压 不与高温热源或明火接触,不应露天曝晒。
8.5.1每箱产品应附有1张制造标签、1张合格证标签、1份产品使用说明书和1份检验报告。 8.5.2制造标签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本标准号、生产企业名称、联系 地址等。
3.5.2制造标签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本标准号、生产企业名称、联系 地址等。 8.5.3合格证标签内容包括合格证名称、检验证编号、检验人员代号、检验日期等。 3.5.4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给出使用条件、施工方法和注意事项。 8.5.5检验报告分为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毕业设计,报告的内容符合7.1、7.2的规定
8.5.4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给出使用条件、施工方法和注意事项。 8.5.5检验报告分为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报告的内容符合7.1.7.2的规定
(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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