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3956-2021 城市道路杆件综合设置技术标准.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与综合杆件相配套的集成设备箱,为相关控制、通信、管理 等设备提供安装仓位,并具备供电、接地、布线等功能。
2.0.5设备箱equipmentbox
2.0.6电源箱powersupplybox
集成供配电及路灯控制功能,统一接入市电体检标准,并为设备箱、 综合杆件等提供供配电的机箱。
2.0.7多箱并集multipleboxesplacedsidebyside
与综合杆件配套的各类机箱,在不具备集成、合并的条件下 采取集中、有序的布置方式。
2.0.8交intersectior
道路相交部分及其进、出口道(展宽段和渐变段)以及行人、 自行车过街设施所围合的空间。
2.0.9路段segment
位于两交叉口之间的道路。
位于人行道内侧,为各类地面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设置场地的 特定带状区域
2.0.11中间分隔带middle stripfor separatingvehicles
简称中间带,位于道路中央,以路缘石和绿化带分界,分隔 往返交通的特定带状区域
2.0.12两侧分隔带striponeither sideforseparatingvehicles
简称两侧带,位于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以路缘石和 绿化带分界,分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特定带状区域
2.0.13道路绿线green line of road
道路红线外侧绿化用地的界限,是城市道路绿地范围的控制 线。
2. 0.14 基杆 base pole
位于综合杆件下半段的基本受力构件
位于综合杆件上半段,搭载路灯及其它小型设施。
2.0.16悬臂杆cantileverpole
横向安装于基杆,用于搭载交通信号、交通监控、治安监控 交通标志等设施。
又称软件管理系统,主要对综合杆件及相关设备进行管理、 控制、运行监测、数据运维等。
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城市道路杆件综合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新建道路设置综合杆件时,应搭载可以搭载的全部设施,并为后续发展预留安装条件;2已建道路结合大修、改扩建或专项整治行动设置综合杆件时,应按照“能合则合,的原则实现综合设置,并为后续发展预留安装条件。3.1.2应注重前期调查、研究及论证,按照“多杆合一、多箱并集”的综合杆件设置要求,对城市道路各类杆件进行合并,对各类机箱进行合并或并集布置,实现综合设置。3.1.3杆件综合设置应以交通安全为前提,在总体设计的基础上,开展相应专项设计。设置范围包括路段和相应的交叉口。3.1.4杆件和机箱应结合道路总体设计方案进行总体设计,其色彩、风格、外观式样等应与环境景观整体协调。总体设计包括杆件和机箱布设。3.1.5杆件综合设置应与城市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3.1.6杆件综合设置的设计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道路杆件综合设置应包含与新建道路同步实施的交通信号、交通监控、交通标志、照明等设施,应与相交道路的综合杆件建设衔接,为规划相交道路的综合杆件建设预留条件;2已建道路大修、改扩建或专项整治行动杆件综合设置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包含合杆、合箱设计以及原有杆上、箱内设施的迁移等设计内容。有关杆件综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详见附录C和附录D。4
3.2.1在满足各类杆件布设要求的前提下,应搭载的设施包括 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交通监控、治安监控、路名牌、路灯和城 市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服务指 示牌、无线通信挂扣等。
3.2.2根据主体功能的不同,综合杆件分为路灯综合杆和交通
3.2.4无路灯综合杆的分隔带需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可独立设
3.2.5其它经论证不具备综合设置条件的,可独立设杆。 3.2.6独立设杆时,杆件色彩、风格、外观式样等应与环境 景观及其他综合杆件相协调。
3.2.5其它经论证不具备综合设置条件的,可独立设杆。
包括交通信号、交通可变信息标志、交通监控、交通流量监测、 治安监控、智能卡口、路灯、光缆交接和无线通信等设施的配套 机箱,
3.3.2综合机箱和箱内设备应小型化,体型过大的综合机箱可
根据功能的不同分设设备箱和电源箱。
根据功能的不同分设设备箱和电源箱。
3.3.4需独立设置的通信综合机箱应满足信息系统架空线人地 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3.3.4需独立设置的通信综合机箱应满足信息系统架空
3.4.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 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设计技术交底应包括前期勘察和物探 交底、设计意图交底、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交底等。 3.4.2已建道路进场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地上、地下设施 的勘探和核实
3.4.3涉及现有设施迁移的,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相关业务部
3.4.4对既有其他管线或设施有影响的,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缩
制管线保护方案或其他设施专项保护方案,并取得相关产权单位 的认可。
3.4.5施工单位进场前应充分了解管道敷设、基础构筑所需的
施工条件。如需共同施工作业,应与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施工 单位进行充分协调,协同施工。
3.4.6对道路路面和沿线进出道口交通有影响的,开工前施工
3.4.7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组织
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市 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903的相关规定。
3.4.8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符合施 工安全作业、文明施工条件后方可进场施工。 3.4.9工程中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设备和材料 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等均应满足本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工程 中使用的综合杆件应组织驻场检验,并应见证取样。
3.4.10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包装、运输应符合本技术标准及《机 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 用技术条件》GB/T9174的相关规定。
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 用技术条件》GB/T9174的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及供货方共同进行核检和验收,确认运输中未造成损 坏、变形、外表损害等问题。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场。
全面地协调与主体工程各专业间的关系,确定杆件综合设置的技 术标准、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指标和设计方案,并应符合安全、 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
4.1.2综合杆件及机箱的总体布局应满足整体统筹、功能完备
4.1.2综合杆件及机箱的总体布局应满足整体统筹、功能完备、 安全美观、准确定位、适度超前的要求。根据道路等级和设施搭 载要求的不同,应对全线设施搭载方式逐杆、逐箱进行个性化设 计。
4.1.3综合杆件的布设应按照“先交叉口、后路段”的顺序进 行总体设计。设计前各业务部门应提出建设需求,以便进行综合 设计。
4.1.3综合杆件的布设应按照“先交叉口、后路段”的顺序进
4.1.5交叉口总体设计应以交通综合杆布设为主,其布点应满
4.1.7学校、医院、场站等特殊路段,应以与其配套的交通综 合杆布设为主,杆件兼有路灯综合杆功能 4.1.8路段应以路灯综合杆布设为主,同步调整与上下游交通 综合杆的间距,并兼顾交通等其它设施的功能需求,合理布点。 4.1.9杆件应设置在道路分隔带。需要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应 设置在设施带内:无设施带的,宜设置在人行道内侧
4.1.10综合杆件宜采用装配式、模块化设计,详见附录A。 4.1.11各类设施之间应避免相互遮挡及光线干扰。各类设施的 最小净高必须满足《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51286的要求。 设施搭载于悬臂杆时,与杆身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m,与悬臂杆 末端水平距离不宜大于0.5m。
布设、协调统一”的总体原则,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与道路杆件 机箱实现集约化设计和协调布设。
4.1.14对于已建道路,可分期逐步进行改造,优先整合交义口
4.1.14对于已建道路,可分期逐步进行改造,优先整合交叉口 杆件和机箱
弧末端向后2m;无两侧带的,可布设在交义口缘石圆弧端部, 可搭载交通信号、路名牌、导向牌、监控和路灯综合杆搭载的设 施。
4.2.3交叉口缘石圆弧段布设交通综合杆时,宜设置在圆弧中
4.2.3交叉口缘石圆弧段布设交通综合杆时,宜设置在圆弧中
点处,可搭载人行信号灯、交通监控、小型交通标志、导向牌、 路名牌和路灯综合杆搭载的设施。相交道路均无中间带和两侧带
时,应合并搭载两垂直方向的设施
4.2.4沿道路纵向,应根据实际需求布设路灯综合杆,可搭载 小型指路标志、小型交通标志、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交通监 控等设施
1在T型交叉口的垂直方向,综合杆件宜布设在交叉口进 口道正对的路缘后2m以内,并应统筹考虑相交道路综合杆件布 设位置; 2在设置有交通导流岛的交叉口,综合杆件宜设置在导流 岛内; 3在立交桥、跨线桥下方的交叉口,综合杆件的布设应满 足净空要求,并避免桥体遮挡视线。必要时,需搭载的设施可直 接设置于桥体; 4其它形式特殊交义口根据交通功能和设施搭载要求的不 同,综合杆件布设应进行个性化设计。
于立缘石边线纵向排列,距离立缘石内边线不小于0.4m,且应满 足侧向净宽要求,
于立缘石边线纵向排列,距离立缘石内边线不小于0.4m,且应满
4.2.7综合杆件布设于中间带和两侧带时,宜中心对齐
于立缘石边线级纵向排列,距离立缘石内边线应不小于0.4m,且应 满足侧向净宽要求。
4.3.1综合机箱的服务范围应结合综合杆布置位置和杆上搭载 设施需求确定,设备箱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m,电源箱服务半径 不宜大于500m。
1 进口道方向宜在停止线后25m~30m处: 2 出口道方向宜在首个交通综合杆处; 3 路段宜在有设施搭载需求的综合杆件处: 4宜满足近远期设施搭载的需求; 5不得侵入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 4.3.4综合机箱和并集布设的各类机箱应布设在外侧绿化带、 道路绿线或两侧带内。无外侧绿化带、绿线或两侧分隔带时,可 布设于设施带、人行道内侧或两侧建筑场地内。 1布设在道路两侧绿地时,应设在绿地外缘或隐蔽处,有 序安置,不宜遮挡主要景观的观赏视线; 2并集布设在设施带内或人行道内侧时,宜中心对齐,平 行于立缘石边线纵向排列,箱体边缘距立缘石内边线不宜小于 0.4m,与综合杆件距离不宜小于1.5m; 3布设在道路两侧建筑场地时,应选择尘埃少、腐蚀介质 少、周围环境十燥和无剧烈振动的场地: 4当人行道宽度小于2.5m、两侧带宽度小于2m时,不宜 布设大型综合机箱。 4.3.5机箱布设应不影响道路交通,在交叉口或道口缘石圆弧 段不应布设各类机箱。各类机箱距离盲道、人行过街和无障碍设 施的距离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且应预留箱体日常使用及操作门 开合空间和检修通道。
5.1.1综合杆件应满足安全性、功能性和景观性的要求。 5.1.2杆件结构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钢 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架空输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9、《移动通 信工程钢塔榄结构设计规范》YD/T5131的相关规定,
5.1.1综合杆件应满足安全性、功能性和景观性的要求。
二级。杆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 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并符合《高算结构设计规范》CB50135 的相关规定。
5.1.4杆件设计应充分考虑荷载对结构稳定性的影响,验算悬
臂杆和基杆根部、卡槽连接件及其受力角部等部位的可靠性,确 保杆体在各工况荷载情况下均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搭 载设施对偏转角有要求时,需进行偏转角验算。
5.1.5基本风速应采用当地空旷平坦地面离地高10m、重现期 100年、10min平均最大风速值,并不得小于22.0m/s;基本雪压 应采用100年重现期雪压。
5.1.5基本风速应采用当地空旷平坦地面离地高10m、重现期
5.1.6设计荷载还应视后期杆件功能扩充的需要,预留足够的
5.2.1综合杆件应结合道路的整体功能、色彩、风格、造型等 进行系统设计,与城市环境、景观整体协调。 5.2.2杆件综合设计应当按照不同工程建设条件、建设环境, 做好与相关建设工程道路规划要求技术标准等的前期衔接工
5.2.1综合杆件应结合道路的整体功能、色彩、风格、造型等
作,并完成设计范围内道路的现状普查、测量、物探、地勘等前 期工作。
5.2.3在已建道路杆件综合设计前期工作中,地下管线、构筑 物的物探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相关规 定。
5.2.3在已建道路杆件综合设计前期工作中,地下管线、构筑
应逐杆进行个性化设计,并按照各专业设计规范和本技术标准要 求进行设计。
5.2.5设施搭载要求:
1不得影响路灯的正常使用,标志标牌版面、监控设施等 应避免被遮挡: 2应满足道路净空要求,不得侵人道路建筑界限; 3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5.2.6 综合杆件应符合以下环境性能要求:
2应满足道路净空要求,不得侵入道路建筑界限:
5.2.6综合杆件应符合以下环境性
5.3.1综合杆件结构设计应按《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17、《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钢结构建筑维护技术规 程》DB34/T1660、《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等规范执 行。
5.3.1综合杆件结构设计应按《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5.3.2杆身外观截面样式可采用正多边形、矩形和圆形,具体 样式见附录B
5.3.3杆件宜采用0355B及以上材质,钢材应符合《
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有关规定。在满足设计及结构安全要 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其他优质材料。杆身2.5m以下部分应进行防
粘贴处理,防粘贴层宜采用无色透明材料或与杆体喷塑颜色 致。
法兰,底板与杆体焊缝宜采用全熔透焊缝,焊缝质量等级不低于 二级。基杆、悬臂杆法兰焊接应采用理埋弧焊或气保焊,焊缝质量 不低于三级。焊接质量应符合《金属材料熔焊质量要求第1部 分:质量要求相应等级的选择准则》GB/T12467.1、《钢结构焊接 规范》GB/T50661的有关规定。
5.3.5杆件构件应优先采用热浸镀锌工艺进行内外防腐处理,
肉 热浸镀锌应符合《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 验方法》GB/T13912的相关规定。
5.3.6杆身颜色宜结合道路景观要求确定,可根据需要进行喷 漆或喷塑。杆件喷塑美化处理应符合《钢门窗粉末静电喷涂涂层 技术条件》JG/T495的相关规定
5.4.1综合杆件应分层设计(图5.4.1):
5.4.1综合杆件分层设计
1第一层:高度0m~2.5m,适用检修门、仓内设备等设施; 2第二层:高度2.5m~5.5m,适用路名牌、小型标志标牌 行人信号灯等设施; 3第三层:高度5.5m~8m,适用机动车信号灯、监控、指 路标志牌、分道指示标志牌、小型标志标牌等设施; 4第四层:高度8m以上,适用路灯、无线通信等设施。 5.4.2宜采用监测技术,实时监控杆体倾斜、被撞击等状态。 5.4.3杆件构件和连接件等截面尺寸、强度等级应根据搭载设 施的实际情况,经计算后确定。构件外观尺寸应与搭载设施的尺 寸和数量相适应,应通过优化截面设计保持构件外观轻盈、美观, 杆件与交通设施连接应安装方便、连接年固、外形美观,并预留 电线敷设孔
5.4.7悬臂杆出线孔为50mm×80mm腰孔,间距宜为0.5m,均 习分布,开孔朝下。应根据设施出线粗细,选择合适的电缆防水 接头作为出线孔。
匀分布,开孔朝下。应根据设施出线粗细,选择合适的电缆防水 接头作为出线孔。 5.4.8基杆宜采用碳素结构钢进行分仓,分仓数不宜少于4仓 (图5.4.8)。仓内应设有接线盒和接地连接件。基杆底部和顶部 分设检修门,检修门应有防脱落措施
5.4.8基杆宜采用碳素结构钢进行分仓,分仓数不宜少于4仓
(图5.4.8)。仓内应设有接线盒和接地连接件。基杆底部和顶部 分设检修门,检修门应有防脱落措施
5.5施工与质量检验
5.5.1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作业场地及占用道路 (包括交叉口)应符合现场安装作业要求 5.5.2监理单位应对综合杆件制造驻厂进行检验检查,并符合 下列规定: 1各构件材料检验检查应符合:
1各构件材料检验检查应符合: 1)所选用的高强度钢材应符合设计要求,钢板厚度应用游
标卡尺或测厚仪测量,每批次钢材厚度检查数量应不低 于5处。对于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的材料,应随机 抽取2个样段送实验室检验,检验内容应符合《低合金 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相关规定; 2)所选用的铝合金型材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不同生 产厂家、不同牌号的材料,应随机抽取2个样段送实验 室检验,检验内容应符合《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3190的相关规定。 2焊接质量的检验检查每批次应不少于20%; 3各构件表面涂层的检验检查每批次应不少于20%; 4应对各构件进行外观检验,采用水平尺或坡度仪等设备 件的垂直度、法兰平整度等进行全数检验。 3杆件检验检测应遵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
5.5.3杆件检验检测应遵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5.3杆件检验检测应遵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规定。
6.2.1设备箱主要由主箱体、底座、顶盖、附属部件及可选部 件组成。
1主箱体由框架、箱门、服务分仓、底板构成; 2底座应符合综合机箱与设备的承重要求,具有一定高度, 为安装提供操作空间,兼有加固、通风等功能; 3顶盖为主箱体提供遮挡、防护钢结构标准规范范本,兼有防雨、隔热等功能: 4附属部件包括机箱配电单元、监控管理单元、接地装置 网络接口、走线装置、密封组件、门锁、风扇等。 6.2.2电源箱主要由主箱体、顶盖、底座、进出线、配电开关 出线熔断器、电力计量表计、区域控制器及附属部件组成。 1主箱体由框架、前门、后门、侧门、安装底板构成; 2附属部件包括接地装置、门锁等。 6.2.3机箱开门方向应结合机箱布点、行人和车辆通行需求及 维护便捷性而定,应避免对交通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维护便捷性而定,应避免对交通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6.2.4设备箱箱内配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服务范围内搭载设施的用电需求配置电源装置; 2主箱体应根据设施管理需求,采用分仓设计,一般可分 为公共服务仓和若十用户仓。仓位数量应与综合杆件的配套设备 相匹配,并兼顾远期功能扩展需求:; 3公共服务仓内安装配电单元、监控管理单元、接地防护 光缆配线架等器件,为用户仓提供供电、电源管理、报警、接地 服务; 4用户仓设计应根据权属关系分仓布置搭载设施;并根据 箱内搭载设施需求自上而下,机动分配用户仓的仓位空间。应避 免箱内搭载设施间的相互干扰,满足箱内搭载设施的空间需求。 箱内搭载设施的安装设计应符合各类搭载设施的相关规定,安装 应牢固、有序; 5主箱体应设有通风口,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进入,且 设置防尘网,防止昆虫和齿类动物进入,同时便于清洁维护和 更换。防尘网应具有耐腐蚀性; 6主箱体结构设计应考虑可维护性及意外损伤防护等要 求,维护时不应影响箱内设备的正常运行。
6.2.4设备箱箱内配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设备箱内应设置走线装置,确保公共服务仓及用户仓各 种配套线缆安装和维护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6.2.6电源箱箱内宜结合功能分区采用分仓设计。 6.2.7设备箱、电源箱主箱体材料宜采用不锈钢,确保机械强 度和热力性能满足功能和技术要求。 6.2.8设备箱、电源箱应设置活动式起吊装置,满足必要的吊 装、移位要求。
6.3.1设备箱、电源箱的底板均应预留线缆进入的进线孔及密 封圈,并与配套手井连通。
6.3.5设备箱、电源箱应具有永久性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产
锅炉标准6.4.1设备箱、电源箱的施工与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技术标准附 录E的相关要求。
6.4.2机箱质量尚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的相关规定。
....- 相关专题: 城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