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144-2014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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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G/TJ08-2144-2014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

    1.0.1为了加强对本市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公路

    TGF80/1和 范》DGJ08一119的原则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养护工程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公路大修工程、中修工程中土建 工程质量的管理、监控和检验评定,是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和质量 等级评定的依据。小修工程、抢修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或类似时 也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对特殊桥梁和隧道、特殊环境的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本标 准中缺乏相应技术规定的养护工程项目(包括采用新材料、新结 构、新工艺的养护工程),应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本标 准规定的质量检验评定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制定相 应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在工程实施前按规定报相应主管部门 批准后执行

    1.0.3对特殊桥梁和隧道、特殊环境的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本 准中缺乏相应技术规定的养护工程项目(包括采用新材料、新维 构、新工艺的养护工程),应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本 准规定的质量检验评定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制定 应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节能标准规范范本,并在工程实施前按规定报相应主管部 批准后执行。

    1.0.4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

    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相关标准的

    家和行业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0.1 养护工程项目

    2.0.1养护工程项目

    亲护工程合同包含的全部工程内

    2.0.2单位养护工程

    pection and evaluation unit

    根据养护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成的养 工程基本评定单元,简称养护单元”

    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全面综合修理,以恢复 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局部改善或个别增建,以提 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

    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部分进行修 加固、更换或局部改善,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2. 0. 7 小修保养

    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环 分的作业。

    当构造物局部损环或承载力不足时而进行的修复和局部 强工程。

    2. 0. 10 评定

    2. 0. 16 返工

    2.0.19沥青路面局部挖补工程

    为修复一定路线长度范围内沥青路面各处、各类局部病害面 集中开展的具有一定工程规模的路面挖除和修补作业。

    2.0.20沥青路面开槽灌缝工程

    ingproject 为修复一定路线长度范围内沥青路面裂缝而集中开展的具 有一定工程规模的路面开槽灌缝作业

    为增强结构的耐久性能,防止外界有害物质对结构造成损 ,而在结构表面涂抹防护剂所形成保护层

    为增强结构的整体性或满足使用要求,将分离的结构通过加 处理方法结合为一个整体

    植株高度在50cm以下的用于覆盖地面的密集、低矮的植 包括部分小灌木、花卉。

    植物栽植后发芽、长叶至少在一个生长季节以上的成活数 占栽植数量的比率。

    2. 0. 25覆盖率

    草坪和草本地被的实际覆盖面积占种植的草坪和草本地被 面积的比率。

    .1养护工程 1项目法人应在养护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根据施工范围、结 构部位和工序、施工方法、工艺特点,完成养护工程项目划分。 2对工程内容较为单一的养护工程,宜按附录A的规定将 养护工程项目直接划分为若干个养护单元。 3对工程内容较复杂、工程项目较齐全的养护工程项目,宜 按附录A的规定将养护工程项目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养护工程、分 部养护工程和养护单元: 3.1.2养护工程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顶目法人、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按相同的养护工程项目划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 管理。 3.1.3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行业的相关规定到公路管理 机构或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将养护工程项目划分 表和所采用的质量验收标准一并报备

    3.2.1养护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养护单元验收、分部养护工程验 收、单位养护工程验收和养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顺序分阶段进 行,未进行前一阶段验收或前一阶段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后 一阶段的验收。

    3.2.2公路养护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2施工单位按本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竣工资料已按本标准第3.2.3条要求编制完成。 5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按本标准第3.2.4~ 3.2.6条的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总结。 小修工程的验收可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养护检查进行。 3.2.3编制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质量保证资料应按本标准附录J.2的要求与施工同步整 理编制。 2工程工资料应按本标准附录J.3.1的要求编制。 3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资料应真实、完整,凡资料残缺、缺 乏基本数据、伪造涂改资料的工程,不能进行质量验收。 32.4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总结应按养护工程项自或单位养护 工程编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描述、主要工程量和起止时间。 2工程所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 行情况。 3主要设计变更及执行情况。 4 质量控制措施及实际执行情况。 5主要材料和半成品检验结果。 6重要技术指标检测和评定结果。 7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情况和路用材料回收利用 情况。 8质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9 施工资料整理汇总情况。 10 单位养护工程质量自检意见。 11:工后质量保证措施。

    1:工程概况描述、主要工程量和起止时间。 2工程所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 行情况。 3主要设计变更及执行情况。 4 质量控制措施及实际执行情况。 5 主要材料和半成品检验结果。 6重要技术指标检测和评定结果。 7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情况和路用材料回收利用 情况。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9 施工资料整理汇总情况。 10 单位养护工程质量自检意见。 11工后质量保证措施。

    3.2.5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工作总结应按养护工程项目

    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主要工程量和工程起止时间。 2监理组织形式、管理结构、人员投人情况。 3工程所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 行情况。 4 主要设计变更及执行状况。 5 监理工作开展情况、监理工作指令执行情况。 6 质量管理措施和施工过程中质量检查情况汇总。 7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监理资料整理汇总情况。 9 养护工程项目及单位养护工程的工程质量评价。 3.2.6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总结和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应按养护 工程项自编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设计依据。 2工程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及主要技术指标,并明示工程建 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主要设计变更理由及设计变更一览表,并明示原设计工 程量和造价比较。 4 工程施工过程中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和关键项目。 5 工程运营阶段应注意的特殊养护要求。 6 施工期间设计服务情况。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2.7 项目法人的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总结应按养护工程项目编 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主要工程量和工程起止时间。 2工程所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 行情况。 3主要设计变更状况及确认。 4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情况。

    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主要工程量和工程起止时间。 2 监理组织形式、管理结构、人员投入情况。 3工程所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 行情况。 主要设计变更及执行状况。 5 监理工作开展情况、监理工作指令执行情况。 6 质量管理措施和施工过程中质量检查情况汇总。 7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8 监理资料整理汇总情况。 9 养护工程项目及单位养护工程的工程质量评价

    3.2.6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总结和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应按养护

    5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情况和路用材料回收利用 情况。 6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7养护工程项目质量评价意见。

    3.3.1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自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施工过程中应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记录以及相关的试验检 侧数据和养护单元自查数据。 2工程完工后应按本标准对各养护单元的基本要求、实测 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的规定对工程进行自检,按本标 维附录J.1和附录J.2的规定真实、完整地填写各养护单元、分部 养护工程、单位养护工程的自检资料。 3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和整修结果应进行记录。 4按本标准第3.2.3条要求将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资料整 理汇总。 5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并按本标准第3.2.4条的规 定编制工程施工总结。 6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向项目法人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3.3.2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施工过程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抽检,对施工单位的 自检资料进行签认。 2工程完工后应按本标准各养护单元的基本要求、实测项 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的规定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编制 真实、系统的监理资料。 3对需整修的质量缺陷应逐一提出具体整修要求,整修完 毕后作出整修销项报告。

    4按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编制监理工作总结和工程质 量评价报告。 5将监理资料整理汇总。 6审核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向 项目法人提出竣工验收建议。 3.3.3项目法人在收到施工单位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峻工验收 申请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养护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 1根据合同规定检查工程的完成情况。 2按行业的相关规定,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主 要质量指标进行检测。 3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按本标准的 规定,对工程监理单位所作的工程质量评分及质量等级进行 审核。 4按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编制养护工程项目管理 总结。 5按本标准附录J3.2的规定填制峻工验收报告。 6在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峻工验收主持机构提 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报备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总结。 3.3.4养护工程的峻工验收应由相应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质量 监督机构按养护工程项目主持进行:峻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工 作内容: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总结及质量评定 资料。 4检查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总结。 5检查项目法人的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总结。 6检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 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7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包括由项目法人委托符合规定资质 的检测机构进行的主要质量指标的检测报告。 8按本标准附录J.2的规定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缩编制 情况。 9按本标准附录J.3.1的规定检查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 情况。 10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以及是否满足 使用要求作出结论。 11竣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应责成施工 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3.3.5养护工程应由相应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质量监督机构按 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评定。不具备 独立评定条件的养护工程,可按照本标准另行制订质量评定 法

    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评定。不具 独立评定条件的养护工程,可按照本标准另行制订质量评 办法。

    3.4.1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养护单元为基本单元,应采用100 分制进行评分;应在养护单元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 部养护工程、单位养护工程和养护工程项目评分值。竣工资料应 按养护工程项目检查评定,采用100分制进行评分;检查内容及 评分方法应按本标准附录J.3.1规定。

    2养护单元所列基本要求 对施工质量优劣具有关键作用, 按基本要求对工程进行认真检查。经检查不符合基本要求规

    定的养护单元,不得进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3实测项目采用现场抽样方法,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和频 率对养护单元的施工质量直接进行检测计分;除按规定的统计方 法评定的检查项目以外,均应按单点(组)测定值是否符合标准要 求进行评定,并按合格率计分

    检查项目得分×权值 养护单元实测项目得分= 2检查项目权值

    3.4.3分部养护工程和单位养护工程的评分应采用加权平均

    Z养护单元(分部养护工程)评分X相应权值

    2当养护工程项目划分为若十个单位养护工程、分部养护 工程和养护单元时,养护工程项自质量评分值应按下列公式 计算:

    艺(单位养护工程质量评分值文该单位养护工程投资额)

    3.5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3.5.1养护工程质量等级应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1养护单元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 分者为不合格;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金属构件大于等于90分者 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2养护工程项目中的土建养护单元评分大于等于90分者 为优良,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金属构件评分大于等于95分者为 优良。 3.5.3分部养护工程和单位养护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等

    1分部养护工程所属的养护单元质量全部合格,则该分部 养护工程为合格:所属任一养护单元质量不合格,则该分部养护 工程为不合格。养护工程中的分部养护工程所属的养护单元质 量全部合格、主要养护单元质量全部为优良,且评分大于等于90 分者为优良。 2单位养护工程所属的分部养护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则该 单位养护工程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部养护工程质量不合格,则该 单位养护工程为不合格。养护工程中的单位养护工程所属的分 部养护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主要分部养护工程质量全部为优良, 且评分大于等于90分者为优良。

    3.5.4工资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1养护工程项目的峻工资料评分大于等于75分者为合格 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 2养护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评分大于等于90分者为优良

    1、养护工程项自质量等级应按养护单元、分部养护工程、单 立养护工程、养护工程项自逐级评定,对不设分部养护工程、单位 养护工程的养护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直接根据所属养护单元来评 定质量等级。 2符合下列规定的养护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1)所属各养护单元的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养护工程项目自竣工资料为合格。 上述规定中任何一款不满足时,养护工程项自质量等级为不 合格。 3符合下列规定的养护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1)所属各养护单元的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且主要养护单元 质量全部为优良; 2)所属各单位养护工程的工程质量全部为优良; 3)养护工程项目工资料为优良

    上述规定中任何一款不满足或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养护 程,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先人 程,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3.5.6评定为不合格的养护单元,必须进行加固、补强、返工。 加固、补强、返工后,经符合规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 到设计要求,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后,可以重新评定养护单元的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养护工程和 单位养护工程评分值时应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4.1.1路基养护工程内容包括路基和边坡的维修、加固。路肩 工程应作为路面工程的一个养护单元,按本标第7.19节规定 进行检验评定;砌筑护坡、锥坡作为其他砌筑工程的一个养护单 元,按本标准第6.6节规定进行检验评定。 4.1.2路基压实度应分层检测,并符合附录B规定。路基其他 检查项目均在路基顶面进行检查测定。 4.1.3:收费广场、服务区的土方工程宜按本章第4.2节规定进 行质量检验评定。

    4.2路基填筑、整修、加固

    4.2.1路基填筑整修、加固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路基填料应符合规范和设计的规定,经认真调查、试验后 合理选用。 2:填方路基应分层填筑压实,每层表面平整,路拱合适,排 水良好。不宜使用大型压实机具的工作面,分层的最天松铺厚度 应不大于20cm。 3施工临时排水系统应与原路基排水系统结合,避免冲刷 边坡,勿使路基附近积水。 4与旧路基连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5对土质路基填挖衔接处及零填方处应根据土质、含水量 情况,按设计要求分别采取翻晒处理或超挖换填等措施。

    土方路基块筑、整修、加固实测项目

    4.2.3外观鉴定应符合下列规

    4.3.1路基注浆加固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3.1路基注加回应符合下列基本安求: 1所用材料的种类、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应满足有关规 范及设计要求。 2对注浆工程选用的注浆配合比进行试验,其密度、黏 度、初凝时间、无侧限抗压强度等工艺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3浆体应充分搅拌均匀后才能开始压注,并应在注浆过 程中缓慢连续搅拌,搅拌时间应小于浆液初凝时间。浆液在 泵送前应经过筛网过滤。注浆结束后,当浆液达到初凝状态 方可拔管,拨管后应及时采用快硬砂浆封堵抹平,确保孔内 充密实。 4冬季施工,应有保暖、防冻措施,防正浆液及管路冻结。 5施工时应对相关桥梁、涵洞及其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和 地面的沉降、异常变形、倾斜、位移、裂缝等进行监测和控制。并 应采取多孔间隔注浆和缩短浆液凝固时间等措施·减少原桥涵基 础、路基因注浆而产生的附加沉降,同时防止路面抬升起拱或浆 液流失。 6注浆检验时间应根据材料性能确定,注浆结束后规定时 间的弯沉应符合设计要求,不满足弯沉要求的部位要重新补孔注 浆,达到设计弯沉值。 7养生期间应封闭交通,为缩短交通封闭时间,可采用快硬 早强材料性能设计。 丰宝

    2实测项自应符合表4.3.2的

    路基注浆加固实测项目

    4.3.3外观鉴定应符合下列规

    注浆加固范围内的路面不应有明显的拱起或凸凹不 物沉降应均勾。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4.4.1软土地基处治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换填地基的填筑压实要求同本标准第4.2节。 2砂垫层:砂的质量和规格、砂垫层厚度及其上铺设的反滤 层应符合设计要求;应适当洒水,分层压实;砂垫层宽度应宽出路 基边脚0.5m~1.0m,两侧端以片石护砌。 3粉喷桩:水泥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根据成桩试 验确定的技术参数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喷粉时间、停粉时间和水 泥喷人量,不得中断喷粉,确保粉喷桩长度;桩身上部范围内必须 进行二次搅拌,确保桩身质量,发现喷粉量不足时,应整桩复打:

    4.4.3外观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4.3外观鉴定应符合下列

    1砂垫层表面应平整。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分。 2薄壁管桩的接桩焊缝应均匀、平整,无焊渣和飞溅物。不 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分。 3薄壁管桩的桩头应无破损。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4.5.1土边坡整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土边坡应密实,坡面应平整饱满,不积水。 2坡脚线应直顺,曲线应圆滑。 4.5.2实测项目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表 4.5.2 土边坡整修实测项

    4.5.3:外观鉴定应符合下列规

    垫圈标准4.5.3外观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应稳定,无塌、分层、开裂、流槽现象。不符合要求 时每处减1分。 2坡面应无高草和其他堆积物。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 长度每50m减1分,最多减5分

    4.6土工合成材料处治

    4.6.1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土工合成材料规格、强度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 行业标准《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G/TD32的规定, 外观无破损、无老化、无污染现象。 2土工合成材料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取得合格证, 并经工地检验确认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3,土工合成材料应在下承层上按设计要求张拉、铺设,并紧 贴下承层固定,锚固端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4上、下层土工合成材料搭接缝应交替错开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范本,接缝搭接处以 及与下承层的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土工合成材料 应用技术规范》TG/TD32的要求。 5多层土工合成材料构成的复合处治层,层间填料的材质 及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防裂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实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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