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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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管线下穿高速公路桥梁采用开挖埋设时,管顶距桥下自 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沟槽底应高于桥梁墩台基础底不小于1米。 供水、排污、电缆等管道与高速公路两侧桥墩(台)的水平 争距不应小于1米,油气、危化品管道不应小于5米。管顶上方 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 高速公路用地(或拓宽)范围宽度以外3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 明管道位置。 2.5管线下穿高速公路桥梁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 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 应大于最大扩孔直径的4~6倍。 2.6管线下穿两端检查井等设施应位于高速公路用地边缘 线以外,并满足高速公路拓宽改造需求。 3上跨要求 3.1绕城(含绕城)以内高速公路原则按照双向十车道预留 控制,绕城以外、三环(含三环)以内高速公路原则按照双向八 车道预留控制,三环以外高速公路原则按照双向六车道预留控 制。 3.2上跨高速公路桥梁(管桥)宜采用中央分隔带不设桥墩 的跨越形式。确需设置桥墩的,其墩柱直径一般不得超过1.2米, 留足中墩两侧设置防撞护栏的安全距离。 3.3上跨桥梁(管桥)两侧在高速公路坡面设墩的,应为高
得小于45度。 5纵坡及其他要求 5.1上跨高速公路构造物纵坡宜保持在1.5%以内。确因道路 线形及地形条件限制,最大纵坡不得大于2.5%。 5.2上跨、下穿高速公路构造物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行车视 距,并设置完善的提示、警示标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5.3上跨高速公路桥梁必须设置完善的桥梁防撞护栏,防止 车辆坠入高速公路。 5.4上跨桥梁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防护网;上跨的铁路 桥梁宜设置封闭式的防护网,防止上部抛洒物坠入高速公路。 5.5上跨桥的桥型设计应注重美学要求。桥型应简洁、明快 轻巧,跨径配置应和谐、悦目,并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6相邻间距要求 6.1高速公路立交间距 高速公路新增设立交与相邻立交及其他设施间的距离不得 小于《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规定值。 立交间距若不满足要求的,应做好相应的技术、经济、安全 论证,保证其净距应满足《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的最低限值, 且应设置完善、醒目的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标等交通设施。 相互通立交的净间距小于最小净距要求时,经论证必需设
6.2铁路与高速公路间距 铁路与公路平行相邻时,铁路用地界与高速公路用地界间距 不应小于30米。 6.3油气管道、电缆与高速公路的间距 油气管道、电缆与高速公路平行相时,其水平投影距高速 公路用地外缘应满足以下要求:电缆不得小于5米;石油管道不 得小于10米;天然气管道不得小于20米。 油气管道穿越、跨越河流与高速公路平行相邻时,管道距大 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 6.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场所、设施与高速公路 的间距 新增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场所、设施应距高速公 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距高速公路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米,距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6.2铁路与高速公路间距 铁路与公路平行相邻时,铁路用地界与高速公路用地界间距 不应小于30米。 6.3油气管道、电缆与高速公路的间距 油气管道、电缆与高速公路平行相时海绵城市标准规范范本,其水平投影距高速 公路用地外缘应满足以下要求:电缆不得小于5米;石油管道不 小于10米;天然气管道不得小于20米。 油气管道穿越、跨越河流与高速公路平行相邻时,管道距大 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 6.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场所、设施与高速公路 的间距 新增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场所、设施应距高速公 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距高速公路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米,距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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