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954-2020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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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标准5.2.1.1有需要道路使用者了解特殊情况并提高警觉的路段可设置警告标线。 5.2.1.2高速公路上警告标线不应过度使用
5.2. 1.2高速公路上警告标线不应过度使用。
5.2.2.1收费站、超限超载检测站等进口广场
收费站、超限超载检测站等进口广场减速标线的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a)收费站、超限超载检测站等进口广场应设置广场减速标线。收费广场减速标线设置参数应满足 表3的规定:
表3收费站、超限超载检测站等进口广场减速标线设置参数表
b)收费站、超限超载检测站等进口广场减速标线不宜少于5道,不宜多于12道
2.2.2车行道减速标线
车行道减速标线的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a)车行道减速标线设置于急弯、陡坡、长下坡路段及其他需要减速的路段前或路段中的适当位置, 车行道减速标线可用振动标线的形式; b)车行道横向减速标线的设置间隔应满足表4的规定:
表4车道横向减速标线设置参数表
减速标线 第二道 第三道 第四道 第五道 第六道 第七道 第八道 第九道第十道及以上 间隔/m L=17 L=20 L=23 L=26 L=28 L=30 L=32 L=32 32 标线虚线重复次数/次 2 2 2 2 2 3 3 3 3
车行道纵向减速标线宜在起始位置设置30m的渐变段,菱形块虚线由窄变宽,见图3。长度 短的ETC专用车道设置纵向减速标线时,可取消渐变段
5.2.3路面彩色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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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近道路净空范围的上跨桥梁桥墩、中墩、收费岛、导流岛等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 表面应设置实体标记,护栏端头宜设置实体标记,可采用反光膜或反光漆等方式,实体标记颜 黑相间。实体标记的逆反射亮度系数应满足GB/T16311、GB/T18833的规定。
5.3警告标志和警告标线的配合使用
设置车行道减速标线、振动标线、路面彩色铺装等警告标线的路段,宜通过警告标志或相 志、线形诱导标等将道路情况告知驾驶员,见图7
6. 1. 1一般规定
图7警告标志与警告标线的配合使用
6.1.1.1禁令标志应从GB5768.2提供的禁令标志申选用,自行设计的禁令标志应执行GB5 定的建议程序。
.1.1.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禁令标志 应按禁止、限制的严厉程度,或按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 的影响程度,将相对较重要的禁令标志设置在上部或左侧
6.1.2与交通管理有关的禁令标志
与交通管理有关的禁令标志包括限制速度标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禁止超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 标志、禁止掉头标志、禁止驶入标志和禁止停车标志,其设置条件为: a)隧道路段及其他超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惠的路段应设置禁止超车标志,行车条件改善后应设置解 除禁止超车标志; b)机动车经常违规掉头的中央分隔带开口路段宜设置禁止调头标志,见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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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5.2限速路段
6.1.5.2.1高速公路宜实施分路段限速。 6.1.5.2.2高速公路宜根据服务功能、技术指标、路侧环境等整体变化趋势,以及公路技术指标、构 造物、路侧环境、交通事故等条件,划分限速路段,相邻的路段应采用不同的限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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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5. 3限速值
6.1.5.3.1限制速度应以设计速度和运行速度为基础,综合考虑路段技术指标、重要构造物、交通事 故、路侧环境因等素进行分析论证后确定。 6.1.5.3.2高速公路限制速度可不同于设计速度值。限制速度可高于设计速度10km/h~20km/h,但 不得高于120km/h。 6.1.5.3.3主线和匝道的限制速度差超过20km/h时,宜采取分级限速方式。 6.1.5.3.4限速值应为10km/h的整倍数
6.1.5.4限速方式
6.1.5.4.1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宜采用分车型限速的方式,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宜采用分车 分车道限速或分车型分车道组合限速方式,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宜采用分车道限速或分车型与 合限速方式。 6.1.5.4.2特殊情况可采用单一限速方式。
6.1.5.4.2特殊情况可采用单一限速方式。
6.1.5.4.2特殊情况可采用单一限速方式。
6.1.5.5限速标志版面
6.1.5.6限速标志的设置位置及支撑型式
6.1.5.6.1限速标志应设置在限制速度变化的起点位置。 6.1.5.6.2限速标志应设置在驾驶者视野范围内易引起重视的地点。 6.1.5.6.3限制速度标志宜单独设置,除最低限速标志或辅助标志外,限制速度标志立柱上不宜附着 其他标志。 6.1.5.6.4隧道入口路段宜增设限速标志。 6.1.5.6.5四车道高速公路宜设置柱式限速标志。当交通量较大、大型车辆较多或存在其他因素影响 桂式限速标志的视认时,宜设置悬臂式或门架式标志;六车道高速公路宜设置悬臂式或门架式限速标志: 八车道高速公路宜设置门架式限速标志。 6.1.5.6.6分车道限速标志宜设置门架式标志或附着于上跨天桥上,限速标志应位于所对应的车行道 上方。
6.1.5.7限速标志与有关设施的综合设置
6.1.5.7.1在需要控制车辆行驶速度的路段,可配合限速标志,设置警告、告示标志、减速标线、彩 色路面标线、及速度反馈等速度控制设施。 3.1.5.7.2有天气变化、超载超限检测站预检后车辆引导、减缓交通拥堵的速度自适应控制等需求时 可设置可变限速标志。 6.1.5.7.3警告标志、减速标线等速度控制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不可过度设置, 6.1.5.7.4速度反馈设施与限速标志宜设置于同一支撑结构,受条件限制有困难时,可分开设置。限 速标志设置于速度反馈设施前方时,间距不宜过远。 6.1.5.7.5特殊路段限速标志宜根据特殊路段的实际情况与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配合使用
6.2.1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6.2.1.1隧道路段应设置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6.2.1.1隧道路段应设置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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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桥梁、急弯、陡坡、车行道宽度渐变等经论证需要禁止变换车道的路段可设置禁止跨越同向 车行道分界线,见图9。
6.3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的配合使用
图10路面限制速度标线设置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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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限制速度标线宜与限制速度标志联合使用。
6.3.3限制速度标线宜与限制速度标志联合使用。
7.1指路标志的总体设置
7.1.1指路标志的设置应体现“数字化、网络化、系统化、人性化和规范化”的设置理念。 7.1.2指路标志的设置应考虑人、车、路和环境等多种因素,见图11
7.1.3高速公路指路标志的认读规则
图11指路标志设置主要考虑因素
7.1.3高速公路指路标志的认读规则为: a 入口预告标志中的地点为本条高速公路所能到达的地点,非本条高速公路所能到达的地点前应 标明相应的道路编号信息; 地点距离标志中的地点为本条高速公路所能到达的地点,非本条高速公路所能到达的地点前具 有相应的道路编号信息; C 枢纽型互通立交出口预告标志中的地点为本条高速公路所直接连接的高速公路所能到达的地 点;一般互通立交出口预告标志中的地点为该互通立交服务范围内的地点。 .1.4高速公路应在全面分析整条路线和相关路网的功能、关系基础上设置指路标志;根据旅游景区 质量等级适当设置旅游区标志;根据需要经论证可设置警告标志;依据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管理的需 要设置禁令、指示标志。
7.2 路径指引标志的设置
7.2.1入口指引标志的设置
7.2. 1.1入口预告标志
入口预告标志设置的基本要求为: a 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应包括高速公路编号信息和高速公路控制性信息。通过入口只能进入高 速公路某一个方向时,宜在控制性信息后增加“方向”字样。高速公路走向较明确时可增加方 向信息,参见附录A中图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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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时,入口预告标志宜增加相交高速公路的编号信息,参见附录A中图A.2; 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的控制性信息中存在两条高速公路时,目高速公路方向无远程控制性信 息时,入口预告标志宜增加相交高速公路的编号信息,并加白色竖线分隔,参见附录A中图 A.3; d 省级高速公路与国家高速公路相交时,且无适当控制性信息时,省级高速公路的入口预告标志 宜增加国家高速公路的编号信息,参见附录A中图A.4; 高速公路入口周边2kmkm范围内城市道路上宜设置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当受环境景观 及设置位置限制时,高速路的编号应作为平面交叉指路标志的一部分,见图12。其他情况
b 第二行为中间控制性信息,如无中间控制性信息可选择远程控制性信息。第三行为远程控制性 信息,远程控制性信息在一定距离内应保持相对固定。中间控制性信息和远程控制性信息的选 择应满足7.5的规定; C 地点距离标志信息选取应以地点为主,无合适地点可供选择时,可选择公路编号等其它信息; d 地点距离标志宜设置在距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后基准点1km以上、容易被驾驶人识别辨 认的适当位置。如需设置第二个地点距离标志,设置位置应距前一个地点距离标志5k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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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2命名编号标志
代立体交义间距>10km时可增设命名编号标志
7.2.3出口指引标志的设置
7.2.3.1一般互通出口预告系列标志
基本要求为: 地点信息应根据直接连接道路的等级进行选取; D 地点中心距互通出口的行驶里程应<60km; C 地点信息的数量应少于4个; d 当连接道路为城市道路时,路名信息应采用蓝底白字; e 出高速后路径选择,以技术等级高的路径为最优路径,当行驶时间差>20%时,以时间最短的 路径为最优路径。 .2.3.1.2交通标志结构形式选取规则如下: a 交通量较小,大型车较少时,0m出口预告标志宜采用单悬臂式结构,出口标志宜采用单柱式 结构,参见附录A中图A.5; 6 交通量较大,大型车较多时,500m出口预告标志宜采用门架式结构,出口标志宜采用单柱式 结构; C 交通量特别大且大型车特别多时,出口预告标志宜采用门架式结构,出口标志宜采用单柱式结 构
7.2.3.2枢纽型互通立交
枢纽型互通立交出口预告标志的设置见9.1
7.2.3.3互通立交间距较近时标志的设置
互通立交间距较近时,标志可按如下要求设置: a)互通间距较近时,第二个互通立交出口2km预告标志可取消,其它出口预告标志有设置位置 时单独设置,无设置位置时与邻近互通 标志并设,见图13:
图13互通间距较近时出口预告标志设置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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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单向三车道及以上国家高速公路可在距第一个互通立交前基准点3km处设置图形化标志,见 图14。
城市多出口路段出口预告标志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服务于同一城市的互通立交小于或等于3个时,可在第一个互通立交前设置城区出口组预告标 志; b)服务于同一城市的互通立交大于3个时,宜重复设置城区出口组预告标志,见图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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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6集散车道路段出口预告标志的设置
图16城市多出口预告标志设置示例
集散车道路段出口预告标志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内第一个主出口处应将其可到达的重要地点全部列出; b)集散车道出口应只设一个出口编号,车辆进入集散车道后只设置地点方向标志,引导车辆从合 适的出口出去。
7.3.1紧急停车带标志
7.3.1.1港湾式紧急停车带标志设置于紧急停车带渐变段起点处。当紧急停车带不易被发现时,可诊 置紧急停车带预告标志,紧急停车带预告标志宜采用紧急停车带标志与表示距离的辅助标志并设的方 式。 7.3.1.2硬路肩设计宽度大于或等于2.5m时,可在沿线硬路肩上方设置相应指示标志,标志内容由 禁止通行禁令标志及“非救援车辆”告示标志组成
7.3.2爬坡车道标志
爬坡车道标志可与“大型货车靠右行驶”等辅助标志联合使用,见图17。
图17爬坡车道标志设置示例
图19服务区标志设置示例
7.3.5.3服务区或停车区间距>25km时,宜设置服务区停车区距离预告标志,设置位置为距最近的服 务区或停车区前3km处。 7.3.5.4服务区距离预告标志中预告非当前高速公路上的服务区时,宜在服务区名称前加服务区所在 高速公路的编号,见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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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沿线信息指引标志的设置
图20路网环境下服务区距离预告标志设置示例
7.4.2终点预告、终点提示及终点标志
图21起点标志的两种样式
高速公路终点应设置终点标志。高速公路终点与其他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直接连接时, 终点预告、终点提示标志。
里程牌一般单面分别设置在路的两侧。里程牌设置于申央分隔带时,版面尺寸可适当放大 大于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尺寸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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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来牌宜设置于路侧,设置护栏的路段采用支架的方式附看于护栏上,不设护栏的路段粘贴于柱式 轮廓标上。附着于护栏上的百米牌背面应标明高速公路路线编号,粘贴百米牌的柱式轮廓标的另一侧粘 贴高速公路路线编号,路线编号文字高度应不小于25mm,见图22。百米牌标志尺寸根据实际需要可适 当放大。
7.4.5车距确认标志
7.4.6 车道变少标
7.4.7车道增加标志
7.4.8著名地点标志
7.4.9隧道出口距离预告标志
图23著名地点标志版面设置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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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线形诱导标
钢结构标准规范范本24隧道出口距离预告标志设置示例
首出口距离预告标志设置
高速公路曲线半径小于一般最小半径时宜设置线形诱导标。偏角小于或等于7。的曲线路 曲线中点位置设一块线形诱导标;偏角>7° 且曲线较长的弯道,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块诱 应保证驾驶人在曲线范围内连续看至 线形手你。 线形诱导标的最大设置间距见表
表5线形诱导标的最大设置间距
7. 4. 11 分界标志
7. 4. 11 分界标志
7.4.11.1省界处应设置省界标志,如“G80广昆高速(广西界)”,省界标志宜采用门架标志。 7.4.11.2县(城区)与县(城区)分界处应设置分界标志,
市政图纸、图集7. 4. 12 公路界碑
公路界碑应设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分界线上。公路界碑为方柱体,碑体为白色,正反两面 路界”黑色文字。一般每隔200m~500m设置一块,曲线段可适当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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