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29-289-2021 天津市人行天桥设计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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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1人行大桥应根据当地环境特征、交通状况、人流集散方向 及其行人流量大小等因素进行设置,并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景观的 要求。

    3.1.1大行天桥应根据当地环境特征、交通状况、人流集散方向 及其行人流量大小等因素进行设置,并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景观的 要求。 3.1.2穿越快速路或轨道交通线的行人过街,应设置人行天桥。 3.1.3当交叉口的人流量及车流量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设置 交叉口人行天桥: 1进入交叉口总人流量达到18000p/h,或交叉口的一个进口 横过道路的人流量超过5000p/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 交通量超过1200pcu/h。 2进人环形交叉口总人流量达18000p/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 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2000pcu/h 3复杂交叉路口,机动车行车方向复杂,对行人有明显危险 处。 3.1.4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可设置路段人行天桥: 1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1200pcu/h,或过街人流量 超过5000p/h。 2机动车限制车速大于等于50km/h。 3道路双向车道数多于4条,且无中央分隔带。 3.1.5在曾经发生重、特天交通事故的地点,应仔细分析交通事 故成因,必要时可设置人行天桥。 3.1.6在大型多层商业建筑、轨道交通车站、快速公交(BRT)车 站、交通枢纽站场、大型文体场馆、学校等高密度人流集散点附近,

    3.1.2穿越快速路或轨道交通线的行人过街,应设置人行天桥。

    宜结合附近沿街建筑物及相关交通设施设置人行天桥。 3.1.7人行天桥的设置应与公共车辆站点、地铁车站结合,并采 取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别墅图纸, 3.1.8人行天桥可与商场、文体场馆、地铁车站等大型人流集散 点直接连通以发挥疏导人流的功能 3.1.9人行天桥的设置宜按所上跨道路的规划横断面考虑,并注 意近远期结合。

    3.2.1人行大桥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3.2.1白

    3.2.1人行大桥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3.2.1的 规定。行人较多的重要区域设计通行能力宜采用低值,非重要区域 宜采用高值。

    表3.2.1人行天桥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

    3.3.1人行天桥的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人行天桥的净宽应符合下列规

    1人行关桥的设计应进行现状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调查及设计 年限内行人高峰小时流量预测,且应考虑人行天桥修建后引起行人 流量的变化。 2人行天桥的计算净宽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及 设计通行能力计算确定。 人行大桥的计算净宽按下式计算

    式中:D 一人行天桥的计算净宽(m); Qpg一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p/h); Ps一一设计通行能力(p/(h·m))。 3人行天桥桥面设计净宽不应小于计算净宽,且不宜小于 3.0m。 4城市商业密集区、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站、 大型文体场馆、旅游景点、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 高密度人流集散点附近的人行大桥桥面设计净宽宜在计算净宽的 基础上适当加觉。 5人行大桥每端梯道的净宽之和应天于桥面计算净宽的1.2 倍,且不应小于桥面设计净宽。梯道的最小净宽为1.8m。 6考虑兼顾自行车推车通过时,一条推车带宽应按1.0m计, 人行大桥桥面和梯道净宽应按自行车流量计算增加通道净宽,梯道 的最小净宽为2.0m。

    3.3.2人行天桥的桥下净高应符合下

    1跨越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桥下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3.2规 定。

    3.2跨越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桥下最小净高

    2人行大桥桥下的非机动车道如有通行机动车的需求,其最 小净高应满足特定机动车通行的要求, 3对通行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双层客车等其他特种车辆的

    道路,人行大桥桥下最小净高应满足相应特种车辆通行的要求。 4跨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的人行大桥,其桥下净高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和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桥 函设计规范》TB10002的规定。 5人行大桥的主桥、梯道或坡道下方为人行道时,在受条件 限制时,最小净高可为2.3m。 6考虑维修或改建道路可能提高路面标高时,人行天桥桥下 净高可适当提高。 7人行天桥桥下最小净高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 3.3.3人行大桥的桥面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净高为2.5m。 2人行天桥桥位上空不应设有架空高压电线。当无法避开时, 桥梁主体结构最高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和现行行业标准《110~ 55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的规定。 3当人行天桥上方的架空电线距桥面不满足安全距离时,桥 上应设置安全防护罩,安全防护罩距桥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

    3.4.1梯道坡度不应大于1:2。携带重物出行的行人流量较大的地 区,梯道宜设置推拉行李的坡道,坡道净宽不应小于0.4m。 3.4.2考虑推自行车的梯道,应采用梯道带坡道的布置方式,坡 道坡度不应大于1:4。一条坡道净宽不应小于0.4m。坡道位置视 方便推车流向设置,可设在梯道两侧或梯道中间。 3.4.3梯道宜设休息平台,每个梯段踏步不宜超过15级,否则应 加设休息平台。改向平台深度不应小王桥梯宽度,直梯平台深度不

    应小于1.5m,考虑自行车推行时,不应小于2.0m。自行车转向一 台宜设不小于1.5m的转弯半径。

    3.4.4梯道踏步规格应符合下列判

    1梯道踏步最小步宽宜为0.3m,最大步高宜为0.15m,螺旋梯 内侧步宽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0.22m。 2踏步的高宽关系可按2R+T=0.6m的关系式计算,其中R为 踏步高度,T为踏步宽度。 3梯道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行人的行走规律

    3.5.1人行大桥的墩柱、地面梯道、坡道、无障碍电梯等设施不 宜占用人行道宽度。条件困难需占用时,应局部拓宽人行道,以保 证人行道的原有宽度。拓宽人行道有困难时,应保证人行道的宽度 不小于1.5m。 3.5.2当人行天桥的墩柱紧靠机动车道时,所需的安全带宽度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当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安全带宽度不 应小于0.5m。 2当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小于60km/h时,安全带宽度不应小于 0.25m 3.5.3人行天桥的墩位布置应满足桥下道路或轨道交通的行车视 距和前方交通信息识别的要求,并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要求,避开 既有的地下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3.5.4人行天桥位于中小学校、医院等儿童和老年人出行较多的

    3.5.5不得在人行天桥上敷设污水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

    其他可燃、有毒或有腐蚀性液、气体管道。 3.5.6人行大桥上设置的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不宜在桥梁立面上外露。 2应要善安排各类管线,在敷设、养护、检修、更换时不得 损坏桥梁。刚性管道宜与桥梁上部结构分离。 3各类管线不得侵入桥面和桥下净空限界

    4.0.1人行大桥设计中作用的分类、代表值和作用效应组合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规定。 4.0.2永久作用计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D60的规定采用。结构重力计算时,当钢筋混凝十或预应力钢 筋混凝土含筋率(含普通钢筋和预应力钢筋)天于1%(体积比2) 时,其重度可按单位体积中扣除钢筋体积的混凝土的自重加所含钢 筋的自重之和算

    1桥面板及梯(坡)道面板的人群荷载按5kPa或1.5kN竖向 集中力作用在一块构件上分别计算,取其不利者: 2梁、桁、拱及其他大跨结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加载长度L<20m时:

    度20m≤L<100m(100m以上同100r

    5.2.1人行天桥结构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人行天桥结构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人行天桥各部分构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标准强度、 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 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3362的规定采用。 2人行天桥受力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混凝土构件不 应低于C30,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不应低于C40。 5.2.2人行天桥结构的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构件所采用的普通钢筋与预应 力钢筋类别、设计强度、标准强度和弹性模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3362的规 定采用。 2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中的普通钢筋宜选用 HPB300、HRB400钢筋。 5.2.3人行天桥主体结构采用钢结构时,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天桥应根据结构型式、受力状态、连接方法及所处环 境条件合理地选用钢材牌号和材质。 2人行大桥主体结构的钢材宜选用Q235钢、Q355钢、Q390 钢和Q420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其中Q235钢 中的沸腾钢不应用于承重的焊接构件和承重的需验算疲劳强度的 非焊接构件

    5.3.1人行天桥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人行天桥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采用的结构形式应受力合理,便于制造、运输、安装、 施工和养护。 2结构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 度、刚度和稳定性。 3构件应减小由附加力、局部力和偏心力号起的应力。 4结构或构件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采 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3.2人行大桥的结构体系选择应对工程性质、环境特征、结构 功能、造型需要、施工条件、技术力量、投资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 分析,积极稳要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保证结构体系实 施的可行性。 5.3.3城市中的人行天桥宜采用钢结构;位于郊区且施工期间对 道路交通影响小的人行天桥宜采用混凝土结构。 5.3.4人行大桥采用钢税架结构时,应把杆件限制在最小的空间 方可上。各杆件截面高度应力求一致,厚度和长度比应适当,以求 轻巧纤细。对于下承式架顶部横向风撑应无其注意其景观效果。 5.3.5人行大桥上部结构,由人群荷载计算的最大竖向挠度,不 应超过表5.3.5规定的限值。

    5.3.3城市中的人行天桥宜采用钢结构;位于郊区且施工期间对 道路交通影响小的人行天桥宜采用混凝土结构。 5.3.4人行天桥采用钢架结构时,应把杆件限制在最小的空间 方向上。各杆件截面高度应力求一致,厚度和长度比应适当,以求 轻巧纤细。对于下承式架顶部横向风撑应无其注意其景观效果。 5.3.5人行天桥上部结构,由人群荷载计算的最大竖向挠度,不 应超过表5.3.5规定的限值

    表5.3.5竖向挠度限值

    注:L为计算跨径,L1为悬臂长度。 5.3.6人行天桥主梁结构应设置预拱度,其值采用结构重力和人 群荷载所产生的竖向挠度,并应做成圆滑曲线。当结构重力和人群 载产生的向下度不超过跨径的1/1600时,可不设预拱度。 5.3.7人行天桥结构设计应限制结构振动对行人舒适感、安全感的 不利影响。对于梁式桥、架桥及上承式拱桥,人行大桥的竖向自 振频率不宜小于3Hz,侧弯频率不应小于1.2Hz;当竖向或者侧向

    自振频率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进行人致振动舒适度验算,本规程 建议的方法见附录A。其余结构体系桥梁应按附录A验算舒适度。 当人行大桥上部结构的竖向或横向振动舒适度不满足要求时, 可采取适当的振动控制措施。 人行大桥结构的阻尼比可按表5.3.7取值。对于重要桥梁,成 桥后应测定阻尼比以验证设计

    表5.3.7各种材料类型人行天桥的阻尼比

    5.3.8人行天桥主梁和墩柱均为钢结构并且采用刚性连接时,节 点构造及其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节点处内力传递应简洁明确,安全可靠。 2节点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3节点应加工简单,施工安装方便 5.3.9人行天桥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址处地震基本烈度数值、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应按现行行 业标准《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166的规定采用。 2人行天桥的抗震设防分类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抗 震设计规范》CJ166中的」类采用。对于具有特殊要求或功能的 人行天桥,其设防分类可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调整。 3人行大桥应在已确定地震基本烈度和抗震设防分类的基础 上,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166的相关规 定进行抗震设计。 4人行天桥应具有明确的抗震体系,主桥和梯道(坡道)均 应设置抗震措施。

    5.3.10人行大桥的基础应避开地下管线,其间距必须符合有关管 线安全距离的规定。当基础无法避开地下管线时,经与管线产权单 应协商,可采用调整基础形式或迁移管线的方法。 5.3.11人行天桥采用钢结构时,钢结构各部分截面最小厚度可按 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D64的规定

    6.1.1人行大桥的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本规程第4.0.6 条规定的荷载。 2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0m,并且不宜大于1.20m。栏杆高 度应从桥面、梯道台阶顶面、坡道的坡面或平台顶面至栏杆扶手顶 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 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3栏杆竖直构件间的最大净间距不应天于0.11m,且不宜采 用横线条栏杆。 4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5采用玻璃栏杆时,应充分考虑日常养管、维护等管理要求。 6.1.2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考虑残疾人通行时,应在0.65m高度处另设扶手,在儿童 通行较多处,应在0.8m高度处另设扶手。 2梯道宽度大于6m,梯道中间宜增设栏杆扶手。 3扶手应安装稳固,形状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外径宜为 35mm~50mm,矩形扶手的截面尺寸宜为35mm~50mm。若采用 其他形状的扶手,应为攀扶者提供与管状扶手的握法相似的形式。 4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耐久、热情性指标好的材料。 6.1.3人行天桥的行人流量较大时,可在桥面和梯道中间设置隔 离栏杆。

    6.2.1人行天桥的桥面应采用集中排水方式,梯道和平台可采用 自然排水方式。 6.2.2人行大桥的排水设施应适应桥梁结构的变形,细部构造布 置应保证桥梁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受排水设施和渗漏水流的侵蚀。 6.2.3人行天桥的桥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大桥的桥面应设置不大于2.0%的排水纵坡,并应做成 圆滑曲线。人行天桥的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5%。 2人行天桥的桥面可根据不同类型铺装设置不大于2.0%的 排水横坡。横坡可采用双向坡,也可采用单向坡,最小横坡值可采 用0.5%。 3人行大桥的桥面排水可在桥面最低处设置泄水孔,导入排 水管。泄水孔的构造应保证桥面积水能全部排出 4排水管应在桥墩处接入地面,其布置应利于桥面排水,方 更养护,不宜设置在梁体或墩柱内部。排水管应少设连接弯头,宜 采用有清除孔的连接弯头,底部应做散水处理 5排水管应采用坚固、抗腐蚀性能良好的材料制成。管径应 根据桥梁汇水面积计算确定。 6排水管应与人行大桥连接牢固,防止坠落。 6.2.4人行天桥的梯道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道踏步和平台应设置0.5%~1.0%的排水纵坡。 2梯道踏步和平台可设置不天于2.0%的横坡。梯道与主桥 在司一方向时,梯道的横坡宜与主桥的横坡一致:梯道与主桥垂首 没置时,梯道的横坡宜与主桥的纵坡一致。 625人行天桥的梯道与地面人行道连接外应防止路面和水

    6.3.1人行天桥的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3铺装、防水和伸缩装置

    6.3.2人行天桥的防水应符合下列规

    1人行天桥的铺装层下应设防水层。防水层的做法应根据桥 梁结构和桥面铺装的形式等具体情况确定。 2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铺装层与防水层之间的积水能顺 利排出。 6.3.3人行天桥的伸缩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4.1人行天桥必须设置桥下限高的交通标志。交通标志

    6.4.1人行天桥必须设置桥下限高的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的设置

    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 6.4.2人行天桥的地面梯道出入口及分岔口处应设置醒目的导向 标志。 6.4.3人行天桥的地面梯道出入口附近一定范围内,应设置地面 导向护栏。护栏断口宜与人行大桥两侧附近交义路口的地形相结 合,每侧长度宜为50m~100m。 6.4.4人行天桥桥位处的道路两侧未设置全封闭导向护栏时,应 在路中设分隔栏杆,分隔栏杆的净高不宜低于1.1m。 6.4.5护栏不宜采用有路踏面的结构,其材料应坚固,形式、颜 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5.1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另设照明,紧邻人行 天桥两侧的常规照明的灯杆高度、安装位置以及光源灯具的配置, 宜根据桥面照明的需要作相应调整。当利用道路照明的桥面照度小 于2Lx、或阶梯照度小于5Lx时,应专门设置人行天桥照明。 6.5.2专门设置照明的人行天桥桥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Lx,阶 梯照度官适当提高,且阶梯踏板的水平照度与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 值不应小于2:1。应合理选择和布设灯具,使照度均匀。 6.5.3人行天桥的主梁和道路隔离带上的中墩立面的最低设计平 均照度,应与所处道路路面的照度一致。

    6.6.1人行大桥的墩柱易受汽车撞击时,应在墩柱边设防撞设施。 城市中的人行天桥宜采用柔性防撞设施。 6.6.2人行大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或其他设施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安装牢宰固,不得危及行人和交通安全;不得侵人桥下道 路净空限界,不得侵人桥上行人净空。 2所有设施的设置在视觉方面应突出交通标志;严禁设置闪 陈型灯广告。 3任何标志牌、产告牌应与人行天桥立面相协调,不损害景 观。 4设置标志牌或厂告牌时,其高度不应超过桥面1.2m:标志 牌或广告牌的背面应做必要的装饰处理, 6.6.3当人行天桥跨越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干线等重要 交通要道时,桥面应设置防护网。跨越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的防 护网的高度不应小于2m,跨越铁路十线的防护网高度不应小于 2.2m,长度宜为下穿道路的宽度并适当可外延长。 6.6.4封闭式的人行天桥根据需要应有通风、排水和防护措施。 人行天桥上设置的罩棚,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其构造应防止 沙土在罩棚顶面堆积。 6.6.5人行桥距房屋较近时,应根据需要设置视线遮板,并照 顾到该房屋的日照问题。 6.6.6人行大桥应进行防雷验算,需要时应设置防雷接地设施。 6.6.7人行大桥的主体结构和附属结构所采用的钢构件均应进行 防腐处理。

    7.0.1人行大桥的景观设计应充分考虑桥梁所处位置、周边环境、 使用人群等因素,结构形式及建筑造型应与城市景观协调,并符合 城市规划的要求。 7.0.2人行天桥的景观设计不应影响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应降低 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使用寿命。 7.0.3人行大桥结构造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体结构形式应受力明确、合理,不宜采用受力不合理的 结构形式。 2结构的高度、宽度、跨度应有良好的三维比例,整体造型 应轻巧、简洁、明快、通透、美观。 3主桥和梯道的墩柱形式、布置应与主桥的造型相协调。 7.0.4人行天桥的景观设计应以结构本身的造型为主,不宜采用 过多的装修。装修不应影响结构各部位的检查、养护和维修。 7.0.5人行天桥的栏杆、铺装、泄水管、防护网、罩棚等附属设 施的造型与色调应与主桥、梯道、墩柱等主体结构协调一致。 7.0.6桥位处设置有绿化带的,景观绿化可作为人行天桥景观设 计的一部分。 7.0.7人行天桥可设置景观照明,但不应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 造成光

    8.1.1人行大桥的无障碍设施,应按照城市规划有关要求统一设 置,形成完善的无障碍步行系统。 8.1.2人行天桥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调研、分析服务对象 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针对服务对象及预测的通行量,设置适用的 无障碍设施。 8.1.3人行天桥的无障碍设施布设应针对服务对象通行的具体需 求状况,结合周边灯控路口、地铁车站等过街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统 一考虑。

    8.2.1携带重物出行或乘坐轮椅出行的行人流量较大地区,人行 天桥应设置坡道或无障碍电梯。 8.2.2大型商业区、活动聚集区、广场等行人过街交通量密集、 单位宽度人流量大的地区,人行天桥可设置自动扶梯。 8.2.3设置无障碍电梯、自动扶梯的人行天桥,应充分考虑供电 运营、维护等建设管理要求。

    8.3.1人行天桥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兼顾 工程可实施性、景观要求、管理要求等

    工程可实施性、景观要求、管理要求等。

    8.3.2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3.3坡道的栏杆和扶手应符合下列

    #A人行天桥舒适度计算方

    等级: d=0.2p/m,此时交通十分稀少; d=0.5p/m,此时交通较繁忙; d=1.0p/m,此时交通繁忙: d=1.5p/m,此时交通十分繁忙: d=2.0p/m,此时交通异常繁忙: 人行天桥舒适度计算时应采用d=1.5p/m或以上的交通流量等 级。 A.0.2自由行走的人群荷载等效为均匀分布的谐波荷载p(t) [N/m2],各交通量等级均采用谐波荷载模型,可按下式计算:

    p(t)= P×cos(2元 f,t)×y ×N,

    式中:P一单人步行力一阶谐波荷载的幅值,按表A.0.2取值: f一一步行力频率,假定与处于步行力频率范围内桥梁某 阶模态的频率相等: 一一人群荷载作用时间,t应该取足够长以使结构产生稳态 响应; Y一一折减系数,按图A.0.2规定取值: Np一与桥上自由行走的N个人的作用效应等效的等效行 人密度。可按下式计算

    10.8/×N S N,= 1.85VN S

    人群密度<1.0p/m (A 人群密度≥1.0p/m

    式中:S一一桥面人行通道面积(m); 一一结构模态阻尼比; N一一人行天桥的行人数量,按人群密度d及人行天桥桥面 面积 S计算,N=d ×S。

    表A.0.2荷载模型中P的取值

    2荷载模型中的取值(左图为竖向,右图

    图A.0.3步行荷载根据振型Φ(x加载

    对于异形人行桥,结构模态振型在竖向和侧向具有较强耦合 时,应考虑某方向步行荷载弓起的另一个方尚加速度峰值响应。 当桥梁为直线梁桥时,可将桥梁结构的每一阶模态用一个单自 由度系统等效代替,按照单自由度共振方法计算主梁最天竖尚、侧 向加速度amax[m/s2]:

    p*= ( b(x)· P×y× N, |(x) d

    式中:b(x) 主梁人行道宽; Φ(x) 模态振型,采用主梁最大位移为1进行规格化:

    M* = ("m(x)·(x) dx

    式中:m(x)一一天桥主梁线质量(kg/m)。当行人总质量大于主梁 总质量的5%时,建议考虑行人的质量。 A.0.4采用加速度峰值作为舒适度评价指标,舒适度等级评价标 准如表A.0.4所示。舒适度等级应满足CL2等级,宜达到CL1等 级。

    bs标准表A.0.4舒适度等级评价标准

    A.0.5对于加速度峰值超限的结构,应考虑从以下3个方面来改 善人行桥的动力性能:调整质量;调整刚度;增加阻尼

    对于加速度峰值超限的结构,应考虑从以下3个方面来改 桥的动力性能:调整质量;调整刚度;增加阻尼。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标准规范范本天津市人行天桥设计规程

    编制组在广泛调香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以 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天津市人行天桥设计规程》的 编制工作。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漏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 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 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 和把握条文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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